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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金融许可证制度
7月1日正式施行
6月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服务。
此次起草和发布的《办法》共分二十条和一个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
与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相比,《办法》简化了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不再加载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银监会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的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不再区分正副本。《办法》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年检制度和金融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金融许可证在机构准入或业务准入时,一次颁发,长期有效。《办法》明确了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办法》规定了为公众服务与监督的内容。《办法》规定了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由银监会提供网上公开查询。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可以从繁琐的许可证打印、换证等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行政审批与管理,集中人力及物力资源进行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对于被监管机构,可以节约成本、节约时间,更侧重于内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高效率;对于公众,可以更为快捷及时地获得完整可靠的金融信息,了解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和犯罪。
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近十年来,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金融监管也从重机构、业务审批,走向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持续性监督,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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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造假账不手软,港拟设上市保荐人“黑名单”
去年以来,香港多家上市公司出现造假账的财务丑闻,令各界关注港股市场的质素。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拟加强对上市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5月30日联合发出有关咨询文件。这一文件不仅建议设立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名册,更首次建议引入“黑名单机制”。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建议,设立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名册,只有册内人士才有资格从事相关工作。如果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违反操守准则,经过审核后,将不准进行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工作,并列入一份“不可接受的个别人士名单”,即所谓的“黑名单”。
引人关注的是,这份咨询文件提出《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操守准则》,要求保荐人及牵头包销商必须在招股章程内作出声明,向港交所保证作出尽职审查。这意味着保荐人今后将不能单纯依赖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的资料,而必须多花一些功夫,实地视察有关公司并提出适当查询。
根据这份文件,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在上市文件中的非专家部分(即非会计师、律师及测量师)指出,他们经过调查后有足够理由相信文件所载资料,在重要项目上并无虚假或误导成分;在专家部分,他们没有理由相信专家所拟备的文件,在重要项目上具有虚假或误导成分。
对于违规者,港交所可以采取纪律行动,包括私下谴责、公开谴责、声明有关人士为不可接受人士、暂停有关公司保荐人身份等。另外,证监会指出,如果严重违反守则,触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可能将面对刑事检控。
对于这份咨询文件,香港不少投资银行家普遍认为,加强监管对整个行业有利。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这样会增加上市成本。整个咨询期为期两个月,从5月30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在10月底公布咨询结果,并作出结论,预计可在12月底公布新规则条例内容和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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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6月4日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定暂行条例,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
记者: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目前还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在起草暂行条例时把握了什么原则?
负责人:我们在起草暂行条例时主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既要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三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还不成熟,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对当前急需解决、看得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有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些没作规定。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记者: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部国有资产吗?
负责人:不是的。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由于条例的名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但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企业国有资产中的土地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在转让、处置等方面的活动,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暂行条例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做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按照十六大报告,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同时,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目前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此外,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记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负责人: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什么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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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结算公司开始网上发布统计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6月3日起开始通过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om.cn)发布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统计信息。
公司网站发布的统计信息由每日每周快报、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等三个版块组成,内容涉及证券开户、登记、托管和结算等多个方面,包括沪、深两市证券开户数、账户数、开户代理机构数、开户代理网点数、托管市值、结算总量等多项指标。
据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了能及时、准确地对外提供信息统计服务,首先建立了内部统计报表体系,并试运行了近一年之久。期间,公司对统计指标口径、统计表式和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改进。今后,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反映和需求,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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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年报事后审核揭晓
上交所
日前上证所完成了已披露年报的事后审核工作。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总体情况来看,沪市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基本贯彻了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精神,年报披露的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在年报中同时反映出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等七个有待改进的问题。
上证所有关人士认为,从形式上看,年报摘要的表格化披露取得了预期效果。上市公司因遗漏重要内容而刊登年报补充公告的情况大为减少;在摘要篇幅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摘要的格式也进一步趋于统一;从内容上看,上市公司基本都能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增加披露诸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高管人员承诺”、“会计师聘用期限”等内容,年报可读性增加;经事后审核,上证所也发现年报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各方关注:
一、部分公司逾期进行业绩预告或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分析发现,这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上证所已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理。
二、部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难以兑现招股承诺的投资收益;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延误、出现了资金闲置情况;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甚至不履行应有的变更程序。根据违规情况,有关公司已受到相应处分。
