香港法律
199期 - 2013年08月22日
配合证监会监管保荐人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联交所刊载有关《上市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7段监管保荐人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载有关 《上市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系列24 (副本)(常问问题)。
常问问题澄清了有关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上市规则》修订的一些概念和元素,还阐释了在某些假设的情形下,上市申请人及保荐人须怎样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此前,我们已经刊发了有关《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的通讯。
概述
于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申请的所有上市申请人,包括重新提交的申请,须受限于《上市规则》的修订。申请人须登载按照《上市规则》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的较完备版本的上市文件(申请版本)。除聆讯后资料集(PHIP)或最终上市文件外,申请人毋须登载任何其他版本。
保荐人的正式委任日期为委聘协议书或其他相似的书面协议的有效日期。保荐人须于提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向联交所提供其委聘协议书副本一份,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不论是否提交上市申请,保荐人均有义务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
已提交的上市申请/保荐人于2013年10月1日前通知联交所的安排
若保荐人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获委任:
对于在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上市申请,保荐人必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向联交所提供其委聘协议书副本一份,以便联交所能更有效处理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如委聘条款不符合《操守准则》第17.11(b)段及《主板上市规则》第3A.05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05条,保荐人须在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前修订其委聘条款以符合该等规定。
如保荐人已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但于2013年10月1日前不再出任申请人的保荐人,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其停职原因。
于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上市申请,保荐人须于提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已获委任。若保荐人多于一名,上市申请须待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后方可提交。
若上市申请于2013年9月30日或之前已失效并于2013年10月1日或之后重新提交,且保荐人没有变更,则无需通知联交所有关其委任。
2013年10月1日后,所有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前提交的上市申请的《上市规则》及有关行政或备案手续的指引信可于联交所指定网站查阅。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申请
由于申请转板的发行人毋须委任保荐人或准备上市文件,故此保荐人新监管规定不适用于转板申请。
首次上市费
若联交所在发出首份意见函之前将上市申请发回申请人,首次上市费可获退回。若联交所已发出首份意见函,首次上市费则将被没收。
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
联交所受理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只限于 处理異常及具体的事项。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不应被视作为提交上市申请前预先审批上市文件 。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不能匿名。
豁免登载申请版本
除非获豁免,申请人须在联交所网站登载其申请版本,联交所或证监会可能基于申请人的事实及情况,豁免或修改申请版本的登载规定。若申请人预见到遵守该等规定有困难(如登载申请版本将与申请人受限的外国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冲突),鼓励申请人预先咨询联交所。有关脱离海外上市母公司申请上市的公司的申请版本,指引信HKEx-GL57-13 (副本) 第A.12段罗列一些联交所或证监会在豁免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接收到的投诉/指称
申请人可以在联交所网站上登载遵照《上市规则》规定的声明,提示任何人不应依赖任何有关已登载的申请版本或聆讯后资料集(PHIP)后的传媒报道;有关遵照指引信HKEx-GL57-13 (副本) 附件3所列的标准格式的声明毋须作预先审阅,惟须在登载前向联交所提供其声明副本一份。其他未能遵照《上市规则》规定的声明在登载前需要经由联交所预先审阅及批准。
接纳审批 - 三日初检
尽管常问问题系列就申请版本在三日初检后是否已视为大致完备而接纳审阅未提供任何指引,指引信HKEx-GL56-13 (副本) 指出即使是三日初检后被接纳审阅的申请版本,联交所稍后仍可能会认为其不够大致完备。
审批程序
若联交所认为上市申请适合提交至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审批小组时,保荐人将会收到联交所的「聆讯通知函」。一旦收到该函,上市申请人应提交《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在时间方面,假设联交所发出两回意见而保荐人在五个营业日内回应,联交所期望上市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可于约四十个营业日内提交至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审批小组审阅。若为高质素的申请版本,该时段或可缩短。对于矿业公司而言,上市审批时间还取决于合资格人士报告的质素。
流程安排 - 登载在联交所网站上
申请人于六个月的暂缓期内(即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仅需向联交所提供申请版本的英文稿,而非中文稿。六个月的暂缓期安排不适用于聆讯后资料集在联交所网站上的登载及中英文版本的提交。
就有关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须被遮盖资料的法律确认函,联交所期望申请人的法律顾问能遵照《主板规则》第22项应用指引/《创业板规则》第5项应用指引第6段所述的用词。
当申请人申请被发回而所有复核程序完成后或可援引的复核时间已过,有关的申请人申请版本将会从联交所的网站移除,联交所仅登载申请人名称及其保荐人的名称及发回日期。即使发回的申请其后重新提交,该等资料将会保存在联交所网站。
提交新上市申请的八星期禁止申请期从发回信函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人收到联交所的聆讯后信函要求登载聆讯后资料集,以及申请人董事断定其已处理联交所及证监会的重大意见之后,该申请人须提交聆讯后资料集以便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常问问题系列指出申请人董事就是否已回应重大意见应自行厘定。 于联交所网站电子呈交系统停止服务的日子,聆讯后资料集仍可提交及登载至联交所网站,但需于不迟于登载的前一个营业日下午二时前通知联交所以便作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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