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pril 2008 No.237
 



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规定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大小非(股改后限售股票)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存量股份的抛售。要求限售股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4月18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证监会从六方面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中国证监会4月21日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规案作出处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央行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央行于近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发债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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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规定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大小非(股改后限售股票)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存量股份的抛售。要求限售股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根据指导意见,出售解禁的存量股份,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新规还要求,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两个月,股改后限售存量股票(大小非)解禁进入高峰期,此间市场人士预估,二OO八年大小非解禁总额可能高达近三万亿元,亦被市场人士解读为A股进一步扩容的压力之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这位发言人表示,规范大小非解禁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  

          据悉,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证监会表示,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应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21/content_149846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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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4月18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章旨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建立良好的法规和监管环境。通过完善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购工具、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责任等措施,鼓励与支持并购重组创新。

          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同去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新设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对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和申请停牌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信息处理标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增加上述规定旨在突出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完善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则体系,切实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国际经验看,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日渐壮大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都需要资本市场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股权分置难题的破解和全流通时代的临近,并购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还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大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19/content_14980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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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从六方面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中国证监会4月21日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规案作出处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中国证监会4月21日晚间发布处罚决定,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规案作出处理,取消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五十万元。对唐建实行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行七年市场禁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近几年境内首次对基金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堪称“行业第一单”,在法律适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已达2.5万亿元左右,其持股市值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总户数超过1.6亿户,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募基金行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  

          这位负责人说,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管理: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确保在工作时间对投资管理人员各类通信工具实施有效监控;  

          ——研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规范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有序流动;  

          ——对基金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要与公司人才储备情况、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等统筹考虑;  

          ——加大派出机构对辖区公司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  

          ——对于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投资管理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或者违法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将对公司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22/content_14990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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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央行于近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发债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办法及央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央行备案。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央行负责人说。

          央行还在办法中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005年5月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因此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

          央行称,办法的制定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

          上述负责人称,央行着手把市场自律的职能逐步移交给交易商协会,今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银行间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在推动产品创新和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行使自律管理的职能。

          就在上述办法发布的当天,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在出席“第四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时也表示,今后在金融产品创新上,不一定必须是通过监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方式,更多的将会采用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监管部门备案的方式。

          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仅略高于10%,总体比重仍偏低。沈炳熙称,直接融资使得企业能够直接从金融市场上融得资金,这样一类的产品应该成为产品创新的重点。目前企业从债券市场上通过各种期限的债务工具融资的数量在6000亿元左右,但是发展速度仍需加快,特别是一些中长期产品如企业债、公司债,目前发行规模远不及短期融资券,而企业对长期资金需求相当大,所以今年在这方面的产品创新会有一些新的突破。  

          一位债券研究人员认为,管理办法应当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办法,应该还有相关的配套细则出台,对企业在银行间发债融资作进一步规定。

          English source: jrj.com.cn

          (http://bond.jrj.com.cn/news/2008-04-14/000003523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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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规定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大小非(股改后限售股票)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存量股份的抛售。要求限售股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根据指导意见,出售解禁的存量股份,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新规还要求,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两个月,股改后限售存量股票(大小非)解禁进入高峰期,此间市场人士预估,二OO八年大小非解禁总额可能高达近三万亿元,亦被市场人士解读为A股进一步扩容的压力之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表示,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这位发言人表示,规范大小非解禁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  

          据悉,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证监会表示,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应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21/content_149846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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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份商业银行收购海内外金融机构监管规则将出

          中国银监会消息,中国银监会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

          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与美国证监会主席克利斯托夫·考克斯在北京交换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信函,双方就有关监管合作达成协议。

          此举标志着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代客投资于美国的股票市场以及经美国证监会认可的公募基金。双方监管机构表示将在监管合作框架下,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协助,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银行系QDII可投美股 市场慎对“抄底”机会

          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公告称,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与美国证监会主席克利斯托夫·考克斯在北京交换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信函,双方就有关监管合作达成协议。

          银监会称,此举标志着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代客投资于美国的股票市场以及经美国证监会认可的公募基金。而双方监管机构表示将在监管合作框架下,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协助,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正值华尔街惨淡,国内QDII产品遭遇大面积亏损之际,监管部门开闸美国市场,业界会否冷眼旁观?