三、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较突出。在披露年报的730多家公司中,共有267家公司的年报反映出大股东直接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金额达203亿元;此外,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达到134.9亿元。
四、上市公司对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视不够。从披露的情况看,不少公司的披露要么过于简单,要么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年报准则规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问题。从年报披露看,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敢于直面公司治理的缺陷,就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的意见。但是还是有相当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意见流于形式,缺乏深度,特别是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对公司年报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异议。
六、年报期间,上市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较多。据统计,2002年年报期间,约50家上市公司更换了审计机构,而2001年年报期间仅有12家。这些公司中,绩差公司和ST公司占了相当比例。
七、一些公司的重大会计问题值得关注。例如,一些公司出现了历史罕见的巨额亏损;一些公司的审计意见类型值得商榷;一些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存在争议;一些公司承认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出现了重大会计差错等。
针对上述年报事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上证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违规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如将那些巨亏公司、首次亏损公司、审计意见为非标意见,特别是无法发表意见的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提出取消股票特别处理申请的公司作为审核重点,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重大会计问题进行了集中会诊,督促有关公司和会计师就会计处理的适当性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在事后审核中,一些公司和审计机构根据会计准则调整了审计意见类型和非经常性损益中的项目。一些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和巨额亏损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说明。
在年报审核期间,上证所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的ST轻骑、ST锦州港等8家公司给予了公开谴责,对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16家公司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上证所有关部门还针对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问题的70余家上市公司发出了监管关注函,敦促这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此外,为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上证所有关部门还对事后审核中所掌握的审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做专项汇报。
深交所
深交所2002年年报事后审查工作日前已基本完成。总体上看,深市上市公司2002年报呈现出业绩大幅上升、利润结构日趋合理、分配政策逐渐理性、担保风险显著降低等喜人特点,但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上还存在着五方面问题。
此次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执行法规的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重点监督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准则的遵循情况、《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治理状况、担保、诉讼现状、非标准审计意见、业绩预测的拟合程度、利润分配、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等内容。
除业绩大幅上升外,2002年深市公司年报中担保风险显著降低也被专业人士称道。已披露年报的507家深市上市公司中涉及担保的公司为244家,发生担保总额484亿元,其中逾期未还贷款涉及的担保总额为59亿元。虽然2002年担保总额与2001年水平大体相当,但逾期未还贷款涉及的担保额较2001年明显下降了36.55%。
深交所表示,从年报事后审查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还存在五个问题:
首先,业绩分化加剧,业绩波动增大。从行业间的业绩差距来看,2002年度深市业绩最好的行业为通讯及相关设备制造业,平均每股收益为0.6113元;业绩最差的为综合类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为-0.215元,行业间的业绩分化相当严重。除了业绩分化不断加剧以外,深市公司的业绩波动也在逐年增大。
深市公司2002年度下半年业绩总体平均比上半年下降58%,其中波动幅度大于100%的公司有257家。自1999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平均下半年业绩均比上半年差,且下降幅度呈逐年递增趋势。
其次,业绩预测不尽人意。从业绩预测实际的执行效果看,一方面业绩预测的准确性不高,按规定应当进行业绩预测而确实在上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了业绩预测的比例并不高,特别是对于亏损公司和业绩大幅下滑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准确、及时预测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业绩预测公告不明确或不详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再次,会计手段成为利润操纵主要工具。共有137家公司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占全部公司的27.02%;97家公司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占全部公司的19.13%;131家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占全部公司的25.83%。除了因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通知等合理原因外,上述变更、调整中不乏应收款项、存货核算方法变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变更等明显操纵利润的行为。其中最严重的是通过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恶意操纵利润的行为。2002年年度报告中实施追溯调整的公司共有269家,占全部公司的53.05%,其中8家调整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另外,变更会计师行为比较普遍。2002年深市上市公司中共有64家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变更会计师的公司普遍存在前后任会计师沟通不足的问题,部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的严重程度突然减缓,相当一部分公司后任会计师对认为不妥的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数额较大的追溯调整,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缺乏连续性,干扰了普通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判断。
最后,募集资金使用状况令人担忧。据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深市52家2001年内进行再融资的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的不完全统计,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投资进度承诺的家数仅为11家。投资进度不到50%的有10家,其中有一家投资进度竟为0%,募集资金完全处于闲置状态。统计另外发现,2001年度进行再融资的公司在2002年度共有17家公司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行为。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将把年报披露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向各地证管部门通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果,加快反应速度。同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电子化和表格化程度,增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继续做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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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国有股减持近期难以继续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相当长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
在谈及近期国有股减持是否会继续进行,将来是否还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国有股减持时,李荣融表示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李荣融指出,同时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工作。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阶段,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市场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存在着流通和非流通的区别,在相当长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因此,国务院2002年6月23日决定,停止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做法。
他说,由于在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没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认知惯性,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已经考虑了法人股随时进入市场流通的预期,法人股减持不存在重大障碍。因此,目前含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发行股票时,仍然要按《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融资额的10%减持国有股,减持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据统计,2002年通过股份公司境外上市减持国有股共筹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98.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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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批准瑞银野村QFII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6日批准两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投资额度。这意味着这两家公司即可开始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投资中国股市。
