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September 2006 No. 167
 



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上调到1600元

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外资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外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最高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基金 FUNDS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税务 TAXATION
 
 
房地产 REAL ESTATE
 
 
其他 OTHER
 
 
 
 
 
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上调到1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中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以下四类: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6年以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办法最早限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分国有企业,后来扩大到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近两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到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外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这些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也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这一政策落实到相关企业,同时,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月-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月-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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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之一。。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外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作法。《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中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通知》则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限制,对外资购房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查。由于经常项目下的资金应有实质性的贸易关系,如果这些资金用来购买房地产,将变成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这是不允许的,可被认为是虚假交易。

《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购汇申请书、商品房转让合同、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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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法释〔200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9月8日起施行。

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司法解释坚持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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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上证所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9月8日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新《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规定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这改变了原《细则》中以现场表决为准的规定。

本次修订完善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并引入议案组表决的概念。新《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新股申购操作。具体程序为:第一,上证所为网络投票设置专用代码和投票简称,A、B股公司的A股和B股将分别设置投票代码。第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议案组2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第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但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第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第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据悉,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认可的网站行使表决权的办法,将由上证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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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首发获得通过,将换股合并G上港

上港集团首发事宜日前在证监会06年第34次发审会上审核通过。根据方案,上港集团将发24.22亿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G上港。

上港集团此次约合发行24.22亿股,每股定价3.67元,发行市盈率为28.01倍。换股吸收合并G上港的换股价为每股16.5元。发行完成后,G上港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赋予上港集团外的所有股东现金选择权。对于不选择换股的G上港股东,以及与上港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可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由第三方以每股16.5元的价格受让其所申报股份,并由第三方实施换股。

据悉,这是中国全流通时代首例吸收合并案,同时,上港集团也由此成为国内外港口业首家整体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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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国税总局加强房地产业征税管理办法10月起执行

9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意在加强对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销售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同时,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也应同时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按照此前规定,销售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5%,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总收入40%以上,年实现税收收入超千亿。2003年、2004年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收入分别为1186.37亿元和1497.97亿元,占当年全国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34%和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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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6]123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和完税证明四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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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6]7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并就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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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外资并购新规9月8日起实施,不影响企业正常并购

备受关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规定》生效后,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更透明、更规范和有可操作性,其审查的规则不会对中外企业正常并购产生不利的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认为,《规定》会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从表面上看,《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控制是“从严”了,但是,明确细化的规范澄清了社会上一些诸如“恶意并购”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对于那些合规的并购其实是一种促进。《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设置了事先防护的措施和事后的监管办法。

根据《规定》,并购方在中国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5亿元的和市场占有率达20%的,并购导致一方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者一年内连续并购10家企业的,都必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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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上调到1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中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有以下四类:

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办法。规定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996年以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一办法最早限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分国有企业,后来扩大到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近两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将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到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三是事业单位工资办法。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是工资据实扣除办法。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此次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外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如有的以购物卡集中消费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来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应工资化的住房补贴、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等不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其他名义扣除。这些行为扭曲了经济活动的真实面目,也加大了税收管理的成本。

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这一政策落实到相关企业,同时,认真测算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对每个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在9月-12月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保将7月-12月执行新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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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务院通知:建设用地税费标准将提高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统一制订并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华社日前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为此,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通知》从八个方面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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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全面摸底调查外资开发商资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9月6日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通知》称,中国加入WTO已近五年,为全面准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资质情况,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承包工程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评估,做好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本次调查范围为:截至今年7月底,所有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设计企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通知》要求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于在本地注册并取得资质的外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如实调查。

《通知》表示,由于本次调查结果是中国政府对外谈判、磋商以及对外开放政策制定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并于9月20日之前将调查结果上报建设部。同时,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面情况,从今年年底开始,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审核情况及时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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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已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根据要求,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总计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境内托管人(托管银行)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这一举措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推进资金双向有序流动,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这也是中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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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反商业贿赂,证券机构不得从事三类不正当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要求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公约》列举了会员业务中的三大类不正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在经纪业务中,为做大交易量,向机构客户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违规向发行人、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二是在基金代销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三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不正当利益,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对这些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证券业协会将对会员实行自律监察,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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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涉农案审判新规保障新农村建设

在既有涉农案件审判司法政策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意见》分为5个部分25条。主要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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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法释〔200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9月8日起施行。

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司法解释坚持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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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将更“积极有效”引进外资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7日在厦门会见参加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跨国公司代表时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吸收外资。

中国一直积极为外资进入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已经有系统地废除了许多阻碍外资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障碍。

吴仪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将在扩大国内需求并充分发挥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外开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紧紧把握世界经济结构新一轮调整的难得机遇期,将对外开放,吸收外资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她说,中国将更加注重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吸收外资质量,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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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之一。。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外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作法。《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中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通知》则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限制,对外资购房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查。由于经常项目下的资金应有实质性的贸易关系,如果这些资金用来购买房地产,将变成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这是不允许的,可被认为是虚假交易。

《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购汇申请书、商品房转让合同、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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