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pril 2008 No.234
 



商业银行获准从事黄金期货交易

3月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的商业银行,今后将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国家要求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 助符条件企业上市

近日,对于中国蓬勃发展的服务业来说,也许是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天——掌管中国金融决策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推出《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受益的“宠儿”就是服务业。

证监会将扩大券商直投业务试点

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银监会新规限定外资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银监会今日发布公告,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要经过银监会审查决定。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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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获准从事黄金期货交易

            3月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的商业银行,今后将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进入期货业的大门已经完全打开,这是中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银行也将成为进入期货市场的首个金融机构投资者。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获准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有利于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中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同时,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通知》还规定,参与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通知》并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适用本通知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今后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将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可以为中国商业银行日后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3/25/content_7852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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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要求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 助符条件企业上市

            近日,对于中国蓬勃发展的服务业来说,也许是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天——掌管中国金融决策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推出《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受益的“宠儿”就是服务业。  

            《意见》要求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  

            《意见》鼓励多领域开发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逐步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促进公共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多层次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  

            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批准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外资依法进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  

            《意见》要求大力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服务企业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满足服务贸易企业合理用汇需求,支持有实力的中资服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政策中,以金融手段来支持服务业发展“非常必要”。  

            不过,对于这一政策的表态,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范建军表示,比起政策的强行推动,也许应该让市场说了算,政策的强力支持“并不一定是好事”。  

            范建军指出,从我国人均GDP来看,必须承认我们还处在一个重化工业的时代,这样一个阶段是任何国家都“绕不过去的”,这也决定了工业仍然将是主导产业,“随着时间的发展,服务业自然会跟上”。  

            郭田勇表示,引导金融业转变服务观念,进行服务创新是关键。  

            他指出,通过转变观念,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一些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并没有什么服务”,而转变观念之后,金融机构就要探讨真正跟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手段,比如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等。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3/26/content_13549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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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将扩大券商直投业务试点

            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中国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从试点效果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有效控制了风险,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直接投资业务的跟踪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08-03/28/content_78721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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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新规限定外资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银监会今日发布公告,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要经过银监会审查决定。

            《意见稿》规定银行控股股东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意见稿》明确了成为银行控股股东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等。

            除上述条件外,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其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还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其净资产还必须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同时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能按期足额偿付信贷本金和利息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要求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并且其住所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必须良好等。

            《意见稿》要求,银行控股股东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银监会反映整体财务情况、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银行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财务和风险状况,也应当由银行控股股东定期向银监会提交报告。

            《意见稿》还要求,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同时,为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银行控股股东还必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银行控股股东的界定,《意见稿》明确为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取得银行控制权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查与决定。否则,银监会施予惩罚,包括限制其股东权力,责令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责令被控股银行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力等。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3/27/content_7871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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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商业银行获准从事黄金期货交易

            3月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的商业银行,今后将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进入期货业的大门已经完全打开,这是中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银行也将成为进入期货市场的首个金融机构投资者。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获准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有利于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中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同时,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通知》还规定,参与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通知》并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适用本通知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今后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将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可以为中国商业银行日后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3/25/content_7852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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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将扩大券商直投业务试点

            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中国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从试点效果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有效控制了风险,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直接投资业务的跟踪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08-03/28/content_78721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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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央行强调:从紧货币政策取向“坚定不移”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二00八年第一季度例会3月3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了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后认为,从紧货币取向将“坚定不移”。  

            货币政策委员会认为,中国的货币政策将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正确把握金融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有保有压,加大对“三农”、就业、助学、中小企业、消费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  

            同时,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供求的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继续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和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但固定资产投资反弹的压力较大,货币信贷投放仍然偏多,流动性过剩矛盾尚未缓解,价格上涨的压力明显。国际上,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进一步加剧,全球经济环境变化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增加。但货币政策委员会认为,总体看当前经济金融运行平稳。  

            会议还论及当前价格上涨的机理以及雨雪冰冻灾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是今年金融宏观调控的中心工作,应从增加供给和稳定预期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  

            货币政策委员会认为,“要充分认识进行结构调整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外贸、金融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际收支趋于基本平衡”。  

            本次会议由央行行长兼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周小川主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勇、吴晓灵、谢伏瞻、胡晓炼、刘明康、尚福林、吴定富、蒋超良、樊纲出席了会议。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zbjr/news/2008/03-31/1207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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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风险等级而异 银行理财产品不再卖者无责

