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November 2007 No.21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

有关专家日前透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条例对特定地区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安排。

军工企业整体上市大门开启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整体上市“瓶颈”终被打破。日前,国防科工委制定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为军工企业整体上市扫清了障碍。

《能源法》正征求意见 能源部可能于明年3月成立

一位参与《能源法》讨论及制订的权威人士日前透露,《能源法》目前已经印发各地,正在征求意见,到11月份结束,等到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后,最快将在今年年底向社会公示,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以体现开门立法的精神。

中金所第二批12家会员出炉

首批10家会员出炉仅三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又于近日公布了12家新会员名单。作为股指期货推出前重要的实质性准备,中金所会员审批的加速迹象非常明显。而据业内人士预计,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表很有可能在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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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

            有关专家日前透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条例对特定地区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安排。

            另外,相关部门已成立优惠政策清理组,对目前100多项涉及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等进行清理。有些优惠政策将被取代或取消,有些仍会暂时保留。作为对条例的补充,相关部门今后会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出台单行文件,以细化、指导、落实相关规定。

            特定地区享有5年过渡期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15%的所得税率,在5年内分别提升至18%、20%、22%、24%和25%;沿海经济开发区24%的税率在2008年一步到位执行25%税率;中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将延至2010年到期。已经执行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在10年内予以延续完成。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趋严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这些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中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

            专家介绍,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作废,同时不搞终身制,一至两年将予以重新审定,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按滞后的产品目录进行认定,而是列出8个大领域、140多个子领域。符合上述领域的新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其先进性,并报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其资质。

            税收优惠规定细化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少于一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收入,减按10%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征税。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收入计算;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扣除或摊销;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200%扣除;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条例还细化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明确了工资、财产保险、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具体范围和标准等。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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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工企业整体上市大门开启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整体上市“瓶颈”终被打破。日前,国防科工委制定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为军工企业整体上市扫清了障碍。

            根据办法,政府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但是,收购、重组必须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管。同时,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但是,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并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须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这意味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整体上市“瓶颈”被打破,同时也意味着“剥离军品后民品上市”的改革思路已经改变。

            另外,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将实施资格审查,不允许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http://www.cn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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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正征求意见 能源部可能于明年3月成立

            一位参与《能源法》讨论及制订的权威人士日前透露,《能源法》目前已经印发各地,正在征求意见,到11月份结束,等到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后,最快将在今年年底向社会公示,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以体现开门立法的精神。

            上述权威人士还表示,在本次《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能源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这表明成立能源部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而在设立能源部之外,国家还将成立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领域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

            设能源部“迫切”

            “能源部最快将会在明年3月份成立。”上述消息人士透露,“不过时间已经比较紧了,据我所知,国务院目前尚未召集各能源主管部门协商,未来的能源部必然是各方拼组而成,协调部门利益成为成立能源部最大的困难。”

            能源专家武建东赞同“明年3月份是设立能源部最好时机”的观点。武建东表示,按照行政管理的惯例,增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部委必须要在政府换届时进行,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批,明年3月份人大换届选举,因此这是一个最好的时机,“否则此时不设立,非常有可能推到下一届政府,不过鉴于中国能源多头管理的现状,推迟5年后再设立能源部,必然耽误《能源法》的出台,所以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由于能源部是依据《能源法》而设立,也就是说,能源部必然先于《能源法》而亮相,与人大常委会最终表决通过《能源法》相比,能源部的设立显得更加急迫。

            目前我国的能源主管机构非常分散,除了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以外,还有国家电监委、国家煤炭安监总局等,以及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从行政级别上讲,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属于正司级,而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巨头则是正部级或副部级,这也让能源局的监管陷入尴尬的境地,成立更高级别的能源主管机构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节选)(http://www.df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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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第二批12家会员出炉

            首批10家会员出炉仅三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又于近日公布了12家新会员名单。作为股指期货推出前重要的实质性准备,中金所会员审批的加速迹象非常明显。而据业内人士预计,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表很有可能在年内公布。

            会员审批全面提速

            中金所公布的会员名单中包括9家交易结算会员,分别是长江期货、东吴期货、无锡国联期货、江苏弘业期货、上海久恒期货、上海良茂期货、深圳平安期货、北京首创期货和中信建投期货。此外,浙江大越期货、浙江新华期货和上海中财期货则获得了交易会员资格。

            至此,市场关于股指期货准备工作正在提速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证实。本月10日,中金所副总经理胡政在上海表示,中金所“正紧锣密鼓地加快会员发展工作”,“很快就会看到不断有新的会员名单公布”。

