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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缓解资金困境
中国证监会9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来源:网易
http://money.163.com/08/0905/21/4L40GGDA00251LI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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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继续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国际投资合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8日在厦门出席第12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幕式,并在2008’国际投资论坛发表演讲。他强调,中国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动摇,不断完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王岐山说,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中国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国与全球经济的融合日益加深。但是,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按照中共十七大的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王岐山指出,今年以来,在国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国际不利影响增大的情况下,我们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使国民经济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发展,中国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战胜当前的困难和挑战,实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目标。
在充分肯定利用外资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后,王岐山阐述了中国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政策。第一,更加注重改善投资环境。继续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广大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稳定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第二,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第三,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在完善外商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鼓励外商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跨国公司加快本土化。第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维护劳动者权益,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第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王岐山强调,中国政府一贯支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我们愿与世界各国一道,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努力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共同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稳定。
来自120个国家、地区和7个国际组织的外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负责人出席开幕式及论坛。
来源: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7869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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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解决土地资源供需突出矛盾,,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9月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和粮食战略后备产区;在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
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通知》提出,在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省、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通知》还规定,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包括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
另外,《通知》表示,国土资源部部每年年底将前对各省、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8-09/10/content_98909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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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缓解资金困境
中国证监会9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来源:网易
http://money.163.com/08/0905/21/4L40GGDA00251LI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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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反洗钱报告: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9月4日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07)》称,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着手承担国家反洗钱协调工作起,五年间中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历经五年的发展,中国反洗钱工作经过初期的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阶段,正向全面和纵深发展阶段迈进。
报告指出,在法律体系方面,全国人大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并且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监测网络。截至200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36个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均建立了反洗钱处。
在制度安排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自2004年持续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有关的国家公约,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成为欧亚反洗钱组织(EAG)成员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成员,目前已与1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报告指出,未来五年是中国反洗钱发展的战略时期,也是检验和完善中国反洗钱制度的重要时期。在制定中国反洗钱战略中,将强调针对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并重的原则,分步、稳定地推进体系构建,重点完善核心制度,全面提升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9/04/content_97719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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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银行确保新增贷款向“三农”、小企业和灾后重建倾斜
针对中国央行近期调增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中国的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等主要银行均已作出相关贷款的具体安排,投放方向均锁定在了“三农”、小企业和地震灾后重建等方面。
中国银监会近期强调,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着力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三农”、小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确保完成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的宏观调控首要任务。
今年7月,央行决定在年初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并要求金融机构要确保新增信贷资源向“三农”、小企业和灾后重建倾斜。
获得新增贷款额度后,工行调增了小企业贷款、抗震救灾贷款的增量计划,并相应调减了其他信贷业务品种年度增量计划;农行进一步扩大了灾后重建贷款投放计划;中行、建行将新增贷款重点放在了支持小企业发展和灾后重建上。此外,交通银行针对所增贷款规模,在拟订的贷款计划方案中,也对小企业、“三农”和灾区信贷实行了专项支持。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诸暨农村合作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也决定将新增贷款规模全部用于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说,今年下半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增长和市场需求,加大了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在加大对“三农”信贷支持方面,央行和银监会将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优先保证“三农”信贷需求,力争今年的涉农贷款实现“三高”,即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增量高于去年,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继续有所提高。
在加大对小企业发展融资支持方面,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督促,力争使今年小企业信贷投放实现两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
在加大对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等。
“银监会将继续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有保有压’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同时做好风险管控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有关专家认为,相关部门的表态和要求有助于督促商业银行真正将新增贷款规模运用到“三农”、小企业和灾后重建等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中去,从而发挥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
在加大对“三农”信贷支持方面,央行强调,通过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增加和调剂再贷款额度、引导邮储资金回流等方面的政策,扩大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银监会表示,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银监会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最大限度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并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确保新增信贷总量用于改善信贷结构,真正用于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在加大对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方面,央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有关方面指出,在再贷款额度和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提前支取特种存款等多方面对地震灾区实行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灾区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住房建设和消费、有利于扩大就业、“三农”、小企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9/09/content_98798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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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继续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国际投资合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8日在厦门出席第12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幕式,并在2008’国际投资论坛发表演讲。他强调,中国将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动摇,不断完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王岐山说,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中国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国与全球经济的融合日益加深。但是,中国要实现现代化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按照中共十七大的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王岐山指出,今年以来,在国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国际不利影响增大的情况下,我们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使国民经济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发展,中国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战胜当前的困难和挑战,实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目标。
在充分肯定利用外资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后,王岐山阐述了中国的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政策。第一,更加注重改善投资环境。继续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广大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稳定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第二,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第三,不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在完善外商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鼓励外商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跨国公司加快本土化。第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维护劳动者权益,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第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王岐山强调,中国政府一贯支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我们愿与世界各国一道,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努力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共同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稳定。
来自120个国家、地区和7个国际组织的外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负责人出席开幕式及论坛。
来源: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7869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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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
中国商务部明确,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商务部《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则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
如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则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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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外汇资本金结汇须经验资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还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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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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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解决土地资源供需突出矛盾,,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9月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和粮食战略后备产区;在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
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通知》提出,在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各省、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通知》还规定,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包括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
另外,《通知》表示,国土资源部部每年年底将前对各省、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8-09/10/content_98909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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