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January 2008 No.222
 



试行规定出台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要求放宽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而《规定》则对设立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第二批589个商品被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公布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海关编码商品。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出台 30项原有政策"延续"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七部法律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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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规定出台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要求放宽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而《规定》则对设立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修订后的《规则》还增加了一条,即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并指出,对于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7-12/29/content_9453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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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589个商品被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公布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海关编码商品。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指出,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其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一些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被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等。

            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今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公布了今年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有1138个商品被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26/content_7313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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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出台 30项原有政策"延续"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与这个通知一道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通知强调,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2/content_9464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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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七部法律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吴邦国说,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该法在总结“一调一裁两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强化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有利于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000/3/2007/12/ma9049465931103217002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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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规定出台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要求放宽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而《规定》则对设立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修订后的《规则》还增加了一条,即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并指出,对于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7-12/29/content_9453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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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股市07年IPO募资达4470亿

            据报道,2007年中国股市全年新股IPO家数为120只,募资达4470亿元。

            据Wind资讯统计,2007年的新股IPO家数为120只,合计募集资金高达4469.96亿元,是2006年新股IPO募集资金量的2.7倍。

            其中,IPO募集资金超100亿元的有12家,合计募集资金达3828.9亿元,占全年IPO募资总额的85%。

            统计数据同时显示,2007年新股IPO呈现三大特点,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有所提高,发行市盈率(摊薄)的中值为29.92倍,其中最高发行市盈率为98.67倍,最低为10.34倍。而2006年发行71只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的中值为24.42倍,其中最高发行市盈率为97.8倍,最低为9.52倍。

            网上中签率大幅走低,网上中签率平均为0.30%,较2006年降低了4成多。

            大盘股成为募集资金的绝对主力,大盘股发行数量仅占全年IPO家数的10%左右,但募集资金的占比达8成以上,而募集资金低于10亿元的公司数量达95家。

            此外,从新股首日涨幅看,2007年已发行上市的新股平均首日涨幅为191%。

            来源:金融界网站

            (http://stock.jrj.com.cn/news/2007-12-19/000003077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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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银行可代客投资英国股票市场

            银行系QDII投资范围正式扩大。日前,中英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就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做出了监管合作安排,标志着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代客投资于英国的股票市场以及经英国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公募基金。

            银监会表示,这是按照审慎性原则,逐步扩大商业银行代客境外投资市场,提高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使广大投资者有机会参与更多的国际资本市场投资,分散投资风险的一项新的举措。

            中国银监会已与美国证监会原则同意将于近期签署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交换信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此前曾表示,银监会将会选择一些国际成熟市场来逐步扩大国内银行系QDII产品的投资市场。

            自允许开展QDII业务以来,银行系QDII产品发展稳健。目前,共有23家中、外资银行(12家中资,11家外资)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共取得161亿美元境外投资购汇额度。但与基金QDII相比,银行系QDII在募集门槛和投资渠道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因银行系QDII最初完全与股市隔离,所以收益率偏低而遭投资者冷遇。截至10月末,16家中外资银行推出154款QDII产品,销售额仅46.93亿美元,约占购汇额度总额的29%。

            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允许银行系QDII直接投资境外股市,但此前银监会仅允许投资于已签署合作监管协议的香港股市,且直接投资股票的比例不能超出产品募集金额的50%。

            李伏安表示,监管层在推出银行系QDII产品时,考虑更多的是保障国内客户的资金安全。由于银行系QDII产品与其他类型的QDII产品有很大不同,客户到银行购买这种投资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银行的信用和信赖,有很多客户是中低端的。因此,银行到境外去投资,就应该比较多地受到监管,不像现在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做的QDII可以到世界任何地方做任何投资。银行系QDII产品的推出过程是有步骤、有控制的,需要银监会与海外市场的监管当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达成一定合作监管框架。只有确定这些关系和协议后,国内银行才能向该海外市场推出产品。