            胡政透露,目前已经有60多家期货公司通过了中金所的技术压力测试。

            与中金所会员审批同时提速的,还包括证监会金融期货业务的许可节奏。据悉,目前已有将近20家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申请通过证监会的会审,其中数家已经拿到许可。而根据中金所本月5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公司的会员预审批将与证监会的审批同时展开。

            推出条件日趋成熟

            “会员数量与结构对股指期货的交易及系统承载影响很大。”中财期货投资总监杨力表示,中金所会员架构的准备是期指上市的第一要害。

            而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要害问题正快速得到解决。事实上,截至目前,中金所会员单位已达22家。在申银万国看来,“20家左右的结算会员基本能够承载初期的业务量”。

            此外,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结算通道,之前一直苦无进展的银行类结算会员也有望于近期诞生。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两行在金融期货业务申请方面已进入“倒计时”。

            与此同时,券商类期货公司备战股指期货的工作也在加速。国泰君安期货有关负责人透露,“我们很快将向证监会申请IB(交易介绍商)资格。”他表示,IB资格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全面开展股指期货业务的重要前提,预计首批将有10家获批。

            早在10月末,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已明确指出,股指期货在制度和技术上的准备已基本完成,推出时机正日趋成熟。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到目前为止,股指期货的推出只差最后的冲关。一位总部设在北京的某期货公司负责人透露,“据说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表已经确定了,年底之前就能正式公布。”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http://www.df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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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执法体制之重大改革:证监会稽查总队成立

            随着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16日上午宣告成立,经历重大改革之后的中国证券执法体制初步形成。新的体制不仅实现了证券执法的集中高效管理,而且稽查力量将翻番。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二是合并稽查一局、二局为稽查局,即首席稽查办公室,这一机构已经开始运行;三是设立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核定编制170名;四是增加证监会派出机构稽查力量110名。

            这次改革完成后,证监会稽查人员将达到600人,比原来的人数增加一倍。有关案件的调查将分为非正式调查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与国际惯例一致。稽查局内设立案处,负责接收有关举报信息,进行即时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立案。

            在新的体制下,首席稽查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系统的稽查工作;稽查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案件调查,负责立案、复核及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跨境执法合作及行业反洗钱工作;稽查总队主要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要案、急案、敏感类案件;地方稽查局及各地方监管局的稽查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内案件的调查,以及非正式调查和各类协查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次改革的重点,一是从制度上确定了证监会几年来推行的“查、审分离”模式,形成了调查与处罚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了执法的专业、效率和公正水平;二是建立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效能;三是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了稽查力量。

            几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案发数量增多,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证监会表示,执法体制的改革,就是为了优化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加强组织管理,集中统一指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文章来源: 新华社 (http://news.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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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所第二批12家会员出炉

            首批10家会员出炉仅三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又于近日公布了12家新会员名单。作为股指期货推出前重要的实质性准备,中金所会员审批的加速迹象非常明显。而据业内人士预计,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表很有可能在年内公布。

            会员审批全面提速

            中金所公布的会员名单中包括9家交易结算会员,分别是长江期货、东吴期货、无锡国联期货、江苏弘业期货、上海久恒期货、上海良茂期货、深圳平安期货、北京首创期货和中信建投期货。此外,浙江大越期货、浙江新华期货和上海中财期货则获得了交易会员资格。

            至此,市场关于股指期货准备工作正在提速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证实。本月10日,中金所副总经理胡政在上海表示,中金所“正紧锣密鼓地加快会员发展工作”,“很快就会看到不断有新的会员名单公布”。

            胡政透露,目前已经有60多家期货公司通过了中金所的技术压力测试。

            与中金所会员审批同时提速的,还包括证监会金融期货业务的许可节奏。据悉,目前已有将近20家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申请通过证监会的会审,其中数家已经拿到许可。而根据中金所本月5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公司的会员预审批将与证监会的审批同时展开。

            推出条件日趋成熟

            “会员数量与结构对股指期货的交易及系统承载影响很大。”中财期货投资总监杨力表示,中金所会员架构的准备是期指上市的第一要害。

            而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要害问题正快速得到解决。事实上,截至目前,中金所会员单位已达22家。在申银万国看来,“20家左右的结算会员基本能够承载初期的业务量”。

            此外,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结算通道,之前一直苦无进展的银行类结算会员也有望于近期诞生。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两行在金融期货业务申请方面已进入“倒计时”。

            与此同时,券商类期货公司备战股指期货的工作也在加速。国泰君安期货有关负责人透露,“我们很快将向证监会申请IB(交易介绍商)资格。”他表示,IB资格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全面开展股指期货业务的重要前提,预计首批将有10家获批。

