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December 2008 No.269
 



审批新规实施 券商可申报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对翘首企盼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打开。部分券商表示,将争取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有券商人士表示,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仍有一些细则没有敲定,所以暂时还难以推出。

明年我国将实行建设用地分级预审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明年起,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有关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上,要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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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新规实施 券商可申报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对翘首企盼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打开。部分券商表示,将争取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有券商人士表示,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仍有一些细则没有敲定,所以暂时还难以推出。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今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的书面材料,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尽管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尚未最终明确,但公司仍准备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我们将争取在本周内完成上报工作”。但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尽管12月1日被看作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日,但申请和开展业务的相关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所以应当“再等等”。

自从10月初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按照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试点启动时的表述,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

10月25日和11月8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11家券商参与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交易、划转、结算、交割等,两次测试均告顺利完成。据了解,这两次联测的结果,将在确定融资融券试点券商时纳入考量。

11月中下旬,上海证监局、天津证监局等地方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进行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按照部分市场人士的说法,上报申请的“材料清单”已初步确定。

据了解,除11家参与联网测试的券商外,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等券商也积极备战融资融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均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分析人士预计,为求在创新业务中分一杯羹,具备资格的券商都会向监管部门上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但试点券商最终仍会从参与两次联测的11家券商中选出,“唯一的悬念就是最先获准的券商会有几家”。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12/01/content_168774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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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国将实行建设用地分级预审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明年起,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预审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受到应有重视,或者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的现象,提出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虽然4年前就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是目前许多地方实质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还有一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将城镇建设(包括各类园区)项目排除在外,让一些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屡禁不止。  

根据规定,在实施分级预审后,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对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8-12/03/content_10447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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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有关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上,要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往往广受社会关注。《办法》规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中国政府

http://www1.www.gov.cn/jrzg/2008-11/30/content_1164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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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审批新规实施 券商可申报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对翘首企盼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业内人士来说,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打开。部分券商表示,将争取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有券商人士表示,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仍有一些细则没有敲定,所以暂时还难以推出。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今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的书面材料,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尽管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尚未最终明确,但公司仍准备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我们将争取在本周内完成上报工作”。但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尽管12月1日被看作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日,但申请和开展业务的相关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所以应当“再等等”。

自从10月初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融资融券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按照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试点启动时的表述,监管部门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

10月25日和11月8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11家券商参与了两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全网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交易、划转、结算、交割等,两次测试均告顺利完成。据了解,这两次联测的结果,将在确定融资融券试点券商时纳入考量。

11月中下旬,上海证监局、天津证监局等地方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进行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按照部分市场人士的说法,上报申请的“材料清单”已初步确定。

据了解,除11家参与联网测试的券商外,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等券商也积极备战融资融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均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分析人士预计,为求在创新业务中分一杯羹,具备资格的券商都会向监管部门上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但试点券商最终仍会从参与两次联测的11家券商中选出,“唯一的悬念就是最先获准的券商会有几家”。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12/01/content_168774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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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保监会将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

自2008年12月1日起,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其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亿美元,且拟任首席代表对保险知识及代表机构运行的相关法规掌握情况良好。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任职。

同时,上述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代表机构或有关个人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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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有条件批准英博巨资并购AB

中国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之交易。

近日,英博宣布以每股七十美元(总价五百二十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所有股份,此交易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由于上述两公司二00七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五十七点六四亿元和四十四点九亿元人民币,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两公司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次并购进行了审查,并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以及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建议。审查结果表明,从地域市场、产品市场和竞争格局来看,英博收购AB没有在中国啤酒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故决定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

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使新企业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下列限制性条件: 不得增加AB在青岛啤酒现有百分之二十七的持股比例;如果英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须及时通报商务部;不得增加英博在珠江啤酒现有百分之二十八点五六的持股比例;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和北京燕京啤酒的股份。若违反上述任一条件,英博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在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据知,英博是比利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等三十多个国家,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AB为美国上市公司,在十多个国家设有啤酒厂,啤酒销往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布在东北。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gncj/news/2008/11-18/1454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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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文,对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进行了规范。今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数额巨大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不少民怨。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此次,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是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等。

