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 |
| 基金 FUNDS |
|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 |
|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 |
| WTO |
|
|
| |
| 信托 TRUST |
|
|
| |
| 其他 OTHER |
|
|
| |
|
| |
| |
证监会有关人士:上市公司帐户必须独立
证监会与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滥担保”的文件后,立即引起市场各方的重视。针对有的上市公司帐户仍开立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证监会上市部有关人士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五分开”的原则,上市公司帐户必须与其集团财务公司独立。
这位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分开”的原则。上市公司财务不独立,将帐户开立在集团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统一运作其资金的行为违背了上述原则,也是新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点规范的行为。对仍存在这种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对由于财务不独立造成上市公司资金损失的,证监会将依法进行追究,处罚到个人。
为使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在处罚到个人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将考虑对违规个人实行“市场禁入”;对违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行“冷淡对待”,并协同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探索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约束。
Back to top |
| |
证监会首次表态不排除深港“一板两市”可能
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办公室主任李青原近日对深圳社科院提出的深港“一板两市”的提议作出响应表示:深、港交易所之间以“合作、竞争、互补”为原则,不排除合作的可能。
李青原说,深、港证券交易所之间差异很大,其间细节有待仔细研究。港交所中国发展及上市推广总监Christine Lie也表示欢迎和深交所合作。
报悉,深交所恢复发行新股,是“一板两市”的前提。深交所重开新股上市需解决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功能定位问题,即需重新对二者进行分工,两地的上市规则必然要作适当调整,并建立合作体制。同时,实行“一板两市”,对相关的A股、B股和H股会造成很大影响。目前B股和H股普遍存在价值低估,一旦设想实现,由于A、B、H股的市盈率有差异,两者投资机会巨大,但A股市场也将面临困难。
据悉,深圳社科院上月提出的研究报告认为,如人民币能实现自由兑换,深港经济高度一体化,深港之间可以分工,深交所主板并入港交所,深圳则专心发展创业板。而“一板两市”则为更大胆的设想,即一家公司同时在港深两市上市,分别以港元和人民币买卖。深圳社科院等认为可先在创业板市场上推行该政策,如具可行性,甚至两市主板也可以实现“一板两市”。
Back to top |
| |
券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将全面规范
据悉,“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一办法将全面规范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对此前被叫停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规定也被纳入这一管理办法当中。
今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叫停了当时正红火的银证合作集合受托理财业务。证监会表示,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集合受托理财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证监会当时表示,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经过数月的酝酿,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立足于全面规范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据透露,其中将集合投资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面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份额只能按照面值发行;同时,一个集合投资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名。照此规定,每份集合投资计划资金总量的上限将为1亿元。
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作出了包括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等在内的限定。此外,还规定“证券公司可认购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证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视为其自营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得投资于该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与证监会2001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相比,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则做了一些修订。这些修订体现在:新办法对业务资格的要求更严格,把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3年。对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新办法要求根据调查结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对依据调查结果证券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资产来源不合法的,要求不得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此外,通知中规定委托人要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在新办法中没有上述规定。
秉承监管部门加强风险防范的指导思想,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证券公司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Back to top |
| |
| |
| |
| |
| |
|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券商21项事项按规上报证监会加强机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了《机构部审核事项报送材料汇总表》,对证券公司的筹建、证券公司的开业、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等21项审核事项中需要证券公司报送的材料分别列表予以明确。
据悉,表中所列报送材料的要求,是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机构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审核工作的需要,不时调整对报送材料的要求。
证监会机构部表示,表中所列审核事项为机构部主要审核事项,表中未列的有关审核事项所需申报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证券公司须严格按照本表要求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材料不齐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Back to top |
| |
券商发债先看治理和内控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先要填写监管意见书申报表。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这一申报表的内容与格式。
申报表要求证券公司回答有关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两方面的情况。其中,在证券公司法人治理方面包括12项具体内容,分别是:公司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出具了由本人签字的合规经营并承担违规经营风险责任的诚信承诺书;公司资产是否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是否未对其股东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是否未向其股东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融资性交易或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公司申请发债是否已经股东会讨论和批准等。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申请书上列有4项内容,包括:公司是否按照内部控制指引,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是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公司是否有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来履行合规检查等监控职能;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净资本的预警与补充机制。
证监会强调,申请发债的证券公司须确认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申请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Back to top |
| |
建设银行成为首家托管QFII资金的中资银行
9月9日上午,中国建设银行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北京举行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资金托管协议签字仪式,这表明中资银行正式开始涉足托管QFII资金业务。 Back to top |
|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有新规
为增加代办股份转让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买卖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决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转让规则中增加可能成交价格的预揭示制度,并于2003年9月15日起试行。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分别于每个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注:不揭示可能的成交量,下同),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10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10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Back to top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进一步放宽限制保险公司经营区域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这项改革措施,将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
中国保监会通知规定,此次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应凭总公司的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通知中强调,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对于保险中介公司,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诚信合规经营。同时,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放宽经营区域后的监管,通知还对各地保监办授予了一定的管理权限。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各保监办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Back to top |
| |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种类明确
中国保监会9月10日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明确了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认可标准。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放宽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新增的企业债券种类如何认可?