            虽然,监管层在审慎原则下不断开放银行系QDII投资地,但也有专家表示,因为外部经济的不确定性以及人民币的升值趋势,短期内并不看好海外投资的大规模增加。  

            花旗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表示,在目前海外资产市场上,有可能国外资产处在周期高峰,往下的风险比往上的风险要大。在短期之内,不是很看好海外投资大规模的增加。当人民币升值到一定水平,当市场越来越开放,海外投资应该成为每个人重要的部分。

            来源:新华网

            (http://jjckb.xinhuanet.com/caijing/2007-12/18/content_78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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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有资产法草案三大看点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007年12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可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来源:中国网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6688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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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就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发改委近日就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目录提出要鼓励信用卡网络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等金融服务业,同时将一批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列入2008年和2010年年底前的淘汰清单。

            据了解,作为我国石油和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重要补充,油页岩、油砂等“非常规”能源将在未来几年得到信贷、税收等政策的大力支持。

            在发改委在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勘探及开发”被列到了鼓励类投资目录;而在2005年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简称“2005年本”)中,对这一类别的描述仅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到的油页岩和油砂,属于典型的非常规能源。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在《释放中国的能源潜力》报告中的预测,如果中国愿意和跨国能源公司共同开发境内的非常规能源,中国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将得以根本改善。该报告提出,我国非常规能源的储备比常规能源储备多16倍。其中,油页岩是一种蕴藏量十分丰富却几乎未被很好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大约为2万亿吨,相当于800亿吨页岩油,仅次于美国、巴西和俄罗斯,居世界第四位。如果这些非常规储备能够得到很好地开发,在2015年,它们将每天产生180万桶原油。

            专家指出,鉴于加快能源勘探步伐、提高能源自给量是我国政府保障能源安全的一贯政策,因此,除常规的石油、天然气外,政府越来越重视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将其作为常规石油资源的重要补充,并在能源生产供应规划中一并考虑。

            此外,作为环保高效的新能源,液化天然气(LNG)产业也将得到政策鼓励。征求意见稿提到的鼓励投资类别还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而在2005年本中,液化天然气及配套设施则没有被提及。

            对于油页岩、油砂、液化天然气等被列为鼓励类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后,各金融机构将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这些项目还将得到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鼓励。

            为了保障新能源的合理利用,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陕、蒙、晋、皖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基荷燃气发电项目、天然气制甲醇项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属于限制类。对这些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中国水网

            (http://news.h2o-china.com/information/china/655741197868366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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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589个商品被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公布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589个海关编码商品。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指出,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其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一些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被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等。

            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今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公布了今年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有1138个商品被禁止从事加工贸易。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26/content_7313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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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3G网络方案

            3G正式启动在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会议认为,该方案已基本成熟,具备了启动实施的条件。行业分析师普遍认为,所谓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就是移动通信3G技术。

            会议指出,经过科学、民主、严格的论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以及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和重大新药创制三个重大专项的实施方案已基本成熟,具备了启动实施的条件。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代表了信息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实施这一专项将大大提升我国无线移动通信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移动通信技术和产业向世界先进水平跨越。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司长许勤此前曾表示,通过正在开展的TD-SCDMA规模网络实验,明年北京奥运会将获得更满意的个性化体验。中国移动早已开始TD-SCDMA网络建设的准备工作,目前已经在小范围内开始试运行,这一技术的基本应用已经没有问题。

            不过,由于TD-SCDMA标准是我国独立制定,它的成熟程度要达到国外标准至少还需要两年的时间。因此,奥运会期间提供的3G服务可能只是小范围内,3G网络与服务全面铺开并完善还要假以时日。

            来源:光明网

            (http://www.gmw.cn/content/2007-12/27/content_716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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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财政部门计划今年开征物业税 首先从商业地产开始

            “财政部门本来要在2007年正式试点开征物业税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启动。”在近日举行的“改变城市的力量”中国地产峰会上,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如是说。作为物业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的参与者,他告诉记者,物业税可能明年试点,而且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

