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反垄断法揭示竞争力评估程序
九月二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二零一一年第五十五号,“规定”),以便更清晰评估企业集中对竞争影响的应考虑因素。九月五日,十四条新规定生效。
规则的四项变化可被认为是主要或重要的改变:
1.规则阐明了商务部在评估企业集中对竞争影响时采用的基本方法
第四条阐述,商务部的竞争分析将包含,一个企业集中是否会加强或创造潜能、可能,并激励单一经营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评估。当事方不直接或潜在的在同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商务部将评估企业集中对上游/下游或邻近市场产生的影响。
2.规则概述了评估合并方是否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有关元素
新规定第五条规定了评估合并方 “市场控制力”的有关因素。这些包括市场份额、可持续性的产品或服务、有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的采购市场、非合并方生产能力及合并方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
3.规则确定市场集中水平一般可以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赫芬达尔指数)及集中度指数(集中指数)衡量
赫芬达尔指数和集中指数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管辖区。这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与欧美反垄断方法相似的肯定。但是,不同于欧美系统,商务部没有规定任何利用赫芬达尔指数和集中指数的竞争评估的测评标准。
4.规则明确规定(没有提供任何细节)公共利益、经济效率、破产辩护、反补贴买方力量作为额外的因素,商务部将在审查过程中考虑
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和市场集中水平是商务部在其评估中将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在阐明的规则中,确立“市场控制力”相比“市场支配地位”有着较低门槛。
虽然这已是向进一步透明化迈进,但是暂行规定中包含的新信息依然缺乏细节。
来源:Mon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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