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披露制度(2013年1月1日生效)
1. 概述
关于上市公司(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修订条例中所指的 “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的最新法定制度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该制度由《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的第XIVA部所规定,将按照2012年5月4日公告的《2012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第2部的规定实行。
新制度为法团创设了向公众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义务,当法团得知任何内幕消息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披露规定的话,将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处理,其可作出不同的民事制裁,包括在若干情况下对法团及其董事与行政总裁处以最高为八百万港元的罚款。新法定制度致力针对现行被称欠缺监管力度的《上市规则》框架 ,并反映其他国际市场的发展。
根据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能够直接向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以执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规定,及自2012年5月4日开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1第XIII部的规定处理六类市场失当行为。之前,仅财政司司长能够向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
证监会将公布《披露内幕消息指引》(证监会指引)协助法团根据新的披露要求遵照履行。该指引有望在2012年6月份公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以移除现行与股价敏感资料有关的持续披露责任及以《证监会指引》取代现行所有港交所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港交所打算于今年稍后就修订《上市规则》进行公众咨询。
证监会还将提供非正式咨询服务,协助法团在最初的24个月熟习新的披露规定。
该修订条例也将对《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一些后续修订。后续修订包括对“工作日”2的定义修订为不包括星期六。这将会影响(除其它以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制度项下发出权益通知时间的规定。
修订条例的副本可以通过打开以下网页链接查看: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21618/cs1201216189.pdf
证监会有关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案副本可以通过打开以下网页链接查看: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11/papers/bc11cb1-1325-1-c.pdf
2. 股价敏感资料披露制度的主要特点
本法讯将具体讨论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元素包括:
采用了内幕交易制度中 “有关消息”的概念定义股价敏感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指的“内幕消息”);
应用客观标准决定消息是否为“内幕消息”- 一名合理的人,如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身份行事,是否会认为该消息属关乎法团的内幕消息;
法团知道内幕消息后(即该法团的高级人员在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执行职能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消息),在合理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有尽快披露的义务;
法团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已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法团违反法定披露要求;
如法团的董事及高级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或法团的违反行为是由于有关董事或高级人员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行为所导致的,则相关董事及高级人员各自有义务对法团违反法定披露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设有安全港条文允许法团在合法的情况下不作出披露或迟延披露消息;
证监会将能够凭借《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的职权调查涉嫌违法行为及向审裁处直接提起研讯程序;
审裁处将能够施加一系列民事制裁,包括对法团、董事或法团的行政总裁处以高达八百万港币的罚款及撤销有关人士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资格,最长可达5年之久;及
被裁定违反法定披露要求的法团或高级人员,如其违法行为导致任何人蒙受经济损失,可能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公平、公正及合理的情况下,他应该赔偿的话)。
3. 新制度的背景
目前规管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的监管制度,为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的《上市规则》,并无法定地位。违反《上市规则》的要求可能导致联交所对法团及其董事施加纪律制裁。纪律制裁包括私下谴责或公开谴责及最为严重的情况下联交所可以取消法团的上市资格。这给与公众的印象是现有的一套规则缺乏监管力度。新法定框架的目的在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及质量,使针对法团的披露制度与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披露制度更贴近。
4. 内幕消息的定义