            冯长春解释说 ,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牵涉面积比较少,所以物业税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目前,财政部门已经在对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税基和税率等问题进行研究。

            在房地产领域,物业税有增加房产保有环节成本、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引起了业内关于物业税明年将进行“实转”的预测。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12/17/content_72644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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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出台 30项原有政策"延续"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与这个通知一道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通知强调,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1/02/content_9464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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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全面下调2008年进口税率 鼓励进口态度坚决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进口税率整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燃料油进口关税暂定为3%,汽油、柴油、煤油和石脑油的进口关税暂定为1%。此前各方关注的钢材出口税率则大幅上调,钢坯出口税率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部分钢材的出口税率将由现行的5%提高到15%。该方案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有分析认为,此轮进口税率基本以下调为主,表明国家鼓励进口的态度坚决。

            财政部公布的信息显示,2008年大部分成品油关税税率将下调,包括汽油、柴油、轻柴油、石脑油和航空煤油,进口关税税率从原先的2%~6%,统一下调至1%。燃料油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则维持在3%。另外,原油进口仍施行零关税,而液化石油气(液化丙烷/液化丁烷)的进口税率仍保持在5%。

            分析人士指出,从公布的进口税率来看,此轮调整基本以下调为主,且主要指向国内市场紧缺的资源性产品,如汽油、柴油等,税率下调幅度很大,明显表现出国家鼓励进口的态度。据了解,受国内成品油需求强劲的影响,中国近几年一直在削减进口关税,鼓励进口。最近一次下调汽油、航空煤油和柴油进口关税是2006年11月1日,当时将税率从5%下调至2%。

            与进口税率全面下调相反,钢材、焦炭等高耗能产品的出口税率均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出口税率调整方案,钢坯出口税率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部分钢材的出口税率将由现行的5%提高到15%。焦炭和半焦炭的出口关税将由15%进一步上调至25%。煤焦油出口关税将由10%上调至15%。焦煤出口关税维持在5%。

            据业内人士介绍,焦炭主要用于钢材生产,而生产焦炭带来的污染极为严重。专家指出,此次大幅上调钢材等产品出口税率,显示出国家控制高能耗产品出口的决心,也是国家进一步推行节能减排政策的延续。2007年6月1日,国家曾将焦炭和半焦炭的出口关税由5%上调至15%,将煤焦油出口关税由5%上调至10%。

            据悉,中国2008年将对600余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继续以暂定税率方式对煤炭、原油、金属矿砂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12/27/content_7323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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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出口开征关税平抑物价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30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

            这是继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84类原粮及制粉产品的出口退税后,我国政府再次通过税收杠杆抑制近期增长过快的粮食出口,引导粮食向国内供给,以期平抑其价格上涨。

            据悉,此次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的产品涉及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税则号列为8位数的产品,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分别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近段时间来,受国际粮价不断攀升影响,国内外原粮及其制粉价格存在较大价差,从而带动了我国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而粮食出口的猛增从根本上推动了国内粮价上涨的预期,并使粮价上涨成为当前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

            最新海关统计显示,2007年1月至11月,中国小麦和玉米的出口量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06.51%和85.3%,大豆的出口量同比增长24%。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粮食生产的周期性使其价格水平近期难以逆转,因此,通过减少出口增加国内粮食供给有望成为平抑物价上涨的一条新途径

            来源:搜狐

            (http://business.sohu.com/20071231/n254391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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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对待,《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的王向前说,劳动合同法对它实行之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没有约束力,只对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专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劳动合同要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这些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王向前说,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且存续到08年1月1日之后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但是专家也同时提醒,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应当抓紧与劳动者协商给予变更。  

            王向前指出,如果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08年1月底之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08年1月1日之前还没有补签那么从08年2月份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到08年的年底,还没有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从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王向前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年1月1日前订立并且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与《劳动法》配套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确定。

            来源: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cj/hgjj/news/2008/01-02/1120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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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七部法律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吴邦国说,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该法在总结“一调一裁两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强化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有利于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000/3/2007/12/ma9049465931103217002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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