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问:中央银行票据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最近,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问: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认可?
答:1号令规定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为认可资产,其认可价值的上限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但未对法定资产评估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认可做规定。符合监管规定的固定资产法定评估增值是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能够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可按照一定标准确认为认可资产。现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经保监会认定后,按照保监会认定的评估增值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需按评估值进行调账,则固定资产的总认可价值=MIN(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若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评估值调账,则固定资产的总认可价值=MIN(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之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其中MIN表示对括号内的两数取其小者。
Back to top |
| |
| 基金 FUNDS |
| |
首家存量股权转让合资基金问世
湘财证券与荷兰银行牵手首家存量股权转让合资基金问世荷兰银行受让湘财合丰原新疆证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荷兰银行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参股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由此,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向外资转让股权而进行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按证监会批复的方案,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受让了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原股东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共计33%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湘财证券仍为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荷兰银行为第二大股东。与目前大多数合资基金公司所不同的是,荷兰银行与湘财证券的合资开启了一条“存量股权转让”的新途径。
拿到证监会的正式批复后,荷银投资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范启诚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市场,中国基金业还处在新生时代,此时能够借湘财合丰基金的合资进入中国基金业,我们充满信心。”他表示,荷兰银行将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人才实力,毫无保留地嫁接资源到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促进湘财合丰创造性的发展。
湘财合丰基金公司成为合资公司后,湘财旗下已经拥有两大中外合资公司。湘财证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学荣说,这是湘财的战略抉择,即通过全方位的、深度的国际合作,全力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品牌。他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目前正处于转型的特殊阶段,我们将引入国际经验、国际人才与国际模式,争取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下取得上乘表现。”
据悉,从今年2月27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签署合作协议后,湘财证券与荷兰银行就开始了亲密合作。在荷兰银行从技术、人员、营销培训的全程参与下,今年4月,湘财合丰基金公司成功发行了国内首只伞形基金,首发认购26.3亿元,开户数17.8万。
Back to top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中国入世后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落户深圳
据悉,中国加入WTO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近日落户深圳,它也是第一家将总部设在深圳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据了解,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美国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与深圳市鼎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筹建,仅用一年时间就完成组建并获得营业执照,其筹建效率打破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的记录。据介绍,该公司将完全通过电话营销及网点营销等营销渠道来完成公司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是业内第一家不采用传统代理人方式来销售保险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
Back to top |
| |
中国允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允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
条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设立认证机构的一般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三百九十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兆彬表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要使中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中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Back to top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国资委将从五个方面加强企业外部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8日在上海表示,国资委将从五个方面加强企业外部监管,但不会干预企业内部事务。
邵宁说,“外部监管”主要包括:
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正式颁布施行。这部法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规,也是国资委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下一步,有关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授权经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将陆续出台。
保证所监管企业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这项工作主要通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外部监事会工作以及更好地利用中介机构来实现。
对所监管企业试行目标管理。目前中央企业是没有经营目标或任务的,这也是原有体制下出资人不到位带来的问题之一。根据这一情况,国资委明年将对中央企业试行目标管理,并据此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改进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机制,建立经营者的报酬制度。目前,中央企业经营者的选任、考核办法和党政干部一样。国资委将逐步改进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方式,扩大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高管人员的数量,同时建立基于业绩考核的企业经营者报酬制度。
推动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企业的重组。包括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央企业的内部改制,转换经营机制;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以精干主业、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同时,促进和引导中央企业加快合并和重组的步伐。
Back to top |
| |
外资低价收购国有股出现加速现象
9月5日维科精华(600152)发布的公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宁波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8月22日和日本国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1410万股国家股和390万股社会法人股(合计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以2002年年末每股净资产2.08元的价格转让给日本国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维科精华与伊藤忠的交易是一个月来连续第二起国内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股权与外资的事件。今年7月13日,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拍卖以每股0.648元的单价受让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15107万股的股权。值得关注的是,该项拍卖是在两次流标、拍卖价格连续两次下调、股权拍卖价格已由最初的0.8元降到了0.648元后才成交的。种种迹象表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在近期出现了加速现象。
Back to top |
|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
通知说,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查清底数是制定开发区、园区规范管理政策的基础。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填报的开发区、园区,今后一律不予承认,不得享受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用地申请,不予供地。
通知中规定,这次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范围,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及行政村设立的,划定了一定范围,以土地成片开发为条件,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名义公开进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商贸旅游区、工业园、特色工业区、工业大院、创业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科技示范区、专利科技园、生态园区、私营个体经济开发区、高新农业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大学城及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原部督查办下发的填表说明中有关于园区的统计范围与以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次为准。
