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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预披露有利于IPO向注册制过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将IPO预先披露的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
他指出,将预披露时间提前,有利于使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早地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项目质量,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更加公开透明。
这位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准确认识发行监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缩小各方认知差距。在强化发行环节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意识的同时,让广大投资者明了市场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负责的机制,只有多元主体共同负起责任,“三公”原则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安排。对于预先披露的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在目前的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的(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agyw/news/2008/07-14/1311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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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税收安排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此外,根据安排第二议定书,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改为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议定书还明确,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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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3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新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听证代表还要邀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过数次北京价格听证会的陈玉龙律师认为,新办法特别增加的这一点非常有必要性,扩大了听证的范围,"比如有些收费对部分行业有直接的关系,这就需要邀请这个行业的人士参加才更公正。"
针对目前部分听证会没有公开报名程序就直接公布听证代表名单,新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另外,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新办法特别提到,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陈玉龙认为,新办法还拟定在听证会上增设听证人,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这个角色就是听证代表和主管机关之间的中间人,增强了客观性。"他说,总的看来,新办法将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和公正。
来源:人民网
http://sc.people.com.cn/news/HTML/2008/7/16/20080716091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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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预披露有利于IPO向注册制过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将IPO预先披露的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
他指出,将预披露时间提前,有利于使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早地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项目质量,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更加公开透明。
这位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制度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准确认识发行监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缩小各方认知差距。在强化发行环节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责任意识的同时,让广大投资者明了市场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负责的机制,只有多元主体共同负起责任,“三公”原则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和第60条对预先披露制度进行了具体安排。对于预先披露的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8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在目前的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的(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agyw/news/2008/07-14/1311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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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钱流入增速放缓
下半年从紧政策或将适度放松 近日央行对外发布了今年上半年金融运行相关数据。上半年外汇储备在贸易顺差逐月放缓的情况下依然同比增长35.73%,显示热钱流入数量依然相当庞大;但是6月份的外汇储备增长情况却令业内人士感到鼓舞,仅增长119亿美元,同比少增281亿美元。相关学者表示,如果外汇储备流量持续得以控制,央行下半年的货币政策或有望赢得相应空间。
热钱流入增速放缓
央行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8088亿美元,同比增长35.73%,上半年外汇储备增加2806亿美元,同比多增143亿美元。而根据海关总署10日发布的数据,上半年国内累计贸易顺差为990.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1.8%,净减少132.1亿美元。这意味着撇开同期FDI的数据,仍有相当数量热钱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国内。
不过央行公布的6月外汇储备增加仅为119亿美元,同比少增281亿美元。而这一变化在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外汇储备的存量和流量数据各自反映了不同的信息。存量数据说明,虽然在贸易顺差逐月减少的情况下,依然有大量热钱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国内;但是从流量数据来看,则可以发现上半年热钱涌入的鲜明特点是前几个月大量增加,近两个月则呈现逐月递减的态势。”
这一变化或许意味着,此前因中国社科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博士张明一纸报告引发的对热钱的关注将逐渐减退。“近期流量数据的变化则说明,各部门联手启动的严查贸易项下热钱流入的行为起到了效果;另一方面则反映出游资对于目前宏调力度导致经济下滑的担忧,而不敢像去年那样放心大胆地进入国内。但不管怎么说,流量上的这一变化将给下半年的央行货币政策抉择带来一定空间。”郭田勇表示。
广发证券宏观经济研究员刘朝晖亦对记者强调了外汇储备数据上的这一变化。“从央行目前发布的数据来看,热钱流入的速度的确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六月份外汇储备的流量已经降了下来。”
从紧政策下半年或将适度放松
“如果流量持续减少,央行将在数个方面得以腾出空间。”郭田勇表示。
他认为如果外汇储备增速持续放缓,央行首先将可以在货币回笼上得到一定喘息机会,也即下半年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可能性将会降低很多。“因为从源头上进来的美元得到了控制,这一块向市场新增的货币数量也相应得到控制。”
而排开外汇储备增速的变化,郭田勇还表示,目前M2与M1在增速上出现的步调不一致亦将成为央行在加息问题上需要权衡的因素。“我们看到M1的增速是要比M2的增速小,而且二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在目前从紧货币政策下的利润空间压缩得比较厉害,现金流紧张;二是企业有钱,但是不做投资,而是转成定期观望政策走向,这样导致M2增速大幅增加。”
而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44.31万亿元,同比增长17.37%,增幅比上年末高0.63个百分点,比上月末低0.7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5.48万亿元,同比增长14.19%,增幅比上年末低6.86个百分点,比上月末低3.74个百分点。
郭田勇表示,这一数据上的变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实体经济受紧缩政策影响还是比较强烈的,因此央行下半年的进一步加息的空间存在,但是在近期可能性非常小。
人民币稳定升值将成主基调
