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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号文剑指非法证券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1月2日联合下发“证监会2008年1号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据介绍,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打非”活动成果斐然,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但在“打非”的实践中,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罪与非罪如何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对此,《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的部分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出现“踢皮球”等现象,《通知》还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而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都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7/content_9488575.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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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摸底外商楼市投资
或再出“限外”新政
各地的工商部门正在配合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专题调研。日前,据了解到此项工作已经正式展开,业内人士认为政府此举是为今年进一步落实楼市“限外”政策做准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工商局:请及时在内部通知栏目下载《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题调研的紧急通知》!”2007年12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在其网站上挂出了一则通知。
此次的紧急调研由外资局指导处主要负责,并且调研工作已经在各地工商部门中进行。
业内对于工商部门此举颇为重视。事实上,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人士表示,一般这样联系各地的调研,只是一家“牵头”,但往往涉及多部门配合的一些事项——这似乎暗示着此次调研与近两年中央多部委一边检查房地产调控情况、一边酝酿进一步调控举措的情况契合。
应该说,2007年是我国楼市“限外”集中发力的一年。继2006年著名的“限外令”(171号文)出台之后,商务部、外管局部门又在去年发布了《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限外”文件。而从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来看,2007年1—11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为32043亿元,其中利用外资539亿元,比重虽不大,但增长速度很快,同比增幅为71.9%。
“所以我觉得‘限外’政策在执行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才会有专题调研,为今年进一步落实调控做准备,今年继续出台‘限外’新政的可能性也很大。”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我参加建设部调研会时,相关官员就声称要在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合理运用各种调控手段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相信今年对楼市外资的控制还会加紧。”
来源:金融界网站
(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1-07/000003140088.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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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简化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程序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通知明确说明,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企业发行债券需要两个程序,一个是配额审核,一个是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发改委根据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将发行配额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发改委称,简化程序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来源: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08-01/05/content_198446.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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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号文剑指非法证券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1月2日联合下发“证监会2008年1号文”———《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据介绍,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打非”活动成果斐然,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但在“打非”的实践中,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罪与非罪如何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对此,《通知》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的部分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出现“踢皮球”等现象,《通知》还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协调配合做了总体部署。而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都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7/content_9488575.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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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泄漏或传闻致股价异动须立即公布业绩
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下发相关通知,对两市(包括深市中小板,下同)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工作做出具体要求。根据此最新规定,上市公司年报中要列报会计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利润差异调节表,并披露高管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等。
通知称,两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上证所、深交所每日分别最多安排45家、25家上市公司披露年报。
通知指出,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沪市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深市上市公司也要及时披露2007年相关财务数据。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列报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并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上市公司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调整后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深交所还强调指出,公司要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关于比较财务数据的编制口径,调整披露2005年度相关数据和财务指标。
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控问题也一致给予高度重视。上证所表示,上市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说明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深交所也称,上市公司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自我评价,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通知规定,2007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通知称,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证券投资达到相关条件的,应当编制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3/content_9471944.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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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简化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程序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通知明确说明,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企业发行债券需要两个程序,一个是配额审核,一个是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发改委根据全国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将发行配额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发改委称,简化程序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来源: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08-01/05/content_198446.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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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将上市
黄金期货模拟交易已于1月8日起停止。上海期货交易所透露,由于1月9日将上市,因此,从1月2日开始的黄金期货模拟交易将于1月8日结束。南华期货等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前来开户的市民保持逐步上升,中大期货北京营业部一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天日均百名以上投资者申请开通黄金期货模拟交易账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表示,黄金生产、加工、贸易企业,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都迫切需要合法而高效的渠道来规避黄金现货市场价格风险,这三大主体是黄金期货的主要服务对象。虽然黄金价格上涨造成普通投资者利用贵金属保值增值的意愿空前高涨,但在黄金期货的主要服务对象中,普通投资需求排在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之后。由于开户手续签合同、进行风险揭示等差不多需要半小时,再到银行办理银期转账也要半个多小时。所以,这几天期货公司也出现了排队现象。
上期所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由于模拟交易中的资金是虚拟的,且带有测试的目的,因此模拟交易的市场表现不能完全代表未来市场的情况。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5/content_9483785.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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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拟1月中下旬召开降低手机漫游费上限听证会
1月2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12月29日发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拟于1月中下旬在北京召开听证会,两部委已委托研究机构提出“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方案”,听证会将对其进行公开听证。
公告称,本次听证会代表由以下几方面构成: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有关部门代表。消费者代表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产生。方案将于听证会材料送抵听证会代表后公布。
国内手机国内漫游费现状:
信产部定义,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是指手机用户离开其归属本地网,在国内其他本地网使用手机时发生的基本通话费。目前,我国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为:预付费业务上限标准0.80元/分钟,其他上限标准0.60元/分钟。
目前,手机漫游费偏贵,是业界和普通消费者普遍达成的共识。今年3月22日,信产部在罗列今年部清算司工作要点时,将“对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实施评估”列为了2007年电信资费管理八项重点工作中的第三项。
按照此前信产部和发改委在网站上公布的时间表,2007年5月至7月,两部委向电信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及上限调整方案,并进行成本监审;12月公布上限调整方案。12月初消息则显示,该方案07年内出台无望。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1/02/content_7354150.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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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通知:禁止网上销售彩票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1月2日联合下发通知,强调禁止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据财政部介绍,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近期分别对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根据通知,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通知下发前已经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及其网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各省级民政、体育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对违反规定与公司和个人进行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合作的,必须一律立即停止合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本地区彩票机构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