            一向卖理财产品如同卖大白菜的银行业,今后可能不能再说“买者自负”“卖者无责”了。如果今后一家银行将一款理财产品卖给“不合适”的市民,可能就需要对此事负责。而此前,出现的损失往往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风险开始出现   

            今年3月19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宣称,旗下一款QDII理财产品浮亏超过50%,将在3月26日进行清盘。   

            这是当前第一只因亏损严重而意欲清盘的理财产品。这只QDII产品在2007年10月推出,投资期限一年。这只产品甫一问世,正好遇到香港股市大跌。3月18日“亏损超过了一半”,按照当初的合约“不得不”强制清盘。   

            经过客户和银行的协商,多数客户继续选择持有这只产品,希望未来会有好一些的表现。目前,这只产品得以继续存在。   
            其实,民生银行这只理财产品的“呛水”并不是孤案。在此前一个月,东亚银行一只2007年9月发售的QDII产品,至2008年2月14日,投资不到半年浮亏63.18%。更早试水QDII的中国工商银行三只QDII产品也跌破净值。官方网站显示,截至3月25日,最好一只净值为0.9617元,最差的一只为0.7919元。   

            客观来说,QDII理财产品目前遭遇的困难可能只是暂时的,不过,一些QDII产品如此大幅度的净值缩水,挫伤了投资者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   

            银行不再“卖者无责”   

            银行产品肯定也是有风险的,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理财师张叶红表示,只不过当前问题的症结是,很多投资者不明白其中的风险,就购买了其实“不适合”他的理财产品。   

            一方面是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匮乏,另一方面是银行服务在细节上存在不足。

            针对当前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不断出现,加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现象,中国银监会3月底重申,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根据风险等级因人而异,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分档。譬如,不能把一些不保证本金的高风险产品卖给财务状况较差、风险承受能力弱的群体。否则,银行卖错了对象,也要相应负责。   

            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合肥市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评价说,“不过,理财产品问世才两三年时间,而且越来越复杂。当前更需要的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他们的知识实在太匮乏了。”

            来源:金融界

            (http://roll.jrj.com.cn/news/2008-03-31/00000347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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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要求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 助符条件企业上市

            近日,对于中国蓬勃发展的服务业来说,也许是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天——掌管中国金融决策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推出《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受益的“宠儿”就是服务业。  

            《意见》要求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  

            《意见》鼓励多领域开发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逐步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促进公共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多层次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  

            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批准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导外资依法进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  

            《意见》要求大力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服务企业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满足服务贸易企业合理用汇需求,支持有实力的中资服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政策中,以金融手段来支持服务业发展“非常必要”。  

            不过,对于这一政策的表态,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范建军表示,比起政策的强行推动,也许应该让市场说了算,政策的强力支持“并不一定是好事”。  

            范建军指出,从我国人均GDP来看,必须承认我们还处在一个重化工业的时代,这样一个阶段是任何国家都“绕不过去的”,这也决定了工业仍然将是主导产业,“随着时间的发展,服务业自然会跟上”。  

            郭田勇表示,引导金融业转变服务观念,进行服务创新是关键。  

            他指出,通过转变观念,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一些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并没有什么服务”,而转变观念之后,金融机构就要探讨真正跟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手段,比如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贷款等。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3/26/content_13549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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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新规限定外资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银监会今日发布公告,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要经过银监会审查决定。

            《意见稿》规定银行控股股东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意见稿》明确了成为银行控股股东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等。

            除上述条件外,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其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还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其净资产还必须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同时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能按期足额偿付信贷本金和利息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要求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并且其住所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必须良好等。

            《意见稿》要求,银行控股股东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银监会反映整体财务情况、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银行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财务和风险状况,也应当由银行控股股东定期向银监会提交报告。

            《意见稿》还要求,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同时,为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银行控股股东还必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银行控股股东的界定,《意见稿》明确为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取得银行控制权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查与决定。否则,银监会施予惩罚,包括限制其股东权力,责令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责令被控股银行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力等。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3/27/content_78710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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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首次公布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审计署于3月24日发布今年第3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由中央单位执行或组织执行的117个国外贷援款项目2006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这是审计署首次公布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大部分项目执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贷援款协议,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审计也发现,在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中还存在着以下5个主要问题:   

