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tonslaw.com

法讯 - 中国

152期 - 2006年05月29日

  下载 Word  

法讯中国第152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5月23日,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证监会对执行三年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其二,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其三,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其四,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其五,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其六,完善要约收购的规范,维护市场公平;其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其八,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适度限制反收购。

要约收购价不再打折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核心问题---要约收购价格,管理办法中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将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与市价挂钩,将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不再打折。

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该项规定的第二款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明确对不同要约方式下支付条件的特殊要求,部分要约可以采用现金、证券、法律允许的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中国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必须提供现金选择。

严格监管MBO

管理办法显示,监管层对于管理层收购持谨慎态度,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了特别要求。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其次,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第三,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第四,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第五,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第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不履行诚信义务情况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监管方式两大革新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预示了两大重要革新: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完全依靠监管部门进行的事前监管,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监管策略将更加多样化:

持股介于5%到20%的简要披露信息,仅须报告;持股介于20%到30%之间的应详细披露;对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比照收购人的标准,应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持股30%以上的,应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法定要约义务或申请豁免,监管部门在15日内限期审核;对将会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收购,一并纳入规范。

同时,单列一章规定"持续监管",如: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每月前3日内就上个月上市公司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证监局报告。

对收购人而言,主要有五大规范:

第一,对主体资格予以规范,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

第二,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既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又逐一列举,将举证责任落在一致行动嫌疑人身上,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

第三,提出足额付款要求,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第四,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每月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五,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证监局在收到收购人的书面报告后,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

对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言,要求其对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实力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予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违规担保等状况的,未消除损害之前,不得转让公司控制权;如控制权转让所获收入仍无法消除损害的,出让方应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约保证,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换股收购终于破题

管理办法明确,收购人可以有价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这意味着呼吁多年的换股收购,将首次登陆A股市场。

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以有价证券作为支付条件,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对收购人的收购条件及该证券价值进行估值分析。

允许换股收购和股票加现金收购等方式,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发挥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在美国,大概有70%到90%的交易都是以股票加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

财务顾问分享大蛋糕

管理办法的一个创新,就是建立财务顾问在并购前、中、后全程把关的市场约束机制。

收购人必须聘请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由其负责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积极防范收购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反收购战场烽烟四起

管理办法删除了老办法第33条关于"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六种反收购策略"的规定。全流通时代的反收购战场,势必烽烟四起。

全流通时代,敌意收购将变得更为容易,因此,管理办法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管理办法第8条仍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应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办法第33条还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其余的反收购策略,如发行新股等,不再明文禁止。

部分要约收购浮出水面

管理办法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在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要约制度。

该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方式,适合以退市为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俗称"私有化");而部分要约收购,可大大降低收购成本,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同时,为防止滥用比例收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部分要约收购的下限,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豁免权部分下放股东大会

管理办法适度减少了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将部分要约收购的豁免权下放到股东大会,体现了以股东大会为核心的公司自治原则。

管理办法第62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此外,关于豁免,管理办法还体现了法律对国有、民营、外资公平对待的精神。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彼此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可予豁免要约收购,但"不同省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不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即,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单位之间转让国有股,凡作为不同商业利益主体进行的,一般不予豁免。

收购人可限期限量增持

管理办法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在简易程序下,"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若非简易程序,则变为"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上述规定有利于鼓励收购方持续经营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类似规定还包括,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亦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中工国际,全流通IPO第一单亮相

流通条件下的IPO第一单今天正式亮相。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招股书,将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A股,发行结束后将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

目前已过会等待IPO的公司约有30家,其中2004年过会的29家,2005年过会的1家。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2004年7月27日召开的2004年第56次会议审核通过了中工国际的首发。

中工国际的发行价格确定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将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配售不超过120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网下配售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本次发行将于6月2日公告定价,预计发行日为6月5日。5月26日至30日,国信证券将在北京、上海、深圳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询价对象中的34家机构进行初步询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证券公司6家,财务公司3家,信托投资公司3家,保险公司2家。

