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October 2003 No 27
 



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这一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便利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外币兑换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10月8日发布了〔2003〕第6号令《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决定指出,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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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这一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共七章七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征求意见稿对保荐机构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记录予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行人等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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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便利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外币兑换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10月8日发布了〔2003〕第6号令《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钞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办法》还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申办程序、经营行为、从业人员条件、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填补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的空白,有助于维护结售汇活动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完善中国结售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流程,将方便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外币代兑机构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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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决定指出,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决定同时指出,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

  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比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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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效力有待明确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涉及证券市场委托投资理财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如果进展顺利的话,有可能在年内出台。业内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明确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保底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据介绍,关于保底条款,中国对其直接规范的法律规定并不多,实践中对保底承诺也是谨慎对待,多有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往往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第一种是券商的受托理财,通常认定为保底条款无效;第二种是个人间的委托理财,法院多判此种保底协议有效;第三种是私募基金等其他机构的受托理财,是适用对券商受托理财的做法,还是将其视作个人间的委托理财,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专家认为,一般来说,《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文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就不应认定无效。根据“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也应该得到支持。对“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当结合委托投资行为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是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同意,擅自将募集资金(自有资金除外)投入股市进行委托投资,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的规定,应视保底条款违法无效。

  如果是券商的受托理财,由于《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再加上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受托理财一直都不允许其以任何形式作出保底承诺,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因此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而一些没有获得委托投资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未经允许擅自从事委托投资业务,显然也不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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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证管办六项措施强化监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管办近日决定采取有力措施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天津证管办认为,当前抓好上市公司监管要突出三个重点:及时揭示风险,处置风险;持续监管、规范运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证管办表示将采取六项措施以加强监管:一是落实好双重分工制度,将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和专项业务监管结合起来,形成两条并行的工作责任线,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实行监管人员工作日志办法,每日由专人对所有人员当日的工作内容、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促进监管工作的落实。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修订各项工作程序,使监管人员在履行责任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加强和促进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五是加强沟通、协调监管,证管办将不断加强与证监会、交易所、其他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与分析,从而在整体上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六是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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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中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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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提前实现WTO承诺,中国发出第3张成品油牌照


   中石油和中石化独霸成品油市场的局面一去不返。日前,中国第三张成品油经营牌照发出,得牌照者是湖北天发股份。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把一张价值不菲的成品油经营牌照发给了一家民营企业。此时距世贸组织要求中国在2006年前向外资及国内民营企业开放该市场的期限提前了三年。

   据悉,天发股份将先期投入500亿元,用五年做成中国第一大民营成品油分销商。

   在中国激增的汽车业背后,成品油市场几乎是一块“金蛋糕”,中石化、中石油已占据了半壁江山。天发股份是中国独立于中石化、中石油以外的惟一一家经营成品油与石油液化气的上市公司,旗下拥有10家子公司,资产规模达近19亿元。

   该公司曾经一度拥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但在1999年,政府准许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主做这一市场时将其作废,这使天发股份的零售经营资格也受到限制,造成连续两年巨亏。对于这家公司而言,再次获准经营成品油有如一针“强心剂”。

   加入WTO后,国内成品油进口专营权将逐年向非国有贸易商部分开放,这也为天发股份取得成品油进口专营权提供了机遇。

   天发股份制定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未来五年,在全国10多个省市要拥有现代大型加油站3000座,万吨级油气库10座。天发股份将筹备在五年内与国际知名石油巨擘合作,在中部兴建年加工2100万吨原油的炼化厂,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500亿元人民币。

   天发股份的老板龚家龙说,2008年,他们的销售额将从9亿元增至100亿元。他对五年后成为中国最大民营成品油独立分销商感到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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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公布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首次系统阐述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以及今后5年的合作措施。其中,《文件》中提到的中国与欧盟的金融合作受到了国内金融界的关注。

   欧盟政策欧盟委员会9月10日公布新的对华战略文件,确定了欧盟在今后几年内对华关系的定位,并就加强欧中合作和对话制定了许多具体实施措施。作为回应,《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涵盖了中国未来几年内与欧盟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全方位的合作内容。中国政府表示,制订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在金融合作方面,《文件》呼吁建立健全中欧金融高层对话机制,扩大中欧央行间的政策交流,深化在防范金融危机、反恐融资和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中方欢迎欧盟成员国银行拓展对华业务,希望妥善解决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的市场准入问题;中方将依照保险法规及入世承诺,积极审核欧盟成员国保险机构来华营业申请,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加强证券立法、市场监管、投资运作合作,鼓励更多的欧盟成员国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也鼓励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欧盟证券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证券市场融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认为,《文件》以协约的形式把中国和欧盟两个经济体在未来全面合作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大大降低了。

