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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正式发布
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近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申请新增业务的时间间隔由原先规定的一年缩短为六个月。
自9月9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始,截至9月24日,证监会共收到来自37家单位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规定》对其中部分意见给予了采纳。
首先,《规定》缩短了《草案》中对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限制,明确"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对于有建议提出应当取消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和再次申请新业务时间间隔限制的建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防范证券公司因快速扩张而引致的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
其次,《规定》采纳了"增加业务种类属证监会日常监管范畴,而法律意见书适用于出现监管对象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其产品或服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的情形,因此申请时无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删除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但由于创新业务无成熟经验可循,审核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规定》增加了对创新业务申请材料中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同时规定在申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经营的业务时,也必须提供法律意见书。
再者,《规定》进一步明确将"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作为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之一
此外,在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书面承诺的问题上,《规定》将《草案》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81101,00170583&column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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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编织国有资产安全网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据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势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属于全国人民共同财富的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严格选拔任用企业“当家人”
一个好的“管家”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好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方面。
据介绍,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二是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四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以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等作了原则规定。
法律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关键环节重点监管
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还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令人十分心痛。
据了解,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这部分内容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研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规定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例如,法律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有资本的收益属于国家。将国家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完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有权亦需有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搜狐
http://news.sohu.com/20081104/n260420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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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措施支持边贸发展
财政部近日透露:国家将采取财税、投资等多项优惠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是:
——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在制定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的过程中,将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来源:人民网
http://sx.people.com.cn/GB/channel2/20/200811/03/4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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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正式发布
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近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申请新增业务的时间间隔由原先规定的一年缩短为六个月。
自9月9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始,截至9月24日,证监会共收到来自37家单位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规定》对其中部分意见给予了采纳。
首先,《规定》缩短了《草案》中对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限制,明确"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对于有建议提出应当取消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和再次申请新业务时间间隔限制的建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防范证券公司因快速扩张而引致的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
其次,《规定》采纳了"增加业务种类属证监会日常监管范畴,而法律意见书适用于出现监管对象以外的第三方或者其产品或服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的情形,因此申请时无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删除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但由于创新业务无成熟经验可循,审核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规定》增加了对创新业务申请材料中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同时规定在申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经营的业务时,也必须提供法律意见书。
再者,《规定》进一步明确将"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作为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之一
此外,在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书面承诺的问题上,《规定》将《草案》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81101,00170583&column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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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与纽交所集团签订合作备忘录
拟共拓期货期权交易市场
大连商品交易所与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近日签订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中美两国与国际间共同发展期货及期权交易市场。
根据备忘录,双方将共同探索讯息共享、雇员交换、共同设计产品及 IT 解决方案等。
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表示,此次与纽交所集团签订合作备忘录是大商所成立15年以来签订的第15个合作备忘录,与纽交所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将为大商所提供学习国际衍生品市场先进经验的良好机会。
纽交所集团行政总裁邓肯尼德奥尔表示,纽交所将把此项合作的成功视为自身长期参于中国市场一部份。他表示,目前在纽交所上市来自大中国地区的公司已有56家,总市值已达到1万亿美元。
纽交所集团旗下业务拓展与战略执行总监戈瑞琼斯表示,今年计划主要在亚洲拓展业务,中国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部份,未来将与大商所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提高双方市场的效率及活跃性。
来源:中金在线
http://hkstock.cnfol.com/081104/132,1358,4997095,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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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步入降息通道两月三次降息
央行10月29日傍晚再度宣布降息。这已经是央行近期两月内宣布的第三次降息,现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下降0.81%,接近2007年5月的水平,力度之大实属罕见。房地产行业普遍认为此举一定程度增强了购房者后市信心,同时鉴于目前给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较小的预测,有部分专家分析央行继续出台降息政策的可能性较大。
增强楼市信心
此次降息,一些研究机构认为是政府为了减小受到外部经济不稳定因素影响的举措,刺激内需,保持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增长。楼市也因此受惠不小,进一步减轻了贷款购房者的利息支出,有利于增强购房者后市信心。
据21世纪不动产研究分析,5年以上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调幅度最大,达到0.45%,较同期贷款利率多下调了0.18%,这为楼市新政中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最大优惠幅度——按0.7折基准利率的执行,腾出了操作空间。在调整前,若按0.7倍基准利率优惠执行,5年以上中长期房贷贷款利率要低于存款利率0.351%,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经调整后,这一利差缩小至0.09%,各大行的房贷实施细则或因此加快落实。
尽管这一差距得到缩小,但仍为负数,预计几大主要银行最终出台的房贷细则可能会较财政部新政有所收紧,最大优惠利率的辐射面有所缩小。
仍有降息空间
降息虽然增强了楼市信心,但一些研究机构分析,就目前来看,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较小。
中原地产研究机构认为,2008年9月、10月的三次贷款利率的下调有助于降低个人购房成本及企业资金成本,给房地产业带来一定利好。10月22出台的措施中规定贷款利率最低下浮幅度为30%,但若执行此规定,5年期以上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0.36%,银行不赢反亏,也是细则迟迟未出的原因之一。10月29日,针对5年期存贷款利率的调整有所差别,即五年期存款利率下降幅度为0.45%,而五年期贷款幅度下降0.27%,可能会刺激银行更多地采纳7折的优惠幅度。虽然利率的下调幅度有所加大,但在目前购房者普遍预期房价下跌的形势下,单靠降息,很难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短期内很难使得房地产行业有所回暖。
为此,一些专家认为未来继续降息的可能性还很大。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华伟认为,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降息通道,三次降息对购房者、银行和开发商来说都是利好,降息必然能够带来房地产成交量的回暖,楼市观望氛围也必然会得到改善。据华伟判断,央行很可能在短期内再次降息,从而进入降息通道。
同时,房地产金融专家洪曦分析,这种政策性的调控,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在不久的将来还会陆续出台。仅就利率来看,中国的利率还有下调的空间,因此未来继续降息的可能性还很大。目前对楼市不会有很直接的推动作用。
http://xmwb.news365.com.cn/ls/200811/t20081104_2083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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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编织国有资产安全网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据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
“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势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属于全国人民共同财富的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严格选拔任用企业“当家人”
一个好的“管家”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好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方面。
据介绍,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二是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四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以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等作了原则规定。
法律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关键环节重点监管
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还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令人十分心痛。