此外,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分别督促各有关地方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做好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对外公告及资金清算等工作,切实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搜狐
(http://it.sohu.com/20080103/n254430756.s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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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摸底外商楼市投资
或再出“限外”新政
各地的工商部门正在配合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专题调研。日前,据了解到此项工作已经正式展开,业内人士认为政府此举是为今年进一步落实楼市“限外”政策做准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工商局:请及时在内部通知栏目下载《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题调研的紧急通知》!”2007年12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在其网站上挂出了一则通知。
此次的紧急调研由外资局指导处主要负责,并且调研工作已经在各地工商部门中进行。
业内对于工商部门此举颇为重视。事实上,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人士表示,一般这样联系各地的调研,只是一家“牵头”,但往往涉及多部门配合的一些事项——这似乎暗示着此次调研与近两年中央多部委一边检查房地产调控情况、一边酝酿进一步调控举措的情况契合。
应该说,2007年是我国楼市“限外”集中发力的一年。继2006年著名的“限外令”(171号文)出台之后,商务部、外管局部门又在去年发布了《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限外”文件。而从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来看,2007年1—11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为32043亿元,其中利用外资539亿元,比重虽不大,但增长速度很快,同比增幅为71.9%。
“所以我觉得‘限外’政策在执行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才会有专题调研,为今年进一步落实调控做准备,今年继续出台‘限外’新政的可能性也很大。”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我参加建设部调研会时,相关官员就声称要在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合理运用各种调控手段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相信今年对楼市外资的控制还会加紧。”
来源:金融界网站
(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1-07/000003140088.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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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社会蓝皮书:房价过快上涨抑制消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1月3日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指出,食品和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房价上涨过快抑制了其他消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1月3日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指出,食品和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房价上涨过快抑制了其他消费。2008年,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将加快推进。
居民整体消费率大幅下降
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指出,房价上涨大大快于人民消费水平的增长,给人民群众住房消费带来很大的影响。由于房价持续走高,带动了人们对住房增长的消费预期,很多家庭希望尽快解决住房问题,从而压抑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使得居民整体消费率降到36%左右,为几十年来的新低。
蓝皮书指出,当前中国消费差距继续拉大,不同消费群体实际生活状况反差强烈。其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较大,尤其是在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如何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需高度关注。食品价格上涨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困难家庭影响较大。“平抑食品价格,保持食品价格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李培林说。
蓝皮书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调查显示,“物价”首次成为他们心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的调查显示,“物价”问题成为他们首要关注点。
李培林指出,目前就业市场的紧张更多地表现在高级劳动力市场上,主要由大学生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局面进一步加剧,“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没有找到工作。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紧张局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养老金将继续增加
在蓝皮书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表示,在过去连续三年提高的基础上,养老金在未来三年还要提高,每年的幅度在10%左右。
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认为,按照目前的情况计算,到2010年,我国人均可达GDP3000美元。估计到2020年,人均GDP可以达到6000美元。
蓝皮书指出,2008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将继续保持良好态势,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将加快推进。2008年,国家财政在社会建设方面的投入将继续加大,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环保等方面的财政支出倾斜将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障方面,将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医疗卫生方面,将根据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推进改革,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医疗体制改革将更加注重公益目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经过多方酝酿、争议和论证,最终方案基本形成,预计2008年3月将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讨论审议。
来源:新浪网
(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08-01-04/0838233006.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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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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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于今年开征环境税
三大部委将联手研究方案
据《财经》消息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三种可选方案。
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6/content_9485614.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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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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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培炎:推进党政机关节能减排
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经验交流会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在全社会发挥模范带头和表率示范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出席会议。
曾培炎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首次出现双下降,实现了重要转折。各级党政机关在指导全社会节能减排的同时,率先垂范、积极行动,机关节能减排取得了初步成效。
曾培炎指出,节约环保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党政机关节能减排,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行政成本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干部群众,搞好日常管理,加大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一是突出抓好建筑节能,从严控制办公楼建设规模,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二是大力开展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压缩用车规模,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三是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广应用节水设备,节约各种办公器材,搞好回收和循环利用,同时精简会议,规范接待,杜绝铺张浪费。四是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扩大采购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节约环保导向作用。五是加快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抓紧制定并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法规,积极推行机关合同能源管理,稳步推进供热收费改革。公共建筑夏天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冬天空调温度不高于20度,公务人员除重要活动外不着正装等做法,效果是好的,要坚持不懈,认真执行。
会议提出,到2010年全国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比2005年分别降低20%以上。会议通报了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情况。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单位介绍了节能减排的经验做法。据统计,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均用电量同比降低12%,人均用水量降低19%,人均总能耗费用降低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代表1100余人参加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ldhd/2007-12/24/content_842412.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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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今年起加班费小幅增加
月工作天数减少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
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2/content_9464543.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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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底全国15个省市区启动卡拉OK版权收费
近日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透露,作为音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截至2007年底,卡拉OK版权收费已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启动。
自2007年2月13日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云南昆明首批12家KTV企业签约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以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先后在陕西、山东、北京、广东、江苏、福建、辽宁、浙江、重庆、四川、湖南、安徽、江西、新疆、云南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并逐步向全国铺开。目前已有部分卡拉OK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断有经营者咨询签约事宜。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取得进展,表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在由法律条文变为社会实践。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卡拉OK版权收费在全国15个省份全面启动,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又取得新的进展。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2/content_9463821.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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