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December 2003 No 35
 



证监会改革发审委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1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审委工作细则12月12日起施行

新的发审委将按照透明的十道工作程序进行股票的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12月11日就此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细则自12月11日起实施。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更正财务信息须加强披露

上市公司更正其财务信息后,须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中国证监会日前制订颁布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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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改革发审委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1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做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思想是全力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与原先的条例相比,《暂行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中国证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开始着手组建新一届发审委。新一届发审委共设25名委员,其中证监会有5名委员,会外委员20名。

  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还将发布发审委工作细则,就发审委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发审委会议的规程、发审委会议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发审委会议纪律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建立保荐制度的工作,相关文件将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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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工作细则12月12日起施行


  新的发审委将按照透明的十道工作程序进行股票的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12月11日就此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细则自12月11日起实施。

  对发审会前的工作规程,细则规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在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报送审核材料时间先后确定。

  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对12月11日发布的《发审委暂行办法》中涉及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也在暂行办法中出现的“会后事项发审会”,细则明确,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发行人完整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且不设暂缓表决;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1次。

  按照细则规定,委员任期届满,证监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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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更正财务信息须加强披露


  上市公司更正其财务信息后,须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中国证监会日前制订颁布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文件所指的“更正财务信息”,适用于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以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情况。

  文件要求,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审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证监会要求,如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在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报。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则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此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更正,则要披露更正后本年度受到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则应披露更正后的受此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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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酝酿港人开户买A股,港资券商望入内地


  日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会见香港证券界访京团时表示,除欢迎香港券商到内地设立办事处以外,还考虑通过《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进一步放宽香港业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也会降低到内地从事证券业务的申请资格,甚至允许以独资形式进入内地。

  尚福林还表示,证监会十分支持QDII,但由于涉及太多风险及外汇政策的问题,并非个别监管机构或部门可以独立推动的。

  他说,目前全国个人储蓄存款总额接近10万亿人民币,加上内地居民对国债需求强烈,反映出了市场对资金出路以及投资渠道非常渴求。11月2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香港和内地将互相承认对方期货和证券业专业资格。此项政策的推出被认为有助于香港专业人士更快取得内地的执业资格和开拓内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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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改革大盘股发行时公开市场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指出,今后可考虑改革在大盘股发行时期货币市场给予流动性支持的做法,以避免货币市场的短期风险。周小川还建议,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要研究如何发展机构投资者。

  在谈到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时,周小川说,一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时候,市场可能一时不知怎么去分析它。央行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用存款准备金率这样的政策工具了,提高一个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有助于资金流动性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比较公开的信号。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了货币市场的短期利率,可能是因为市场最开始的反应不够理性,之后看明白了,利率走势又有了新的变化。

  周小川指出,我国目前形成了在新股发行时冻结资金的做法,大盘股的发行历来会对整个货币市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这些年来央行都会在大盘股发行时期给予一定的流动性支持,这是一个很特殊的做法,从长远看可考虑改革这种做法,因为做不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造成大的短期风险。

  周小川还说,我们在观察整个货币市场的流动性时,要考虑到大盘股发行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中央银行货币市场对冲力度的影响。央行并不愿意总是在市场利率非常高的时机加大对冲操作力度,因为这样成本较高。

  评价2003年的货币政策,周小川说,央行今年出台的政策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是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主要运用国债回购、拆借和央行票据来回收市场中过量的流动性。在这方面的操作力度可能比提高一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真正实现的力度要大得多。

