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September 2008 No.259
 



易周律師行榮獲《Asian Legal Business》雜誌頒授2008 "Boutique Law Firm of the Year"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9月19日起调整为单边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决定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放松管制以稳定市场

中国证监会9月21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证监会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其他 OTHER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9月19日起调整为单边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决定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近18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90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

        来源:财讯网

        http://content.caixun.com/NE/00/vn/NE00vntq.shtm
        Back to top
         
        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放松管制以稳定市场

        中国证监会9月21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新规提高了回购股份市场操作的透明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以及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都要进行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要公告实施情况。

        为严防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出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证监会还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规定,回购价格不得为当日涨停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段不得回购股份。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证监会曾于2005年6月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以集中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曾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作为稳定价格预期和信心的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补充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

        据介绍,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增进市值管理和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曾出台紧急指令,对上市公司回购证券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作出调整,美国股市在9月17日复牌第一天就有79家上市公司宣布回购股票,这一措施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上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时对这种更为市场化的股份回购采用特殊的监管安排,是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来源: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8081973.html
        Back to top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证监会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述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706
        Back to top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9月19日起调整为单边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决定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近18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90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

        来源:财讯网

        http://content.caixun.com/NE/00/vn/NE00vntq.shtm
        Back to top
         
        汇金增持利于我国金融稳定

        近日,中央汇金公司宣布将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汇金此举将通过稳定三大银行股股价从而稳定股市。同时,在当前全球金融动荡的形势下,汇金增持银行股利于我国金融稳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汇金增持工、中、建三行股票,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申银万国宏观分析师李慧勇也表示,国际金融动荡已经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尤其对国内银行板块。汇金增持三大银行股无疑将稳定银行板块和整个股市,为投资者树立信心。  

        近几日,随着央行调整“两率”,银行股出现连续下跌走势,几家大型国有银行的市盈率跌到了10倍之内,与国家宏观经济的走势相背。郭田勇说,当前银行股进入投资价值较强的区间了。从上半年业绩表现看,银行的盈利能力是非常强的,因此汇金增持银行股,既是对银行业未来业绩看好的表现,也可以看做是政府救市的措施之一。  

        汇金增持三大国有银行股,在全球金融动荡的环境下,也被一些专家解读为维护我国金融稳定。汇金公司也表示,在二级市场购入三大银行股票,旨在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发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价。  

        郭田勇表示,汇金增持三大行股份和政府一直提倡的保持国家对国有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相一致,“汇金代表国家持股,无论从维护股市健康发展角度看,还是从稳定我国金融系统角度看,继续增持都是有可能的。”   

        据了解,中央汇金公司并不开展商业性经营,在内地金融市场扮演着官方投资人的角色,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成立近五年来,曾多笔注资数家国有大商业银行及大型证券公司。  

        因为汇金的官方背景,有市场人士将汇金入市看做是平准基金入市。对于这一说法,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彭兴韵认为,汇金入市并不等于平准基金,它只是稳定市场的一种举措,是大股东回购,而平准基金的特征是低买高抛,也不局限于某只股票。  

        经济学家韩志国也表示,汇金入市一定意义上具有平准基金的功能,但它并不像平准基金那样透明;其有明确的增持方向,这一点也有别于平准基金。他认为,汇金入市也意味着政府不会再推出平准基金。

        来源:腾讯网

        http://finance.qq.com/a/20080919/002915.htm
        Back to top
         
        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放松管制以稳定市场

        中国证监会9月21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新规提高了回购股份市场操作的透明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以及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都要进行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要公告实施情况。

        为严防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出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证监会还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规定,回购价格不得为当日涨停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段不得回购股份。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证监会曾于2005年6月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以集中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曾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作为稳定价格预期和信心的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补充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

        据介绍,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增进市值管理和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曾出台紧急指令,对上市公司回购证券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作出调整,美国股市在9月17日复牌第一天就有79家上市公司宣布回购股票,这一措施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上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时对这种更为市场化的股份回购采用特殊的监管安排,是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来源: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8081973.html
        Back to top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不得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证监会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述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706
        Back to top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银监会急查涉“美”资产