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将用术语“内幕消息”指法团必须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条将订明“内幕消息”为:
“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关于:
该法团的;
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
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买卖该法团上市证券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对于内幕消息的定义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与第 XIV部关于内幕交易制度中有关“相关消息”的定义是一样的。正是因为两处的定义相同,“内幕消息”的定义取代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与第 XIV部中有关的“相关消息”定义。因此,法团必须披露的内幕消息跟法团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使用的消息是一样的。该方式遵循了英国及其他欧盟国家采用的方式。
客观标准
在考虑一则消息是否为内幕消息时,应采用客观标准。该标准即一名合理的人,如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身份行事,是否会认为该消息属关乎法团的内幕消息(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2)(b)条)
该定义的主要元素
内幕消息这个概念包含的三项主要元素如下:
(a) 关于某法团的消息或资料必须具体;
(b) 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及
(c) 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法团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证监会指引草案对这些术语过去审裁处是如何进行解释的提供了指导。
具体的内幕消息
该等消息或资料可予以识别、界定及以毫不含糊的方式表达。
有关公司事务的消息或资料如已包含某项交易、事件或事宜的细节,或建议交易、事件或事宜的细节,使该交易、事件或事宜被识别出来,而其性质并能使人条理清晰地理解其性质,即属于充分具体。
该等消息或资料未必精确
即使该等消息或资料的本身并不明确仍可被视为具体。例如,某公司正面对财政危机,或某公司正考虑在短期内配售股份,即使详情并未知悉,仍会被视为具体消息。
仅考虑进行的交易或处于商议阶段(及仍未达成(正式或非正式)的最终协议)的消息或资料可视为具体消息或资料。
要构成具体消息或资料,某项建议应当已经超出不明确的意见交换或“摸底”阶段。如果已展开商议或已有协商,该等商议应大体上反应协商的商业实况,双方已处于为达成可识别的目标进行实际磋商的阶段。
纯属谣传、不明确的希望或忧虑、一厢情愿的想法及无凭据的猜测并不属于具体消息或资料。
并非普遍为人所知的消息或资料
证监会指引草案指出,对有关法团可能发生一项事件或若干情况的谣传、传媒揣测及市场期望不等于该等消息或资料已普遍为市场所知。经法团妥善披露后为市场实际知道的确切事实,与揣测或期望在某法团身上可能发生并显然有待证实的事件,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在决定某项为传媒评论、分析员报告涵盖或新闻服务提供者报道的消息或资料是否属于普遍为人所知时,法团应考虑所散发消息或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其可依赖性,而不是只考虑所散发消息或资料的广泛程度。如果散发的消息或资料不完整或有重大遗漏或其真诚程度受到质疑,该消息或资料将不能视作普遍为人所知,而该法团必须作出全面披露。
内幕消息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在评估内幕消息是否相当可能会对法团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须视乎该内幕消息是否会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购买或出售该法团股份的人的决定。由于测试必须在该消息或资料可供披露的有关时间应用,因此测试只可以是假设性测试。
证监会指引草案包括非穷尽列举法团要考虑的是否属于应当披露义务要求的事项或条件。本列举事项再现在附录1中。
5. 披露时间
法团在获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必须在合理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股价敏感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1)条)。如果法团有以下情况,则属已获悉内幕消息:
该法团的高级人员在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执行职能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消息;及
一名合理的人,如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行事,会认为该消息属关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2)条)。
因此,法团必须确保其具备有效的系统及程序,以确保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获悉任何消息后,能够及时识别其为重大消息并上传给董事会决定是否需要披露。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的含义
在立法的原草案中不包括单词“合理”。根据证监会指引草案,“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在有关情况下,法团应立即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在发出公告前,法团应立即采取的必要步骤包括:查明足够的详情;对有关事项及其可能影响作出内部评估;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及核实有关事实(证监会指引草案第40节)
法团必须确保在公开披露前,内幕消息必须严格保密。如果法团认为不能达到要求的保密程度或可能违反保密要求,法团应立即向公众披露消息(证监会指引草案第41节)。证监会指引草案还提出法团刊发“临时公告”的可能性,在刊发详情公告前,要给法团时间以澄清事件详情及了解可能造成的影响。
