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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
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和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普遍实施的金融制度。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总量的工具,也是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手段。自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7%存款准备金率(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7%存款准备金率,仍按6%执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金融当局都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金融机构,金融当局及时校正,要求其补充资本金,或实行兼并,甚至强制清算。在这种激励机制下,资产负债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资产扩张较快,而资产负债状况较差的金融机构扩张将受到限制。目前,中国相当部分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尚未解决,难以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在中国实行统一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尚未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缺乏对金融机构区别对待的正向激励机制。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包括: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情况,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情况。二是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实施对象。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三是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根据资本充足率等4项指标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四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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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进一步明确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问题,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台前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中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以及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也同样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
银监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主要是二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如何定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的“三定”方案采用的是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议案也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此种定义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很大。在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时,一直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且这种称谓由来已久,在金融界影响很大,如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统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然导致法律规定和实际称谓的不一致,造成混乱。而且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考虑上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国务院议案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办法,达到了明确监管对象的目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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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日前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它们是: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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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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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获准在美发股,可达10亿美元
中国电信(00728.HK)日前宣布,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呈交的缓行注册声明已于2004年3月17日纽约时间正午12点生效,此举意味着中国电信可以在上述时间后,在美国发售债券或H股(直接发售或以美国预托证券的形式发售),总值最多可达10亿美元(约77.8亿港元)。
目前,中国电信尚未作出决定何时出售注册声明所覆盖的证券。按照董事会此前的承诺,如果公司出售缓行注册声明所覆盖的任何证券,所得的款项净额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支出、营运资金和收购。董事会同时指出,潜在的收购是指购买母公司某些中国境内的电信资产。
2003年,中国电信成功收购了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和四川等6省(区、市)电信业务,进一步强化了市场领导地位,这一点在公司2003年年报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收购使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用户数增长了4915万户,经营收入提高了370.71亿元,净利润增加了65.29亿元。
不过市场人士对中国电信的再融资计划也表现出一定的担忧。首先,中国电信此次收购的母公司十个省的电信资产与去年收购的六个省电信业务以及上市当初的四个省资产相比要逊色一些,收购以后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不会有先前的那样突出;其次,最近中芯国际的市场表现和中国人寿事件使得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形象受到了一些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发售H股(直接发售或以美国预托证券的形式发售)能否得到国际投资者的踊跃认购,还存在一定变数。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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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企业通过发行审核
有8家企业的发行申请分别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证监会第12、13、14次发审会上获得通过。其中首发申请和再融资申请各占半数。
在第12次发审会上拿到融资通行证的企业分别是: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配股,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通过第13次发审会的3家企业则是: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第14次发审会的2家企业则是: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转债,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首发。
申请发行可转债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首发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发审会审核。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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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准则》提出,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强化制衡机制;二是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三是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准则》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和过度分散。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地位。
《准则》提出,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准则》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期货经纪公司上述职能部门与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准则》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准则》还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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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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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包括: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所列可以暂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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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外籍人员清理欠税的全国性特赦政策
2004年3月5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国税发[2004]第2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外籍居民,在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免于罚款。
外籍居民如果在一个公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累计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或其工资薪金由国内公司或常设机构负担,则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外籍居民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则被视为中国的税务居民;而连续居住满五年,更可能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纳税。在确定个人是否中国的“居民”时,其在一个公历年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都只会被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根据1988年颁布的财税外 [1988] 第59号文《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时,如该人员在华停留至少一晚,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很多到国内出差工作的外籍人员(及他们的税务顾问),都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安排出差时间。
一些香港居民和其他外籍居民为避免在国内构成纳税义务,根据有关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的规定,巧妙地安排自己的出差活动。例如,有些香港居民每周在星期一早上进入内地,星期三晚返回香港;然后星期四早上再去内地,星期五晚返回香港。这样的中港往返安排,实际上该香港人士一周五天都在中国境内工作,而根据财税外[1988]第59号文的规定,该香港居民在税务上只会被视为每周在中国境内停留3天。另外,一些每年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而在境外并没有实质工作的外籍居民,更进一步利用双重雇佣合同,来减少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