外汇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QFII投资额度3亿美元,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底颁布并施行《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此举被认为是继1996年底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
今年5月下旬,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QFII资格获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市场上首批QFII诞生。随后,这两家公司通过托管人向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要经过的几个步骤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股市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银行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合格投资者经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除已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可投资的股票、债券之外,按最新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可投资于经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而且没有比例限制,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发行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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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规范券商险商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要规范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监管。该负责人还表示,将继续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资格核准工作,探索境内机构资金境外运作的新渠道。
该负责人指出,金融机构作为外汇市场资金流动的主渠道,其外汇业务的规范与否对外汇市场秩序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影响。本着由直接监管转向间接监管以及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的方针,外汇局要继续从检查处理与规范经营两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检查,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利用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相关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同时,在规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完善监管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该负责人表示,要继续完善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银行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完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币代兑点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对银行国际卡的管理。要规范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定人民币保险境外分保项下购汇的管理政策,制定保险项下外汇管理各项操作规程。此外,要逐步规范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在谈到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外汇非法交易时,该负责人说,要适应新的形势,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减少企业对外汇非法交易的需求。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造和西部开发结合起来,继续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核准工作;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研究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政策。要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放宽直接投资资本流出渠道。进一步简化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放宽对外投资购汇的限制;适度放宽对跨国公司资金跨境运作限制,探索境内机构资金境外运作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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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在港上市获批,计划本月内集资1亿美元
上海联华超市(以下简称联华)的上市申请日前终于获得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批准。该公司这次集资行动,将成为香港爆发“非典”疫情后首个大型招股项目。
据悉,联华将在本周展开初步推介活动,6月中旬进行全球推介,包括香港、新加坡、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该公司这次将以15倍左右的市盈率招股,共发行约1.5亿股H股,集资额约为1亿美元。
该公司争取在本月之内正式在香港主板挂牌。
此前由于联华秘书没有具备香港会计师或律师资格,联华向港交所提出豁免,被否决,从而未能通过上市聆讯。该公司迅速在短短10天解决有关问题,才获得批准。据悉,该公司增聘“西盟斯”律师行钟英杰律师担任公司秘书职务,主要负责该公司在香港的事务,而未获港交所豁免的那名公司秘书仍继续担任原职,主要负责内地事务。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增聘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该董事曾任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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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月27日签署第378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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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关人士:正在审批国有股权转让事项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顺利出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审批权由财政部移交到新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是国资委审核的思路将较以往有所不同。这是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出的信息。
在此之前,有一些上市公司对究竟该由哪一个部门行使国有股转让审批权十分迷惘,因此一些公司预计其股权转让行为获得批准的时间将延后。
蜀都A在5月30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获得批准的时间将有所延后(2003年1月12日,蜀都A大股东成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蜀都A在公告中解释延后的原因是:由于近期国务院部分机构进行了改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报批程序目前尚有待明确之处。
除了蜀都A之外,另有一些上市公司,则以为国有股权转让仍由财政部审批。
5月29日,中钨高新第一大股东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信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株硬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中钨高新18.54%股权转让给中科信公司。中钨高新日前在公告中称,“本次收购,须在获得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准后方可履行。”
同样,威远生化与中钨高新有着同样的理解。据悉,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与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就整体转让威远集团(威远生化大股东)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公司公告称,“因本次收购涉及国家股,须得到国家财政部批准。”
“国资委三定方案已经明确了国有股权转让审批权由国资委行使。”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之所以仍有一些上市公司不清楚,可能是文件尚未传达下去。”
该负责人称,国资委接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权之后,在审核时将会比过去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据称,过去在财政部审批时,财政部考虑的基本因素主要是产权,也就是资产。而国资委的成立目的就是结束过去“五龙治水”的国资管理体制,其管理思想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将结合资产、人、事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国资委的产权局、企业改革局以及企业改组局都有可能参与股权转让的审批工作,”该负责人称,“众多部门参与审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据悉,目前市场上尚没有第一例由国资委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案例。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审批正在进行,并没有因审批工作的移交而中断。”
有分析人士称,随着国资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证券市场上围绕国有股权转让的资产重组规模将扩大。因为各地国有资产目前所处行业的多为竞争性的行业,也就是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所以,围绕国有股逐步退出的产权交易和重组并购浪潮将有望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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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MBO要规范
个人将可买国有股
据报道,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在谈到市场关注的管理层收购(MBO)时表示,管理层收购有些地方做得还好,有的是变相侵吞国有资产,而问题出在不规范上,没有规范就无法推广。