          “放开美国市场表达了监管部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的态度。但这个时候放开,并非意味着现在就去美国市场建仓。”4月7日晚间,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一位人士称。何时建仓,以及如何建仓,各家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来进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施峥嵘称,“虽然美国市场波动加剧,但我们会很客观地看待QDII业务。”他认为不能因噎废食,还是要不断尝试,总结经验,教育投资者。

          那么,阴云笼罩的美国市场是否还有投资机会呢?施峥嵘表示,美国存在一定机会,要看银行持有何种指导思想,给客户何种服务方案,QDII本质上是分散风险的投资渠道。

          他认为,银行需要加大投研力量,研究行业和板块选择的问题,再生能源类以及商品类(大宗商品和贵金属)等投资品种都可以关注。

          此番美国市场开闸,熟悉美国市场的外资行是否更占优势?“现在很难判断,你也看到次贷对全球投行都有很大影响。”施峥嵘直言,“现在没有常胜将军。”

          次贷危机还令中资银行遇到一个麻烦——如何选择QDII的海外投资管理人。“最大的风险是投行的信用风险,贝尔斯登都不行了,流动性风险影响到了信用风险。”施峥嵘称。

          来源:网易

          (http://money.163.com/08/0407/17/48UNI29S00252G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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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放宽农村战略投资

          今年银监会将进一步放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战略投资和兼并重组。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龚明华日前在第四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上透露

          龚明华称,今年银监会将研究制定兼并重组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战略投资的指导意见,在准入政策上放宽投资比例、投资地域、风险融资渠道限制,特别是放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和战略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

          来源: 搜狐网

          (http://money.business.sohu.com/20080422/n256448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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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4月18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章旨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建立良好的法规和监管环境。通过完善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购工具、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和责任等措施,鼓励与支持并购重组创新。

          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同去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新设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对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和申请停牌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信息处理标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增加上述规定旨在突出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完善规制内幕交易的规则体系,切实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国际经验看,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日渐壮大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都需要资本市场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股权分置难题的破解和全流通时代的临近,并购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正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还指出,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大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19/content_14980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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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央行于近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发债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办法及央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央行备案。

          “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央行负责人说。

          央行还在办法中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005年5月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因此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

          央行称,办法的制定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

          上述负责人称,央行着手把市场自律的职能逐步移交给交易商协会,今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银行间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在推动产品创新和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行使自律管理的职能。

          就在上述办法发布的当天,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在出席“第四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时也表示,今后在金融产品创新上,不一定必须是通过监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方式,更多的将会采用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监管部门备案的方式。

          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仅略高于10%,总体比重仍偏低。沈炳熙称,直接融资使得企业能够直接从金融市场上融得资金,这样一类的产品应该成为产品创新的重点。目前企业从债券市场上通过各种期限的债务工具融资的数量在6000亿元左右,但是发展速度仍需加快,特别是一些中长期产品如企业债、公司债,目前发行规模远不及短期融资券,而企业对长期资金需求相当大,所以今年在这方面的产品创新会有一些新的突破。  

          一位债券研究人员认为,管理办法应当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办法,应该还有相关的配套细则出台,对企业在银行间发债融资作进一步规定。

          English source: jrj.com.cn

          (http://bond.jrj.com.cn/news/2008-04-14/000003523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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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通报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问题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近日,银监会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通报了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据通报,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同时,部分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受益预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有关理财业务审慎负责原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资金成本收益的测算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要求,未有效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风险管理规定等。