   曹和平指出,中国与欧盟在金融方面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中国在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的风险。他认为,欧盟与中国是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在产业链条比较优势中,欧盟服务业方面,特别是现代金融、保险、泛金融衍生品服务业的经验对中国来说比较重要;另外,在WTO谈判中,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承诺针对中国市场本身发展来说速度过快,如果能够通过宏观调节,使欧盟企业在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中的权重与美国相当,适当的竞争会降低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收益;还有,在货币市场中,欧盟的经验对亚洲区域合作以及亚洲货币的建设有重要作用,可以促使中国和东盟在要素市场上的合作加强,削弱美国金融霸权产业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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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北京出台《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面新《办法》确立八大新规定。

  新办法共五章57条,适用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转让标的,不仅包括商品房现房、预售商品房,也包括普通私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房,还包括房屋在建工程。《办法》在转让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面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规范。

  规定一: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12月1日起(含12月1日)拿到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都要按《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办法》,预售商品住宅项目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而写字楼、办公用房、商铺等仍可以在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三种销售方式中任选其一。经济适用房也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买房人买的就是自己家门内的面积,开发商不能再在公摊面积上进行暗箱操作。

  物业费、取暖费仍按建筑面积收。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等于买房人不承担公摊面积,只是计价方式上作了改变,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写明,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等都不受影响。

  规定二:取消买房人身份限制

  《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这个规定,外省人士在京购买商品房不再办理审批,只要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就可以直接购买商品房。同时,北京人买房也不用再拿户口本,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就可以直接购买商品房。

  规定三:公摊面积要公示

  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开发商照样应该把公摊部位、用途以及预售面积告知买房人。按《办法》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公示分摊的内容有:被分摊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不分摊的部位。

  另外,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更改。

   规定四:变更规划需经购房人同意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征得受影响的购房人同意,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因规划变更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规定五:测绘单位对数据负责任

  《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前和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商品房竣工后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实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测绘机构提供在预售时已公示的分摊说明。

  买房人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开发商不能拒绝。一旦房屋面积与事实不符合,如果是由于测绘技术引起的,测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买房人可以起诉测绘单位。

  规定六:入住条件更明确

  《办法》明确了入住条件:第一,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二,必须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第三,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同时,开发商应当在交付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房人。

  规定七:预付定金可退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返还所收费用。

  规定八:取消立契过户手续

  《办法》规定,为简化交易手续,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可直接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交易部门不再出具房产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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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确定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任务和内容,进一步提出了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强调土地开发整理要立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项目管理轨道。

  《意见》明确指出,中国的土地开发整理要立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强调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意见》提出,要以增加农用地面积特别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为目的,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纳入计划管理,结合资金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意见》对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要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加大生态退耕地区基本农田的土地整理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意见》提出,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意见》还提出,要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等各种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意见》还对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的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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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BONDS
 
中信证券将私募不超过20亿元债券,发行利率不超过3.9%


   10月16日,中信证券股东大会通过了私募不超过20亿元债券的议案。这是中国上市券商发行债券首次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标志着券商通过发债方式融资即将成为现实。

   据了解,中信债券发行拟采用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的方式,聘请合适的机构进行担保。债券期限为5年,按年付息。发债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证券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选择私募发债方式,主要是因为作为上市券商经营情况公开,有信誉优势,有保险公司等许多机构表示愿意购买中信证券的债券。另外,私募方式可以和投资机构面对面交流,在债券利率设计上更市场化,发行成功也更有把握。此次中信证券发债额为不超过20亿元,是因为公司中期净资产为52亿多元,而政策规定发债规模要低于净资产的40%。

   8月2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后,9月1日证监会又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5个文件,标志着券商发债规范性框架已基本完成。有消息说,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申银万国和国信证券等都在积极进行发债工作。

   自2001年中期以来,由于行情不景气和佣金下调,券商收入锐减。据统计,2002年国内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总额总计逾400亿元,相当数量的券商已经感受到生存危机。