涵盖刑法八种贿赂犯罪

《意见》还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从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由于医药、教育、建设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意见》对此专门做了详尽规定。根据规定,以下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二是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它物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利益

三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重新认定受贿数额

随著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商业贿赂的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贿赂对方,有的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服务等。特别是近年来随著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为适应惩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参酌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综合考虑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二、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三、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来源:证券之星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JL,20081126,00000450&columnid=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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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明年我国将实行建设用地分级预审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从明年起,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预审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受到应有重视,或者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的现象,提出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虽然4年前就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是目前许多地方实质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还有一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将城镇建设(包括各类园区)项目排除在外,让一些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屡禁不止。  

根据规定,在实施分级预审后,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对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8-12/03/content_10447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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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投资严守土地红线

国家4万亿拉动内需,基础建设、民生工程将会出现巨大的用地需求。而18亿亩耕地的红线绝对不能突破。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国土资源部从用地的总体安排上已经做出了考虑,如果监管措施到位,一方面可以满足促进经济增长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占一补一”守住18亿亩耕地

鹿心社说:“国家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法定制度,只要应对得当、监管到位,就不会影响18亿亩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鹿心社介绍,从现在需要安排的项目来讲,主要是三类:一类是正在建设的项目;一类是各类规划确定了的项目;一类是需要论证新上的项目。前两类项目的用地都在规划当中做了具体安排。对第三类项目,国土部在规划当中预留了机动指标。为了保证用地需求和保护耕地,国家将加强监管,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责任制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制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加大补充耕地的力度,此外,还将对违法占用耕地实行严格的问责。

土地违规严重地方负责人将被问责

鹿心社在近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透露,当一个地方土地违法严重,比如违法占用耕地的量超过了这个市县当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量的15%,或者虽然不到15%,但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对这个地方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调查情况,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部长约谈了9个城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的提出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有望年底出台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土地流转话题进入了人们视野。鹿心社也介绍了国土部在这方面做的工作。“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同时必须稳妥。如果管理措施不到位,很可能出现乱象,导致新的乱占地。第二,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程序。第三,要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放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当中来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鹿心社说,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进行,国土部已经起草了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正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可望在年底出台。

来源:中金在线

http://news.cnfol.com/081204/101,1277,515597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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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部或松动二套房政策

全面刺激经济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或将迎来新一轮的政策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房部”)副部长齐骥近日表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还会采取更有力的政策调整来促进住房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包括第二套住房政策的调整。

去年央行、银监会联手出台的二套房政策,一直被认为是遏制当时房地产投机的最重要举措。

关键的二套房政策

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其中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当年12月,上述两部门又发布补充通知,明确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而在今年房地产形势大变的格局下,业界和部分学者认为,政策应适时而变,包括二套房政策。11月28日,在接受香港媒体代表团采访时,齐骥透露了上述二套房政策可能调整的信息。

为促进居民购房,财政部和央行等多部门已经在10月份出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但在房贷上,由于本次政策调整中提出了“改善型住房”概念,却未明确二套房贷政策,各大银行在这方面行动缓慢。而这也是楼市新政出台后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年11月11日,国务院召开省区市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认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而在此前,中央提到房地产业,曾一度提及是“支柱产业”,到了最近这轮以打击投机、稳定市场为目标的调控中,“支柱产业”的提法一般也不出现了。

因房地产业涉及行业众多,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相关部门将加快工作进度,包括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以落实中央决策。此次官方松口二套房政策,或可视为这一工作的一部分。

刺激政策轮到房地产业?

