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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宣布年内第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10日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1月2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后,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该标准创近年历史新高。
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常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此次上调是央行今年以来第九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今年以来,除了3月份和7月份没有使用此货币政策,其他时间央行保持平均每月一次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频率。8月份以来,调整频率进一步加快。
央行指出,此次上调旨在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根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9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39.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7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余额25.9万亿元,同比增长17.1%,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9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3.36万亿元,同比多增6073亿元。
目前依然较大的货币信贷扩张压力引发广泛关注。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继续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和信贷投放过多。央行11月8日发布的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指出,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继续采取综合措施,适当加大调控力度,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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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目录》的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www.people.com.cn/GB/paper39/)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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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证券投资和重大合同信披备忘录
近日,深交所发出关于证券投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事宜的两份备忘录,对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和日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
深交所在《证券投资备忘录》中明确表示,鼓励中小板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为控制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备忘录》规定,中小板公司进行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前,应该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并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此外,该备忘录对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规定,除细化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外,还规定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为加强日常监管,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以上市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向交易所报备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重大合同备忘录》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其进展情况。
为规范日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深交所同时发布了配套的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在重大合同公告中充分披露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以前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履约能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内容,如果由于客户相互替代的因素,公司签署一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而很可能失去另一项同类重大合同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特别说明,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http://www.p5w.net/p5w/home/stime/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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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操纵证券期货行为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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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宣布年内第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10日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1月2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后,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该标准创近年历史新高。
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常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此次上调是央行今年以来第九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今年以来,除了3月份和7月份没有使用此货币政策,其他时间央行保持平均每月一次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频率。8月份以来,调整频率进一步加快。
央行指出,此次上调旨在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根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9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39.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7个百分点。人民币贷款余额25.9万亿元,同比增长17.1%,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9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3.36万亿元,同比多增6073亿元。
目前依然较大的货币信贷扩张压力引发广泛关注。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继续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和信贷投放过多。央行11月8日发布的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指出,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继续采取综合措施,适当加大调控力度,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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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证券投资和重大合同信披备忘录
近日,深交所发出关于证券投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事宜的两份备忘录,对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和日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
深交所在《证券投资备忘录》中明确表示,鼓励中小板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为控制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备忘录》规定,中小板公司进行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前,应该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并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此外,该备忘录对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规定,除细化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外,还规定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为加强日常监管,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以上市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向交易所报备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重大合同备忘录》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其进展情况。
为规范日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深交所同时发布了配套的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在重大合同公告中充分披露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以前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履约能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内容,如果由于客户相互替代的因素,公司签署一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而很可能失去另一项同类重大合同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特别说明,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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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拟推系列新制度提高公司治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透露,自今年1季度开始的沪市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总体顺利。通过上证所的审核发现,沪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还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此外,上证所拟制定并适时推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文件,进一步规范并引导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证监会要求加强公司治理
中国证监会于今年3月9日向各上市公司下发《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在今年10月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截至目前,沪市已有843家公司披露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共有11655人次通过交易所网站对568家公司的治理情况作出评议。同时,交易所已先后对569家公司出具了《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意见》,另有461家公司已经根据当地证监局的《公司治理整改通知书》及交易所评价意见刊登了《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据上证所有关人士介绍,该所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及《公司治理整改报告》的审核发现,沪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制度建设上,有部分公司未能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及时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方面:个别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没有配备必要的内审人员;有的公司财务总监既负责公司审计,又分管公司财务,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财务内控要求。
公司独立性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厂房或土地产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有,未过户至公司名下的问题;个别公司在生产资料或动力方面存在过度依赖控股股东的问题,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比重较大。
问题公司监管将加强
据介绍,在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有部分公司在自查工作中存在查找问题不深入、敷衍了事现象,对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此类公司,上证所对照《通知》要求,将严格予以监管,并要求公司在完善相关报告并充实整改计划后再行公告。
