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October 2007 No.214
 



证监会发布两规章:重点监控基金销售异常交易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近日连发两规章,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十七大首提"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作报告。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内涵丰富、新意十足,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物权法担保法配套规章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开始实施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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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两规章:重点监控基金销售异常交易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近日连发两规章,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基金规模的持续大幅度快速增长,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证监会发布两规章,将对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规章明确,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应据此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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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首提"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作报告。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内涵丰富、新意十足,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十七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刘红是一名基层金融服务人员,在她眼里,这句话中的每一个词汇都具有新意。

          刘红代表说,“创造条件”是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咱老百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金融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作为一个专业经济术语,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报告一到手中,就发现了这个新提法,引起了我很大兴趣!”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驻地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背景资料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尚福林代表说,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

          十七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说,目前百姓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前者涉及股息、利息、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财产性收入。报告的这个新说法,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

          “报告的这一提法,有利于增加百姓财富,能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郭树清代表说,“这也正暗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

          十七大代表、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说,财富的增加要靠保值增值,这个新提法体现出了时代的特点。

          十七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说,作为金融领域的代表,他非常关注报告中关于“财产性收入”这个“新词汇”。这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除了薪酬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比如通过储蓄、国债、基金、投资股市等方式来创造财富。

          姜建清代表说,随着国家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老百姓还将会拥有更多的投资机会,比如通过QDII、境内居民可以投资香港股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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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物权法担保法配套规章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开始实施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代理人名称(姓名);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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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两规章:重点监控基金销售异常交易

          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近日连发两规章,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基金规模的持续大幅度快速增长,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证监会发布两规章,将对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规章明确,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应据此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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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审委暂停内地房产企业A股IPO

          “证监会发审委现在已经暂停了内地企业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受理、审批工作。”一位接近证监会的政府官员日前透露。这位官员还称,何时结束“暂停”并没有明确期限,不过,在溯及时间范畴上“有一个区间”,在这个时间结点之前提交IPO申请的,将不受“暂停审批”的影响。  

          一家正在谋求A股上市的知名地产企业高管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这家企业于2007年9月下旬向证监会发审委提交了A股IPO申请,但随后被告知,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IPO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已经暂停。“只告诉我们继续准备材料,但何时重新受理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位高管说。

          IPO“暂停”并非地产直接融资政策调整的全部。消息人士透露,明年1月开始,证监会将对房地产企业在A股借壳上市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未来,地产企业借壳上市的难度可能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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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首提"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作报告。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内涵丰富、新意十足,这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十七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高级客户经理刘红是一名基层金融服务人员,在她眼里,这句话中的每一个词汇都具有新意。

          刘红代表说,“创造条件”是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咱老百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金融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作为一个专业经济术语,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报告一到手中,就发现了这个新提法,引起了我很大兴趣!”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驻地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背景资料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尚福林代表说,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

          十七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说,目前百姓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前者涉及股息、利息、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财产性收入。报告的这个新说法,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

          “报告的这一提法,有利于增加百姓财富,能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郭树清代表说,“这也正暗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

          十七大代表、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说,财富的增加要靠保值增值,这个新提法体现出了时代的特点。

          十七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说,作为金融领域的代表,他非常关注报告中关于“财产性收入”这个“新词汇”。这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除了薪酬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比如通过储蓄、国债、基金、投资股市等方式来创造财富。

          姜建清代表说,随着国家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老百姓还将会拥有更多的投资机会,比如通过QDII、境内居民可以投资香港股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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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物权法担保法配套规章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开始实施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代理人名称(姓名);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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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取消两项行政审批项目 调整一个审批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发展改革委取消了“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的审批部门调整为“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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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个国家行业标准将出台 经济型酒店有望定级


          今后,经济型饭店有望像星级酒店一样,按照规模、所处地段以及经营质量等重要参数划出不同等级。据中国饭店协会透露,协会目前正在起草经济型酒店的首个国家行业标准———《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有望在年内或明年初出台。

          据中国饭店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现在已经拟定,但还要向主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征求意见,再加以修改后才能正式出台。“按照现在的进度,预计‘规范’年底有望出台。”该负责人透露,“规范”可能会依据规模、所处地段以及经营质量等为重要参数,将经济型酒店分成不同的等级。“这意味着,经济型酒店将步星级酒店的后尘,拥有严格的划分标准,消费者在选择时也将更加直观。”