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对相关政策的变动似乎“胸有成竹”。

在11月29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年会上,该商会会长聂梅生提出,在此前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中,应该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此外,“改善型住房也到了该出定义的时候了。”

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问题上,聂梅生近日也表示,如果不能缓解资金链困难,最后会形成烂尾楼这样的压力,在银行、开发商、地方政府之间的多角债问题也会出现。

而招商地产董事总经理林少斌11月29日表示,如果政府出台土地增值税调整及缓交土地出让金方面的政策,将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大利好,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链压力。

在上述年会上,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更是认为,为刺激经济增长,最近国家出台政策的密度很大,“平均5天一个政策,下一个怎么也要轮到房地产了”。

海尔地产董事长卢铿也声称,面临如今的金融海啸,房地产商早已不是强势群体,目前的政策调整还未到位,进一步调整房地产行业政策的预期较大。

来源:中国网

http://house.china.com.cn/Specialreport/view/240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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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最高法明确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解释细化了再审程序,并进一步明确再审事由。根据解释,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同时,申请再审人提交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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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地方公务员年底将迎来第二轮加薪

11月中旬,河南省获准将全省公务员平均每月津贴补贴增加300元。这是该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第二轮实施方案的一部分。

“薪动”的不仅是河南。这是一个旨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三年计划实施的第二个年头。这个计划又被称为“阳光工资”改革。

这个冬天因此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事实上的加薪季。而更大范围的第二轮调薪可能在明年渐次展开。在一些地方官员眼中,这也是刺激消费的措施之一。

地方公务员迎来加薪季

11月中旬,河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第二步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全省公务员平均每月将增长300元。此前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已完成第一步改革,省直机关已实现了津贴补贴平均一年2.1万元的标准。此前一周,河南省召开省政府会议决定,批准给事业单位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每月将平均提高300元。

在河北唐山,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也迈出了第二步。根据唐山市的规定,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总水平在上年基础上人均提高600元/月。新工资从2008年1月起执行。这次调整后,普通科员的津贴补贴达到每月2150元。正处级官员每月工资中津贴补贴将达到3030元,加上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每月将达5000元。

中直机关10月末也完成了第二步规范,一个部委下属单位普通科员增长300元/月。这次调整原计划年初实施,但因雪灾、地震等因素而一再推迟。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则是第一次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改革。安徽省政府对该区的审核批准是平均一年1.34万,这次规范从2007年7月1日执行。11月19日,同属六安市的霍邱县也决定第一次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对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

在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刚刚通过了津贴补贴调整方案,将尽快落实。

这个冬天因此而成为公务员的加薪季节。不过,对于更多的城市来说,第二轮调薪可能会在明年陆继展开。2009年正是一个关键的时间点。

3年计划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

无论是进入第二轮调整的河南、唐山,还是正在进行第一轮调整的安徽六安,他们执行的都是一个庞大的3年计划的一部分。

2006年7月,中国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同时开始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计划用3年时间,将地区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并通过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

此后,各地陆续开始清理合并公务员收入中的各类津贴补贴,原先“不上台面”的收入被取消或变成“明补”,这也被称为“阳光工资”改革。改革后,公务员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构成。前两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后两项由地方财政安排,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和灵活性。

从第一步实施情况看,除东部沿海地区一些个别城市和部门外,改革总体上提高了全国800万公务员的收入。第二步、第三步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收入。

不同省津贴补贴最高差几千元

据了解,对于各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由于津贴补贴改革是地方自费改革,地方财政承担了更大的压力,规范以后“暗补”变“明补”,原来一部分由单位自己解决的补贴变成了财政支出。

中央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有个核算公式: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标准=(省会城市平均标准+全省平均标准)/2,如果省直机关要想达到300元的标准,省会城市就要比平均值高。

这种制度造成了不同省之间、同省不同市县区之间津贴补贴相差最高达几千元。一位去年刚毕业参加工作的深圳司法系统的法警,目前税前工资为8100元,实际扣除各项保险缴费之后工资所得约6200元。这让西部地区同样资历的公务员望而兴叹。即便扣除两地物价因素,差距仍可观。

根据第一轮规范的结果,即使有年均津贴补贴2.1万元这个最低调控线,很多财力弱的贫困地区也根本无法达到。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12-01/1469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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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有关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上,要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往往广受社会关注。《办法》规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中国政府

http://www1.www.gov.cn/jrzg/2008-11/30/content_1164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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