          (二)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这些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等关于客户评估的相关规定。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这些不符合《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产品宣传和说明的规定,不符合《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关于与客户进行充分风险信息沟通并进行法律约定等程序规定。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部分商业银行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关于账单提供和收益报告的要求。

          (五)销售人员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充分了解,缺乏对所推介产品风险特性的理解,销售行为不规范。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关于对销售人员素质要求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登记统计制度,缺少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善,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通知》第八条有关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各商业银行要给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稳步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来源:银监会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08041552777B5B2C6371ACFF9F54542F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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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从六方面加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中国证监会4月21日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规案作出处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中国证监会4月21日晚间发布处罚决定,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规案作出处理,取消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五十万元。对唐建实行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行七年市场禁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近几年境内首次对基金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堪称“行业第一单”,在法律适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已达2.5万亿元左右,其持股市值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总户数超过1.6亿户,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募基金行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  

          这位负责人说,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管理: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确保在工作时间对投资管理人员各类通信工具实施有效监控;  

          ——研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规范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有序流动;  

          ——对基金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要与公司人才储备情况、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等统筹考虑;  

          ——加大派出机构对辖区公司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  

          ——对于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投资管理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或者违法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将对公司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22/content_14990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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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公司被要求承担环保责任

          首届“中国绿色公司年会” 于第39个“世界地球日”在北京拉开了帷幕。这是国内第一个关注环境与商业战略融合的国际化年度论坛,今后每年将在地球日召开。  

          本次年会由中国企业家俱乐部、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和气候组织共同主办。从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出发,立足本地环境问题,全面探讨中国公司的环境社会战略。大会致力搭建企业界与社会组织、政府的跨界别合作通道,搭建中外企业领袖关于绿色竞争力国际化交流平台。大会参会人员超过600人,包括企业界代表、政府官员和学者、NGO组织代表和媒体人士。

          全球变暖正成为本世纪人类共同面对的最重大问题之一。作为国际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中国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为人类的共同家园付出努力和行动。消费者的绿色选择、政府的环境管制、NGO和传媒的强烈关注,这些因素形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冲击着企业既有的内外部价值链。

          首届中国绿色公司年会,包括以下主要论题:

          主题论坛:环境与发展:如何破解中国悖论?

          平行论坛:短期成本与长期优势:面向未来的绿色转型

          平行论坛:技术创新与融资:携手推动低碳经济

          这些议题从中国与世界的协调、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短期成本与长远收益的平衡等三个层面,全面研讨了中国的环境政策趋势和企业实践状况。与会代表表示,参会这样的会议,将有助于企业明了行业趋势,对标领导者,进一步理清企业环境和社会策略的路线图。

          此次年会上还揭晓了首届中国绿色公司名单,海尔、宝钢等十家中国企业和英特尔、诺基亚等十家外资企业,分别成为2007年度的标杆企业。大会专门制作了项目年度报告,对上榜企业的最佳实践进行了细致的案例总结。

          来源:人民网

          (http://expo.people.com.cn/GB/58536/715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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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

          近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征求各方意见。此前一直为人们热议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等焦点问题,都详细地写入《草案》中。

          据悉,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常态化”。

          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货值的20倍

          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对企业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等。曾有专家表示,正是因为对于违法的惩处力度不大,导致我国部分企业为徇私利,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而此次,《草案》将处罚值改为按涉案值来计算,同时加大力度,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幅度,将达到货值的10倍至20倍。

          另外,惩罚性赔偿被视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点。《草案》明确了食品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将制度化

          《草案》中明确,我国将新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评估制度,并将此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简单地说,“风险评估可以告诉人们,对于某种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介绍说。

          这两项制度实施后,如果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则国家将立即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与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相比较,《草案》特别列出一个章节对食品生产经营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意在从源头明确责任,并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11类产品也被列入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范畴。

          业内专家表示,我国现有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让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4/21/content_14986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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