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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
证监会近日向券商下发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配股比例最高为15%,控股股东需至少认配其份额70%。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监会拟允许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时降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盈利门槛,也取消了增发配股的时间间隔限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一个最新的变化是,上市公司进行配股将不再有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同时意见稿还拟将上市公司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求降低至平均不低于5%。并取消了目前“配股需间隔12个月、增发等需间隔一个会计年度”的时间间隔约束。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个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持股前5名的股东也可以是定向再融资的对象。
而对定向再融资的规模作出了限制,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则不受此约束。
而关于增发的新规定则要求“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同时《征求意见稿》统一和简化了管理办法,将配股、增发、可转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发行纳入同一办法管理,并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增发的条件等内容。对于证监会批文有效期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效期也做了相应规定,两者均为6个月。上述深交所人士表示,目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以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为主,今后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此前,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有关股改完成总市值60%~70%的上市公司即可启动新老划断的观点,一度被市场认为是未来实施新老划断的分水岭。而尚福林也曾表示,新股上市的前提有三:一是股改的进展情况;二是配套政策的逐步推出和完善,新股上市拥有比较完备的制度环境;三是市场预期稳定。
根据证监会主席助理姚刚此前的说法,证监会调整再融资管理办法的实质是如何使发行更加市场化:一是价格对发行的约束;二是投资者对发行的约束。证监会希望从这两方面入手,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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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日前,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指引》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过全体独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指引》规定,中小板公司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防止出现损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代价的恶意分配;对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控制权转让谈判等情况,均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情况;扩展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鼓励差额选举,鼓励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监事人选;此外还明确,深交所将建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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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05]60号《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实施意见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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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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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相关政策促进中部崛起
日前,商务部出台《关于扩大开放、提高吸收外资水平、促进中部崛起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企改组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公司上市;鼓励外资参与中部地区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允许外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意见》指出,将力争使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今后3-5年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比例有较大地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外资在中部地区崛起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
《意见》还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
积极探索和拓展吸收外资新方式,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中部地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实现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鼓励外资参与中部地区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立足中部地区现有的农业、资源、交通、人力等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吸收外资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升级,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尽快修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外商投资重点行业和企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钢铁、汽车、机械、化工和装配备制造业等,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积极吸收外资发展服装、食品、轻工、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就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中部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等等。
据介绍,《意见》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扩大吸收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发挥区域优势,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增长,形成东中西良性互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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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实行企业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妥善安排富余人员。要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对外文化交流体制和机制。实行政府推动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成为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主体。
《意见》指出,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要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效益不高、闲置浪费问题,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要大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和建设一批出版、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支持中小型文化单位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要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升级,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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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新《商标审查标准》公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共同发布了新的《商标审查标准》。
据了解,2004年2月,商标局启动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工作,并于同年3月成立了《商标审查标准》起草小组。近两年来,起草小组在1994年《商标审查准则》和近三年《商标局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参考美国、法国、丹麦、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审查标准,先后在商标局内进行了近40次讨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4次讨论,征求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并于2005年9月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了《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包括七部分内容,分别为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立体商标的审查、颜色商标的审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特殊标志的审查。其中,前五部分对相关的商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使之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后两部分主要吸收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商标审查标准》的公布,对于统一商标审查标准、规范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促进商标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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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通知要求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
1月11日,商务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通知规定,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通知要求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和定期逐级报送制度,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以后每逢双月15日前,要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通知还要求酒类经营者遵守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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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依据该《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办法》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办法》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商标保护,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加强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指出,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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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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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指出,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正处在关键的转折时期,随着贯彻落实“国九条”工作的不断深入,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不断夯实,市场的投资价值正在逐步为投资者所关注,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具备了实现重要发展突破的基本条件。
尚福林表示,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2005年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围绕贯彻落实“国九条”,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效,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不断加强,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推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一是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地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进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改革措施。在切实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效应初步显现。二是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综合监管体系,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不断夯实。三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全面推进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行业风险大幅释放,行业创新发展工作取得新进展。四是规模壮大和结构调整并举,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格局。五是以《证券法》、《公司法》修订为标志,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拓宽了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法律空间。六是以创新促发展,稳步推进了市场建设,在促进产品创新、健全股票发行制度、完善市场交易制度等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七是强化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功能进一步深化。八是进一步扩大了国际交流,稳步推进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尚福林强调,2006年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资本市场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落实《若干意见》,严格履行《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以完善市场功能为重点,继续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努力促进市场创新,不断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尚福林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对做好2006年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2006年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
