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December 2004 No.8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明年实施,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正式实施

中国证监会12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实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四是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 五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基金托管银行门槛降低

从2005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降低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基金 FUNDS
 
信托 TRUST
 
房地产 REAL ESTATE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WTO
 
其他 OTHER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明年实施,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规定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按照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 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 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证监会同时宣称,鉴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这一制度是对发行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发行人、保荐机构和询价对象等均需根据新的制度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因此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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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正式实施


在对相关“征求意见稿”作了四项修改和补充后,中国证监会12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就重大事项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已公告的公司,可以不用履行公众股股东表决程序,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执行《若干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实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或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均应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要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 《若干规定》要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若干规定》再次强调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并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其履行职责。

  • 三是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四是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上市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对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五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 《若干规定》强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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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银行门槛降低


从2005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降低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作为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共同核准主体,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昨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托管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按这一标准,当时仅有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获得了托管资格,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达到45家,正在筹建的还有6家,而基金托管行只新增了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和中信等5家银行。因此,这次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托管行的准入门槛,促进托管行之间的竞争,同时加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

这位人士强调,《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上,对其中比较虚化的清算、托管条件、内控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办法》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得低于20亿元,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其拟任高管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所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均不少于30亿元,少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也不少于20亿元。

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除了准入门槛,明年监管重点将转向行为监管方面;托管协议的内容格式准则已经制订完,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共享基本信息库,托管人据此监督管理人投资范围;而托管机构的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已经征求完意见。这位人士还强调,对于市场各方比较关注的关联交易的规范问题,明年可能会有比较大的举动;针对最近货币市场基金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证监会基金部正在抓紧制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他表示,相关措施都会在明年择机陆续出台,以保证《基金法》赋予证监会的监管职责逐步落实。

随着本《办法》的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六个配套法规已全部出台,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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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113号《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近期受各种原因形成的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外汇资金仍呈现强劲的净流入的态势,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分支局和各银行应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及今年以来发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收汇和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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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大型钢厂获准投建,发改委新批1650万吨产能


据悉,三家大型钢厂已被批准投建。它们分别是广东湛江年产1000万吨的钢铁厂、安徽马鞍山年产500万吨的钢铁厂和山西太原年产150万吨的不锈钢厂。主要生产需要进口的高规格钢材。

在国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大环境下,钢铁企业的投产显得颇为引人注目。最近被批准投建的是广东湛江年产1000万吨的钢铁厂。11月26日,湛江市政府与广东韶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湛江钢铁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计划在年底前成立湛江钢铁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总投资一期为468.7亿元,工程分两步来实施:第一步建设规模为年产生铁380万吨,钢水412.4万吨,热轧板卷392万吨;第二步建设规模为年产生铁760万吨,钢水827.4万吨,以热轧板卷、冷轧板卷、镀锌板卷、彩涂板卷和电工板卷为最终产品。项目选址在东海岛龙腾附近。

首家获得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是太原钢铁厂的150万吨不锈钢工程。今年9月,这家全国最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获得了国家在“铁本事件”后批准的第一个钢铁项目。公司计划在2006年年末前完成这一项目,现在,一家热连轧厂正在建设中。奥地利钢厂建造商“奥钢联”承建其不锈钢生产线,德国钢厂建造商西马克·德马格赢得了太原项目的一个独立合约,将建造一座大型钢卷厂。

12月3日出台的一份行业资料显示:2005年,太钢的50万吨冷轧扩展项目、宁波宝新的40万吨冷轧扩建项目、青岛浦项不锈钢20万吨冷轧不锈钢项目、广州联众不锈钢30万吨冷轧项目都将于明年投产,国内冷轧产能将达200万吨。业内认为,明年冷轧产能即将过剩。而2006年以后,国内热轧产能也将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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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中国出口纺织品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配额限制。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公告,从明年1月1日起,对相关纺织品出口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公告指出,对于附件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起从中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在2005年1月1日前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仍须出具相应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公告称,对于附件表一所列的纺织品,自2005年1月1日后从中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请各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和丝麻制品原产地证。输入国验核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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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拍卖管理办法》 明年1月起实施


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和规范中国拍卖业经营秩序,商务部日前以部令形式正式发布了《拍卖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作为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自1986年在中国恢复以来发展迅速。但随着拍卖领域的不断拓展,拍卖行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拍卖业经营秩序,使拍卖业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促进拍卖业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商务部经多方听取意见,制订了《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共7章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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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商总局日前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称,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强调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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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上证所发布新版基金上市规则


为配合和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新版《规则》增加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交易等内容。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则》规定,ETF上市时,基金管理人除了需提交与其他基金一样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上证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规则》规定,ETF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由上证所另行规定。