而在银行间市场上,对于加息预期的淡化亦成为较为普遍的看法。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对内仍然承受通货膨胀压力,对外则面临货币升值带来的资本流入压力,选择动用利率政策始终是两害相权的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郭田勇认为下半年央行货币政策的基调应该为在存款准备金和利率方面维持稳定,但同时应在利率政策上保持人民币的缓步升值。“存款准备金和利率不会轻易动的原因在于,央行必须估计经济在从紧政策中的增长空间,而维持人民币稳定缓步升值则可以避免短期大幅升值导致大量资本短期内从国内抽逃。”
来源:和讯
http://news.hexun.com/2008-07-15/10743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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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必须设立合规总监
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发文规定,自8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此外,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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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获准在美国纽约设立分行
2007年11月13日
─ 招商银行于11月8日获美联储批准在纽约设立分行,这是招行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招行早于2002年10月已在美国纽约设立代表办事处。由于中美银行业在法律环境、会计准则、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招行在向美国金融监管当局申请设立分行的过程中面临不少挑战。
此次招行纽约分行获批,不仅归功于招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达到了美联储的严格审批要求外,也得益于中国金融环境的改善。美联储批准令明确提到,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完善了现有的监管程序,制定了旨在建立对国内银行综合监管框架的新政策和新程序。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欢迎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向我国开放银行业市场,此举措有利于两国银行间进一步加强互惠互利的合作。中美双方的银行业监管当局正不断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并加强信息交流。
招行行长马蔚华表示,招行纽约分行的定位是中美经贸合作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银行,以资金交易、清算业务作为重要补充,做好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招行将聘请声誉良好的美国咨询公司,按照国际标准,协助纽约分行的业务定位和岗位配置,并设计纽约分行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
来源:招商银行
http://www.cmbchina.com/cmbir/DetailInfo.aspx?chnl=news&id=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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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FDI大增45.55%
热钱或借道流入
据商务部近日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55%;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4544家,同比下降22.15%。
数据显示,6月份当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6.1亿美元,同比增长44.9%,增幅比5月份高出近7个百分点;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629家,同比下降27.19%,降幅比5月份高出16.25个百分点。
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1-6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18.89亿美元,同比增长12.17%。去年6月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6.3亿美元,同比增长21.91%。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断增长,表明外商投资依然看好中国市场,而且正在从制造业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但同时,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的背后,也不排除其中暗含国际短期资本借道流入。对此,需要加强监管,防范热钱冲击。
根据今年年初召开的商务工作会议,2008年我国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和高端制造环节;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在广东、上海、江苏等东部地区建立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吸收外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并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523.88亿美元
今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23.88亿美元,同比增长45.55%。有关专家指出,外商直接投资大幅增长的背后,不排除其中暗含国际短期资本借道流入。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7/12/content_8532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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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或上调至13%
“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可能上调2%,提高到13%;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4%,提高到15%,我们看到的有关决策方案建议上是这样写的,在业内,这个回调比例基本比较明朗了!”一位消息人士说。
如果这一方案讨诸实施,将是中国自2006年以来推出下调企业出口退税率外贸政策以来的首次回调,而具体的出台时间,可能就在中国经济上半年数据发布前后。
受此预期影响,A股相关上市公司近期表现抢眼。
两年首度回调
消息人士透露,纺织服装业的出口退税率的回调政策经过了长期、充分的调研,涉及到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目前调整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只待择机签发。
“从3月份起,相关部委就在对纺织服装行业出口进行调研,在4~5月份,已经形成了出口退税的调整方案,而现在已经上交最高决策层。现在的情况是,高层对于纺织服装业的扶持政策大方向已经定调,下一步关键是具体执行的细节问题,如出口退税率的回调力度大小和出台时机的选择。”他说。
第一纺织网的首席分析师汪前进说:“我们预测,纺织服装产业出口退税率回调的推出,最佳时点可能在7月中下旬,因为海关进出口数据出来之后,决策层可以结合上半年出口数据,来决定出口退税力度的大小。”
不过,汪前进也坦陈:“如果出口数据还不错,那么也不排除调整方案可能稍稍推迟,或者说力度减弱。”
“纺织服装业出口退税率的回调只是一系列外贸政策变化的一条重要措施,未来一系列政策的变化,还包括人民币升值速度的放缓,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前述消息人士说。
针对上述措施,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外贸所所长张燕生表示,“确实,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如果调整措施过量了,就会对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未来推出的一些措施是对前期外贸政策的进一步合理完善。”
张燕生所在的部门上半年多次对南方出口企业进行调研,他们发现,进入2008年,许多出口企业的困难影响了就业。“经济调整有代价,但是《劳动合同法》、"两高一资"的调整措施,首当其冲的受影响的是中小企业,所以现在应该帮助它们尽快转型、升级,适应未来高成本时代。”张燕生说。
来自海关的数据显示,5月份当月我国出口纺织服装144.3亿美元,同比增长9.7%,低于1~5月累计增速5.7个百分点。加上较大的成本支出,服装出口企业的利润缩水严重。
上海家用纺织品协会副理事长董服龙说:“确实听说了出口退税率要回调的事,正等着下发了。现在可以说全行业惨淡,前几天我们参加了上海外贸协会关于出口形势的讨论会,会上大家重点讨论的就是出口退税、人民币升值和资金紧张的事情,如果有政策,可能就是这三块。”
出口严峻动因
这一系列外贸政策的可能调整是在国务院近期密集调研背景下酝酿而成的,而这次密集调研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是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出口数据的连续回落,对于长期依靠出口的中国经济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
最新消息显示,6月份出口形势再次出人意料地回落。今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为990.3亿美元,同比下降11.8%,净减少132.1亿美元。其中,当月同比大幅下降20.6%,净减少55.4亿美元。
纺织品的表现更为明显。中国海关新近发布的2008年6月纺织品服装出口统计数据显示,6月当月,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共155.20亿美元,同比增长是负数,为-4.2%,是5年来增速最低的一个月。
在出口需求回落带动下,中国经济增速在第一季度回落至10.6%,在第二季度存在继续回落至10%左右可能。相较于去年11.9%的高点,回落接近两个百分点。
出口形势对中国经济的连带影响,正在引起国务院高层的关注。赶在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上半年经济数据之前,国务院高层频频南下调研,确定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宏观经济政策。