“高级人员”被广义地界定为包括董事、经理或法团秘书或参与法团管理的其他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录1第1部)。这种把消息或资料归因从法团而来的方式虽然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局)进行的咨询(咨询)中受大多数回应人士反对(其担忧高级人员的定义可能包括中层的经理),该方式仍然被保留。证监会指引草案强调立法目的及所处环境,3从而决定“经理”的含义。在股价敏感资料披露制度中,“经理”通常意味着经董事会直接授权以承担影响法团整体或其实质的管理责任的人。秘书是指公司的秘书。
一些回应咨询人士质疑该第307B(2)条形成的“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执行职能时”是否把必须披露的消息限制为该高级人员在身为此身份时才获悉的消息。 库务局在其咨询总结4中回应其意向为在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执行职能此范畴以外获悉的消息或资料不应被视为内幕消息。
6. 披露方式
内幕消息的披露形式必须为使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内幕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C(1)条)。第307(2)条订明,通过港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公布内幕消息可以满足提供平等、适时及有效获取内幕消息的要求。证监会指引草案还指出法团可以使用其他途径散发消息,例如以新闻或有线服务的方式发放新闻稿、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或在其网站上登出公告。然而,这些措施本身不大可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307C(1)条的要求。
证监会指引草案进一步表明,在多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团应确保在香港向公众披露的内幕消息与在海外市场披露该内幕消息的时间一样。如果法团在香港股市收市时在海外股市上披露内幕消息,该法团应在香港股市开市交易前在香港刊发公告。
公告中包括的内幕消息必须在一切重大事项上完整而准确,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无论是否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
7. 安全港条文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D条将载列四项安全港条文,允许法团不披露或迟延披露内幕消息。除安全港条文A之外,法团只可在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内幕消息的机密性及使得内幕消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才可援引安全港条文。
安全港条文A:如果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
该安全港条文容许法团无需披露内幕消息,如若法团被法庭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禁止作出有关披露。
安全港条文B:如果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证监会指引草案提供如下例子:
合约仍在商议中但尚未落实;
法团决定出售其于另一法团的主要持股;
法团正与某金融机构商议股份配售;或
法团正与债权人协商提供融资。
证监会指引草案指出,如法团面临财政困难,并正在与第三方进行商议,便可援引该安全港条文,无需披露该等商议。然而,安全港条文并不允许法团暂缓披露引致有关融资商议的财政状况或表现的任何重大变动,如该等变动属内幕消息,应在公告中披露。
安全港条文C:如果该消息关乎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没有法定含义。但证监会指引草案指出,“商业秘密”一般指法团拥有的专有资料:
在该法团的行业或业务中使用;
属于机密资料(即尚未存在于公共领域);
一旦向竞争对手披露,可能会对该法团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严重损害;及
只限于少数有需要知道的人员传阅。
商业秘密可能关乎发明创造、制作工序或客户名单。但是,商业秘密不包括商业协议中的商业条款和条件或法团的财务资料,这些不可被视为该法团拥有的专有资料或权利。
安全港条文D:关乎政府外汇基金或某中央银行向法团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在该安全港条文项下,如果消息关乎政府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包括位于香港之外的)职能的机构向法团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提供流动资金支援,则无需披露。该安全港条文的目的是为了抵挡金融危机蔓延。这跟英国所采用的流动基金支援机制起着类似的稳定作用。
安全港条文的保密条件
除了安全港条文A之外,只有在以下情况,安全港条文才会适用:
该法团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予以保密;
该消息得以保密;
如果有关消息不再保密或经已泄漏,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法团必须在合理地可行的范围内仅快披露该内幕消息。
如果有关消息不再保密,若法团能证明以下事项,其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了有关内幕消息的披露规定:
该法团已经采取合理措施监察该消息的保密情况;及
该法团在察觉该消息不再得以保密后,已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消息。
处理传媒揣测、市场谣传及分析员报告的指引
证监会指引草案中关于处理传媒揣测、市场谣传及分析员报告的指引包括如下:
法团一般并无责任对传媒揣测、市场谣言或分析员报告作出回应;
然而,若法团有内幕消息并援引安全港条文暂不披露消息,则一旦出现有关法团的大致准确的传媒揣测、市场谣传或分析员报告,而基于内幕消息,显示其很可能已经外泄。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港条文不再适用,法团必须把内幕消息公开。
如果法团并无内幕消息,但传媒报道或市场谣传有虚假或不真实消息,则法团无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进一步披露。然而,联交所可能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范畴以外要求法团作出披露或澄清。法团如欲对谣传作出回应,应刊发公告,而不是对单一一份刊物发表意见或以新闻稿的形式回应;及
在回答分析员问题或审阅分析员报告时,法团应确保不会提供内幕消息。
8. 证监会授予豁免的权力