        美国的金融风暴正如一股飓风,快速收紧各国监管部门的神经。   

        9月16日,就在雷曼申请破产保护、美林被收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监会就紧急酝酿通知,并于当天下发给商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严格自查,报送各银行投资雷曼兄弟和美林公司的有关资产情况,并于当天将数据报送到银监会。   

        知情人士透露,该通知内容言简意赅,总共分为三条:一是,按交易类别分别说明银行持有的两公司的资产的交易情况及目前的风险状况,二是报送银行与两大公司其他业务有关的风险管控措施,三是报送雷曼兄弟破产后银行相关资产的保全措施。   

        银监会相关人士称,本次通知由负责国有银行监管工作的一部牵头,负责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监管工作的二部做配合,在二部内则由监管二处做股份制和城商行的数据汇总后,统统报给一部。   

        由于通知下发急促,并着令各家银行在当天就必须上报,各家法人银行均在16日就按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给了当地银监局,再由银监局交给银监会。   

        银监会人士指出,目前银监会正在对数据进行梳理汇总。   

        国内商业银行到底持有多少两投行的风险资产,成为银监会和市场关注的焦点。根据上市银行已经披露的信息看,招商银行持有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发行的债券敞口共计7000万美元;中国银行集团共持有雷曼兄弟控股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债券7562万美元,此外,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对雷曼兄弟控股公司贷款余额5000万美元,对其子公司贷款余额320万美元;兴业银行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相关的投资与交易产生的风险敞口总计折合约3360万美元。但商业银行从事外汇投资的人员透露,除了商业银行外,国内的其他机构包括外汇储备的投资远不止于此。   

        尽管目前数据已经汇总到银监会,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场摸底似乎还远没有结束。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透露,9月18日,当地银监局将会到该行拜访,继续了解数据背后的详情,以作风险判断。   

        而除了银监会要求的上报内容,上述人士透露,该银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从9月16日就展开了对于其他外汇类资产的自查,检查的内容涉及了外汇金融衍生品及其它外汇资产的风险情况。   

        实际上,这种对外汇资产的自查和上报自次贷爆发之后就一直没有间断。仅仅一个月前,银监会就在两房危机爆发后,展开过全行业的大抽查,并要求各银行要加强风险预测,提高估值频率,做好压力测试,利用银行利润大增的良好时机提足拨备。   

        而当时银监会对各行外汇资产风险的判断——“损失远未见底”,似乎真的一语成谶。

        来源:金融界

        http://forex.jrj.com.cn/2008/09/1806592079142.shtml
        Back to top
         
        保监会下发通知督导交强险理赔工作

        中国保监会9月23日专门针对交强险理赔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   

        《通知》强调,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通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和讯网

        http://stock.hexun.com/2008-09-23/109140267.html
        Back to top
         
        其他 OTHER
         
        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成了中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当务之急。

        9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在接受提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中国“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

        尹蔚民表示,该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而各地的劳动制度将“有破有立”。首先,各地将清理已有劳动用工制度,使其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衔接;其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的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与此同时,尹蔚民表示“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做好调解仲裁”。尹蔚民表示:“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一旦确立,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而人保部将在2008年第四季度实行“专项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

        尹蔚民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变化有两个:首先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2008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较2007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其次,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对于企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用工自由,人保部部长尹蔚民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并未僵化企业用工机制,相反,中国的企业用工形式一直在向着‘活的’即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尹蔚民解释说,此次《实施条例》集中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但是,多位劳动合同法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条件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明确的法条,必然对企业用工行为发生影响。企业能否接受并执行该条款,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针对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人保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有限。这是因为,经济补偿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仅涉及一部分劳动者。

        有关专家指出,正是鉴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相关内容和操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之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效率过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景并不乐观。该法能否实现立法者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尚有待实践检验。

        来源:财经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20/110014314.html
        Back to top
         
        我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

        质检总局9月18日公布了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的公告,取消有关企业获得的出口食品免验资格,要求被停止出口食品免验资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出口免验牌证或作相关宣传。  

        同日,质检总局通知指出,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  

        据悉,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但在过渡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9月18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来源:人民网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8-09/19/content_105495.htm
        Back to top
         
         
         
         
         
         
         
        香港夏悫道10号
        和记大厦10楼
        电话: 852 2905 7888
        传真: 852 2854 9596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