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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证监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26条举措力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发〔2005〕34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通知》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意见》共26条。
《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运营的透明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意见》指出,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要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
《意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意见》要求,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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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证监会下发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通知
商务部、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通知》规定,股改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企待遇不变;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股票账户管理等,由商务部、证监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通知》指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改方案直接报送商务部备案。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通知》规定,限售期满后,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后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通知》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后,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通知》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报送外资股比例变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查询服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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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短期融资券备案量达1200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昨日在欧洲货币举办的中国金融市场论坛上透露,截至今年10月27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央行的累计备案额度已达1200亿元,已发行量则达到800多亿元。
市场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到2005年年底,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规模至少达到1200亿元,比此前市场预计的千亿规模还多出200亿元。短期融资券已经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
穆怀朋表示,推出短期融资券并不仅仅是在市场增加了一类创新品种,更重要的是债券发展理念的创新和市场架构的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审批改成备案,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决定权、发行定价都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二是建立了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机制,加强发行人对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让市场对发行人“一票否决”。最后,穆怀朋还提到,融资券市场在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基础性制度、信用评级方面都是按照国际市场要求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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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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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表示:年内完成两法配套规则修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日前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实施、完善监管将是中国证监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同时争取在明年1月1日两法实施时,主要的配套规则能够出台。
桂敏杰指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是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性重大举措,新法的执行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证监会将开展五方面的工作。
首先,将积极组织对新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其次,要积极组织法律培训工作。第三,抓紧配套法律、规章的修订工作,积极研究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问题,争取在明年两法实施的时候,主要的配套规则能够出台。同时,督促交易所、协会和登记结算机构,修改各项自律规则。第四,努力维护有利于两法施行的市场环境,建立有利的监督机制。除了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外,还要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和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等工作。第五,新的《证券法》赋予证监会更多的执法手段。为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滥用执法权,证监会也将做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对监管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
桂敏杰指出,为了贯彻两法,一些部门间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分工和落实。比如,关于公司募集设立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规定,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转为自治和部门审批的形式,因此,不仅相应的工商登记制度要进行调整,还要做好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进一步衔接工作。再如,对于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新法规定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查处,这也需要发挥地方政府查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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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证券法大大降低IPO门槛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业已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证券法降低了IPO的门槛。
第一,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例如,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由最低5人降到最低2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明确: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三,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例如,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取消了对再融资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公司股票上市的股本总额由五千万元降至三千万元;不再要求股票上市时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
第四,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放松。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上,由旧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1年内;对高管所持有的股权,由旧法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方可转让,改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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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成股改审核首要标准
深交所日前召开会议就落实国务院批转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进行部署,并提出了结合股改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三项举措,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将作为该所审核股改方案的首要标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所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将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的四项工作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首先,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把股改同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有机结合起来。该所在推进股改的过程中,坚持大胆创新、大胆尝试,率先推出了A+B、A+H类公司进入股改程序,把股改同资产重组、定向增发、企业整体上市等推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意见》的精神。在下一阶段的股改过程中,深交所将针对不同上市公司的特点,进一步化解阻碍公司质量提高的遗留问题。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继续坚持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同股改相结合,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完成股改,“以监管促股改,以股改促规范”;二是着力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把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作为股改方案审核的首要标准;三是积极按照五部委的意见精神,以青海明胶等公司为试点,尝试股改与股权过户组合运作。
其次,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不按程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停牌制度,进一步加强清欠结保工作的力度。
第三,在“两法”实施前完成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的修订,明确和强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和退市的标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结合“两法”的学习,深交所还将会同上证所于本月中下旬启动对所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秘的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围绕上市公司依法运作展开。
此外,还将加强与各地证监局的协作与配合,加强同各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与完善内部征信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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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周延礼表示保险业入市资金超过1150亿元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3日透露,截至9月底,保险业进入股市的资金已超过1150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股票和股权99亿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062亿元。
周延礼在“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表示,保险资金具有来源稳定和期限长的特点,可以将分散的社会资金有效地转换为长期投资,不断增强金融体系的“造血”功能。同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可以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丰富的投资工具。截至9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13071亿元,其中,债券投资6690亿元,占51.2%;银行存款4994亿元,占38.2%;证券投资基金1062亿元,占8.1%;股票和股权投资99亿元,占0.8%;其他投资226亿元,占1.7%。目前,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股票,有利于从制度建设上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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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达成一致QDII将开闸,基金公司成试点黑马
10月份,由证监会、外管局、发改委、央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制定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报告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处于定稿阶段,预计将在近期上报国务院。
据悉,报告内容包括试点QDII运作的模式,定时监控体系的建立,QDII产品设计等方面。报告中已经明确了由基金公司作为QDII的首批试点。
与QDII推出消息相呼应,QFII也在加速。9月,QFII60亿美元的新增额度审批工作已开始启动,恒生银行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获准追加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10月,证监会审批QFII资格的步伐也紧,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英国的马丁可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最新的两家QFII。 至此,共有30家机构获得QFII资格。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推出海外基金是基金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内市场的容量和活力难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足够大的空间,很多基金都希望能在QDII推出以后,申请设立外汇基金,募集国内投资者的外汇存款投资于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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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BO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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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集团发行20亿公司债券,国开行主承销并担保