若在香港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会被另一司法管辖地颁发的法庭命令或法律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另一司法管辖地的执法机构或政府机关所施加的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E(1)条),则证监会将会有权授予豁免。证监会将按每件案件的情况给予豁免甚或附带条件。
库务局的咨询总结指出,在申请豁免期间,必须保持保密。如果消息被泄露,法团在作出披露前有义务暂停其股票的买卖。申请豁免费为24,000港元。
9. 新制度下高级人员的责任
法团的高级人员均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预防措施防止该法团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的规定(第307G(1)条)。虽然高级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能被起诉,若该上市法团违反该义务及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该高级人员会被视为违反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的规定:
该项违反是由该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致;或
该人员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项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2)条)。
有关高级人员就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具有妥善预防措施的义务方面,证监会指引草案专注于高级人员(包括非执行董事)就确保法团已设有适当的系统和程序及作出定期审查之责任,以使法团能遵守披露规定。具有行政权的高级人员还有责任监督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及运作,并确保及时发现并修复重大漏洞。在设立适当的系统及程序时,需要考虑到上市法团的特别需要及情况。证监会指引草案非穷尽列举了上市法团应考虑实施的系统及程序的例子。该列举可参见本文档附录2.
10. 调查及执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182条,证监会现有的调查职权将扩展为允许证监会调查任何涉嫌违反法定披露规定的行为。证监会还可以向审裁处直接提起执行研讯程序,毋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就涉嫌违反法定披露规定,及就有关民事市场失当违法行为的案件交予财政司司长处理。
11. 制裁
审裁处有权施加下述一项或多项制裁:
判罚法团、其董事或其行政总裁(高级人员除外)最高八百万港元;
撤销董事或高级人员出任董事或其他参与法团管理的资格不超过5年;
对相关董事或高级人员裁处不超过5年的“冷淡对待令”(即有关人士被禁止使用证券设施进行证券、期货合同及其他投资交易);
向相关法团、董事或高级人员发布“禁制令” (即不得再次违反法定披露规定的命令);
颁布命令,建议有关董事或高级人员所属任何机构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及
判处有关法团、董事或高级人员支付民事调查及/或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为防止法团再度违反披露的规定,审裁处或会提出额外要求:
委任独立的专业顾问审查法团的股价敏感资料披露程序及就合规事宜向法团提供建议;及
相关高级人员承诺参与经证监会核准的培训计划,其内容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合规事宜,董事责任及公司管治。
12. 民事责任 – 私人诉讼权利
一旦裁定法团或高级人员违反法定披露义务,如其违反行为导致他人蒙受经济损失,该受害人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Z条提起独立诉讼程序,而有关法团或高级人员可能被判对该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法团或高级人员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公平、公正及合理的,他们将有义务支付赔偿金。审裁处所裁定的曾发生的违反披露规定的行为或指认违反披露规定的某人,可在上述所指独立诉讼程序中接纳为呈堂证供,以证明披露规定曾被违反的程序中的有效证据,或指认该人违反了披露规定。此外,法庭还可在赔偿金以外判处禁制令,或以禁制令替代赔偿金。
13. 设立投资者教育中心(教育中心)
修订条例授权证监会设立教育中心以增进公众对金融服务领域的了解。证监会希望可在2012年第四季度开办该教育中心(乃其全资附属公司)。
本资讯仅作提供讯息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有关任何特别事宜,请寻求具体法律意见。
Best Boutique Firm 2011 -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Dominion Centre
12th Floor
43-59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
Tel: + (852) 2905 7888
Fax: + (852) 2854 9596
This newsletter is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Its contents do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and it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a substitute for detailed advice in individual cases.
Transmission of this information is not intended to create and receipt does not constitute a lawyer-cli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rltons and the user or browser.
Charltons is not responsible for any third party content which can be accessed through the website.
If you do not wish to receive this newsletter please let us know by emailing us at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