   分析人士指出,发债是目前对券商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之一。经过多次降息,中国利率水平已经到了历史低位,近一年来发行的中长期金融企业债的票面利率都在4%左右,加上不超过1.5%的债券发行承销费,券商发债筹资成本不会超过6%。再考虑债权融资避税效应,券商如果发行金融债券,其实际融资成本当在5%以下。因此,允许券商发债不仅可使券商的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张,优化资本结构,缓解流动性风险,更将促使金融资源向优质高效的证券公司集中,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并将促进券商合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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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

  全会发表的《公报》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有“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会认为,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有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全会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全会认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要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全会认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要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全会认为,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会认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全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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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商务部10月14日公布了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据商务部通过其网站发布的消息,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配额207万吨,非国营贸易配额为23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配额为469万吨,非国营贸易配额为156万吨;复合肥313万吨,其中,国营贸易配额为235万吨,非国营贸易配额为78万吨。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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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货币市场基金设立条件成熟


   近期,泰信基金的首只产品方案通过了证监会的审议,其中也包括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方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清海日前表示,推进和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有助于基金业做大做强。

   高清海称,在目前国内利率下降空间有限的形势下,货币市场基金是防范利率风险、分享升息收益的最佳途径,可以充分发挥低风险避风港的作用。目前基金业需要给投资者提供有稳定收益的基金品种。在当前资本市场不利的环境下,不少股票和债券型基金已经跌破面值,这非但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专家"形象,也制约了基金业进一步发展和做大做优做强目标的实现。为了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在基金产品大家族中迫切需要一种能带给投资者稳定回报的基金产品,而货币市场基金就属于此类产品。

   他说,中国居民偏好稳定且安全可靠的理财品种,无力去博利于那些高风险的期货品种,对于较高风险的股票基金也只能是浅尝辄止。如果能尽快推出别名为"类储蓄"的货币市场基金,那无疑对广大居民有巨大的吸引力。有了一个可观的客户群体支撑,可以预料货币市场基金很快能得到飞速的发展和壮大,基金业的发展也同时能借助货币市场基金的崛起而顺利突破瓶颈。

   与此同时,它为机构提供低成本的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既能满足个人追求低风险避风港的要求,也能满足机构流动资金管理的需要。目前国内大量企业有现金管理的需求,通过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在不影响资产流动性的情况下,可以大大提高现金管理效率和短期资金回报率。

   高清海表示,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的发展能够互相促进。近几年来,中国货币市场发展迅速,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日趋成熟,在连续多年积极的财政政策下,债券市场无论是品种还是规模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浮动利息债券比重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债市的壮大,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活跃其中,资金拆借活跃,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的成交量在不断上升,这都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做好了准备。

   他认为,根据美国基金业发展经验,推行货币市场基金是基金业从困境中突围的一条良策。从美国基金的发展历程来看,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基金产业的扩张步伐。以美国的经验看,发展中国的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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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TAXATION
 
三部委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问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就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契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答: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记者: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记者:请详细介绍一下退税率结构调整情况。

  答:(一)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二)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三)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六)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各类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可查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的网站。(财政部网址:http://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商务部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答: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建立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中国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

  记者:请问将通过哪些措施解决原有的出口退税拖欠,并保证不再发生新欠?

  答:“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前经审核确定的累计欠退税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积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贴息。为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不发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也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为此,各级财税部门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严格依法征税,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要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记者:结合这次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答:外贸体制改革始终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任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以改革促开放促发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快了外贸体制改革的步伐,初步建立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的外贸体制。商务部组建后,按照“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正继续积极推动外贸体制改革。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历史欠退税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新的退税机制保证“新账不欠”,将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中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一)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贸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运行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二)建立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资金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体现稳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贸促进机制。

  (三)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积极做好加入WTO后的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监控和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四)建立规范、透明的外贸管理机制。加强外贸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办法,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

  (五)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改革进出口商会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外贸咨询和法律服务机构,真正发挥中介组织在外贸发展中的协调促进作用。

  记者:在打击出口骗退税方面,税务等有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各级税务部门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将牢固树立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观念,一方面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方面落实好给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讲: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止不法分子和企业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为此,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强化岗位责任体系,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税务和财政部门,还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和千家万户出口企业,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截骗税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加大防范和打击的力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积极主动会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出口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退税。另外,要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以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以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三)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同时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上述专用发票时,必须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目前,税务部门将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与准确性。

  记者:可否简要概括一下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意义?

  答:这次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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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将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日前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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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仪式17日下午3时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由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文本。

   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与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等澳门社会各界人士一起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根据《安排》文本,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3个方面建立更全面、更密切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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