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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在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8/26/content_9710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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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案》为险企投资大松绑
为期五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将主要审议五部法律案,其中《保险法修订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日前对此次保险法修订案的审议结果如下: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中国保险业或许因为这部保险法的修订案而获得更为快速的增长。
保险业期待已久
一删一改一增,虽然变动不大,但却是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出台后的进一步落实。"昨日保险法修订案审议结果,我们保险业界可谓是期待已久。”东方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王小罡认为,这次审议结果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众望所归。”
安邦咨询公司高级分析师刘长石认为,此次的审议更多意义上则是为目前的保险市场的多种行为"正名”。实际上,经过一年来的快速发展,保险资产快速增长,保险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保险公司朝着综合金融公司发展,甚至通过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来曲线进入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
"删除了原来的禁止性规定,加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更加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王小罡说,此前保险公司已经多次呼吁,"取消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业外企业的限制,对目前的大型保险公司朝着综合性金融集团方面十分有利。”
"在法律上给予确定,显示了国家对保险行业发展的支持。”刘长石认为,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之一,目前银行资产高达55万亿,而保险资产才只是接近5万亿的水平,"从发达国家水平来看,保险业还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拓宽险企投资渠道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滨认为,现在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这本身和前期法律规定不足、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我们保险资金运用,只能投资于基本品种,除了政府债券以外,也投资股票市场,因为除了资本以外,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现在有了这个条件,情况会有很大的改善。”
"尤其是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这条,对于所有的保险公司而言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王小罡表示,目前债券的收益率在5%左右,股票的期望收益率在10%左右,但是在"6%—10%之间的投资品种还没有,商业地产8%左右的收益率将弥补这一空白。”
实际上,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和之前的法规制约,其实很多保险公司都是打着自有物业的幌子在做房地产投资项目,有买烂尾楼的,也有自建的,其实出于投资回报率的考虑,大都属于投资。
资金越大,越需要投资组合配置得好,他指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还意味着在今后的保险产品的设计上,他们将拥有更多的资产配置组合。
来源:南方网
http://law.southcn.com/fzxw/content/2008-08/26/content_45637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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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再融资门槛
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中国证监会8月22日出台相关举措,拟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的标准,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
根据8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
证监会在此项新规中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一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8/22/content_9626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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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国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来源:搜狐网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822/n259129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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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在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8/26/content_9710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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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案》为险企投资大松绑
为期五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将主要审议五部法律案,其中《保险法修订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日前对此次保险法修订案的审议结果如下: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中国保险业或许因为这部保险法的修订案而获得更为快速的增长。
保险业期待已久
一删一改一增,虽然变动不大,但却是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出台后的进一步落实。"昨日保险法修订案审议结果,我们保险业界可谓是期待已久。”东方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王小罡认为,这次审议结果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众望所归。”
安邦咨询公司高级分析师刘长石认为,此次的审议更多意义上则是为目前的保险市场的多种行为"正名”。实际上,经过一年来的快速发展,保险资产快速增长,保险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保险公司朝着综合金融公司发展,甚至通过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来曲线进入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
"删除了原来的禁止性规定,加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更加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王小罡说,此前保险公司已经多次呼吁,"取消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业外企业的限制,对目前的大型保险公司朝着综合性金融集团方面十分有利。”
"在法律上给予确定,显示了国家对保险行业发展的支持。”刘长石认为,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之一,目前银行资产高达55万亿,而保险资产才只是接近5万亿的水平,"从发达国家水平来看,保险业还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拓宽险企投资渠道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滨认为,现在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这本身和前期法律规定不足、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我们保险资金运用,只能投资于基本品种,除了政府债券以外,也投资股票市场,因为除了资本以外,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现在有了这个条件,情况会有很大的改善。”
"尤其是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这条,对于所有的保险公司而言增加了新的投资渠道。”王小罡表示,目前债券的收益率在5%左右,股票的期望收益率在10%左右,但是在"6%—10%之间的投资品种还没有,商业地产8%左右的收益率将弥补这一空白。”
实际上,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和之前的法规制约,其实很多保险公司都是打着自有物业的幌子在做房地产投资项目,有买烂尾楼的,也有自建的,其实出于投资回报率的考虑,大都属于投资。
资金越大,越需要投资组合配置得好,他指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还意味着在今后的保险产品的设计上,他们将拥有更多的资产配置组合。
来源:南方网
http://law.southcn.com/fzxw/content/2008-08/26/content_45637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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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再融资门槛
鼓励上市公司分红
中国证监会8月22日出台相关举措,拟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现金分红的标准,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制度。
根据8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由原来的"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
证监会在此项新规中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一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新规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8/22/content_9626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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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启动个人本外币兑换试点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批准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据介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外汇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试点机构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外汇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一些特约商户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有利于发挥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服务等优势,同银行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形成互补,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来源:人民网
http://jx.people.com.cn/GB/channel145/147/200808/24/60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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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计划将发行1000亿元次级债券
由于国内贷款需求增长及海外收购使资本出现不足状况,目前全球盈利状况最好的中国工商银行计划将发行1000亿元(约合146亿美元)的次级债券。
工商银行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声明中表示,计划在2011年前分批次发行总计1000亿元的次级债券,并要求股东就该计划在今年10月27日进行投票。
自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的利润已经上涨了一倍多。中国经济超过10%的年增长率带动了企业贷款量的上升,而富裕人群对银行业务的需求量也是不断上涨。工商银行主席姜建清在过去一年里,在印度尼西亚、中国澳门及南非采取了超过60亿美元的并购计划,使海外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上涨了两倍。但同时,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由去年年底的12.23%下跌至今年6月30日的10.33%。
工商银行表示,今年上半年利润上涨了57%,达到645亿元,超过了汇丰银行成为全球盈利状况最好的银行。据悉,由于专注国内贷款业务,工商银行也因此避开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据统计,受次贷危机影响,全球金融机构总计承担了超过5000亿美元的资产减记和损失。
据悉,2006年10月,工商银行在全球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中筹得220亿美元。目前,工商银行在利用海外银行价值缩水的契机,进行收购行动。工商银行在2007年10月以54亿美元的价格购入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份,成为中国的银行在海外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2005年,在准备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工商银行计划通过发行债券来筹得与募股近似的资本。2005年7月工商银行得到批准,监管方允许其在2007年年底前发行总价达1000亿元的债券。据悉,工商银行在2005年年内发行了350亿元的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被认为是补充性资本。当破产状况发生时,只有当其他债务申请被全额支付后,次级债券的持有者才会得到偿还。
来源:和迅网
http://stock.hexun.com/2008-08-22/10830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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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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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国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来源:搜狐网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822/n259129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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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
中国财政部明确了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8月6日《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审查包括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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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申请对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决定,自2008年8月18日起,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中还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如果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则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如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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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I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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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专利法提高专利授权"门槛”
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摒弃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相对新颖性标准”,而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的专利授权"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该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我国专利质量不高。这既不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也妨碍了国外已有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为此,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8/25/content_97087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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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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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公务员钱权交易也算受贿
巨额财产不明可判10年
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我国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
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案发,尚有价值人民币397万多元和美元4万多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合法来源。
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则被有关部门查处其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据介绍,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来源:法制晚报
http://www.fawan.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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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商务部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25日。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综合性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80%;非工程建设类单位还需最近3年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
《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8/21/content_9582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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