李荣融指出,国资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与国资监管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实现从条例到法律的转变。
在记者问到未来个人有无可能成为国有股权受让主体时,李荣融作出肯定回答,并认为时间不会太久。他还说,现在个人受让国有股权很多地方已经在进行,只是问题出在不规范,规范后就不怕乱也不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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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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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入市紧锣密鼓,6月2日4家基金公司正式签约
首批获得社保基金管理人资格的6家基金公司正陆续签署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拟定的相关授权协议。据记者了解,仅昨天就有4家基金公司确认已经正式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
按有关规定,基金公司必须先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授权后,也就是说首先得认可社保基金理事会拟定的相关授权协议后,方可得到社保基金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基金公司签署相关授权协议就意味着社保基金入市已经没有任何障碍。
据了解,另2家基金公司也将在近两天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从已得知的信息看,此次社保基金入市的总额度大约有140亿元。
另据知情人士介绍,基金公司正式签约后,社保基金的资金将很快划转到托管银行相关帐户。由于此前基金公司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因此一旦资金到帐,按规定基金公司即可进行运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在投资管理上采用政府直接管理和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现有资金规模,业内人士预计至少将有300亿元左右的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这也就意味着,除上述6家基金管理公司外,其它基金管理公司在今后也有可能获得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还将获得全国社保基金更多的授权额度。
出于理财的需求,全国社保基金一直希望早日进入证券市场。2001年7月,全国社保基金就曾经以特殊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中石化A股。2002年底,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的需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确定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为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为社保基金入市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此次发放相关授权委托协议,预示着全国社保基金大规模入市已经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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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投资5类股票,据称收益目标要求较高
日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6家基金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将很快大规模入市。
据有关方面透露,在这些协议中已明确规定,社保基金不能投资以下五种股票:一是ST股票和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百分之一百的股票;三是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股票;四是流通市值小于三亿元的上市公司股票;五是流通股小于三千万股的上市公司股票。
据央视国际报道,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收益目标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相关受托基金公司表示,因为社保基金可投资品种较多,又不需要募集成本,还是有一定赢利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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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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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以优惠价格向发展中国家出售药品的政策
欧盟部长理事会5月26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一项以优惠价格向发展中国家出售药品的政策,旨在帮助这些国家获得更多的治疗艾滋病、结核病及疟疾等疾病的药物。
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在当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欧盟的这项优惠政策为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以较低廉的价格购买药品提供了重要支持,是在“以实际行动帮助贫穷国家应对公众健康危机”。
拉米介绍说,优惠药物可以包括一些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条件是这类药品的销售价格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只增加15%,或低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出厂价的75%。
拉米还指出,按照新政策,欧盟药品出口商要在欧盟委员会登记其优惠销往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名称,并在药品包装上印制专门标识,以防不法分子在发展中国家低价套购药品后,再到欧盟市场出售以赚取差价。
据悉,享受欧盟优惠药品政策的国家有近80个,其中包括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受艾滋病严重困扰的国家及一些低收入国家。非洲国家占了很大比例,如安哥拉、布隆迪、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乌干达、卢旺达、塞内加尔、几内亚、肯尼亚等。亚洲国家中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巴基斯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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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3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英文名称为:Caprolactam,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2001年12月7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2003年6月6日,商务部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终裁决定。商务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己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5%-28%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5年。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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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修改《争端解决谅解》谈判未能如期完成
近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素帕猜敦促各成员政府寻找完善和阐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谈判务实的方法。
鉴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许多不完善及某些条款解释不明确之处,不少成员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对该协议进行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11月通过的多哈《部长会议宣言》同意就完善和阐明《争端解决谅解》进行谈判。要求谈判以当时所做的工作以及成员补充提出的任何建议为基础,在2003年3月底前就完善和阐明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措施确保谈判的结果尽快生效。但是,有关修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谈判进展缓慢,未能在预定时间完成。
总干事素帕猜强调,在过去的15个月里,在争端解决谅解谈判组主席(匈牙利大使)的领导下,参与谈判的人员做了大量非常艰苦而富有想象力的工作,不要忽视他们为谈判达成完善和阐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所贡献的全部智慧。他仍然相信各成员政府会找到完善和阐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谈判的务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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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行新的标签规定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作出决定,已经实行了20年的欧盟食品标签规定将在2005年被替代。欧洲议会将在夏季休假前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
新的规定主要涉及食品添加成分应如何标明。即目前执行的所谓“25%的规定”将被取消。按照现行法律,最终产品中含量不足25%的部分可以不作标明。另外新条例中还将列出目前认知的可能引起过敏和其他不可忍受情况的添加成分清单。新条例中还将对类似“花生油”的产品要求表明产地。对天然香料也应注明原产地。在欧盟,大约8%的儿童和3%的成人患有食品过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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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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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专设外商投资服务网站
由中国商务部策划建设,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权威信息服务的网站----“中国投资指南”(www.fdi.gov.cn)6月1日投入运行。
“中国投资指南”开辟了中国经济、政策法规、投资动态、投资机会、投资服务、投资顾问、外资统计、外资研究、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查询等主要版块,全面、系统地介绍中国投资环境、吸收外资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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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中外合资药品分销企业获批,9月正式挂牌