            早在10月末,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已明确指出,股指期货在制度和技术上的准备已基本完成,推出时机正日趋成熟。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到目前为止,股指期货的推出只差最后的冲关。一位总部设在北京的某期货公司负责人透露,“据说股指期货推出的时间表已经确定了,年底之前就能正式公布。”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http://www.df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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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交所考虑吸引在华发展好的跨国公司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阙波17日说,上交所已经考虑引入在中国发展较好的大型跨国公司,并在蓝筹股市场推出更多产品,来增强蓝筹股市场的地位。

            阙波在第三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说,做强蓝筹股市场是打造资本市场核心竞争力最关键的一个方面。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挑战,上交所不仅要做大蓝筹股市场,更要做强这一市场。

            他说,上交所将继续吸引国内大的蓝筹股公司上市,并吸纳香港股市上的H股、红筹股回归。与此同时,上交所已经在考虑引入诸如汇丰、可口可乐、西门子等在中国已有很好发展的跨国公司,进一步巩固蓝筹股市场的地位。

            阙波说,未来一段时间,产品创新和金融创新是交易所迫在眉睫的挑战。现在上海只有A股、B股和债券市场,而且债券市场相对薄弱。上交所将在企业债券、国债等固定受益类产品方面进一步做强。

            他表示,在蓝筹股内部,可以分层次,推出更多种类的产品,来充实或增强蓝筹股市场地位。除了即将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外,两个交易所还可以在其他金融衍生品中做一些探索。

            阙波还透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准备新一代交易系统,这一系统结合全世界最先进的技术,预计明年可以上线。

            文章来源: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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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券商新规即将出台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日前表示,申请设立合资券商的有关规则已经修订,将很快出台,今后将按新的程序来操作。

            祁斌是在香港出席第六届中国金融市场年会时作上述表述的,但他未透露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

            合资券商审批工作曾因券商综合治理工作而暂停。业内人士透露,随着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相关部门正准备恢复受理相关申请。

            谈及合资券商在内地的发展,祁斌表示,合资券商成立后,需要一段时间去适应市场,应努力与当地伙伴合作,与中国的客户合作,这个过程会比较长。监管部门希望为本地券商和合资券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促进市场发展。

            祁斌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目前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比如市场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债券市场没有充分发展、投资者结构有待改善、法律和监管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他表示,中国需要发展资本市场去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资本市场也需要深化改革开放。应慢慢开放内地市场,以允许更多的国际机构参与竞争。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包括对外来资本或金融机构的开放,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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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透露:正研究创业板相关规章

            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胡宝海日前表示,相关部门正进一步完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其中,创业板的相关规章正在研究中。

            在证监会法律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等主办的“2007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胡宝海介绍,截至今年6月,现行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近70件,初步形成了以法人治理、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正在积极完善法律制度,抓紧制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章。另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查。证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审查工作,共同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胡宝海说,上市公司在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完善配套制度仍是今后的基础性工作。他就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监管基础,促进上市公司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提出一些意见。

            应完善与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随着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稳步推进,拟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大为增加,为了让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发挥作用,既要区分不同层次市场在准入条件、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推出机制及监管方面的差异,又要兼顾它们之间的衔接,从而确定转板机制。

            要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内容,并相应制定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特别是上市公司违反投资者教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要促进独立董事、监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方面明确两者的分工,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设定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并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制度。在全流通环境下,收购与反收购行为频繁发生,如何规范反收购行为,平衡收购方、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取向问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参与者,明确其职能与责任,加强其监管,促使提高专业化水平,是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深入研究信息披露的效率性与公平性之间的关系。增强规则的灵活性是今后加强信息披露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机构在上市公司进入退出程序前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如何协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护上市公司相关方的权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都亟待研究解决。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全流通环境下,如何建立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处罚力度始终是加强监管的重点。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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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军工企业整体上市大门开启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整体上市“瓶颈”终被打破。日前,国防科工委制定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和《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为军工企业整体上市扫清了障碍。

            根据办法,政府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但是,收购、重组必须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管。同时,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但是,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并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须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这意味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整体上市“瓶颈”被打破,同时也意味着“剥离军品后民品上市”的改革思路已经改变。

            另外,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将实施资格审查,不允许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http://www.cn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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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外商在华投资限制放宽 取消服务领域限制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近日表示,除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对外商投资继续实施必要限制以外,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张茅说,要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等行业。同时,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外商投资政策,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

            他说,我国将规范外资并购管理,尽快研究制订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并建立跨部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文章来源: 新快报 (http://www.xk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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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上报国务院