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并提供担保、总额为20亿元的2005年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投集团)公司债券4日正式发行。
据介绍,本期债券包括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0亿元,票面年利率4.50%;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0亿元,票面年利率4.80%。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国家开发银行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江油电厂燃煤机组扩建工程及泸州火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建设。
川投集团是四川省政府的主要投资主体,也是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和重点建设项目融资主体。集团拥有四川巴蜀电力开发公司、四川省电力开发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9个全资子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674.SH)、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十一个控股子公司;还参股了四川聚酯、天华股份、达成铁路等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高科技项目。目前,川投集团已从一个政府性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以能源电力产业为核心,跨多个行业的投资控股公司。截至2004年底,川投集团合并资产总额493亿元,净资产154亿元,是四川省属企业中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公司。
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了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开行一直致力于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建设,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瓶颈领域的资金供给,在大力推进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同时,经营业绩持续保持在国际先进水平。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开行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93%,风险准备金对不良贷款的覆盖率为354%。开行在提供信贷融资服务的同时,还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截至今年6月底,开行已先后担任了35支债券的承销工作,承销金额累计达148.27亿元,为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筹集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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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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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意见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
意见指出,中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意见还提出,对城市公共交通提供财政支持,规范补贴制度,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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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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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公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10月13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签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对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规定》分为总则、类别和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8章,共计48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电监会作为负责电力业务(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机构,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规定》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规定》强调,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同时,《规定》还就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审查与决定的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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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发布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分别由商务部、工商总局以2005年22号令、23号令和24号令予以发布。这些办法将和《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自2005年2月1日施行。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的内容和保证金使用的情形做了规定。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做出详细的规定。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的内容;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和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的内容。还要求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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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业成为循环经济首批试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这标志中国循环经济试点启动。首批试点包括钢铁、有色、化工等7个重点行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以及10个重点省市和13个产业园区。
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和轻工行业的42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包括鞍本集团、攀钢、包钢等5个钢铁企业,淮南矿业、西山煤炭等5个煤炭企业,江西铜业、金川集团、淮南矿业等8个有色行业企业,重庆发电厂等3个电力企业,以及12个化工、3个建材和6个轻工业企业。六部委要求,对试点方案中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此外,4大重点领域是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和再制造;13个产业园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个重点省市是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山东、重庆、宁波、铜陵、贵阳和鹤壁。
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要在重点行业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在重点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城市。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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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两《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
日前,财政部下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补助也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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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TRU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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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信托公司都要实施信息披露
明年起所有信托公司都将实行信息披露。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上周六在"200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高级研讨会"上表示,除了暂停营业、准停业以及出现了经银监会认定的不宜公开披露的严重问题外,从明年起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要做信息披露,银监会将发文予以确认。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将由首批指定的30家扩大到全行业的几乎所有公司。
高传捷高度评价了今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果,认为至少在三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35家信托公司(30家首批指定披露,3家自愿披露,2家上市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后,社会对信托行业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第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使信托公司有了一个可以相互比较的标准;第三,通过信息披露对信托公司今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规范和监督作用。高传捷表示,信托公司首次集体信息披露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方面的,搞好明年的信息披露重点解决的是技术问题,今后三年内,《银监会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还将持续下去,并不断完善。
据介绍,中国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因严重问题停业整顿或者暂停营业外,正在经营的信托公司约5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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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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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出台
中国第一部再保险专门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出台。《规定》要求,再保险业务需严格遵循“国内优先分保”的准则。
《规定》正式施行的时间为12月1日,离中国取消“强制分保”的最后期限仅相差10天。《规定》恰好在全面开放的“前夜”亮相,并从公司数量、业务数量两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财产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都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此外,还规定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这一规定客观上也禁止了代出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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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今明两年建成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中国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根据保监会立法计划,《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管理人员暂行办法》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等规定已经完成起草任务,正在讨论修改,拟于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陆续颁布。
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是针对当前资金管理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草拟的重要政策和规定。这两个政策规定与去年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导(试行)》,初步构成了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政策框架。目前,保监会正努力抓紧草拟和制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从资金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结构、资金运作流程、投资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保险资金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根据保监会立法计划,《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管理人员暂行办法》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指引》等规定已经完成起草任务,正在讨论修改,拟于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陆续颁布,由此初步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资金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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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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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分析了今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研究了明年的经济工作。
此前,国务院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了意见。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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