《规则》还要求,ETF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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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TRUST
 
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中国银监会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

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分账管理的原则,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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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胡存智表示,上月国务院出台的土地管理新政策表明,中国将严禁低地价招商,此外,经营性用地要严格实行找、拍、挂,协议供地实行最低限价,划拨土地转让按市场价值定价。

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新政策是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定》,内有五部分25条全面涵盖土地管理内容,严肃法纪,防止乱占土地现象反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征地安置补偿,调整收益分配和土地市场管理。

胡存智表示,土地管理新政策下,由于供求环境的变化等六项因素将影响到土地开发的价值,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 第一个影响就是对已拥有开发权的土地,新政策使土地的开发价值得到提升,
  • 第二对原可开发但不具开发价值的土地,新政策使土地的开发机会增加,
  • 第三对具有开发价值的土地,新政策使获得土地的成本提高。
胡存智又表示,这个政策简单来说都是正面的影响,对于提升土地价值都是正面的影响,但是也有一个方面是例外的,这个例外就是开征物业税或不动产税的影响,土地开发价值的提升幅度将因此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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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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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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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中国证监会12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指引》共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指引》强调,当股东大会议案按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指引》规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以及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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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两实施细则,明确网络投票系统操作流程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2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网络投票系统技术操作的流程,并自发布之日实施。

《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法人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后,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征集人通过该系统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需在公开征集投票权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应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结算公司申请临时保管。

网上公开征集投票期间,同一股东大会有多个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可分别委托不同的征集人对各征集议案投票,但不能将同一议案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集人行使;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或委托征集人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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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新规定,规范保证金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2. 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3.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4. 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通知》还对流通证券的执行作了规定。《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此举将有效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保护结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涉案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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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首批三家外资银行将于年底拿到人民币经营牌照


据乐观估计,明年六月北京将出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网点。

北京市银监局局长赖小民日前透露,首批在12月1日当天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3家外资银行,将于月底拿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牌照。

赖小民表示,目前已经有7家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在北京的24家外资银行中,有一半以上的银行都希望经营人民币业务。按乐观估计,经过6个月的筹备期后,明年6月北京将出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网点。如果外资银行愿意的话,还可以申请增加营业机构。

北京人民币业务的开放,让一些刚刚在京落户不久的外资银行“绷不住”了。本月初刚成立的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行长李纯纯表示,德意志银行将通过各种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交叉销售,强化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全面业务关系。他同时建议降低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准入条件。

据悉,目前北京外资银行总资产合计64亿美元,不良贷款比例仅为0.5%,低于全国1.3%的不良贷款率的水平。到2004年第三季度,北京地区金融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4.6%,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4%,在金融开放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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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商务部取消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及胶合板的进口指定经营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8号令,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加入后三年内放开指定经营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及胶合板的进口指定经营(木材进口指定经营已于1999年先行取消),此前发布的《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公告)以及2001年以后核准的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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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因质押担保贷款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规定》第三条规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性质所决定,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作为债务人的贷款企业不能如期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其甚至可以直接从该账户内扣收。其次,该《规定》也调整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贷款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在与贷款企业发生民事纠纷时,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已经办理了质押贷款的出口退税账户进行冻结或执行,对此,《规定》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此时,作为质权人的贷款银行可以以此对抗。第三,该《规定》也适用于借款人破产的案件。基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性质,《规定》第五条明确,当“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即质押账户内的款项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范围,不列入破产财产作为破产分配的范围,由相应的债权人用来清偿债权。由于别除权不等同于取回权,只是权利人的一种优先受偿权,为此该条同时规定,贷款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为防止借款人假借出口退税质押账户逃避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质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质押退税款挪作他用,《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可能滥用出口退税质押账户的有关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中,前两种情形即“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规避行为所作出的规定。第三种情形即“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是贷款银行实际放弃质押权的情形。第四种情形为授权性条款,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予以认定。总之,凡是相关当事人具有上述行为时,或者利用出口退税质押账户规避法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逃避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者是违背退税专用账户的性质,使其丧失原有的法律性质,则在此种情况下,随着其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规定》第三、四、五条对其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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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报关员若报关时出现报关单填制和报关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等情况的,将被海关扣分。

日前,海关总署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列入记分、考核范围。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从1分至30分6个档次进行记分考核。

按照规定,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是首个记分周期。据悉,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将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被中止报关的报关员要重新经过岗位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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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规便利公务出国用汇管理


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境)用汇管理,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施行《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本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一直以来,中国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公务出国用汇需求。

《通知》说,外汇局将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供汇项目。供汇项目分为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外汇局将合理制定供汇指导性限额。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用汇预算后,从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通知》鼓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国家外汇局还表示将采取措施规范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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