具体而言,对于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如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出监管关注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还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此外,上证所正组织力量积极研究,拟制定并适时推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文件,希望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固本强基,进一步规范并引导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监管实践的需要,上证所初步考虑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首先,通过制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指引》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何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履行自身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予以规范;其次,借鉴境外市场做法,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职责和义务予以细化,制定《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工作指引》,从而规范公司董事行为,强化其履职意识,并提升交易所监管的有效性;此外,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确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责任人认定标准,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认定指引》,以明确有关责任人认定原则及程序,从而引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能切实担负起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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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操纵证券期货行为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补充规定还取消了原来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了原来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修改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原来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原来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了原来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修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了原来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修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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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境内上市有望开禁 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境内上市有望开禁
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有望成为现实。有关部门拟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分拆上市工作指引》。业内人士预计,该《指引》很可能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的方式在境内上市做出相关明确规定。
西南证券投行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向介绍,监管部门此前曾就上市公司分立、分拆到海外上市出台过相关规定,而通过上述方式在境内上市则一直受到禁止。“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现股份的全流通。”
所谓的上市公司分立、分拆,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把其中的某一块业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分离出来实现独立上市。据了解,这一方式在国际市场中被普遍运用,属于资本经营的一种手段。分拆不仅带动母公司股价上升,更重要的是,分拆上市的子公司价值大都得到市场的充分肯定,不仅远超过其账面值,甚至出现子公司市值在短期内超过母公司的现象。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分立、分拆后在境内上市的市场环境已经具备。一方面,上市公司本身有着这方面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这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资本运作手段。”李阳指出。
同时,李阳也提醒,分立、分拆将稀释了上市公司的原有资产,摊薄原有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分类表决和公司内部的审计程序,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同时据解到,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行为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也在酝酿中。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分立、分拆,还是吸收合并规则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它将在客观上推进并购重组活动,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
另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进行,监管部门拟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市场化并购重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对新上市公司和新重组公司的董事长谈话制度,构建良好的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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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有望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
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大门正在逐渐开启。据悉,监管部门正着手研究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有关部门也在研究修订相关规章;在上证所、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内控分别出台相关《指引》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工作指引也有望出台。
据介绍,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主要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三大机构组成,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员工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存在内控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监管缺位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没有达到应有的作用。沪深两个交易所出台的《内控指引》已经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内外并举”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和定期进行全面自我评估;一方面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力量,对与公司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评价。
“相比而言,机构投资者进入公司董事会,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来说会起到更加直接的效果。”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丁圣元表示,“公众对机构投资者有业绩要求,它们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之后能把投资者给予它们的业绩压力直接传导给上市公司。”
丁圣元介绍说,欧洲的成熟市场大都采取了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做法,由于欧洲成熟市场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集合了零散投资者的力量,对大股东起到了制衡的作用,在董事会决策中有良好的发言权。
“投资机构的作用类似于独立董事,但它的作用可能比独立董事更大,目前我国董事会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机构投资者的进入能对个别董事合谋践踏股东利益的现象进行遏制。”丁圣元表示。
同时,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起到的作用可能并不大。与成熟市场不同,我国目前流通市值在总市值当中所占比例不超过40%,有些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限,在董事会中能发出多大的声音不好说,即使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比较大,可能也无法发挥指导性作用。”
具体到基金这类机构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可行性,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指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进入董事会还存在一系列程序问题。“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这4个概念做个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后,究竟谁代表基金这个机构投资者进入董事会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胡立峰还特别指出,“‘专业人做专业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主业,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机构投资者则是生手,即使进入董事会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也应当预防‘投资管理主业专业不足日益荒废、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副业弊病丛生’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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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目录》的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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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手规范央企上市公司
严守三条“禁令”
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主办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规范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提高质量,做优做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要严守三条“禁令”。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表示,要抓紧制订文件规范国有股东行为。
上市公司要严守三条“禁令”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假账,不能以虚假信息误导市场,欺骗投资者;
>>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不能让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要严守三条“禁令”,在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真正成为所有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表率。范福春并对央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出了三点要求。
即: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一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不能只对大股东负责,并把这个观念体现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二是必须牢固树立遵章守法、依法规范运作的观念,使公司章程成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三是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使央企上市公司成为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的明星企业。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表示,
针对当前部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在涉及股份转让、改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工作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程序意识和保密意识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国资委将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股股东行为规范文件,确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依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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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副主任:鼓励不代表所有央企都要整体上市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称,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进一步利用资产创新手段,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向优势行业和企业集中。
李伟说,鼓励央企根据公司内部主业板块实际,在现有业务整合基础上,实现单一板块和分板块上市,按板块类型分别实现整体上市。
国有股转让必须以二级市场为基础进行定价,不能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一对一的协议定价。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说,未来国资监管的重点将向央企上市公司转移。
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选择适当时机选择适当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但并不是所有央企都要整体上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2日在此间明确表示,将在未来3年内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近年来,国资委以核定主业和推进重组为主线,大力调整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至今已有77家央企参与了41次重组,通过整合,央企户数由196家减少为155家。
李荣融要求,在下一个任期内,中央企业户数将进一步调整到80至100家。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本文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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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草案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本文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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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
提高起诉和判决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消息:我国将加强对证券业与保险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进一步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研究启动在律师、房地产和彩票行业等特定非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修改或调整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犯罪与恐怖融资犯罪的规定,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提高洗钱罪与恐怖融资罪的调查、起诉和判决的效率等。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http://www.people.com.cn)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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