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September 2003 No 22
 



上交所初步建立要约收购市场运作体系

随着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要约收购的顺利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建立了要约收购的市场运作体系,完善了要约收购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透明度。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随着要约收购案例的增多,上证所将结合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交所力推定向增发,市场有望掀起新的购并狂潮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上交所正在大力推进用“定向增发”方式实施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以后收购上市公司除了用现金外,还可以动用股权等其他支付手段,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活跃购并市场。今后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做法;可以用现金购买,也可以用非现金,例如股权或证券资产等购买。

证监会、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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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初步建立要约收购市场运作体系


  随着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要约收购的顺利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建立了要约收购的市场运作体系,完善了要约收购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透明度。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随着要约收购案例的增多,上证所将结合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002年9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行为做出了程序性规定。《收购管理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上证所即着手开始制定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所内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收购人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应履行的各项程序。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的要约收购开展后,上证所还及时对相关规则和流程进行了完善。

  同时,南钢股份和成商集团这两起要约收购能够得以顺利实施,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技术支持也是分不开的,登记公司于今年4月向各证券公司发出《关于申报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要约收购的预受申报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和技术准备。同时登记公司严格执行关于收购人必须将20%收购总金额予以冻结的规定,以保证要约收购的严肃性。通过上证所和登记公司的业务协作,明确了双方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中有关收购资金冻结、股份临时保管、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彼此在数据传输、业务联系等方面的合作,确保了要约收购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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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力推定向增发,市场有望掀起新的购并狂潮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上交所正在大力推进用“定向增发”方式实施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以后收购上市公司除了用现金外,还可以动用股权等其他支付手段,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活跃购并市场。今后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做法;可以用现金购买,也可以用非现金,例如股权或证券资产等购买。

  业内人士表示,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对于资本市场可谓益处多多,它不但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

  在国内现行制度框架下,非上市公司欲通过重组一家上市公司而“借壳上市”,一般要分两步走:一是与原有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二是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收购方将自身的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等价置换”,达到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早已丧失盈利能力的不良资产与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以账面价值交换,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允性原则,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上市公司通过向收购方定向发行新股,并以此为代价获得收购方拥有的优质资产。这个过程将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向上市公司注入获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两个关键环节合二为一。此时,收购方是以接近市价的价格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使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持股成本处于较公平地位。同时,收购方所获增发的股票也可以上市流通;而在收购过程中,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控股股东或独立第三方,避免了不良资产高价转移的现象。

  所谓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将其证券主要出售给经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发行是与公开售股、配股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手段。定向发行在中国证券市场并非新鲜事物。1995年8月,福特汽车以4000万美元认购了江铃汽车当时发行的1.39亿股B股,并于1998年10月江铃汽车增发时,又以每股0.454美元的价格认购了该公司增发总股数1.3亿股中的1.2亿股,从而成为了中国证券市场定向发行的经典案例。但定向增发法人股在国内只发生过几起,定向增发流通股仅限于通过吸收合并柜台交易企业的社会公众股,并且是三年后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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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要求: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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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有关官员:国有股招商须遵循现行规定


  据悉,湖南省准备把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拿到即将于10月份召开的“2003年湖南(深圳)投资洽谈会”上,与符合条件的国内外资本进行招商合作。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综合处的一位官员表示,所谓招商实际上就是寻求湖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意受让者。在招商完毕后,如果有有意受让者,那就涉及转让问题。而在转让时就必须遵循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他说,国有股权的转让肯定还要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国资部门的审批。在审批完后,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者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让者是外商,则还应符合《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日前强调,湖南的有关举措从局部来看能够利益最大化,但从股市的整个发展战略来看则是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为在国家有关整个国有股流通的具体政策未定之前,不宜这样大规模地进行国有股的招商转让,各地也不应各自为战。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将来肯定是要解决的,而其解决必然涉及对流通股东的补偿问题。如果大量国有股转让给了外商和民企,到时国家拿什么来补偿流通股东。所以,国有股继续向民企和外商转让,实际上是在制造矛盾,而不是化解矛盾。他认为,湖南的这个事情说明地方上对国有股的转让有紧迫性,因此,国家对于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解决应该加紧研究。他建议,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从整个股市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国民待遇原则来考虑问题。国有股为什么可以按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外商和民企,就不可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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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套文件出台,券商发债更具操作性