第一,要着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转换。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首要任务和突破口,加强统一组织和政策引导,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尽快完成重点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要通过融资政策倾斜和市场创新,扶持改革后的公司做优做强,真正实现早改早受益。
第二,要抓紧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进一步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尽快推出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公开发行非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融资业务、证券衍生品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
第三,要大力推进市场创新,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要深化发行制度改革,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推出全流通运行机制下的多样化的证券发行制度,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机制;要推动并购市场创新,从存量上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结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多种市场化的支付手段和创新方式;要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构建适应多种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资本市场体系,明确各市场的制度安排和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
要积极推进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推动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和权证产品的创新发展,拓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渠道,总结并推广创新类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试点经验,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要完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要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开展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试点;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监管协作,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要围绕“老风险基本化解、新风险有效防范,全行业规范经营、持续发展的路径清晰可见”两个目标,今年内基本完成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落实基金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继续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
第五,要完善市场制度,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发展。要继续加强期货市场日常监管,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加快商品期货新品种的开发,适时推出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积极研究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品种。
第六,要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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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咨询机构立规,荐股异动须作说明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开推荐的股票,如存在5个交易日内有连续大幅上涨等价格异常情况,各地证监局将要求咨询机构进行说明,核实研究报告,涉嫌操纵股价的,证监局将立案查处。
证监会机构部日前对部分会员制咨询机构进行培训,机构部表示,今后将对咨询机构的操纵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其他监管细节还包括:对于一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投诉达到5起或一季度内达到10起的机构,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记入监管档案,或者采取监管措施;拟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文,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广播电台、电视栏目的监管。要求咨询机构在媒体节目中公示咨询机构全称、分析师资格证书号码等。
机构部称,配合新证券法实施,将灵活采取监管与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业务、停播媒体栏目等监管措施,或采取取消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在持续跟踪监管方面,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突击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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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股权激励方案出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10天后,深振业成为首家实施股权激励的 G股公司。深振业日前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公司股票将于明日复牌,股票简称变更为 G深振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股票的来源包括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此次深振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是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深圳市国资委承诺按公司2005年中期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3.89元出让占总股本6%的股份(即1522万股),属于第三种来源。
深振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部门正职等集团总部专职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激励股权的分配系数为公司董事长为1;总经理0.9;监事会主席0.8;公司副职(含相应职级人员)0.48;部门正职(含相应职级人员)0.07。
股权激励计划自2005年度至2007年度分三期实施。实施条件是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9%、11%,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延长至2008年度,则2008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深振业规定,在完成相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可以计提一定比例的长期激励基金,仅用于支付管理层受让激励股权所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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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制定完成,日前已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与之一同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市场分析认为,两项法规的颁布,将对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起到促进作用。
据介绍,《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对应的净资本、净资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最低标准也就不同,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水平。证监会可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情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采取牌照管理、规模控制,建立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除此之外,由于新证券法明确了以证券公司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法律地位,因此,为准确反映并防范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证监会还制定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其中规定多项需要扣减的风险调整项目,并明确各项的扣减比例,其突出特点就是要求更加严格。因此,有券商向记者表示,新的计算方法可能会使券商的家底更加暴露无遗,而这种严格也点中了券商的“软肋”。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不但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可信任度,减少系统风险,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将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自身营运失败而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管理层已经向券商下了最后的“通牒”———2006年10月31日前仍没有达标的证券公司将面临被关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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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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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
国务院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共6章,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其分为四级,即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总体预案规定,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 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总体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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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事业单位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起,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这标志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此前的只针对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说,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日前发出的通知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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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新指导意见,企业改制失误将不轻易立案
“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些指导性意见还包括:
——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决依法惩治,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评估要委托有法律授权的中介组织进行。
——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要报告党委或商有关部门做好接续工作。
——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涉案人员较多或多人犯罪的窝案,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惩处主犯和要犯,对从犯和犯罪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被胁迫、命令、指使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对已经开始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时立案查办的同时,要报告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和防止损失扩大。
——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
——对利用刑事司法权进行不正当或恶意竞争,打压竞争对手,遏制对方发展,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要高度警惕,严密核实,严防刑事司法权被利用,构成犯罪的,要按管辖依法处理。
——对经过审查、调查、侦查表明是被错告、诬告的,要给予澄清,还无辜者以清白。
——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坚持把依法严厉惩治渎职犯罪与保护、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机统一起来,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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