  周小川表示,央行要密切关注宏观指标的变化,以便做出及时和明确的判断,为明年的货币政策做好准备。

  在谈到如何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时,周小川指出,要研究好公司债的市场定位问题。发达国家公司债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家庭或个人投资者占比较低。而在我国这样的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中,由于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的不足,机构投资者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公司债的发债对象可能会更加偏重家庭和个人投资者。这样投资者对发债企业的偿付能力要求会比较高,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就会慢下来;另一方面如果评级和国际接轨的话,我国许多大中型企业尚处于改革进程中,无论从公司治理还是从内部控制上都满足不了发债条件。找担保理论上是商业化的做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造成一定风险。周小川建议,发展公司债还要研究如何发展机构投资者,一些金融衍生产品推出时要考虑机构投资者是否适应这种产品。此外,发展公司债还需要配套的整体金融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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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入市规则正在制定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权威人士透露,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一直在推动企业年金进入证券市场,证监会也积极配合,正在制定一个有关企业年金入市管理、运作的规则。他还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公司股权变动、托管人准入资格、基金费率结构等问题阐述了看法。

  在谈及货币市场基金问题时,这位权威人士称,证监会和各家基金公司在申报产品过程中,已就此类基金如何设计、运作和监管有了相当的互动。目前所有申报的此类基金,基本都在一个框架内,名字中也都没有“货币市场”四个字,证监会也已为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只是没有公开。

  他认为,现在基金业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股权调整。基金公司的股权调整,是一个正常的市场化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这也是股东会、董事会权利范围内的事。证监会一方面按照规定,对正常的、符合法规的股权转让予以核准,另一方面要求新入主的大股东阐明其入主基金公司的目的、想法、发展战略,严格审核管理层更换的申请,对拟进入管理层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

  他指出,内地基金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难免对托管人的资本金要求提出较高的要求。他认为,目前只有8家银行有托管资格的现象,不能简单理解为垄断,而只是反映了这一资质较高的准入要求,所以现在小银行和外资银行暂时还不具备这一准入条件。

  该权威人士称,内地基金业目前的经营费率结构还比较简单,比例也非常清楚,和国际市场相比,我们的费率水平低了很多。他表示,固定费率的确会抑制管理人的积极性,浮动费率也可能引发因追求短期利润而损害持有人利益的现象。究竟应采用哪种费率结构,这在国际市场上,也是不断变化的,我们还需要时间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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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公布H股计划


  12月9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2月5日召开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H股发行上市方案的决议。公告称,本次发行初步计划于2004年内完成,发行方式以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相结合。发行后H股所占总股本的目标比例(不包括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20%。会议同时通过向境内外发行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发行H股及上市的申请报告的决议和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可行性分析的决议。

  民生银行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1月8日上午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有关报道称,民生此次计划的集资金额将为1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2.8亿元)。民生在内地刊登公告后,还需举行A股股东会议对此进行表决,能否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将决定公司能否于明年上半年在香港顺利发行H股。

  据了解,民生银行目前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与经营网络的扩张。目前,民生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跌至7.11%,低于8%的国际标准。2002年底,民生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22%,2001年末则为10.1%。另据报道,高盛、花旗环球金融和德意志银行将是民生此次赴港上市的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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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该通知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通知》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次级债务的定义: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它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二)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剩余期限在3-4年--80%;剩余期限在2-3年--60%; 剩余期限在1-2年--40%;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三)发行的程序: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四)募集方式: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五)次级债务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招募次级定期债务不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它债权相抵销;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

  此外,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招募、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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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有章可循


  2003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办法》不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的流通股。

  《办法》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办法》所指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前者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后者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则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港、澳、台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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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作出答复


  2003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外复第13号文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复函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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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颁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2003年11月25日联合颁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规定明确: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规定明确: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规定还明确了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程序,并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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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政府核准和登记备案制拟出台,取代投资审批制


  据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讨论,年底前有望出台,其核心内容就是改革投资领域中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企业投资不再进行审批管理,代之以政府核准和登记备案制。

  目前中国的投资体制,是随着建国初期大规模经济建设而逐步形成的。在此后的近30余年间,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为惟一的投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独立进行投资;政府决定建设具体项目,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进行投资,由行政部门安排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由行政部门任命厂长,安排生产、销售。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一步步扩大,在项目管理上也实施过大包干、法人监督制、项目监理制等一系列改革,但并没有触及计划经济中投资体制的根本——依靠行政权力对项目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制是投资体制矛盾的焦点。由于政府并不比企业了解市场,依靠行政手段审批大量的具体项目必然是低效的。

