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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宣布恢复新股发行
中国证监会14日宣布自即日起恢复新股发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将随之施行。2005年第一只新发行的股票将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中国证监会自2004年8月30日发布股票询价相关征求意见稿后,就停止了新股发行,至今已经有半年多的时间。自2005年开始,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已正式实施,经过两周多时间的筹备,恢复新股发行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计划,在今年春节前,证监会将安排两家公司按照询价制度进行新股发行。除华电国际公司外,另一家要发行的公司正在进行相关安排。
据介绍,华电国际将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其招股意向书在1月17日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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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期货业开放港资门户
据悉,国务院已经批准香港的期货经纪公司投资内地的期货经纪公司,投资比例达可49%。
在中国的金融领域中,期货是与国际市场接触最频繁的一个行业,铜、大豆、天然橡胶等都是国际贸易最活跃的商品,中国铝业以及江西铜业等国内公司也屡屡在国际期货市场上施展拳脚。
但期货却是中国与国际市场隔离最严重的一个行业。金融领域中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已经有了国际资本的参与,唯独期货公司对外资仍然禁足。
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版中,期货公司是金融保险业中唯一一个外资不能进入的领域。
1月13日,证监会期货处人士证实了上述消息:“我们正在研究具体细节,实施的时间肯定在2005年,(投资者)不会等很长时间。”
该人士称,香港公司可以入股中国期货公司,属于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一部分。CEPA框架下,香港公司将被视作国内公司而被允许参股。
对于参股的具体标准,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与先前香港银行按照CEPA条款进入内地的标准相比,参股期货可能有不太相同的标准。总之,“各有各的特点吧”。
但对香港以外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期货市场,前述证监会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准备放开,“特别是中航油事件发生后,(开放)需要更加谨慎”。该人士称,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期货尚未涉及,什么时候开放,还没有时间表。对于业界流传甚广的荷兰银行和银河证券合作设立合资期货公司一事,该人士表示,证监会根本不曾收到过申报材料,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也不会批准。
然而,业内人士都认为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已经不可遏制。花旗、汇丰等几十家外资机构已先后获得了在中国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资格,尽管获准进行的交易仅限于在金融方面向一些机构提供衍生品,属于场外市场范围。但是,在国际市场上,场外交易规模一般要大于场内交易,且期货是金融衍生品中最重要的一个产品。这等于说,中国在场外市场上已经向外资开放了。
严格意义上,场内市场上的期货交易,由于期货公司的股权已经准备向香港开放,目前,境外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在国内设立三资企业进入,他们只需要在香港注册一家期货公司,就可以绕道进入中国内地。据银河证券一位内部人士称,此前荷兰银行欲与银河证券合作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即是准备采取此种方式。
当然,证监会也可能会对香港期货公司的经营年限做出最低要求,但其他国家的机构同样可以通过收购香港公司一途进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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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加强对欠税外籍人士处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披露,中国2004年全国入库税款25718亿元,比上年增长25.7%。这一数字远远大于去年中国GDP约9%的增长率。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会后透露,今年,国家将加强对外籍和港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后,已入库补缴税款7个亿。
去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这一通知被外界认为实际上是一纸“税收特赦令”,因为通知规定按期申报欠缴税款的外籍人士将免于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总局已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外籍及港澳人员对以往年度在内地欠缴的税收如果予以补税,而且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入库的,只加收滞纳金,不予以处罚。这个政策出台后,很多在内地的外籍和港澳个人都积极补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统计,目前已补税额超过7个亿。现在补缴期限已过,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要对这项政策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而且对不依法补税的个人进行处罚。有媒体认为,王力副局长的这番话其实表明,国家税务总局从今年开始对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外籍及港澳人士将不再赦免。据有关专家保守估计,目前中国每年涉及海外人士的税收流失巨大,达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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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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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1月19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工作会议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今天发布《发审委2005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公告》,定于1月19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和广东雷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B股。
参会的发审委委员为:程建、吴晓东、王立华、罗玉成、马季华、贾小梁、王珠林。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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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要报批
国务院日前转发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规范国企债转股行为。《意见》规定,转让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须报财政部批准。
《意见》指出,具备债转股条件、国务院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原则上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公司注册,对2004年6月30日后批准债转股协议和方案的,包括部分新增项目,应在国务院批准后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即自动停止实施债转股。对已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推荐实施债转股580户企业名单,但由于情况变化,已不具备债转股条件的,不再实施债转股,并自原停息日起恢复计息,严防逃废债务。
《意见》规定,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可按商业原则向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公开转让,其中,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报财政部批准。资产公司向债转股新公司原国有出资人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的,须按现行规定进行评估。对收购方通过银行融资方式解决收购股权资金来源的,银行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规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意见》明确提出,债转股新公司股东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和完善公司治理,并按持有的资本额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应的权益。原国有出资人与债转股新公司之间应实行机构、人员、业务和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项经济往来活动应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债转股新公司提供咨询、顾问、资产或项目评估及其他服务时应照商业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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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股份置换有新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主办券商做好尽职调查
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的公司,主办券商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做好尽职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会计政策稳健性、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
这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日臆公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要求的。该《指引》还规定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并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项目小组将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指引》详细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内容,并规定项目小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公司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等九方面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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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指南》明确,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券商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应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证券公司应及时将该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资产予以变现,并委托托管人注销账户。
《指南》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采用前种模式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后种模式的,托管人应获得相应的结算业务准入资格。