7月4日至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江苏、上海就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他指出,一要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保持经济在较长时间平稳较快发展,避免出现大的起落。
他同时强调了通货膨胀问题,不过,颇耐人寻味的是,通胀被置于了第二位。专家分析,这是自200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紧货币政策以来,高层首次将通胀的重要性置于次要位置
在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前往调研的温州法派集团,该企业外宣部的一位人士回忆,对于李克强关心的企业遇到哪些困难,董事长彭星表示,人民币汇率上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已成为“架”在外向型企业脖子上的“四把刀”。
而此前,同为国务院副总理的王岐山也进行了类似的调研,企业生存状态,显然已经成为了决策层高度关注的命题。
微调非转向
“如此众多的国务院领导调研的重点都是外贸出口,足以说明在外贸政策的调整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虎杰投资的首席分析师张寅说。
坊间猜测,一旦对外需出口调控政策松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可能引发投资信贷控制松动,继而形成下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的一次重新调整。
受外贸政策和宏观调控松动预期推动,上证指数从7月7日起,开始强劲反弹,连续上涨冲破2900点大关。不过多数专家认为,此次可能对于纺织出口企业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告一段落。
“我认为这次外贸政策的调整只属于微调,可能更多地从政治意义上来考虑,而非宏观调控的转向。第三季度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张寅说。
张燕生则表示:“一些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他们进一步升级转型的完善措施,而不是外贸政策的转向。加工贸易规模的形成在我国有30年的基础,经济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过程,并不是一年、两年就完成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结构调整还没有到位。”
来源:搜狐
http://stock.sohu.com/20080713/n2581159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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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加强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审计署7月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继续加强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质量,大力开展涉及环境、民生和可持续发展等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绩效审计。
规划还提出,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适当开展对国家驻外机构的审计,促进其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积极探索对中国对外援助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维护对外援助资金的安全,提高对外援助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探索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审计,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来源: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8-07-11/230015916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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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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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税收安排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此外,根据安排第二议定书,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改为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议定书还明确,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来源:律商网
http://hk.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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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70年承包期将有效调动林农积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分析人士指出,《意见》提出的集体林地承包期为70年,这是目前法律规定的上线,有益于调动林农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值得称道的是,《意见》中规定的集体林地承包期是目前法律允许的上线即70年,由此,地权的稳定性较高,大大加强了林农预期的确定性,将有效调动育林护林积极性。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马九杰指出,农民对未来的预期非常重要。此前,政策变动频繁,农民对未来预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招致对林地的破坏性采伐。据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意见》同时指出要明晰产权,并对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做出详细规定。正如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14日所言,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集体林地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除了可以转包、出租、入股外还可以转让、抵押。勘界发证;对林地、林木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产权明晰的影响可用“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加以概括。
对于用5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改目标,分析师认为,有望如期实现甚或提前。首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国内已有五年,成果显著,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已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云南、安徽、河北、湖北4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8省市已在总结试点经验;其他省份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据悉,全国承包到户林地已占集体林业用地27.5%。其次,由试点可知此次林改能使广大林农获得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而且林改过程中决策权归属农民,这都有益于林改的全面推行。据了解,江西省1.5亿亩林地,分山到户率达82.5%,产权明晰率为98.5%,群众满意率达98.6%。
来源:和讯
http://news.hexun.com/2008-07-15/10744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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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比例不低于1/3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新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听证代表还要邀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过数次北京价格听证会的陈玉龙律师认为,新办法特别增加的这一点非常有必要性,扩大了听证的范围,"比如有些收费对部分行业有直接的关系,这就需要邀请这个行业的人士参加才更公正。"
针对目前部分听证会没有公开报名程序就直接公布听证代表名单,新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另外,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新办法特别提到,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陈玉龙认为,新办法还拟定在听证会上增设听证人,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这个角色就是听证代表和主管机关之间的中间人,增强了客观性。"他说,总的看来,新办法将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和公正。
来源:人民网
http://sc.people.com.cn/news/HTML/2008/7/16/20080716091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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