  再者,这种投资体制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四位一体”模式,即项目资金从国家到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层出不穷的腐败。

  据悉,建设项目由审批制向核准或登记备案制的转变,是本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所谓政府核准,就是政府作为社会和经济的管理者,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等,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过度竞争等方面进行审核,而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的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如果企业想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不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只需将计划方案上报政府即可。

  比较审批制与核准制,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政府有权力决定一个项目能否上马,但出发点有所不同,前者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去审批,后者则从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公共职能的角度来考虑其效果。

  对于即将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郭励弘认为,这只是投资体制改革中的一小步。他认为,如果不建立责任制,只改审批制,领导不承担投资决策失败责任的状况仍不会改变;只要权力与责任脱节,劣质而无人负责的“首长工程”就还会出现。

  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学家张春霖认为,确定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投资活动所扮演的角色,放弃过去投融体制中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角色,把这项功能留给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说,投资行政审批改革朝着市场经济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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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TAXATION
 
财政部等部委发文:捐赠北京奥运可获减免税


  北京市财政局日前转发相关部委的通知,明确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捐赠钱物、参与奥运会建设的行为,均将获得减免相关税收的优惠,特别是奥组委取得的收入将采取免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为了支持举办奥运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出台《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称,与第29届奥运会相关的捐赠、经营行为可获得减免税收的优惠。

  《通知》规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对其他单位在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中所需进口设备及器材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减免税。

  《通知》说,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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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BONDS
 
可转债方案生变,招行要尝试发行次级定期债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的出台被各方视为一大利好。前期已提出发行可转债的招商银行等将很可能调整其融资方案。

  招商银行董秘邵作生表示,该行的方案肯定要改,至于最后将改成什么样,要看大家的意见。他说,本来招行也没说原来的方案就是最终的方案,实际也曾向外界表示过可能还要调整。所以,直到现在有关方案也没有上报证监会。

  他说,银监会的通知出台后,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样,招商银行在融资渠道上多了一种选择。如果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这条路能走得通,那么招行将会尝试这种方式,但也可能不会完全放弃发行可转债。对于流通股东来说,可能更欢迎完全发行次级债,但招行必须根据大家的意见来作出选择。另外,即使招商银行今后将发次级债,也需要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按照一定的决策程序来实施。

  浦发银行董秘沈思说,银监会推出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新政策,使国内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实现多元化。但是发行可转债和发行次级债是并列关系,不是替代关系。多了发行次级债的渠道,不等于可以不发行可转债了。因为,发行可转债补充的是核心资本,而发行次级债补充的是附属资本,而且附属资本的增加量受制于核心资本的增加量,即附属资本的补充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由于两个的方向不一样,哪怕发行了次级债,也补充不了核心资本,因此,从短期来看,可以发行次级债,不发行可转债,使从二级市场融资的问题暂时缓一缓,频率减低,但从更长时间来看,为了补充核心资本,还必须从股市融资。

  沈思称,从浦发银行的情况来看,2002年底的核心资本将近80亿元,经过测算,近期需要补充资本金达60亿元。但发行次级债,首先还不知道是否获准;其次,即使同意,充其量也只有40亿元;第三,次级债期限如果5年,那么作为资本金,从第二年开始将逐年递减20%,也即第二年变成了32亿元。

  他还表示,目前还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因此,仍按董事会原来通过的议题来准备股东大会。至于股东大会之前,有关方案是否调整,目前不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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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台


  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10日共同发布2003年第63号公告,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公布了《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同时,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增列2种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明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5种,总计123个8位商品编码。

  其中,汽车及其关键件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同时,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还公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宣布明年起取消对大蒜等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公布了《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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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签署新的投资保护协定


