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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批准瑞银、野村首批QFII资格
中国证监会5月26日宣布,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两家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这是QFII制度实施以来,经批准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首批境外机构。
业界专家指出,此举意味着完成系列准入程序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同时证实,其它境外机构QFII资格申请材料正在审理中。
尽管还没有上述两家机构投资额度的正式消息,但熟悉QFII的一些人士分析认为,首批资金带有尝试性,估计不会太多。
另据透露,从申请情况看,外国机构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浓厚兴趣,已递交申请正在排队等待批准的境外机构还有近10家,其中许多是所在国家的顶尖大投行。继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之后,预计符合条件的机构将陆续得到批准。
据了解,已获批QFII资格的这两家机构将得到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它们还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合格投资者应在领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
目前可以为QFII托管资产的境内商业银行有10家,它们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按规定,获QFII资格的机构应选择具备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境内证券交易活动,且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至于具体选定哪家证券公司,要由合格投资者与券商进行双向选择。
此外,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目前可申请成为QFII资格的机构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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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开展部分业务的审批,调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及银监会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中国法律信息网银监会29日公布《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并将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决定,中国银监会将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审批;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的备案;取消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备案。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也将调整。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有效,就无须重新进行核准;取消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对其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调整,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并颁发营业许可证;各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局审批。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现有方式和程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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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显示:股份制正成为中国公司所有制主要形式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显示,股份制正在成为中国公司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资料显示,1997至2001年五年间,中国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7.2万家发展到近30万家,增长了3.2倍,年均增长33.1%;从业人员从643.7万人增加到2746.6万人,增长了3.3倍,年均增长33.7%;资本金从4868亿元增加到28607亿元,增长了4.9倍,年均增长42.5%;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从8311亿元增加到56733亿元,增长了5.8倍,年均增长46.8%。
而产业分布走向以第三产业为主。1996年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股份制企业占全部股份制企业的一半。1997-2001年五年间,股份制企业逐步向第三产业进军,2001年末从事第三产业的股份制企业占全部股份制企业的65.3%,比1996年提高20.2个百分点。其中: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从2万家增加到10.4万家,年均增长38.5%;社会服务业企业从0.45万家增加到4.2万家,年均增长56.7%;房地产业企业从0.2万家增加到2.2万家,年均增长55.6%。
资料也显示,东部地区发展显著。2001年末,中国东部地区拥有股份制企业20.5万家,占全国的68.4%,比1996年增加16.9万家,年均增长41.8%,比全国平均增长速度高8.7个百分点。其中北京、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合计拥有股份制企业14.3万家,占全国的47.8%。中部地区拥有股份制企业5.2万家,占全国的17.4%,比1996年增加3万家,年均增长19%,比东部地区增长低22.8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拥有股份制企业4.3万家,占全国的14.2%,比1996年增加2.9万家,年均增长24.6%,比东部地区增长低17.2个百分点。上述结果表明,东部地区在股份制企业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企业数虽然也保持了年均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增长,但与东部地区相比发展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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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颁布 期货从业人员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这是中国期货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这项国内期货业第一部行业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投资者、内幕交易、协助或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此外,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还应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和保守秘密。
《准则》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严禁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严禁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严禁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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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兴业获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业务
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日前被授予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至此,已有8家券商获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业务。
广发证券和兴业证券是在完成代办股份转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经证券业协会对其报送的资格申请文件复核后得到批准的。证券业协会昨日就此专门发出公告。
原有的6家主办券商分别是:国信证券、大鹏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去年12月,证券业协会曾发布通知称,将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从符合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选取2001年度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请人,给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据此推测,今后还将陆续批准4家证券公司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根据去年底颁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主办券商业务范围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其中,主办业务包括:对拟推荐在系统挂牌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在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如办理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股份转让方式等。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风险等。
代办业务包括: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等。
券商申请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应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且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
此外,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
协会规定,该项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协会还将建立对主办券商的考核制度,对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连续记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据记录和检查结果评定主办券商信誉等级,评级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2001年6月29日正式启动以来,发展步伐逐步加快,一个统一集中披露代办股份转让信息的技术平台已在今年3月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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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就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答问
