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 |
| 信托 TRUST |
|
|
| |
| 基金 FUNDS |
|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 |
| 债券 BONDS |
|
|
|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 |
| WTO |
|
|
| |
| |
| 其他 OTHER |
|
|
| |
|
| |
| |
上交所:三方面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针对上市公司六大不规范行为,上交所表示要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推进诚信建设,严惩违规和劣质公司,另一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优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真正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在9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上市公司峰会上,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家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总监周国庆表示要从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三个方面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周国庆指出,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的诚信原则是维系这种代理关系的基础。缺少了诚信,控股股东和董事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不规范行为也就在所难免。造成上市公司缺乏诚信的根本原因在于违反诚信原则所付出的代价太小,诚信问题的解决,需要道德的约束,更需要制度的保障。
周从上交所的监管实践出发,认为上市公司不规范行为集中表现为六大方面:
一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理想。部分上市公司募集几亿元资金后,经营业绩反而一年不如一年。不少上市公司将闲置的募集资金以委托理财方式处理。然而,由于自身法人治理还不健全,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委托理财,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功能。个别大股东甚至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多种途径为自身获利。
二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普遍,风险较大。沪市上市公司在2002年度共有313家公司对外提供了2700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750亿元,平均每家公司的担保额为2.17亿元。不少上市公司因担保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其经营业绩,甚至股权被法院冻结、拍卖或清算。
证监会早在2000年6月专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很好地解决了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但是,上市公司之间互保、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现象却大量出现。为此,证监会和国资委最近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担保,而且明确限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从另一个角度限制上市公司的互保行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自发现日起12个月内其再融资申请不被受理。
三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果不佳,虚假行为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大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并购重组,人为操纵因素很强,短期的功利性难以为上市公司创造持久的盈利机会。还有一些大股东甚至通过溢价将手中资产转卖给上市公司,直接套取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
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程序不妥当。部分上市公司将越来越多的笔墨倾注于非重要事项,而对关键的问题却缺乏详细的描述,甚至断章取义,报喜不报忧。少数公司在大众的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了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关于公司经营业绩根本逆转的重大信息,既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五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偿还方案可执行差。截至去年年底,大股东直接占用沪市267家上市公司的203亿元资金,大股东通过控股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达134.9亿元,中远发展被间接占用的资金额最高,达17.65亿元。在今年半年报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中,几乎都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清欠大股东占用的资金已显得非常迫切。对此,监管部门出台了很多办法,但上市公司的整体清欠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大股东只是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拿来清欠;更有甚者,上市公司索性以计提巨额坏账准备了事。
六是关联交易尽管日趋规范但问题依然不少。随着关联交易的规则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较以前更为规范、更加透明,通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的行为逐渐减少。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联方的非关联化,二是关联交易价格有失公允,一些公司甚至在年末将存货一并销售给关联方,形成当期账面利润。
周国庆认为,要规范上市公司的诚信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使违规者对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目前对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没有很好地起到防止再犯的效果,尤其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其违规成本微乎其微,自然也谈不上有多大的威慑力。公开谴责的处罚相对效果较好,但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还是有上市公司“以身试法”。今后,加大处罚力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是把公司的处罚情况与融资资格密切结合起来,以增加其违反诚信、违法违规的成本。
周同时还认为现行监管层次过于单一。为提高违规事件查处概率,减少在问题暴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以后再绳之以法,必须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把上市公司放在集政府、市场监管力量于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之下,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体系在整个证券市场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角落的作用。
Back to top |
| |
深交所全面清理业务规则
深交所9月17日前对建所以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今日公布了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或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122个业务规则的目录。
此次清理始于今年初,是该所继1998年、2000年之后的第三次业务规则全面清理,目的是使业务规则管理规范化和系统化。2003年7月11日,深交所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作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该所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适时进行业务规则清理,对不适应业务需要的规则予以废止,确保规则吻合市场发展需求,既有利于交易所依法履行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职责,又有利于建立更为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今后,深交所将把业务规则清理作为例行工作长期坚持。
Back to top |
| |
外管局对QFII外汇操作事宜做出补充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对QFII有关外汇操作事项做了详细补充。通知规定,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通知还要求,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通知说,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如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以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已经获得批准,并再次以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的,则视为两次单独申请,不视为增加投资额度,应另申请一个QFII外汇登记证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对两只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为方便QFII境内托管银行操作,通知规定,QFII的境内托管人可根据批准QFII投资额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批准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批复文件等材料为托管人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不得为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子账户。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通知还规定,QFII投资额度在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20%(含20%);投资额度在1亿-2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5%(含15%);投资额度在2-4亿美元(含4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0%(含10%);投资额度在4-8亿美元(含8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5%(含5%)。