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外籍居民,如未能及时申报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即使并非故意逃税,都会被处以沉重的罚款及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迟缴或少缴税款的0.05% (2001年5月1日前为0.2%)计征;未能准时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会被处以不高于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迟缴或不缴税款,将会被处以欠缴税款50%至500%的罚款。如果纳税人被证实故意逃税,则后果更为严重,可能被处以监禁甚至死刑。
此次特赦政策允许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在2004年6月30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不予处罚。
有关文件于2004年3月5日发出,但直至3月11日才正式向公众公布。有关特赦政策可能已酝酿多时,基于种种原因,直至2004年3月11日才正式出炉。虽然特赦政策免除了罚款,但仍然需要按欠缴税款每日计征0.05%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曾考虑过免除滞纳金,以鼓励更多人参与,但基于免除滞纳金会对其他依法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公平,并需通过冗长的立法程序,因此,免除滞纳金在实际上和在立法程序上也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虽然滞纳金是可能通过与各地地方税务局商议而获得减轻,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包含在这次特赦政策的范围之内,如果将来重新检查此类案例,纳税人仍可能被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正致力为外籍居民缔造一个更完善的跨境工作环境,并表示这次特赦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外籍居民(及其雇主)主动清理遗存的税务问题。基于这项重要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这次特赦政策的细节似乎刻意含糊,以便预留较多弹性空间,希望帮助有关人员灵活地清理国内的欠税问题。例如:虽然这次特赦政策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然而,《通知》的行文使得纳税人只要在6月30日之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自己的欠税情况,可延迟到2004年底前完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另外,《通知》并没有指定必须由有关外籍居民或其雇主负责补缴税款,对欠缴税款的追溯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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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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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坚决控制投资过快增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要坚决控制住固定资产投资过度增长的势头,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加强调控和引导,努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要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单纯追求和相互攀比增长速度的做法;强化信贷审核和监管,适当控制货币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加强用地管理,继续清理开发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此外,还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
他说,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猛、在建规模偏大问题已经凸现,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增速看,在去年增长26.7%的基础上,今年骤然加速,前两个月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3%,是1994年以来同期增幅最高的;从新开工项目看,今年前两个月全国建设与改造新开工项目7816个,同比增加3002个,新开工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05.6%;从在建规模看,去年已高达16万亿元以上,相当于3年的工作量;从固定资产投资率看,去年上升到43%左右,是历史最高水平;从投资领域看,房地产开发、钢铁、电力、城建、化工等五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就占全国的58.8%。
造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猛、规模偏大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思路上还没有完全摆脱盲目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思维模式,地区之间相互攀比,把增加投资作为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手段。今年前两个月,中央项目投资只增长12.1%,而地方项目投资增长却高达64.9%,增幅同比提高24.7个百分点。二是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有的甚至还在加剧。今年前两个月,在制造业30个行业中,有16个行业投资增幅超过1倍,其中钢铁工业投资增长172.6%,建材行业增长137.4%。三是有些地方热衷于上项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这位负责人指出,投资增速过猛、规模偏大加剧了煤电油运供求关系紧张的矛盾。煤炭产量在去年达到16.67亿吨历史新高的基础上,今年前两个月同比增长13.9%,但仍供不应求,许多电厂、钢厂“等米下锅”。发电量虽继续保持15%以上的高速增长,但仍有不少省份拉闸限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停三开四”的现象。交通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铁路货运请车满足率只有40%左右。
投资增长过快还影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从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看,投资的增速比消费快近44个百分点,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衡。从三次产业的比例关系看,第一产业投资下降了25%,第二产业投资增长了78.6%,这种态势如果持续下去,必将加剧三次产业结构的扭曲。
此外,投资过快增长还加大了通货膨胀压力,并增大了经济运行的潜在风险。在投资迅猛增长的带动下,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在去年上涨8.1%的基础上,今年前两个月同比又上涨15.1%。投资品价格的高位运行,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增速过猛与货币信贷投放偏多相互推动、互为因果。一方面,贷款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资的高增长,前两个月,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同比增长82%,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17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投资的快速增长进一步促进了信贷规模的扩大。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狭义货币供应量的增幅均比今年调控目标高2个多百分点。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一旦市场需求变化,势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银行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加大。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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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重点查处产权转让8大违规违纪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着重对其中的8大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这8大问题是: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提出,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督促追究责任。要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操作的要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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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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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对居民个人办理外汇结汇业务的操作,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了适当调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内居民个人对外交流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也呈增长态势。居民个人可以按规定将外汇收入结汇,即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其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应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管理。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行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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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级财政部门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
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除收取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外,其他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开展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将从其他方面加大收费管理力度,包括:
降低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按规定将有关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降低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或全部免收防疫检疫费。
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格执行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取消不合理和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避免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国内动植物检疫重复交叉、重复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免部分收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降低拖拉机号牌的收费标准;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收部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部免收。
继续规范面向农民的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县、乡(镇)、村面向农民收费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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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二00四年四月以前完成清理工作。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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