  据悉,中德两国政府于12月1日在北京签署了新的投资保护协定。该协定系替代1983年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原协定相比,新协定的主要改进之处在于:控股公司被纳入协定的保护范畴;双方原则上保证为投资企业提供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中方将逐步减少尚存的例外情况;在财产被没收的情况下,将通过更好地履行赔偿义务来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对收益的自由汇出无须进行特别的审批;如出现合同纠纷,投资者有权要求进行国际仲裁;在终止协定的情况下,该协定继续发挥其保护作用的期限将延长至20年。

  新协定将按国际惯例在更高水平上为双边投资合作提供更好的保护,协定的签署将对双边投资的继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目前德660多家企业的在华投资总额已超过68亿欧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德联邦政府针对非商业风险提供投资担保的前提条件。联邦政府迄今共为德企业在华投资项目提供了195笔担保,担保总额已超过24亿欧元,另有担保总额达9.7亿欧元的104份申请尚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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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2004年履行的主要承诺一览


  2004年我国履行的主要承诺有:

  一、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

  (一)外贸经营权

  1、全资中资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万元人民币。(我国已于2003年8月1日提前兑现承诺)

  2、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完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国营贸易

  在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口比例在2003年的基础上增加15%。

  (三)进口关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减让表规定,关税总水平由2003年的11.5%降低到2004年的约10.6%。将有3000多种进口商品根据承诺不同程度地降低关税,信息技术产品等部分进口商品将降至零关税。

  (四)配额、许可证管理

  1、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招标。

  2、提高商品进口配额增长率。提高小汽车的进口配额15%。

  3、调整关税配额商品的关税、配额与非国营贸易比例。

  二、服务贸易的承诺

  (一)通讯服务

  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业务:允许在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没有数量限制,并在上述城市内或城市间提供服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

  (二)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三)金融服务

  1、银行业人民币业务:除已承诺开放的上海等12个城市外,继续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证券服务:从事国内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2、保险业3.寿险: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非寿险:取消地域限制。保险经纪: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再保险及法定保险:强制分保比例为5%。

  (四)旅行社和旅游服务

  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我国已提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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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履行入世承诺保险业扩大开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月11日发出第59号公告,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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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中国内地向港澳开放医疗市场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国家卫生部日前公布了向港澳开放医疗及牙医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这些政策规定包括:

  --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为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制定具体办法。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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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产品在港增值达30%即可享受CEPA零关税


  中国海关总署官员9日说,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73种香港产品从明年1月1日起进入内地市场将可享受零关税。而对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以原材料加工后增值30%为底线。

  海关总署发言人黄胜强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02年,内地进口的这273种香港产品货值约47亿美元,估计根据CEPA施行零关税后可减免进口环节税6亿元人民币。

  黄胜强说,海关正在加紧内地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而最主要工作是原产地认定。他表示,香港和内地海关在这方面要密切配合。他说,海关总署的业务、科技部门已经完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前期开发,应该可以保证1月1日前投入使用。

  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说,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的CEPA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往来,使更多企业得到实惠,应该关注和鼓励企业利用CEPA扩大经贸往来,为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黄胜强说,多年来,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在打击走私方面的合作卓有成效,建立了多方面联系渠道。CEPA实施后,双方还要加强在原产地签发和认定方面进行联网,互通信息。他表示,两地海关在打击走私方面的合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享有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助于维护香港作为内地进出贸易中转港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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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取消三个限制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赵大程说,从2003年1月起,中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开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开办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

  司法部还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2004年,有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三个限制”取消在各地的落实情况。

  这些开放措施使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量持续增长。赵大程说,许多外国企业到中国进行经贸活动,首先找的是本国的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而国内大的企业到境外发展时,也趋向于寻求境外在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

  2001年11月中国政府在宣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将取消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地域、数量等方面的限制。过去,中国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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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通知指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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