中国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制定这个《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02年初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调整。之后,根据国务院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人民银行先后于2002年和2003年初分两批取消了银行部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大多数新业务的审批、备案事项。尽管采取了这些改进措施,但是,现行银行市场准入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这次银行业监管体制调整后,监管力量更集中更专业,所以有必要也有可能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加以调整,满足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问:根据《决定》调整后,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以前的做法,如果一家银行设立分行,首先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筹建申请,经初审后报上级银监局审核,再报银监会审批。开业申请也必须经过同样的程序,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颁发,整个审批程序重复繁杂。《决定》简化了这些审批程序,即明确筹建申请及审核、开业核准和许可证颁发均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另外,对银行设立支行级机构的审批程序也作了相应调整。这些调整大大简化了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基本实现属地化管理,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节约了银行成本。
问:为什么要取消对银行部分新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答:《决定》取消了对中外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审批或备案。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提高银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支持银行业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放开部分新业务的审批并不意味着银监会放弃对银行开办新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这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都是市场需求大、银行业能普遍开展、风险能有效控制的业务。凡是按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业务,银监会仍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根据《决定》,各银行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这个规定是否不仅限于这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
答:是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一级法人审批原则。对银行增开新业务,银监会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原则并视业务性质予以审批或备案,其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增开相关业务。增开新业务只需在开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即可。这就改变了以前银行分支机构只能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接获回执后才能开办业务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一方面减少了行政许可环节,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也赋予商业银行开办业务的自主性,加强了银行内部授权管理的责任。
问:《决定》放宽了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机构内部平行调动时任职资格审查的限制。这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答: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家机构内同级平行调动,若已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就表明已经具备担任拟任职务的能力。《决定》将以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平行调动时任职资格的备案要求改为事后书面报告,同时将提交离任稽核报告的时间明确为离任后一个月内,提高了灵活性,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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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康谈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的法规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建议;审批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和它的分支机构的势力变更、宗旨和业务的范围;对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中国银监会内设15个职能部门,并且将在省市自治区设立银监局,在地州市设立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地区,在县(县级市)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当前工作重点:第一,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各类银行实现“双降”。什么叫“双降”呢?就是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贷款余额同步、同时下降;第二,大力推进国有资商银行的改革;第三,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工作;第四,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化的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在经济改革和建设小康社会当中的作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权平均26.12%,到今年1季度,也就是3月底,这个数字已经下降了1.99个百分点,也就是下降到24.13%。比上一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下降了271亿元。去年不良贷款的余额比前年下降了700多亿,每年余额下降700多亿到800亿元的幅度。我想今年银监会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下降的指标任务是三个百分点到四个百分点,余额下降也是700亿到800亿。
银监会的监管规模和范围具体情况如下:现在银监会所监管的银行业的总资产在去年年底达26.45万亿人民币,占全经营资产的85%。监管的对象是四大国有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监管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0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449家正在营运中的城市信用社和35500家农村信用社;监管邮政储蓄银行;监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外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代表处;监管全国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监管这些机构在海外所设的附属机构和分行;监管他们在境外设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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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餐饮旅店等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5月27日,商务部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开拓市场、扩大内需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确保生活必需品和消毒防疫用品市场供应的同时,积极开拓城乡市场,对餐饮业、旅店业等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帮助部分受影响特别严重的行业,克服困难,减少损失,保持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商业服务业的市场调控能力、开拓能力、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努力消除非典造成的负面影响。认真分析研究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定市场,稳定消费者信心,改善消费环境,不断拓宽消费领域,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努力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持续增长。指导企业调整经营结构,满足防治非典形势下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需求。建立互利合作、长期稳定的工商关系、农商关系、商商关系,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商品供应链体系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督导商业服务业企业营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稳定发展企业间电子商务,大力推广消费者网上购买、预约服务等新型消费方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保证农村市场供应,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力度,创造安全畅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狠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大要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缺斤短两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各种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销往农村商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检测,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严禁以防治非典为借口,妨碍货物流通。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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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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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8类产品取消进境检疫审批
6月1日起,8类产品将无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口产品可直接运抵口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分析,确定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等8类植物产品进口前已经加工处理,其携带有害生物风险较低。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取消这8类植物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有关企业在进口上述8类植物产品前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在产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据悉,为保护中国人民健康及生态安全,向中国输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必须先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否则不允许进口。
取消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的8类植物产品为(数字为海关商品代码):玉米淀粉(11081200)、马铃薯淀粉(11081300)、木薯淀粉(11081400)及其他淀粉(11081900)、变性及改性淀粉(35051000)(包括马铃薯、甘薯、木薯、玉米的变性淀粉、改性淀粉)、冷冻马铃薯条(20041000)(包括冷冻马铃薯球、冷冻马铃薯饼、冷冻马铃薯坯、冷冻油炸马铃薯条)、陶瓷土粉(25070000)、植物生长营养液(31010090)(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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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三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正常情况下将于2004年5月3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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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国有股转让问题解决尚需时日