《指南》还规定,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结算参与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均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将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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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重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日前,香港财经事务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表公开咨询文件,提议对上市公司法规进行修改,将重要的上市要求纳入法规、加强证监会权力。
根据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对《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的修改还将赋予证监会权力,使之可对上市公司及董事披露误导信息时,按违规严重性直接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制裁措施,而不用每次将个案转交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从而提升执法效率。
如果法规得以修改,在公司年报中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的在港上市公司和企业董事可能面临长达10年监禁和高达1000万港元(合130万美元)罚款。
此前香港证监会曾要求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问题上承担更大的责任,为此香港政府去年将上市规则法条化。日前公布的上述提议把年报中不完整或虚假会计披露等市场不正当行为,提到与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其它犯罪行为同等的高度。而现行规则中,与财务报告和其它定期报告披露相关的不法行为,以及与价格敏感信息、关联交易的披露等相关不法行为仅仅会受到交易所的谴责。
对于那些对信息披露和其它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企业、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香港证监会还将有权施加直接民事处罚措施,如谴责和发布取消相关资格的命令,并处以高达500万港元的罚金等。另外,那些被发现违反了上市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民事处罚,甚至可能是入狱和罚款的刑事处罚。
香港联交所将继续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执行上市规则,而香港证监会将保持其执法者的角色。尽管香港证监会表示,对当前监管制度的修正“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也不会增加目前上市公司的管理上的负担。但它提议,要求那些进行须予公布交易的公司披露交易对象和其最终权益所有者。目前各公司仅需告诉股东它们正在进行谈判。
据了解,香港财经事务局的意见咨询期为两个月,到3月7日为止。而证监会的咨询则到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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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批准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公布,日前外汇局已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17.5亿美元。
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
去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并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等;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监控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中国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将产生深远影响。
截至去年10月底,中国保险业外汇资金已超过100亿美元。这主要来源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三家公司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此外,还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吸收的外资股份以及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
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前不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品种为债券,其中主要包括香港政府债券、中国政府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国家政府债券。他说,随着保险公司对海外金融市场的熟悉、投资管理经验的丰富以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保监会将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保险外汇资金海外投资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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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已达116家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截至1月14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总数达到116家。
2004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中国按照承诺在昆明、北京、厦门三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提前一年在西安、沈阳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使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进一步扩大,达到18个城市。外资银行对银监会实施的上述开放措施做出了积极反应。
自2004年12月1日以来,银监会陆续收到以上城市的14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家外资法人机构总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其中北京10家,厦门4家,西安1家。
银监会依照法规对以上申请进行了快速审理。截至目前,已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厦门分行、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和厦门分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厦门分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家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使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总数达到116家。
银监会正在加紧审理其他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使符合法规要求的机构早日开办人民币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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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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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活动
交通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采用独资形式(包括并购形式)在中国境内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
在中国境内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齐满1年的,允许其申请从事上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和经营粤港或粤港客运“直通车”业务的非专营公共汽车(巴士)公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自治区)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香港或澳门与九省之间的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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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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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规范电力产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办法》对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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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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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表示:国企改制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李毅中14日说,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改制方式单一,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出售方式;
- 二是改制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李毅中说,去年国资委对21个省份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了调研督查。从调研督查情况看,概括而言有三个不一样:-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和以后不一样,三中全会后各方面思想统一,改革思路开阔了;
- 地方国资委成立前后不一样,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成立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经营责任进一步落实;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后不一样,发布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交易程序明确,方式规范,不规范现象大为减少。
但他同时表示,通过去年的调研督查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的环节上仍存在不规范现象;
- 一些企业管理层收购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反映强烈;
- 有些地方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不高,没有实行竞价交易;
- 对改制后的企业跟踪指导监督不够,有些企业缺乏新的增长点。
他要求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从出资人角度高度关注依然存在的这些问题,属于违规违章的,要自查自纠,属于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制止,属于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切实担负起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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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反垄断立法情况
