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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 - 中国

306期 - 200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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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中国第306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外汇局拟调增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上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相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增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上限,是为了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境内证券市场,以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效益。

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外汇局此次起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

征 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 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

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为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征求意见稿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汇入安排的权利。

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QFII外汇业务办理程序,规范了QFII所涉及的外汇业务监管,有利于QFII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外汇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8日,外汇局将认真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对外发布。

我国QFII制度自2002年底开始启动。2007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将QFII投资额度从此前的100亿美元扩大到300亿美元。到目前,已有80多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累计批准的QFII投资额度达150亿美元左右。

[来源:]新华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9/04/content_11997416.htm

清科称94家创业板初审企业中38家现VC/PE身影

清科研究中心日前发布报告称,94家首批通过创业板初审受理企业名单中,有38家曾披露有VC/PE投资。

这38家曾披露有VC/PE投资的企业中,广义IT行业企业有13家,占总数的34%;传统行业企业8家,占总数的21%。此外服务业和生技/健康行业分别有7家,清洁技术行业有3家。

38家曾披露获得VC/PE投资的企业中,有32家获得一轮投资,6家获得两轮投资,1家获得三轮投资,共计发生46起投资案例。

在46起投资案例中,本土VC/PE拥有绝对优势,涉及投资32起,其中不乏本土创投明星,包括深圳创新投、达晨创投、招商科技、深港产 学研、南海成长等;外资VC/PE的身影也可以见到,涉及投资10起,包括兰馨亚洲、殷库资本、NIF SMBC等;此外,合资VC/PE的投资有3起,中外联合投资有1起。

此次披露的94家首批通过创业板初审的企业分布于北京、深圳、四川、浙江等21个省市,分布区域较为分散;而有VC/PE支持的38家企业,也主要分布在北京、深圳、浙江、湖北等13个省市。

[来源:]网易

tech.163.com/09/0902/22/5I87UUHK000915BF.html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快递新规落槌 八成民企面临出局

9月4日,国家邮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国家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2号令公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过引起业内关注的是,按照《办法》要求,中国目前80%的民营快递企业的注册资金还未达到可从事快递企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制。

据悉,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而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也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 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办法》对从事快递行业的企业注册资金进行了最低限制。其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的数据,目前民营同城快递 与区域性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只有20%左右。

[来源:]证券之星

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SS,20090907,30030617&columnid=4003

六部委要求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

日前,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好20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充分重视对服务外包企业现金流和资金流程的监控。在现有保理、福费廷、票 据贴现等贸易融资工具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封闭管理等具体方式,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 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六部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商业原则的基础上,从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选取有一定基础的城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

在直接融资服务方面,《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创新融资品种,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 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上市辅导力度,力争支持一批有实力、发展前景好、就业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企业 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意见》称,各中资保险公司要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加大对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保险服务支持。逐步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出 口的保险保障机制,为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创新商业化保险产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商业信用风险保障,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 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等服务。

《意见》还要求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汇率风险,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培育外汇市场,在现有外汇 远期、掉期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上,大力推动人民币汇率避险产品的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 交税务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来源:]金融界

finance.jrj.com.cn/2009/09/1002556016458.shtml

文化部将定期抽查假唱假奏行为 新规定下月施行

中国文化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 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

(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 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三、加强管理,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

(一)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 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

(二)明确了对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活动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 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为制止假唱,《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 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实施细则》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一 是进一步明确演出举办单位责任,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是增加 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的规定,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假唱提供法制保障,努力制止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发生。

[来源:]新华网

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9/04/content_11993060.htm

陈德铭:将允许外资企业境内上市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日前表示,为进一步拓展中外合作领域、创新投资方式、优化外资结构,我国将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等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已连续10个月下降,1至7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264家,实际使用外资484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7.4%和20.4%。

陈德铭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对外开放格局向纵深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等限制;鼓励沿边地区通过 开放加快发展;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建设;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外资投向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推动 开放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双向投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来源:]搜狐

stock.sohu.com/20090909/n266593989.shtml

工信部就《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工信部日前发布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专家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具有很强的指向性,主要为了控制新增产能,而且提出了具体措施,量化了指标,并做出了硬性规定。

在项目投资和生产布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 量的10%以内。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千克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千克 的省份,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据统计,今年前7月,全国完成水泥投资881.63亿元,同比增长66%。据中国水泥网的统计,预计在今年年底之前还将有100条左 右的生产线投产,准备在2010年开工的生产线约有200条。专家指出,按"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核算,需要进行产能限制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华东华南及部分热 点投资区域,这对于行业整体结构调整,抑制过量产能投放具有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新建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 料;人口密度小于100人/平方公里的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单线建设规模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征求意见稿"将以往的新建规模必须达到4000吨级的 标准提高到5000吨级,将进一步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征求意见稿"还对环保、技术改造、生产工艺等具体指标提出了要求。

[来源:]新华网

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9-09/10/content_12028840.htm

税务 TAXATION

6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在《通知》所附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和机载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17个种类的装备和产品。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 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企业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 策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进口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 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对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今后将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3月31 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安排的框架 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来源:]搜狐

stock.sohu.com/20090909/n266600743.shtml

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 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 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强调,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 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局

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48/n8136748/9245804.html

非居民税收协定办法出台 加强外企税收征管

国 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受 理审核申请的程序,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恒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

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人员交流。它可使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税收歧视,并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此外,还可以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促进形成健康的国际税收秩序。税收协定待遇是指 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办法就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审批与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了确保不发生非法避税行为,办法规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从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含备案类和审批类)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审核、复核或复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下发通知,要求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的,要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同时办法在保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企业可积极争取相关权益,避免双重征税。据统计2008年中国 "走出去"的业务达到了521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96.7%,将近翻了一倍。去年一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了营业额566亿美金,对外新签的合同有 1046亿美金,也增长了35%左右。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0个税收协定,已基本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协定网络,到我国从事投资活动的绝大部分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基本上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协定的税收法律保障作用更加重要。

[来源:]网易

money.163.com/09/0907/10/5IJPTI1R00252G50.html

其他 OTHER

最高法新司法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解释》规定,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该解释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即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 效。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解释》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腾讯网

hb.qq.com/a/20090901/000242.htm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正式成立

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和法律权威,任务艰巨,责任重大。9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成立大会,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正式成立。

据了解,立案一庭的职责为: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等。

立案二庭的职责为: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可能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参与起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说,立案法官每天都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当前最关键、也是最紧迫的,就是要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 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进一步培养立案审判工作的新理念。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文明的言行、严谨的工作,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接待好每一次来访,办理好每一封来信;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进一步确立立案审判工作的新标准。要把群众标准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继续推进程序公开,最大限 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立案信访窗口倾听民意,找准问题,改进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开 创立案审判工作的新格局。

"成立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是适应当前信访、立案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说,两个立案庭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窗口,一言一行关系全院的整体形象。要在办信、接访、审查等每一个环节,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积极采取多种办法便民、利 民,认真履行职能。

[来源:]人民网

npc.people.com.cn/GB/15177/123385/10023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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