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广大投资者关心的国有股减持问题表示了积极态度。他认为,通过减持国有股权来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减持、流通需要有环境、需要有条件,同时,还要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他表示,这样的办法肯定会找到,不要着急。
那么,李荣融的这一积极表态,是否意味着国资委能解开困扰市场已久的国有股转让死结呢?为此,记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采访。接受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就目前而言,国有股转让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
利益争执过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使国资委成立了,它也不能解决国有股转让死结问题。因为国资委只是临时将目前分散在原计委、经贸委、财政部、企业工委、人事部的管理权限,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重新启动国有股、法人股全流通方案前,估计要首先对国有资产进行两级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国有资产产权。
刘小玄告诉记者,从本质上说,国有股减持是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重新分配。不管是财政部提出的方案还是市场中各种民间方案,都是围绕这一主体设计的。围绕着国有股减持的种种争论,其实就是利益之争。
刘小玄指出,全流通究竟会给市场带来多大冲击,埋下多少隐患,市场各方都心中没底,现在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国有股减持不是,停止减持也不是;国有股、法人股向非国有企业转让不是,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转让也不是。在减与不减,全流通与不流通的争论中,国有股的疙瘩越结越紧。
刘小玄说,要想解决国有股转让死结问题,国资委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她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对国有股转让理论要先进行研究,不能老是摸着石头过河,要把理论研究到位,再把其转变成政策,国有股转让才能步入正轨。
随后,记者分别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世界银行专家张春霖、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易宪容、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黄金老博士进行了电话采访。
在谈到国有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时,他们一致认为在转让中必然涉及价格问题。
专家们认为,在近期,如若国有股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或者全部流通,这场博弈将主要在国有股和?股股东之间展开,?股股东可能通过市场制约国有股股东,即通过市值的下跌,使国有或公众公司的资产受到损失,包括证券公司自营、委托理财、各类基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国有企业证券投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违规流入股市的资金。
为此,专家们指出,国资委解决国有股转让死结还需要时间。
所有者到位是前提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尹中余和屈朝对国有股权转让颇有研究,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资委解决国有股转让死结还需观望。
尹中余认为,国资委成立以后,国有股的转让进度有望进一步加快。成立国资委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是理顺国资管理体系,从而加快国有资本的退出。但他预计不会出现显著变化,因为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尚未出现明显变化。这种变化可能要等到地方国资委的成立。他认为,国有股的转让还是以协议为主,这一点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变化。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矛盾太大,短期内难以找到妥当的办法。
屈朝指出,除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减持以外,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定价一直是个难题。从根本上说,定价难题是所有者缺位的具体表现,国资委的建立有助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在问题解决之前,估计短期内还是参考净资产比较有操作性。
尹中余和屈朝预计,为加快国有股转让,国资委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下放审批权力。但值得疑问的是,国资委是否有足够的动力来加快国有股减持,毕竟国有股的审批是存在风险的,何况这还意味着管理权限的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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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
财政部日前规定,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这则《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该规定还要求,企业如以应收债权为基础进行上述各类出售、融资等业务,应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具体包括:(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二)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三)以应收债权为基础取得的质押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四)作为销售确认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五)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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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企准入条件放宽,鼓励民营资本投资
经过半年多时间调研起草,深圳市昨天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其内容包括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放宽企业准入条件、支持民企做大做强、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支持、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等共35条。
《意见》全面为民企发展松绑,规定: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均可尝试引进民间投资。
企业准入条件也大大放宽。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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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调查:民企参与国企改组有四种主要形式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称,自一九九七年以来各级工商联组织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参与再就业工程,非公经济已成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从各地工商联调查的情况看,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组改造主要有兼并收购、投资参股、委托经营和租赁四种形式。
——兼并收购。这种形式多为资金比较雄厚、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所采用。民营企业通过产权联合,获得更多更大对生产要素的支配权,发挥自己在市场、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灵活高效的机制与国企嫁接,使其人才、场地、厂房、设备、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民营企业也实现了低成本扩张。
——投资参股。这是民营企业开始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实行投资多元化战略采取的一种形式。已有一批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均瑶集团参股武汉航空和宜昌机场;江苏中大集团从参股开始,最终控股中威客车厂,进而由生产汽车烤漆房进入整车制造行业;河北新奥集团投资参股多个城市的燃气企业,成为中国燃气行业的民营龙头企业。
——委托经营。这种形式指国有企业通过契约将资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能力且能承担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偿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国有企业来说,转换了机制,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民营企业来说,这种形式投资少、风险小,利用国有企业的平台实现了企业扩张。北京物美集团从一九九七年托管第一家国有商场开始,现在仅北京一地就托管了十家国有商业企业,旗下经营店铺一百七十四家。
——租赁。中小型民营企业租赁国企闲置的厂房、设备,盘活国有资产,发挥生产效益,这在民营经济实力相对不强的地区,是一种比较现实和有效的形式。在云南省,民企以这种形式参与国企改组改造的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三。
谢伯阳称,特别是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以后,许多民营企业抓住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机遇,积极参与国企改组改造,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企业职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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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5月12日从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本月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我市将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资助金额达30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要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而且还要同时具备一定的“硬”性条件,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等。