据了解,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这部分内容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研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规定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例如,法律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有资本的收益属于国家。将国家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完善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有权亦需有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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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措施支持边贸发展
财政部近日透露:国家将采取财税、投资等多项优惠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是:
——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在制定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的过程中,将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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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I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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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11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全国法院“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正式启动。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奚晓明介绍,为了将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
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中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11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2001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和22.92%。
2008年1月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45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38.96%。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奚晓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3/content_103016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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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破解银行信贷"房产证依赖症"
正在深圳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传出消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两年来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突破性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授信企业37家,发放知识产权贷款44笔,40275万元,所有到期企业全部还贷,未形成一笔不良贷款。
交行北京分行的成功尝试,引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金融业、企业界人士的激辩:如何才能推动更多的动产质押,彻底扭转银行信贷的“房产证依赖症”?如何从更广阔的领域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交行北京分行:一个成功的尝试
2006年底,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全国率先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张鑫表示,这种模式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又拓展了银行的信贷业务新领域。
截至2008年8月底,交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授信企业37家,共发放知识产权贷款44笔,40275万元,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5745万元,商标权质押贷款24330万元,版权担保贷款10200万元。所有到期企业全部还贷,未形成一笔不良贷款。
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峰律师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伍堂认为,知识产权已经开始成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知识产权将成为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的竞争焦点。
过度依赖不动产担保带来问题重重
尽管北京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成功尝试,但深圳一些亟须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表示,这种新的融资形式在现实中并不好用,各大商业银行至今未能推出专利质押贷款产品,资金缺乏阻碍了他们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
“房产证依赖症”让科技创新型企业陷入了这样的悖论之中:如果企业把有限的资金投入不动产,质押物倒是有了,但研发经费不足,没有过硬的产品,贷款何用?如果企业把资金投入研发,技术成果有了,但没有质押物,贷不到钱,怎样投入生产?
高级系统工程师杨玉海在深圳创办了一家科技企业。他花费10年进行技术攻关,研发出了能大大改善目前企业管理效率的大型ERP软件系统,赢得了武汉、深圳等地业内人士的兴趣。但这十年的技术攻关,已经令他的企业“花光了所有的资金,连房子也没买。”
为了向市场上推广ERP系统,杨玉海需要约1000万元资金。然而,最近他寄希望于通过这几个有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质押贷款,却在建行、工行连连碰壁。“银行认为知识产权风险太大,只有房产没有风险。”
而对不动产担保的高度依赖,除了为中小企业融资树立壁垒外,对银行和金融经济本身的发展也造成了困境。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邱海洋批评了这种在《担保法》框架下,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不动产对金融经济和谐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得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刺激了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升高,加大了银行风险。
“事实上,中小企业的三大动产都是有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存货和知识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我们银行界应当研究推出更多的信贷业务。”邱海洋说。
各界协同作战,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在高交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论坛”上,与会者认为,银行方面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观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但同时,各界应当共同采取措施,降低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董荣建议,要做好相关配套服务。首先政府要和银行、企业及担保机构一起建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所以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
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建议,依靠市场力量自然形成专业的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降低银行的风险。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08/200810/t20081015_42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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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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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加强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管理
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股息分配或对外捐赠等,则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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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买卖应缴纳个税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做出了上述规定。批复还指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应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同时,如果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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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制定人权行动计划
有望年底前完成
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做出规划。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近日,国新办负责介绍我国人权状况的七局局长董云虎说,照计划年底前完成。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制定,一共有50多家单位参与,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据了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权状况。“其中肯定会有具体的措施”,董云虎说,不过在草案没有完成之前他不便透露具体内容,“总之有目标有措施”,该行动计划的制定过程虽然不会公开讨论,但会广泛征集各界的意见。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董云虎表示,制定这个行动计划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人权论述的重要措施,保障人权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治国的原则。
“过去中国政府发表的人权白皮书讲的主要是过去取得的进展和现状,而这次是规划未来”,董云虎说,该计划将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制定,世界上共有23个国家制定了人权行动计划。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
1991年11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
1997年9月 中共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
2004年3月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
2006年 “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7年 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
来源: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081105/000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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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法过半
关注社会领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出台。侵权责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社会救助法等49件法律案都安排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49件法律案涉及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全部七个法律部门。
除了这49件要求在本届任期内提请审议的一类项目,立法规划还包括司法协助法、住房保障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15件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好立法规划,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门类更加齐全、制度更加完备、结构更加严谨。
民法典主要部分将完备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进入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之列,将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部法律如果出台,中国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就都具备了。
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万法之母。”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因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虽然只是通则,但对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的。它至今仍指导着我国的审判实践,并作为基本规则已经和继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2002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民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一草案共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编入民法草案时未作修改。其他部分是新起草的,包括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在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民法十分必要。但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九编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最应抓紧制定的是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就这样,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一系列法律,涉及土地、采矿及其他专项财产权属等民法规范,在有关单行法中也作出了规定。
随着此次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民事法律逐渐向民法典迈进。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11/04/content_10303324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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