中工国际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4个项目,包括补充建设菲律宾Banaoang农业灌溉设施的成套设备与技术出口工程的流动资金、补充建设菲律宾综合渔港扩建工程的成套设备与技术出口项目工程的流动资金等。中工国际的控股股东---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持有11788万股股份,发行后的持股比例为62%。发起人股东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办法》即将出台

早在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用来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绿鞋机制迟迟没有被上市公司采用。直到2005年2月,G恒升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发方案才首次出现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过由于2005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再融资暂停,因此,G恒升的增发未能实施,绿鞋机制也就没能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称,为了稳定大型公司股票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对于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允许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当股票价格跌至发行价或以下时,主承销商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以支持股价。

业内人士分析,2001年9月发布的《试点意见》是用来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公众增发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而全流通背景下,绿鞋机制将全面开花,不仅会在公开增发中运用,更重要的还会在IPO时运用,尤其是大型蓝筹公司的IPO,即将出台的《试点办法》应该会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央行发布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标准

5月24日,央行发布《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简称《标准》),对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去年5月,首批5家企业成功发行7只总面额为109亿元短期融资券以来,短期融资券市场成为新股和再融资暂停发行情况下各类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不过,根据当时的《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承销商。

《标准》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标准总共有9项。其中,只有创新试点类券商才有承销资格,同时对其主要财务指标也有5项要求,包括: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净资本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净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

对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也有8项。包括:各项风险监控指标除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外,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排名位列前十,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等。

这类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指标还包括3项:总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亿元,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发布

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有关业务资格、帐户体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证券公司申请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7个条件: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二是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三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四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且三分之一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已上线运行;五是财务状况健康,最近三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六是技术系统符合规定,且已完成交易、清算、账户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大集中,对历史遗留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另库存放、集中监控;七是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在具体流程上,证券公司需要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对于那些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则不能列入融资、融券客户范围。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初始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折扣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值得关注的是,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邀请了16家创新类券商相关负责人召开交流会,从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品范围、交易品种、平仓原则、信息披露等八大方面,就上证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必须拥有信用账户,即必须拥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客户提交的担保证券及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记载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为客户开设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必须指定在具有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席位上进行申报。在与证券公司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转指定。

与此同时,融券卖出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标的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资款,用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卖券还款及强行平仓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融资融券业务暂不进行大宗交易。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对于股票担保品还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

另外,以证券充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品的,担保品价值按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上证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所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担保品的范围和折算率。

《细则》同时对交易证券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规定,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可用于融资买入的证券仅限于可充当担保品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用于融券卖出的证券仅包括在上证所挂牌交易满三个月的ETF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公布的融资或融券标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对于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细则》规定,融资买入ET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券卖出ETF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50%,维持保证金率为125%。

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细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证券公司应制定融资融券强行平仓业务操作规则和程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存量超过其流通股本的25%时,上证所将向市场公告,证券公司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标的证券的融券卖出交易委托。

另外,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上证所将向市场公告融资融券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融资融券标的的代码、简称、总股本、流通股本、保证金率;可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代码、简称、折算率;标的证券前一交易日的融券交易信息,等等。

其他 OTHER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而对于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理方式来解决。

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保证审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做适当的简化,以适应二审案件开庭审判的特点。

肖扬指出,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第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并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对取证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肖扬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扬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两者不可偏废。

肖扬强调,重大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担任审判长,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务院: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做好6重点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汇报。

会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着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继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集中,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带动作用。(二)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三)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市场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和抗御风险能力。(四)切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监管方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授权经营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上期所:铜铝期货交易保证金5月26日提高

近期国际、国内商品期货价格波动剧烈,市场风险明显增大。为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发出通知,5月26日起提高铜铝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6月1日起扩大天然橡胶期货的涨跌停板。