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只允许将所汇入本金结汇后以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人,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未在投资额度有效期内汇满5000万美元的,所汇入本金应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期满后方可分期、分批汇出。
Back to top |
| |
| |
| |
| |
| |
|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首发筹资额将受限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王林日前透露,中国证监会拟逐步提高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向市场传达鼓励整体改制上市的政策导向,逐步使拟上市公司的改制工作走向规范化。
王林还透露,在逐步提高对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同时,中国证监会拟限制首次发行上市企业的筹资额,抑制企业的盲目筹资行为,引导其按照资金需求筹集资金,督促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王林认为,目前发行市场还存在以下几大主要问题:一是模拟财务报表带来的业绩包装问题;二是部分改制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问题;三是盲目融资带来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问题;四是中介机构责任不到位问题;五是审核标准、审核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发审委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
在谈到模拟财务报表带来的包装业绩问题时,王林指出,目前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设立股份公司的时间不足三年,且采用把大股东的一部分盈利资产单独剥离出来组建股份公司的改制模式,设立股份公司前的财务报表采用模拟的方式编制,即假设公司的架构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已经存在并独立运行,在此基础上按照既定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对资产负债及损益项目进行剥离编制财务报表。但这种假设往往可靠性差,模拟的财务报表难以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也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的立法本意。
他说,模拟财务报表带来的包装业绩问题已经在市场上充分暴露,投资者反应强烈,为此,中国证监会拟出台新的政策,对财务报表模拟问题进行规范。
Back to top |
| |
荷兰ING银行获QFII资格
中国证监会9月16日宣布,荷兰ING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已获其批准。这是迄今第八家可以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的境外机构。
虽然当前A股市场较低迷,但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股市的热情仍然高涨。据悉,美林证券、摩根大通、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大投行也有意申请取得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权利。
在投资额度方面,约两周前,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5000万美元的投资额度批准,使得QFII投资额度总额上升为8.75亿美元。但据了解,德意志银行和汇丰银行先前申请的投资额度分别是2亿美元和1亿美元,结果显然低于他们的预期。这种情况在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过程中尚属首次出现。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情况的背后实际是当前市场关注的焦点,即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速QFII的进入进程,为防止“热钱”通过QFII进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能正在收紧对QFII投资额度的管理。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国际收支压力较大,放缓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的步伐是一个信号,但这并不意味着把大门关上,而是加强了对境外资金的监管。
分析人士提醒,尽管目前QFII在中国的资金量不过8.75亿美元,且几乎每家QFII都表示,投资是出于长期看好中国经济,与热钱有根本的区别。但仍应汲取台湾地区、印度、韩国等引入合格投资者的经验,即一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投资;二是把好资金汇入汇出的关口。
Back to top |
| |
承销美元债券有章可循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制定并公布《境内美元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业务暂行细则》,这样,各债券结算成员外币债券的发行、分销及托管具体业务流程均有章可循。
《细则》指出,美元债券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以美元计价的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要求办理美元债券托管业务,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美元债券托管账户。美元债券托管账户均为乙类托管账户。
《细则》规定,美元债券承销机构可以办理美元债券分销,美元债券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市,中央结算公司即向市场公告上市美元债券要素,并制定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另行公告。中央结算公司为美元债券持有人提供对账和查询服务。
Back to top |
| |
| 信托 TRUST |
| |
江苏国投推出证券投资信托,拟募集资金1亿元
日前,江苏国投面向社会推出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沪深两市股票和债券等为投资对象。本次计划由信泰证券作为资产管理和运用的投资顾问。
该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2年,预期年收益率为5.8%。该信托计划收益每年分配一次,超额投资收益将采用超额分配方案。
Back to top |
| |
上海四点意见规范信托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日前,筹备中的上海市银监局召集本市各商业银行进行座谈,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募集信托资金的行为,以及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建立的代理资金收付关系提出了四点监管意见,以规范有关信托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向异地机构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时,必须在信托合同中明确提示,该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异地注册信托公司、该信托计划特有的风险及承担主题。
第二,商业银行在代理当地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资金收付业务时,首先应明确代理收付与代理销售之间的界限,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业务只限于资金收付,无权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信托合同,不负有向信托资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
第三,商业银行为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时,必须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充分提示信托计划的风险和代理收付的责任,明确告知信托计划风险的承受主体是委托人及推出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借用或暗示银行信用。
最后,上海市银监局(筹)要求,在银监会对异地募集信托资金的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当地的商业银行暂不开办信托投资公司异地资金信托代理收付业务。
Back to top |
| |
| 基金 FUNDS |
| |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两个“编报规则”。基金信息披露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及五个“内容与格式准则”将在近期陆续发布。
据介绍,新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重新制定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完整体系,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基金管理人诚信运作经营理念的树立,更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取代原有规范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方式、披露事务管理、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原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基础上,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的几个具体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主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5个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证监会将适时推出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
Back to top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外企在沪注册手续“瘦身”
从10月1日起,上海将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度,外企申领执照的程序将从原来的“过五关”变为只需“走两步”。目前,外企登记必须经过区注册窗口、区工商局科长、区工商局局长、市工商局处长、市工商局局长5道审批环节,虽然能够保证10天内发照,但程序还是过于繁琐,10月1日起,外企注册只需经过由工商部门授权的“审查员、核准员”这两个步骤,在区注册窗口就能完成登记,上海的外企注册将实现从“行政首长审批制”到“专业人员审批制”的质变,与入世后的国际工商行政管理惯例进一步接轨。
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网上受理,一次办结”的登记方式,是上海进一步降低外企商务成本的又一创新。原先外企常驻代表机构要经过领表、申报、领证三道程序、往返工商局3次,现在上海已经实现外企网上提出申请,再到市工商局办理最终审批的“一次办结”,等待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截至9月17日,已“网上受理”1791户,受到外企的一致好评。
