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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将在巩固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继续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公告,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进行验收。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同时,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告指出,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且,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8年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对于2008年6月30日前,因并购重组及新近上市而未参加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整改报告。各地派出机构将比照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据了解,通过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80626/00485023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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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明年7月1日先行“企业内控规范”
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当日表示,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和修订信息披露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结合基本规范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李小雪说,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不仅关系自身质量和发展,更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对于保证投资者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体现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提高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减少、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大程度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基本规范的及时发布,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李小雪说。
他要求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李小雪说,证监会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开展基本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开展深入调研,结合基本规范的实施,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加强指导,进一步提出上市公司执行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ssgs/news/2008/06-30/1296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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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控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该《规定》总结归纳了《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对IPO、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规定》执行。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荐人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如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每半年应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是《规定》的一个亮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募集资金使用等应明确规定
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等异常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须先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80628/00482301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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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将在巩固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继续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公告,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进行验收。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同时,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告指出,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且,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8年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对于上市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对于2008年6月30日前,因并购重组及新近上市而未参加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整改报告。各地派出机构将比照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据了解,通过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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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明年7月1日先行“企业内控规范”
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当日表示,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和修订信息披露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结合基本规范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李小雪说,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不仅关系自身质量和发展,更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对于保证投资者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体现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提高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减少、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大程度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基本规范的及时发布,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李小雪说。
他要求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李小雪说,证监会将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开展基本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开展深入调研,结合基本规范的实施,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加强指导,进一步提出上市公司执行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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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控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该《规定》总结归纳了《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对IPO、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规定》执行。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荐人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如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每半年应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是《规定》的一个亮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募集资金使用等应明确规定
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等异常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须先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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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颁布《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08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纪律处分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门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也已成立。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纪律处分细则》、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完善“查审分立机制”、规范自律管理行为的一项举措。
据了解,《纪律处分细则》着重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范围、机制、程序和组织结构,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细则》的调整范围。根据规定,上交所在自律管理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都被纳入《纪律处分细则》的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了纪律处分中的职责分工。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法律部作为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提出纪律处分意见,上交所根据这一纪律处分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三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基本程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程序分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查问讯。相关业务部门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如发现相关被监管对象涉嫌违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除了被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特定情形外,应以部门名义,向被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说明拟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简要理由,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阶段是纪律处分意向回复阶段。被监管对象应自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上交所将采取的纪律处分,对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该建议应包括被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事实、建议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及理由等内容。
第四阶段纪律处分审核。纪律处分委员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正式的纪律处分意见。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可作出如下三类处理:
一是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二是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三是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五阶段正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本所根据该意见作出决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四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方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方式,以召开审核会议为主。同时,为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快速处理市场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细则》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确立了简易的审核方式——通讯表决。根据规定,在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限制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交易、被监管对象事先明确表示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四种情形下,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不过,无论是召开审核会议还是通讯表决,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门。
据了解,上证所目前已正式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他们来自于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所外的专业人士。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以个人名义独立、认真地履行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核事由,应当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设于上交所法律部。另据了解,相关被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且属于可申请复核范围的,可向此前上交所理事会下设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上海证交所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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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防范国际汇款变相洗钱