  继刚刚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中国证监会9月1日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等5个文件。这标志着证券公司发债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已经成形,券商发债已具有可操作的规范框架。此外据透露,《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以及《证券公司债券转让办法》,将在研究制定完毕后发布。

  这5个配套性文件分别是:《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以及《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据介绍,上述配套文件是针对券商公开发行债券和定发行债券两种模式设计的。其中,对公开发行者,要求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严格;对定向发行者,要求其发行和转让对象均严格限于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建立债市分层次承担风险的差别体系,逐步培育证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人士特别指出,对券商定向发债的信息披露准则,参考了国际市场有关私募信息披露的规则,但考虑到中国债市处于发展初期,因此要求定向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参照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编制,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一切对合格投资者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时,定向发行债券的券商应向合格投资者及时披露对投资其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此外,信息披露准则强调定向发行券商要对相关法律责任等发表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等。

  在券商债券的资信评级方面,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的活动予以全面规范,因此,此次发布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只对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活动进行规范。其具体要求包括: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须履行充分的独立尽职调查义务,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评级结论应明确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有担保安排的,应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说明如无担保发行人的实际信用状况或评级结论,此外还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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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减持国有股大局已定,价格之争成为焦点


  8月下旬,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透露,依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正是这则消息结束了自1995年9月以来实行的“暂不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政策禁令,同时也为国有股在场外减持定下了基调。

  一位参与细则制定的法律界人士称,向外资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价格问题比此前的任何一次讨论都更复杂,也更具挑战性,由于二级市场流通股东利益补偿问题很难界定,这也就意味着转让价格不可能是单一净资产价格转让这样的简单方式。

  有业内专家表示,即使是没有向流通股东补偿,向外资转让国有股价格依然是个老大难问题。他向记者讲述,目前国内外并购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净资产基础法;二是市场价值法;三是现金流贴现法。由于中国现有股权结构问题,以及现金流贴现法的不确定性,因而国内协议转让股权时,其定价标准均以净资产为主要参考指标,但这却不是国际投资者惯用的定价方式。如果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测算,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定价可能会大大低于净资产值,这不但不能向二级市场流通股东进行利益补偿,就连低于净资产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道坎儿也过不去。

  法律界人士坦承,《通知》中规定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这种说法过于笼统,操作难度较大。此前,ST桦林(600182.SH)股权拍卖形成的超低成交价就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冲击颇大。然而作为细则的制定者也不能视企业的生死不顾,就拿ST桦林这样的企业来说,的确,国有股权的拍卖价格仅0.648元,这个价格较该公司一季度每股净资产下浮了30%,表面上看这是严重违背了国有股权低于净资产转让的一贯方针,但从8月28日ST桦林公布的半年报我们就不难看出,其每股净资产已经下滑至0.509元,而股权拍卖日为7月15日,如果按6月30日公司净资产认定,其收购价格不但高于公司净资产值,而且溢价幅度已接近30%。一个是上浮30%,一个是下浮30%,同一家上市公司,固定的收购价格,但仅仅一个季度之差却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净资产波动对于收购上市公司定价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更表明类似ST桦林这样的绩差公司已经面临生死大考,如果不能尽快解决收购细则,重组方不能及早介入,多数亏损企业的前景难以乐观。

  有消息人士称,估计未来股权定价将采取以净资产值为主,并吸收现金流贴现法的一些内容制定较符合市场规律的定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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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取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行制度


  中国将从2004年起取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行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国际上贷款风险分类的通行做法,它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1999年,中国在广东省的部分银行率先试点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取代原先“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方法(即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四级分类制度)。从2002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行贷款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明显下降,经营状况不断改善。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两类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资产质量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历史包袱仍然很重,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

  银监会近日已分别召开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会议,确定了银监会下一阶段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六个重点: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重点加强两类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的监管;通过多种检查,全面掌握两类银行的整体风险,跟踪并督促其纠正管理与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实施情况,完善信贷风险管理;重点检查、监测房地产信贷、汽车贷款等业务增长较快领域的风险控制及资产质量;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风险、业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资本金和损失准备金充足情况的监管。

  这位负责人强调,银监会今后将进一步改进现场检查方式,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除依法处罚有关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外,还要逐级追究上一级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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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获准投资总额已达8.75亿美元


  国家外汇局日前分别批准德意志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并准予投资额度各5000万美元。

  至此,包括德意志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在内,已明确的7家QFII计划投向中国A股市场的投资额度累计为8.75亿美元。