为支持区县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方便企业办事,上海已将全市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下放各区县。注册主管部门表示:“上海将进一步着力于外资注册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创新,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便捷、良好的投资环境。”
Back to top |
| |
花旗获准参股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600000)公告称,9月18日公司接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司通知,根据国资委有关批复,同意上海国资经营公司将其所持29850万股国家股中的10845万股转让给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同意上海久事将其所持2295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7230万股转让给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后,上海国资经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9005万股,占总股本4.85%,为第三大股东;上海久事持有15720万股,占总股本4.02%,为第五大股东;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首期受让上述股权后,将持有公司股份18075万股,占总股本的4.6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浦发银行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持有公司25200万股(占总股本6.44%)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Back to top |
| |
| 债券 BONDS |
| |
发改委下达15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额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下达了15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额度,共352亿元。
其中国家电网公司50亿元、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50亿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5亿元、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30亿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30亿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40亿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5亿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亿元、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长江油运公司10亿元、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亿元、中国节能投资公司10亿元、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亿元、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公司18亿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亿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10亿元。
Back to top |
| |
中信证券拟申请私募20亿
中信证券董事会昨日通过了申请定向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债券的提案,并将在10月16日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在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半月之后,这家首例以IPO上市的券商又走上私募债券的融资之路。
据该公司董事会公告,债券发行拟采用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的方式,聘请合适的机构进行担保。债券发行利率不超过3.9%,期限为5年,按年付息。发债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会还将提请股东大会对此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做出决议:一是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以降低偿付风险。二是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中信证券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之所以选择私募发债方式,主要是因为作为上市券商经营情况公开,有信誉优势,有保险公司等许多机构表示愿意购买中信证券的债券。另外,私募方式可以和投资机构面对面交流,在债券利率设计上更市场化,发行成功也更有把握。此次中信证券发债额为不超过20亿元,是因为公司中期净资产为52亿多元,而政策规定发债规模要低于净资产的40%。 Back to top |
| |
中国将首发境内外币债券,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
据悉,国家开发银行将于9月19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5亿美元金融债券,这是中国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第一只境内外币债券。
本次发债募集的外汇资金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置换已有的高成本外债。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发债将为国有企业在境内筹集外汇资金开辟新的渠道。
,
本期美元债券将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为5年期固定利率形式。利率由承销团成员投标确定。投资者为银行间市场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债券的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中国债券网上公布了本次美元债券的承销团成员名单,并在人民银行的债券发行系统进行了模拟测试。
Back to top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2003年9月9日公布并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办法》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管部门。当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等情况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办法》还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
Back to top |
| |
交通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线路等28项行政审批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28项项目,今后已不再需要由交通部门审批了。
交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交通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共清理出86项行政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28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有1项。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避免出现管理无序的状态,交通部日前出台措施,对原28项交通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其中有的采取备案制管理,有的进行执法监管或资质评定,有的加强政府监控。
交通部要求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到位。
这位负责人说,交通部将对暂予保留的审批项目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
Back to top |
| |
中国将实行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定,国家将对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同时改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监管。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实行,是中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执行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
Back to top |
| |
| WTO |
| |
香港内地CEPA增值电讯服务细则将于下月公布
香港特区政府于七月底宣布CEPA中的服务业部分将扩至增值电讯服务,业界一直希望有关方面能尽快制订内容。据了解,政府将于下月公布相关内容细则。
据悉,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常任秘书长(信息及科技)何宣威日前透露,政府争取在短期内可以作出公布。
何宣威在关于电讯业发展的研讨会开幕礼致辞时表示,中央政府与特区签订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后,政府听取了电讯业意见,并向内地建议陆续开放一些香港具发展潜力的行业,当中包括增值电讯服务业。
他透露,政府一直与内地商讨有关内容,并希望尽量争取在短期内公布。香港电讯管理局总监区文浩在同一场合透露,有关内容订定后,会与内地组织讲座向业界作出介绍。
Back to top |
| |
澳门内地有望下月签《安排》
澳门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次工作会议将于9月18日至20日在澳门举行。这次会议将继续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个方面进一步磋商。
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何厚铧近日表示,将争取在今年10月与内地签署《安排》。有关《安排》的前三次工作会议分别在北京和澳门举行,前三次会议主要就货物贸易问题进行了磋商。
Back to top |
| |
外高桥保税区
144家企业获进出口权,海关总署和外汇总局将进一步开展试点措施
9月17日,上海万洋物流有限公司等外高桥保税区 144家内外资企业喜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外高桥等
4个保税区进行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正式启动,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在内的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据悉,海关总署不久将在外高桥保税区率先开展“区港联动”试点,国家外汇总局也将在外高桥保税区进行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外高桥保税区先行先试将由此进一步深入,在政策方面将有更大突破。