按照《规定》,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政府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额为其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为3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为入孵企业人员办理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出国赴港澳等手续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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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发布《银行外币卡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鼓励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特点,发布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行外币卡作为一种安全、快捷、便于跨境使用的支付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银行的业务拓展重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欢迎。银行外币卡的发展,既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拓宽银行业务范围,也有利于减少外币现钞交易,有效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因此,积极鼓励和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始终是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中国银行外币卡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为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二是自身发行外币卡(简称境内卡),办理相关业务。为顺应、鼓励并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遵循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制定了《通知》,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规范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境内卡使用、境内卡的还款、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和外币卡交易统计等内容。
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卡收单业务,《通知》规定了持境外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重点规范了持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的外汇管理政策,尤其是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确定了境内卡透支还款的管理原则,建立了境内卡的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此外,明确了关于外币卡交易的统计规定,要求有关收单和发卡金融机构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通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银行卡管理中有关外币卡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有助于完善中国的银行卡管理,对促进银行外币卡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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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日前,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实施。该办法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分别从审批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和其他事项等六个方面规范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
该《办法》规定,共有七类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该《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根据这一规定,凡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在初审通过后,都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逐级上报至国家海洋局。
该《办法》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的申请程序做出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该《办法》是今年继国务院批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之后又一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配套制度建设,为海洋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海项目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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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6月1日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之“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强调“在中国驰名”。根据属地原则,驰名商标须在受保护的国家驰名,新规定增加了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规定,对“相关公众”也做了明确定义。
取消了请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基于商标权独立的原则,对一般商标而言,在一些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未进行注册的国家不受保护。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源于《巴黎公约》和TRIPS,主要是对实施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种不同商标制度的协调。即驰名商标不局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要得到驰名商标制度的保护。新规定实行了与WTO、TRIPS一致的规则。
进一步体现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任务是对驰名商标受到被他人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等侵害时给予救济。这种救济的前提是有商标纠纷发生,主管机关对纠纷予以立案,有“案”放矢地在个案中体现保护。“个案”不是“数量”用语,不是针对“批量”而言,而是指脱离开具体的商标纠纷案件,“驰名商标”的认定就无从提起,驰名商标只在具体商标纠纷案件的解决上有意义。
有关驰名商标的效力问题。原暂行规定中有“经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此三年的有效期着重考虑保护程序的简便和效率,而忽视了个案情况的特殊性和事物的发展变化。因此新规定中规定,曾经被中国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当事人再次要求保护时,可以提供中国有关机关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驰名不持异议,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案机关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处理。
有关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包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明确规定了有关程序。确定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可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为了准确、公平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各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中国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地规定了注册、评审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涉及的有关程序。而在商标管理工作中,由于案件受理机关和认定机关不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相关程序,为此,新规定增加了商标管理工作中的申请认定程序,其中对申请的形式、提交的材料、提交的部门及各级管理机关审查的期限等都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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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修改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在方便了国内商标所有人和持有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基础上,更加便利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中的其他成员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于1989年10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为了实施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曾于1996年5月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重新制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国家基础注册和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首先在其原属国获得商标的国内注册,或者首先在其原属国获得商标的国内注册或提出了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旧的办法除了规定这两个条件外,还允许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可以基于商标的初步审定,这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不相符的,故删除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础的初步审定的规定。
该办法还规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转让、删减等事宜可以由商标所有人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而改变了旧办法中有关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转让、删减事宜,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的规定。
该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请求。
中国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部门规章规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及其他证明文件。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局仅向被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局寄送领土延伸申请书一份。根据这种情况,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就此事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请求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人应当在其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在国际局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代理组织向我商标局交送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及其他证明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将上述声明在该组织的有关出版物上刊发,公示于众。
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不再确认依职权的驳回”、“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异议”、“申请出具保护证明”等条款。关于“一并转让”及其司法审查和“删减”及其司法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放弃等内容修改后的办法也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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