中国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国际汇款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面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明确代理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
代理机构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涉及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交易记录独立标识、分类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此外,代理机构要建立易于操作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查询管理程序,确保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获取准确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来源:律商网
http://www.lexiscn.com/latest_message.php?id=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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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已暂停审核和注册
日前,多家银行的有关人士称,中期票据的审核和注册已经暂停。
有银行人士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召集几家作为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的银行开会,宣布即日起暂停非金融类企业中期票据审核和注册。对于正审核未注册的中期票据,建议改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于已注册未发行的中期票据,具体处理方式将与有关方面协商。
不过,在向交易商协会有关人士就上述说法求证时,未获得确认。
4月15日,交易商协会颁布七项自律规则,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首批7个单位共注册1190亿元,其中392亿元于4月22日正式发行。上周四,上港集团(600018.SH)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5亿元3年期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推出后受到企业热烈欢迎。由于实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发行便利,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积极性很高。已有14家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发行总量达到735亿元;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中期票据有16家,总注册额度达到1727亿元。这些企业均为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的优质大型国企,目前中期票据尚未向AA级别或更低信用等级的企业扩展。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发布的报告认为,如果中期票据暂停发行,将使其市场存量成为稀缺品种,但市场流动性可能随之趋弱。因此,如果国债收益率不变,中期票据利率大幅下滑的可能性不大。
在从紧货币政策的基调下,中期票据推出伊始便备受争议。面对通胀压力和经济过热的风险,央行今年以来不断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等措施加大对流动性的回笼力度,并对银行实行信贷额度管理,限制银行信贷投放。而中期票据的开闸为企业融资开了另一道“口子”。
有银行人士表示,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的都是优质大型国企,融资倾向于扩大投资规模,进行城市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这不利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与当前的从紧基调不一致。
“目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压力仍较大,央行抑制通胀的决心也很坚决。”银行人士表示。
日前发改委宣布上调油价、电价,使通胀压力进一步增加。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在美国表示,央行可能采取“更有力”的政策加大反通胀力度。
市场人士认为,中期票据推出后对企业债带来较大冲击。企业债发行实行核准制,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中期票据期限为3~5年,与企业债有所重叠,且发行更便捷。在中期票据推出后,很多原打算发行企业债的企业开始转为发行中期票据,使今年来企业债发行速度明显放缓、发行量有所萎缩。
来源:东方财富网
http://news2.eastmoney.com/080624,866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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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税惠政策望全国统一
养老机构瞄上跨国企业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该部门将专门设立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市场人士分析,此举将预示着国内各地税率参差不齐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或将得到统一,无论是中资或外资的企业年金市场将得到更快地发展。
“我们已经给德国拜耳、宜家等国内外资企业提供了福利员工计划,包括补充养老、短期的意外、医疗保险等,涉及4000家企业和50万名员工,保费规模超过5.3亿元。我们对国内的跨国企业的企业年金市场十分关注,希望能加快开发。”6月25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表示。
新税收优惠政策
华信惠悦咨询公司中国雇员福利及精算部首席顾问于晨分析,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讲,调高企业年金的优惠税率,显然是利好的政策,但是国家却会在税收收入上有所减少,因此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慎重确定。
而从中国养老金网可以发现,在已经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税率的24个省市中,各地税收优惠税率参差不齐,大多数省市的税收优惠都是4%,而在外资集中地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地区,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却差异甚大,如上海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税率是5%,江苏的税收优惠税率则达到12.5%,同样是在长三角地区,两地差异却超过一倍。
正是得益于江苏的高优惠税率,总部设在苏州昆山的世界500强企业艾利(中国)公司早在2006年就为其在国内的将近1.2万名员工,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跨国企业集团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外资企业。
6月20日,艾利(中国)亚太区总经理周振翔透露,目前该公司在国内一共有1.4万名员工,有85%的员工已经参与了该计划,这一计划将伴随员工一直到退休,员工自己缴纳一部分资金,企业为员工按照3:1的比例支付其余资金,如果员工离开企业,这一计划也可以跟随员工过户到新企业。
对此,杨学连分析,目前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由各地政府各自制定,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也没有给企业硬性规定制定年金计划,这给跨国企业实施年金计划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在上海,很多外资独资企业仍然在观望。
“与江苏相比,上海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确实太低了,这或许是上海很多外资企业缘何不为所动的原因之一,如果国家真的能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地区差异,那么已经拥有企业年金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以放手大胆地开拓外资企业年金市场。”
养老险机构发力市场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是一种信托模式,而且当初艾利(中国)实施的年金计划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是华宝信托,而非养老险公司,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对此,杨学表示,目前拥有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牌照的养老险公司数量已经超越了信托公司,平安养老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设了服务机构,遍及全国35个省市自治区,而信托公司由于法规的限制不能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由于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分布非常广泛,养老险公司能够提供面对面的属地化服务,这一点对于非常重视服务质量的跨国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在他看来,在去年国家劳动保障部发放的第二批年金牌照的时候,养老险公司获得了两张甚至三张牌照,因此在挖掘外资企业年金拥有了明显优势,在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4种角色中,受托人扮演着领衔的角色,跨国企业在选择受托人的时候都非常谨慎。
于晨也表示,虽然银行也获得了两张牌照,如果是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角色来看,银行的优势还看不清,现在市场上存在的“3+1”模式和“2+2”模式主要还是由养老险公司和银行扮演,养老险公司作为受托人,会选择实力强的银行作为托管方,但是如果真正遇到大客户,受托的企业年金巨大的话,为了分散风险,外资企业也会选择几家年金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来源:和讯网
http://news.hexun.com/2008-06-27/107028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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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IPO时隔5年再开闸
自中信证券2003年1月上市后,5年时间没有一家券商通过IPO的方式成功上市。如今,光大证券很可能改写这一纪录,夺得沉寂多时的券商IPO首单。
日前光大证券在证监会网站发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欲发行不超过5.2亿新股。光大证券表示,募集资金将用于增加营业网点至百家以上、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境外业务、开展融资融券等等。
2007年光大证券盈利颇丰,获得超过40亿元净利润。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比较高,分别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3.49%和46.91%。不过,在2008年A股陷入深度调整时,光大证券业绩可能受到明显影响。此外,现在部分证券公司市盈率已经下降到15倍以下,光大证券IPO难以像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一样获得高市盈率。
不过,市场人士仍然预计光大证券IPO融资将超过百亿元。昨日和光大证券同时发布招股说明书的还有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股份欲发行不超过30亿股A股。两家大盘股将同时在6月30日上会,对市场或造成一定影响。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jgqs/news/2008/06-27/1294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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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铁道部知识产权战略合作签字仪式举行
6月30日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铁道部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这是国务院部门间签署的首个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它标志着首个国家级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程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出席签字仪式并讲话。签字仪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主持。
张勤指出,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乃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整体实施必将起到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下一步,我们要建立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工作机制,确立铁路工作的知识产权导向,要坚持铁路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大力推进铁路行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要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为突破口,在加大对现有铁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铁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水平和数量。要适时制定实施《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引领示范制定和实施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陆东福说,协议的签署标志着首个国家级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程正式启动,这是中国铁路知识产权管理与发展历程上的重要里程碑。他表示,中国铁路自主创新的成果是铁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关乎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智慧结晶,是铁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智力资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首个国家级行业知识产权试点工程放在铁路,这是对中国铁路事业的最大支持和帮助,也是铁道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
这是在国务院日前刚刚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为国家重要战略之际,部局间首次举行的以知识产权战略合作为主题的框架协议签字仪式。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标志着首个国家级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向世界表明,在包括铁路知识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中国政府始终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以及铁道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仪式。
来源:和讯网
http://news.hexun.com/2008-06-30/10707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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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实施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日前发布实施。政策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个方面,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0630/23225038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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