            ——国内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存在这一问题的有11个项目,未及时、足额到位资金142194.17万元,占117个项目应到位配套资金总额的1.66%。   

            ——项目资金滞留。省、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滞留项目资金,导致4个项目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涉及金额3127.82万元。   

            ——违规招投标。有4个项目未严格按照贷援款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涉及金额2780.12万元。   

            ——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合规。有42个项目或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会计核算不完整,或账务处理不正确,或支出证据不充分,或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   

            ——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有23个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比例偏低或提款报账进度较慢的。   

            审计署表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项目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整改。截至2007年11月底,大部分问题已整改到位,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其中,未及时、足额到位的配套资金中,有70%已到位;滞留的项目资金中,有88%已经拨付到位。   

            此次接受审计的117个国外贷援款项目包括贷款项目28个、援助项目89个,涉及农业、能源、交通、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计划投资总额1732.74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投资额1100.19亿元。

            来源:CRI

            (hhttp://gb.cri.cn/18824/2008/03/24/1062@1993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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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则无需备案。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80331/05342111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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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三部门要求清查纳税人土地占用及税收缴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将列为清查重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清查。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3/29/content_138423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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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监局:未现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现象

            上海银监局3月30日发布信息称,经过核查,目前,上海中资商业银行暂未发现有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现象,各中资商业银行仍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

            近日,有关媒体对商业银行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颇为关注,个别媒体曝出有商业银行松动第二套房贷现象。上海银监局非常关注此事,专门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文件下发后,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均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款相关政策。“经核实,目前暂未发现有放松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现象。”

            上海银监局表示,目前,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为依据,以住房贷款次数为套数。第二套房贷款的成数均规定不超过六成,利率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对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在满足借款人已还清前期住房贷款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条件下,各商业银行允许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时仍可按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上海银监局十分关注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开展情况和房地产系统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定期向商业银行通报房地产信贷风险情况并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对个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风险暴露较多的银行,会采取双边会谈的形式予以风险预警,专门强调不能降低第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以及其他政策要求。

            来源:新华网

            (http://csj.xinhuanet.com/2008-03/31/content_128458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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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联合国报告称: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缩小地区差距并惠及邻国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在3月27日发布的报告称,中国实施近十年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不仅正在缩小省际经济差距,还惠及了西部地区邻近的国家。  

            这份题为《2008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概览》的报告认为,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得省际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呈现出缩小的迹象,但同时也指出,西部地区农村需要更多的直接帮助。  

            2005年-2006年,四分之三的西部省份增长率超过了多数沿海省份;2006年,四分之三的西部省份政府开支增长超过多数沿海省份。  

            该报告引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显示,2005年-2006年,人均收入增长率最快的省级行政单位中,西部有八个省市区排名进入前十一位,其中内蒙古、重庆、广西包揽前三位。  

            在2006年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的速度指标中,西藏、内蒙古两个自治区分别以14%和13%名列全国第二位和第四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前十位中,西部省市区占了七位。  

            中国政府从1999年开始实施旨在缩小东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其优先的重点是建设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升级、人力资本积累、科学技术研究和西部各地区向国外开放直接投资。  

            “我们对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初步研究成果相当令人鼓舞,近年来人均GDP的差距已经呈现出缩小的迹象,但中国的财税再分配体制在平衡东西部差距方面还有待改进。”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经济专家舒尔茨·白纳吉对记者说。  

            白纳吉认为,中国现行的财税再分配体制下,一个地方得到的转移支付数目取决于这个地方向中央上缴的税收多少,也就是,上缴越多,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多。这样的税收返还不能实现富裕省份支持西部落后省份。  

            此外,他还认为,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西部城镇获益远远大于西部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对西部农村地区的直接帮助。  

            中国西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后凯教授认为,税收返还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例过大无形中保护了东部发达的沿海省份。此外,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投标、采购和劳动力使用方面的资金也大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西部大开发也使得西部省市区的对外出口增长迅猛。其中,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四川、宁夏外贸出口增速排在全国前六位。  

            舒尔茨·白纳吉说,中国西部地区的发展直接惠及邻国,也促进了邻国通过跨国贸易关系鼓励各自落后边境地区的发展。

            来源:网易

            (http://news.163.com/08/0328/01/4838RVBC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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