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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
中美两国12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指出,依据相关审慎性规定,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
联合情况说明指出,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中方同意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前宣布,中国证监会将就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公司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认真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就调整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中国银监会目前正就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进行科学性研究。整个研究过程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结束。届时,在政策评估结论的基础上,银监会将就外资持股比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依据相关审慎性规定,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
来源:CRI Online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18824/2007/12/14/2225@1876922.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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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发布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自今年9月27日房贷新政施行以来,众说纷纭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终于水落石出。
9月2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贷新政发布后,社会总体反映积极,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然而,对于市民关注较多的“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社会各方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有不同的理解。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
已用公积金贷款,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通知》执行。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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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贷款时可比照首套执行。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根据2007年上海统计年鉴的信息显示,2006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为16平方米。
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补充通知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这是因为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金融界
(http://bank.jrj.com.cn/news/2007-12-12/000003046885.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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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实施条例对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具体了规定。
实施条例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http://www.jsdpc.gov.cn/pub/jsdpccs/nsjg/czjrc/0000/200712/t20071211_57651.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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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业已成立,其定位是统一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工作机构。与此同时,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纪律处分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由来自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拟处分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另据了解,深交所此前已成立理事会下设的上诉复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11名委员组成。
来源:深圳交易所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2007121211744.s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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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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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
中美两国12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指出,依据相关审慎性规定,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
联合情况说明指出,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中方同意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前宣布,中国证监会将就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公司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认真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就调整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中国银监会目前正就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进行科学性研究。整个研究过程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结束。届时,在政策评估结论的基础上,银监会将就外资持股比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依据相关审慎性规定,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公司包括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股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计价的金融债券。
来源:CRI Online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18824/2007/12/14/2225@1876922.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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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业已成立,其定位是统一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工作机构。与此同时,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纪律处分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由来自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拟处分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另据了解,深交所此前已成立理事会下设的上诉复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11名委员组成。
来源:深圳交易所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2007121211744.s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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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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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13.6%
今年1-11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4419家,同比下降7.0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6.74亿美元,同比增长13.66%。
11月份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93家,同比下降9.0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6.79亿美元,同比增长35.04%。
同期,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15.52%,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下降8.25%;原欧盟十五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7.93%,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下降29.8%。
今年1-11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224.32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141.66亿美元)、韩国(32.29亿美元)、日本(29.9亿美元)、新加坡(24.64亿美元)、美国(22.21亿美元)、开曼群岛(21.54亿美元)、萨摩亚(15.99亿美元)、台湾(14.34亿美元)、毛里求斯(10.46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13%。
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gzdt/2007-12/14/content_834052.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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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创10年新高
消费升温的势头在延续。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105亿元,同比增长18.8%。这一名义增速再次刷新1997年2月份以来的最高月度增速。
分地域看,城市消费品零售额5426亿元,同比增长19.2%,县及县以下零售额2678亿元,增长18.0%;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6822亿元,同比增长18.8%;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1101亿元,增长21.6%;其他行业零售额183亿元,增长3.7%;分商品类别看,食品类消费增速居于首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吃、穿、用商品类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29.9%、29%和27.6%。其中,粮油类增长48%,肉禽蛋类增长45.3%。
前11月累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019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4%。
过去十多年中,1996年至1997年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同比增速始终在高位徘徊,1997年1月达到19.8%,但1997年2月开始下滑至12.4%。此后11年多的时间,月度同比增速从未超过18%。
分析人士指出,今年以来消费市场持续增温得益于城乡居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就业人数持续增加、社会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此外,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及消费热点的形成,也是前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一些产业链较长的消费增长较快,如11月汽车类增长35.0%,家具类增长59.5%,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56.8%。
来源:搜狐网
(http://money.business.sohu.com/20071213/n254050180.s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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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保税港区首期在天津封关运作
中国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11日实现首期封关运作。专家评价说,中国完成保税港区从南到北的战略布局标志着对外开放出现新的路径选择,发展保税港区将成为中国拓宽对外开放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新途径。
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以其最齐全的功能、最优惠的政策、最大的开放度,成为中国最为特殊的外向型经济区域。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研究室调研员张志强说,保税港区的内涵更为丰富,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在东疆保税港区,这个具备集装箱枢纽港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所有功能的保税港区将享受国家赋予保税枢纽港及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模式和惯例,集港口功能、出口加工、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功能于一体,将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保税港区的建立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的产物,也是中国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部署,将成为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引擎’。”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副司长吕伟红说。
目前出台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中,明确东疆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国际物流的相关政策进行叠加,所有优惠政策都集中在保税港区,从而实现政策最为优惠。
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研究专家、南开大学教授徐复认为,保税港区是经济自由区的一种表现形式,向国际先进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保税港区是世界自由港在中国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中国化”的自由贸易港。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11/content_7230830.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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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发布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自今年9月27日房贷新政施行以来,众说纷纭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终于水落石出。
9月2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贷新政发布后,社会总体反映积极,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然而,对于市民关注较多的“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社会各方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有不同的理解。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
已用公积金贷款,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通知》执行。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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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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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申请贷款时可比照首套执行。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根据2007年上海统计年鉴的信息显示,2006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为16平方米。
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补充通知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这是因为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金融界
(http://bank.jrj.com.cn/news/2007-12-12/000003046885.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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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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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实施条例对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具体了规定。
实施条例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http://www.jsdpc.gov.cn/pub/jsdpccs/nsjg/czjrc/0000/200712/t20071211_57651.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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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四大瓶颈
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完成,政府和企业的反垄断意识还比较淡薄,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在理念与现实之间有诸多从权的选择,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面临重大瓶颈。
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反垄断法》立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王晓晔所指出的。她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四大瓶颈。
首先,是人们对反垄断立法目的的认识。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有相关条款规定,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要求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集中得到豁免。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王晓晔指出,国有大企业显然最有可能以此为由获得豁免。问题在于,当国有大企业做大做强的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的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哪一个优先?她呼吁,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其中要务即载明什么样的并购/垄断协议/经营集中,可被视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缺乏统一、权威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要与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斗争,而且还会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有独立性,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王晓晔表示,最可行的办法是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
第三个瓶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行政垄断的种种表现,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但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就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时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王晓晔同时指出,反对行政垄断在任何国家都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因为这是在限制政府的权力;反对行政垄断在中国尤其是一项艰难任务,因为这不仅需要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第四个瓶颈是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应关注那些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特别是在电信、邮政、铁路、电力、银行等领域的国有大垄断企业。然而,因为这些国有大垄断企业所在行业一般都有行业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对这些被监管的行业有管辖权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作为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
王晓晔强调,中国颁布反垄断法只不过是反垄断立法刚刚进行了第一步,在法律规定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诸方面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国务院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这些方面是任重而道远。
来源:财经
(http://www.caijing.com.cn/home/headline/2007-12-05/40265.shtml)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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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备受关注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施行。
该办法规定,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药品召回分两类、三级,有利于风险控制。两类即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其中,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三级是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区分的。一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同时明确了生产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可减免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而对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企业,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为使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进口药品在国外的召回情况,本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义务。《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认为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2/13/content_7239758.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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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12日联合发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确定了首批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这也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说。
2004年底,财政部与发改委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强调今后将逐步扩大清单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新清单中节能产品种类由原来的18类4770种扩大到33类15087种,其中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财政部和发改委根据相关要求,在近几年开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张通介绍。
为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2007年7月我国正式提出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7-12/13/content_9378429.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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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端午中秋纳入法定假日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2月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来源:西安日报
(http://www.xawb.com/gb/rbpaper/2007-12/17/content_1406044.ht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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