据悉,中国首家中外合资药品分销企业--永裕新兴药品公司已经获得商务部批准,拟定于9月正式挂牌。
永裕新兴公司由中国新兴医药科技发展总公司和瑞士裕利集团旗下的裕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2亿元组建,中外方股比为51:49,主要业务是药品的分销和进出口。
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朱长浩副会长介绍,裕利的进入标志着中国对外资开放药品分销领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朱长浩认为,裕利依托强大的药品物流配送体系,独家代理世界药业垄断巨头产品向医院直销的业务模式,将给国内药品流通市场带来冲击。外资的进入最终将带来中国医药流通业中间环节的减少和集中度的提高,竞争的结果对消费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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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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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暂行规定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于日前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长期困扰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中的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问题得到解决。
今后中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保险资金。今年一季度全国保费收入114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2.57亿元,增长32.69%,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6291.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2.3亿元。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特别是对投资企业债券限制较严,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范围,提高投资比例,对保险业而言,有利于保险资金丰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相匹配,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券市场而言,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扩大和比例提高,将进一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这位负责人强调,随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的扩大,投资比例的提高,中国保监会修改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行为、投资比例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评估与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运作,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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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保设资产管理公司获准
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5月份行政审批事项”显示,该会已于上月9日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据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人保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容之一。早些时候人保高层人士透露的消息称,新获批的资产管理公司将隶属于改制后的人保控股公司,为计划今年7月香港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管理资产。
此前的报道称,投资渠道狭窄、基金的亏损让保险公司颇有怨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的现实,让各保险公司蓄谋已久的“单干”冲动愈加强烈,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管理庞大的保险资金正被提上议事日程。
业内人士认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之一,此举预示着庞大的保险资金向直接进入股市的方向又迈出了一大步。而保险业内猜测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指,公司的资金运用须达到一定规模,约在100亿元以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和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等。
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5799亿元,比上年增长56.6%,但是行业平均收益率则仅为3.14%,比2001年度的4.3%下降了一个多百分点。
除此次获批的人保外,新华人寿已向保监会递交了申请报告,准备将目前的资产管理中心升格成立独立法人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也在加紧准备材料。
分析认为,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比较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跻身于当今世界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采取此模式运作保险资金。
监管机构对此也表示认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已在此前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
中保监于5月尚批淮多项事项,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权转让;美国恒福保险集团撤销厦门代表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调整分支机构设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调整分支机构设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筹建信阳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民生人寿保险筹建北京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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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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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加快退税进度以促进外贸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积极化解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
据经济日报报道,通知特别强调,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截至4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234.95亿元,占国家税务总局已分配下达计划的90.36%。出口退税款的及时退付,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通知还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中国外贸出口的影响;要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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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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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施行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27号令,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人士指出,这是中国互联网文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2002年3月,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部根据中央的授权,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化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并根据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与否由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规定》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还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规定》还根据中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做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没有在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做限制,力图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
《规定》要求,该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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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颁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规范进网试用批文的审批、发放、管理程序,确保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产部制定了《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三)相关标准情况。
而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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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第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另外,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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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券商明年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国内非上市证券公司将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日前,财政部就此发出通知,鼓励非上市证券公司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据了解,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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