            有关专家日前透露,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条例对特定地区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做出了明确安排。

            另外,相关部门已成立优惠政策清理组,对目前100多项涉及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等进行清理。有些优惠政策将被取代或取消,有些仍会暂时保留。作为对条例的补充,相关部门今后会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出台单行文件,以细化、指导、落实相关规定。

            特定地区享有5年过渡期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15%的所得税率,在5年内分别提升至18%、20%、22%、24%和25%;沿海经济开发区24%的税率在2008年一步到位执行25%税率;中西部地区15%的优惠税率将延至2010年到期。已经执行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在10年内予以延续完成。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趋严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这些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中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

            专家介绍,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作废,同时不搞终身制,一至两年将予以重新审定,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按滞后的产品目录进行认定,而是列出8个大领域、140多个子领域。符合上述领域的新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其先进性,并报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其资质。

            税收优惠规定细化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少于一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收入,减按10%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征税。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收入计算;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扣除或摊销;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200%扣除;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条例还细化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明确了工资、财产保险、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具体范围和标准等。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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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申报修订无关资本利得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这一消息引发了市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猜测。对此,专家指出,个税申报表的修订并不意味着就要征收资本利得税,也并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前兆,而当前征资本利得税条件还不成熟。

            修订个税收入申报与纳税两回事

            与旧版本比较,新修订的《申报表》中11类大的所得项目并没有变化,不过将第9类“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细化,分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此外,基本信息栏添加了任职、受雇单位的细化信息,还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应退税额等几项。

            由于“股票转让所得”在“财产转让所得”中单列申报,市场将此误读为炒票盈利要缴税,而事实上,此项修订并不说明2008年申报个税的规定与今年发生了变化。北京市地税局一位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个税申报表细化了“财产转让所得”这一项的申报内容,就此而言与旧申报表差别不大,此次修改是为了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同时,修订个税收入的申报和纳税是两回事,目前炒股盈利并不需要纳税,也并不意味着就要征收资本利得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杨涛认为,不能因为申报表的调整做出“国税总局准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判断。在他看来,我国以前的税收信息统计不够全面、具体,目前正在不断地细化、完善。个税申报表修订就是为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税收信息,而这只是国家一项极为基础性的工作,并非只是作为税收政策调整的依据。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认为,对股市所得征收个税不完全等同于资本利得税。他介绍说,目前,从股市中取得的红利、股息是要征税的,但对转让股票的差价收入却一直免税,也就是免征“资本利得税”。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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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12日宣布,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这对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

            文章来源: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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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能源法》正征求意见 能源部可能于明年3月成立

            一位参与《能源法》讨论及制订的权威人士日前透露,《能源法》目前已经印发各地,正在征求意见,到11月份结束,等到汇总各方意见修改后,最快将在今年年底向社会公示,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以体现开门立法的精神。

            上述权威人士还表示,在本次《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能源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这表明成立能源部已经成为各界共识,而在设立能源部之外,国家还将成立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领域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

            设能源部“迫切”

            “能源部最快将会在明年3月份成立。”上述消息人士透露,“不过时间已经比较紧了,据我所知,国务院目前尚未召集各能源主管部门协商,未来的能源部必然是各方拼组而成,协调部门利益成为成立能源部最大的困难。”

            能源专家武建东赞同“明年3月份是设立能源部最好时机”的观点。武建东表示,按照行政管理的惯例,增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部委必须要在政府换届时进行,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批,明年3月份人大换届选举,因此这是一个最好的时机,“否则此时不设立,非常有可能推到下一届政府,不过鉴于中国能源多头管理的现状,推迟5年后再设立能源部,必然耽误《能源法》的出台,所以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由于能源部是依据《能源法》而设立,也就是说,能源部必然先于《能源法》而亮相,与人大常委会最终表决通过《能源法》相比,能源部的设立显得更加急迫。

            目前我国的能源主管机构非常分散,除了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以外,还有国家电监委、国家煤炭安监总局等,以及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从行政级别上讲,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属于正司级,而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巨头则是正部级或副部级,这也让能源局的监管陷入尴尬的境地,成立更高级别的能源主管机构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节选)(http://www.df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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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加大力度规范促销 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个别超市在促销活动中发生群众踩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2007年11月11日商务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促销活动的认识,把它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完善管理机制,打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引导和支持零售企业依法开展促销活动,牢固树立经营安全意识,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杜绝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超市、大型超市、便利店、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等应参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的要求,对店铺进行安全环境设计和改造。

            《通知》还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期对本地区零售企业促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采取措施,要求商业企业不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消除安全隐患。

            文章来源: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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