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September 2008 No.256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促基金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监会九月一日晚间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标引规范,旨在提高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质量。此规范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透露,为激励银行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年度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央行银监会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央行、银监会8月27日联合下发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和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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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促基金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监会九月一日晚间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标引规范,旨在提高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质量。此规范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  

            此次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XBRL技术可增加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透明度,目前国际上许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已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  

            根据此次颁布的信息披露模板,基金信息可实现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   

            据悉,该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

            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该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该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证监会公告称,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将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来源:中新网

            http://auto.chinanews.com.cn/cj/zbjr/news/2008/09-01/1367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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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透露,为激励银行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年度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外汇局日前发布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银行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等。其中,“业务合规”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等;“数据质量”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内控制度”主要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长期以来,银行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认真、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外汇局表示,考核办法的下发,进一步健全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综合评价机制,有利于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介绍,对银行进行考核的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度考核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日前,我国修订并施行了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局称,考核办法是根据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相关规定而制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jrzg/2008-08/29/content_10828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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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银监会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央行、银监会8月27日联合下发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和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通知明确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通知指出,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通知表示,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央行强调,要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此通知的发布显现了央行执行国家宏观趋紧政策的决心和力度,是银行监管机构防范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而作出的未雨绸缪的举措,同时也预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房地产融资难度的增加。

            来源: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tzxy/01/200808/t20080828_1568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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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促基金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监会九月一日晚间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标引规范,旨在提高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质量。此规范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  

            此次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XBRL技术可增加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透明度,目前国际上许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已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  

            根据此次颁布的信息披露模板,基金信息可实现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   

            据悉,该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

            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该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该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证监会公告称,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将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来源:中新网

            http://auto.chinanews.com.cn/cj/zbjr/news/2008/09-01/1367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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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增持可事后申请豁免

            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自由增持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

            证监会8月2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事后申请”的前提是: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三成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二。

            根据监管需要,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相应由五个工作日调整为十个工作日。

            此外,交易所近期将发布业务细则,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增持达到百分之一时,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并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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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所发布公告格式指引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

            日前,上证所发布第十八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格式指引明确了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可采储量、权利存续年限等价值因素。格式指引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

            为避免上市公司的矿业权披露行为误导投资者,格式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会认真核实根据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格式指引规定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来源:上海证交所

            http://www.sse.com.cn/ps/zhs/sjs/hotspot/hotspot2008082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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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透露,为激励银行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年度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外汇局日前发布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银行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等。其中,“业务合规”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等;“数据质量”主要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内控制度”主要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长期以来,银行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认真、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外汇局表示,考核办法的下发,进一步健全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综合评价机制,有利于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介绍,对银行进行考核的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度考核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日前,我国修订并施行了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局称,考核办法是根据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相关规定而制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jrzg/2008-08/29/content_10828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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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修订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则,将此类代表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于9月1日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将于9月25日结束。

            此外,意见稿还确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代表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代表机构还可以自由选择驻在地址、驻在期限。同时,首席代表、代表经外国企业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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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银监会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央行、银监会8月27日联合下发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和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通知明确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通知指出,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通知表示,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央行强调,要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此通知的发布显现了央行执行国家宏观趋紧政策的决心和力度,是银行监管机构防范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而作出的未雨绸缪的举措,同时也预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房地产融资难度的增加。

            来源: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tzxy/01/200808/t20080828_1568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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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 循环经济促进法获得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9日在京闭幕。会议审议了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内的共5部法律草案,并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此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第一部新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其中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

            倪岳峰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对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及时出台。

            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回答了相关提问。

            黄建初在回答有关《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的提问时说,一部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同时,发展循环经济有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可以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省、一个市,中观层面可能是产业园区,微观层面可以到每一个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

            倪岳峰在回答有关责任延伸制度的问题时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专门对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规定。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循环经济促进法》首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二款规定了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部

            http://www.zhb.gov.cn/tech/xhjj/zjxhjj/200809/t20080901_1279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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