此前,上期所已于5月11日和12日发出控制市场风险的通知。

上期所决定,自5月25日起,暂将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由合约价值的7%提高到9%;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由合约价值的5%提高到7%。自6月1日起,暂将天然橡胶期货标准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调整为4%。上期所表示,即日起加强会员的出入金管理。各会员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首家中外合资期货公司正式挂牌

由荷银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与银河证券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荷期货公司日前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内地期货业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

据了解,作为首家中外合资期货公司,银荷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股东是由荷兰银行控股的荷银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40%,中方股东为银河证券公司,持有公司60%的股权。记者还从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了解到,尽管市场传闻还有多家国外金融公司有意投资国内期货市场,但证监会目前并没有接到有关机构的申请,因此当前也只批准了银荷一家合资期货公司。

据悉,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CEPA协议,为外资进入国内期货市场打开了通道。该协议允许在香港证监会及澳门金管局注册,并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外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但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49%,合资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等要求均与内资企业相同。

据介绍,荷兰银行早在1998年就已在香港开设期货办事处。多年来,荷兰银行协助多家内地国企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同时积极与中国证监会合作,对国内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提供期货期权方面的业务培训。CEPA协议出台实施后,荷兰银行第一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于2005年9月获准筹建合资期货公司,此后合资公司步入筹备阶段。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营业范围与内资企业完全相同,新成立的银荷期货公司将直接参与到国内期货市场竞争中来,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也将对国内期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保险 INSURANC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的守法意识。有关部门将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强制保险。

对于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 REAL ESTATE

刘明康称对多套或高档住房将大幅提高首付比例

在近日召开的银监会当前经济形势通报会议上,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强调,严格审批非自用型购房贷款,对多套房屋以及对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等投资和投机性需求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严格控授信。

刘明康指出,今年1至4月,中国宏观经济金融总体呈现平稳较快发展的特点,工业生产、市场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持续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低,经济运行协调性增强。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密切跟踪,并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持银行业的平稳运行,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刘明康指出,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认清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当前各银行业机构应突出六个工作重点:

一是严控贷款总量,确保贷款投放的平稳增长,减少不良贷款,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前首要任务就是减少不良贷款,紧紧扭住不良贷款"双下降"不放松。

二是按照资本充足和拨备充分的监管要求,合理把握贷款投放节奏,审慎经营。即使是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也要注意选择好贷款投向,合理控制贷款投放速度;资本充足率在8%以下、拨备覆盖率低于70%的商业银行,更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速率。在坚持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同时,重点关注不良贷款余额是否下降,同时关注贷款偏离水平和迁徙情况,注意对潜在风险的早发现和早预防。

三是优化贷款结构,大力开拓中间业务,扩大小企业贷款、消费信贷和银团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经济资本等强化成本核算,注意调整发展战略和信贷结构,努力防范贷款集中性风险,各银行要继续推动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真正从政策层面落实到经营层面,鼓励金融创新,科学地开展银、证、保合作业务和各类新业务。

四是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效管控房地产放贷增长。各商业银行要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严格区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宅消费贷款并进行贷后检查,严格审查住房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还款记录。大力发展实质性首套住房消费贷款,严格审批非自用型购房贷款,对多套房屋以及对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等投资和投机性需求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严格控授信。调整风险权重,强化资本约束,利用资本杠杆有效调控房地产信贷。对于个人抵押房地产信贷的风险权重维持50%不变,对于其他类较高风险的房地产贷款可由目前的100%提高到150-200%,以提高风险贷款的资本占用,通过资本的管理限制银行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发展。

五是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认真贯彻五部委规定,停止与各地政府签订授信合作协议。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各类银行业机构要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对有关贷款的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六是围绕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跟踪和分析,建立按月或按季研究分析相关风险的信息体系,提高银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预见性。

Best Boutique Firm 2014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本法讯仅供参考.

本法讯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 亦不应被视为替代对个别个案的详细意见。

发送本信息并无意图建立、及接收本信息亦不构成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一种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网站上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本法讯,法讯,请电邮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 通知我们

易周律师行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

 

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152期 - 200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