外高桥保税区首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 144家企业中,内资企业 44家,其中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 41家内资贸易型企业获外贸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上海大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 3家内资生产型企业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优利讯(上海)有限公司等 100家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据介绍,目前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正与各有关部门携手,力争尽快出台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实施细则。
Back to top |
| |
| |
| 其他 OTHER |
| |
从8位升到12位,中国将施行新专利申请号
伴随中国专利事业走过18年历程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由新的12位数申请号取而代之。
记者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预计今年第四季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将分别突破10万件。由于中国原有的专利申请号只有5位流水号,已不能适应专利申请量增长的需要。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份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将专利申请号的修改纳入今年标准化工作的首要工作来抓。经过近5个月的紧张工作,新的专利申请号标准制订完成,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修改的新专利申请号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专利申请号的标准以及现行专利申请号的使用习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第1至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至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这位负责人强调,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律按照新标准给予和使用新专利申请号。在2003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给予的专利申请号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不进行升位和更换,在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继续使用原有专利申请号。
Back to top |
| |
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当事人可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黄松有强调。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据黄松有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而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黄松有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Back to top |
| |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酒店、公园等地遇害、义工受到人身伤害、学生在学校受侵害等法律界一直未明确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酒店公园遇害,可先向酒店公园索赔。
公民在酒店、公园遇害,如果侵害人没有被抓获,受害人能否先要求酒店、公园承担责任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常存有争议,依据征求意见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先要求酒店、公园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第三人侵害,而侵害与酒店、餐馆、公园没有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向酒店等单位索赔。
义工受伤害,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产生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要分别情形处理: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义务帮工活动未经使用人同意,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义务帮工活动被明确拒绝,仍坚持帮工活动,可以根据义工使用人的受益情况由义工使用人适当予以补偿。
学生受伤害,学校担责分三种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ack to top |
| |
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这是我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从严控制并严格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等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而推出的一个有力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修改或调整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防止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须说明拟转用征用土地的利用结构或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已确定建设项目的说明项目类型),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审查,杜绝违规非法用地。各类开发区(园区)不得借设区为名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扩区突破规划用地。报批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并对已批准开发区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新报开发区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书面说明。
《通知》同时还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的审查,优化用地结构。强调要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所报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量和比例。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须对已批准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房地产价格、房屋空置率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Back to top |
|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首张海外投资保险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6日签发首张海外投资保险单,为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在海外以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方式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
这一项目名称为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是由国有重点企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公司投资的,是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投资的第一个大型海外BOOT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9843万美元,经营期2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两家公司的合作,开创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进一步确立,为大型国有企业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闯出了一条新路。
海外投资保险是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强有力政策工具,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它通过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无意承保的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解除了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的后顾之忧,能够极大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促进企业出口和向海外投资。业务范围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Back to top |
| |
境内保险公司获准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中国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获准从10月1日起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17日介绍,保险公司办理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拆出资金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和15%。
境内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没有取得开办这项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业务,境内保险公司也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是存入商业银行,资金缺乏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去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较好地满足了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说,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可以满足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Back to top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