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了反垄断立法的有关情况。 该负责人指出,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组建商务部,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负责“起草、拟定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商务部成立以来,认真按照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抓紧起草《反垄断法》,依据《立法法》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均一致认为应当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4年3月,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
为配合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反垄断立法审议工作,商务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反垄断法(送审稿)》的意见进行了分类汇总,归纳了反垄断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并于2004年8月召开了反垄断立法专家论证会,认真研究了反垄断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了《专家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另外,2004年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考察了欧盟、美国、挪威、日本、墨西哥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情况,并撰写考察报告,提出了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建议。
为履行好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职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及调查等相关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做好《反垄断法》的审议工作,争取其尽快出台,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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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评估准则,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前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这是继2004年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之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的又一重要步骤。
中评协有关负责人称,企业价值评估是当今国际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领域之一,在评估理念和技术思路上与传统的资产评估有较大的不同。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各界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也呈迅速上升趋势。而目前在中国评估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资产评估思路的影响,在评估企业时往往采用成本法,以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方式对企业整体价值发表意见。这种做法不利于对企业价值进行全面合理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健康发展和评估行业中介作用的有效发挥,无法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对评估行业的要求。
此次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立足中国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务的成果,分别从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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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等三领域
建设部和铁道部决定在设计、施工、监理领域开放铁路建设市场。
近期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三大领域。其中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路基、桥梁、隧道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煤炭(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隧道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部分站前和站后的设计工作。
在施工领域,具有公路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土建工程施工;具有水利水电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路基、隧道施工;具有矿山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隧道施工。
从事过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土建工程监理;从事过大型矿井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隧道工程监理;从事过城市轨道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工程监理。
本次准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具有公路、煤炭、冶金和市政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按铁路甲级设计资质参与勘察设计投标;具有公路、水利水电、矿山特级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按铁路施工特级资质参与铁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投标;具有公路矿山(井工矿工程)、城市轨道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按铁路监理甲级参与铁路监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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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放宽办航空运输准入条件,民企能办航空公司
民航总局13日对外发布了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1月15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今后不论民企还是外企,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老百姓将来乘飞机出行将有更多的航空公司和航班进行选择,并有可能享受到更多的低价机票。
新规章对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适用相同的条件,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作限制。
新规章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具备的条件有: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且符合要求的民用飞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法人代表为中国籍。但是,为防止垄断,不允许民用机场等与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违规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民航总局将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并进行监督。
据了解,2004年民航总局已批准筹建5家航空公司,分别是:翡翠国际货运、鹰联航空、华夏航空、春秋航空、奥凯航空。其中鹰联等公司虽然还未投入运营,但已开始从东航、海航等企业“挖”走优秀的飞行员,并表示将力压成本,以低票价吸引消费者,与目前存在的各大航空公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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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颁布首部规范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规章
据国家电监会网站消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通过,电监会主席柴松岳日前签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是电监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市场发育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监会提高监管能力,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开展电力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管理工作由电监会负责。根据市场需要,电监会决定将发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先行开展。
“管理办法”共8章45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目的、管理体制、分类与分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同时,为规范管理,方便申请人进行资料填报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资质中心还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明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两个配套文件,对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证明材料的格式、填写要求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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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三项会计制度开始实施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简明读本。该制度在资产减产准备、长期投资的核算、借款费用的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会计报表等方面作了删改、简化,主要侧重于基本业务的处理。目前,经营规模较小的、并且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均被视为小企业。具体而言,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首先必须是经《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的小型企业,而且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此外,《小企业会计制度》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小企业进行审计的标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 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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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检疫与国际接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1月10日公布2004年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办法》要求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办法》规定: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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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3月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个条例。《条例》共分四十八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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