通知强调,这次统计的起始时间按开发区园区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时间算,即无论何时设立的,都在统计之列。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下发之日。同时,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将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工作纳入政府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统一部署中,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认真如实填写《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工作核查统计表》,不得瞒报、虚报。
通知要求,《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调查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区、园区逐个填写。《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由县、市、省逐级汇总。最后,每份《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调查表》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与治理整顿工作其他核查统计表一并于12月1日前报部。
Back to top |
| |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2003年9月2日发布建规[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各类开发区的位置和建设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进行清理和纠正;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对超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减开发区用地规模,重新核定开发区用地范围和四至界限;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所圈占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凡是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严格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
对申请新设立开发区的,要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和具备设立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
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申请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的,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其用地规模和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批准开发区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开发区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出选址意见。
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在通过科学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三、强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作为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开发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要抓紧制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三)城市规划区内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各类开发区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都应作为所在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五)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组织编制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出让地块数量、面积、位置、出让步骤等,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依据。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从保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开发区内有关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要向区内有关建设单位公开办事依据、规则、时限、程序和结果。要针对开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将对各地在开发区设立、升级和扩区的规划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规定随意设置开发区、扩大开发区规模、开发区内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ack to top |
| |
| WTO |
| |
商务部对进口俄韩日的四种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9月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去年3月19日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最终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
Back to top |
| |
进口激增,中国全年贸易顺差约超过100亿美元
根据海关最新统计,今年前8个月中国进口增幅比出口增幅高出8.1个百分点,累计实现贸易顺差88.6亿美元。有关权威人士认为,今年全年中国贸易顺差将大大低于2002年303亿美元的水平,全年贸易顺差大约超过100亿美元。
据海关统计,今年1至8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5227.2亿美元,增长36.3%。其中出口2657.9亿美元,增长32.5%,进口2569.3亿美元,增长40.6%。
今年以来,中国进口激增,石油、钢材、汽车进口超过进口平均增幅。一季度甚至出现了贸易逆差。今年1至8月,中国进口初级产品461.2亿美元,增长51.6%,其中铁矿砂9676万吨,增长34%;原油进口5742万吨,增长26%;成品油进口1855万吨,增长56.1%。工业制品进口2108.1亿美元,增长38.4%,其中机械设备进口451.9亿美元,增长40.1%;电器及电子产品进口620亿美元,增长41.8%。1至8月进口钢材2487万吨,增长48.1%;汽车进口11.6万辆,增长44.5%。
Back to top |
| |
| 信托 TRUST |
| |
信托业协会获准成立,秘书长人选难定
国务院近日对“中国信托业协会”做出了同意筹建的批复;此前,负责颁发行业协会“准生证”的民政部,也已经对此表示了肯定的态度。而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由于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求“全职工作”,协会秘书长的人选问题迟迟未能确定。信托业内人士同时对成立后的协会如何开展工作、发挥功能的看法也还不一致。
据悉,信托业协会的成立因央行分拆曾出现反复。筹备小组最早将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但随后监管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银监会的职能。信托业协会的筹备材料再报银监会,而原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批复文件则失去效力。
早在今年4月初,中国信托业协会大部分筹备工作已经完成,不过具体人员安排还没有落实,尤其是协会的领导成员候选人没有最后敲定。目前候选人已经落实,所有材料已经齐备。信托协会的办公地点将设在北京。
200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织,国内各家信托公司推选敲定了信托业协会筹备工作小组的5家成员单位。他们是:中煤信托、北京国际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深圳国际信托、金信信托。
2002年5月,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年末,国内32家完成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开始筹备信托业协会。
Back to top |
| |
| 其他 OTHER |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涉及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它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
这部《规定》的实施,是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一次重大进步,规定中不仅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通过详尽的条文对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做法进行了规范。据介绍,《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公安部有关人士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在这部《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如在第38条中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对举止失控者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一旦醉酒人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
这部《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是公安机关连续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后的又一次形象转变,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规定还要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和讯问;读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第52条还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规定第88条特别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规定》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办案。《规定》的落实需要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
Back to top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