  其中,此前批准的摩根士丹利和瑞银同为3亿美元,花旗环球金融公司为7500万美元,高盛和野村证券同为5000万美元。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投资额度对于这些国际性金融机构而言,带有明显的尝试性质。实质性的资金何时进入,除了政策法规的因素外,QFII们肯定还要做进一步的观察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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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将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九月二日指出,中国将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因为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孔泉透露,温家宝总理明天将会见斯诺先生,温总理此前在会见美国前财长鲁宾等客人时也曾经表明,中国要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孔泉说,从一九九四年汇率并轨以来,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并不是完全固定的汇率制度,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一九九七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保持汇率稳定,对亚洲乃至世界金融和经济的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孔泉也表示,中国要在深化金融改革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但目前仍将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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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哈服务贸易会谈通过关于最贫穷国家待遇形式的决定


  据悉,在正在进行的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WTO多哈会谈上,WTO成员通过了一个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的指导方针。这个指导方针,或称“形式”,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的。该协定第XIX条第3款规定,每一轮贸易谈判都应在上一轮谈判之后,规定成员自主贸易自由化的形式,同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

  自主贸易自由化协议由WTO成员在3月6日确定。协议声明,WTO成员应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履行谈判承诺义务面临的严重困难,同时在要求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方面“实行克制”。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以开放更少的服务领域和自由化更少的交易类型。另外,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不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完全的国民待遇,在政策规制方面也不用承担其制度和规则能力外的额外义务。

   WTO成员被要求在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出口利益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的优先权,并采取措施促进最不发达国家参与服务贸易。

  协议指出,GATS“模式4”规定的专业人员短期跨境流动无论对派出国和接受国而言都是极为有益的,并敦促WTO成员考虑在这方面承诺义务。协议称“最不发达国家指出这是实施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共有29个国家(主要在撒哈拉非洲地区)被认定为联合国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中,美国和欧盟都表示仅向最不发达国家要求有限的服务贸易承诺,或不要求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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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北京将出台《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据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与以往的《北京市房屋销售管理办法》有五大方面的突破: 第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第二,外地人买房和北京人买房一样省事,今后,农民和外地人在北京购房将不用再审批;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4以上;第四,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第五,开发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标明预售商品房时设置的样板间与实际交付使用房屋的差别的,实际交付房屋应与样板间一致。按照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诉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在销售、转让等方面出现重大变革,该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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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资专家表示应明确地方国资处置界限


  国资专家张文魁日前指出,目前国资改革主战场已转向地方,因此,中央应明确地方改革政策的操作界限,避免地方在国资处置和国企出售方面各行其是,造成国资流失。

  他说,新国资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准分级所有”,即包括国有股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权力在内的产权下移。地方政府将获得大部分国企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决定这部分资产的拍卖、转让等事宜。如今不少地方正在加紧制定或已完成地方国资改革和国企改制的方案,但绝不能把国资处置和国企出售搞乱,以免延误改革进程。

  他指出,为了使地方国资处置和国企改制能够顺利进行,避免“末班车心理”和行为短期化,中央应该明确改革政策的操作界限。他认为,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政府国资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由中央统一确定须由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范围;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须符合公开性、竞争性的原则和程序,以保证不发生大规模的国资流失;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办法,以保证职工分流和社会保障,以及国企显性和隐性债务能得到优先解决;由中央统一确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内容和格式。这样,地方就可以大胆而有序地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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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6大行业均遭技术壁垒,农产品受挫最严重


  商务部日前提供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农产品、轻工、机电、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六大行业的出口均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其中农产品受挫最为严重。

  数据显示,去年这六大行业因技术壁垒而受到的损失分别达到95亿美元、41亿美元、17亿美元、10亿美元、7亿美元和3亿美元。

  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保护该国产业的武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为手段的技术壁垒对中国外贸的约束性正日趋严重。

  据商务部抽样调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呈逐年递增之势。去年,中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达170亿美元,同比增长6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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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TAXATION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获减免 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减免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

  这则《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还规定,对于企业的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还对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关闭等行为中涉及的契税予以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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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


  北京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国投资者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士介绍,根据日前外经贸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执行的税前扣除标准就要与内资企业一样了。此外,这些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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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国家外汇局10月1日起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称,此举是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

   这一将自十月一日起实施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两千美元(港澳地区等值一千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三千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五千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三千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国家外汇局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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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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