          由于经济型饭店与一般的星级酒店相比,压缩或取消了餐饮、会议、娱乐等功能,使得运营成本大大降低,价格也就相对便宜,基本上在200元以下。全国的经济型酒店已经从2000年的23家发展到2007年7月的1067家。

          在经济型酒店遍布的同时,经济型酒店的服务水平却参差不齐,有的“经济型酒店”的客房设在地下室,还不能保证24小时热水。同时,一些不具备饭店特征的小旅馆为了赚钱,也打出了“经济型饭店”的招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经济型酒店急需一部“规范”来整顿行业混乱的现状。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张广瑞教授表示,经济型酒店被称做是提供有限服务的酒店。制订标准的当务之急是要对经济型酒店进行限定,只有限定范围后,才能制订标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助理戴斌教授则认为,经济型酒店主要面向大众阶层,这样的市场应该先发展后规范。他表示,经济型酒店目前还处于资本要素驱动的阶段,现在比较适合制订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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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个人网上开店须办营业执照

          以后,北京地区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公开其相关信息。《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近日颁布,并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悉,条例是继湖南省后第二个省市级信息化立法成果,共包括了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数其对互联网电子交易的规定。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那么,在淘宝等外地网站上经营的北京籍店主,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是依照服务器的所在地点来判断是否要“对号入座”?就此问题,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网上店铺是一种新生事物,该问题目前还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条例实施后,相关政府部门还将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对该问题在内的网上交易模式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据了解,这是我国地方立法中首次直接涉及互联网电子交易。电子商务业人士认为,对于中国超过2000万的个人商家而言,这意味着C2C电子商务由此进入“非免费大餐”时代。条例正式实行后,地方工商部门规范和服务网络交易就有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肯定会给北京市乃至全国网络交易带来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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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四大商业银行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张琪日前在上海召开的零售银行业论坛上透露,央行正联合四大商业银行讨论房贷“第二套房”的核定标准,预计近日将确立统一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明确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这意味着,不出意外的话,这也将是其他三大商业银行的选择。

          今年9月2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的,但通知没有明确究竟以何种方式认定“第二套”住房。上周末,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率先出台房贷细则,确认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这个标准很快引发其他中小银行“跟风”。

          但作为中国最大的房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日前在北京表示,建行已经明确了将第二套住房贷款人以“户”为单位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就是说夫妻双方无论谁拥有住房,另一方购买住房时都将视为第二套住房。而在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上,北京建行确定的50%首付比例,也高于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首付40%的标准。

          张琪表示,央行确立的统一认定标准将在四大行强制执行,如果最终结果确定以户为认定单位,那么四大行可能面临以个人为认定单位的中小银行的竞争压力,但四大行只能全力支持。另外,即便首套房产的贷款已经还清,也仍将被计算在内。

          在10月8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曾表示,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全有能力认定贷款人的首套自住房及第二套以上住房,但他并未透露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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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清理农用地非法入市 16省查3万多宗

          “看似平静的外表下,仍有暗流涌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这样认为。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百日行动第一阶段,16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自查清理发现,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达3万多宗,面积达94万多亩。这位负责人说,某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清查发现,一些市、县违法占地的比例高达7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100%。  

          他认为,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非法入市现象令人担忧;从层级上看,违法违规征占土地在向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传导之势在上升。  

          他分析说,慑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非常严格的审批制度,一些地方大搞“以租代征”。他们往往以村组织名义擅自改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违法供给建设用地的主渠道。“东部某地甚至因‘以租代征’可节省资金80%左右,将之称为‘创造性方案’。”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扩区设区的现象突出。这位负责人说,2006年以来,某市擅自新设5个工业园区,规划面积约84平方公里,其中近一半面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据国土资源部对90个城市的监测发现,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宗地和面积,分别占全部违法用地的52.2%和40.6%。  

          此外,未批先用和基础设施项目违法占地问题也很突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某省清查发现,相当多的用地项目边报边用、未批先建,这类案件占到整个违法违规数量的90%以上;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本就不报批,项目建成了,什么用地手续都没有。  

          有的市、县级政府直接违法违规征占土地,有的还是“大手笔”;有的市、县级政府默许、纵容、操纵甚至迫使违法违规征占土地。从层级上看,违法违规征占土地在向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传导之势在上升;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的违法违规用地还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的违法违规用地正在急剧上升。  

          大量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的行为,必然导致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这位负责人说,据第七次全国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的90个城市图斑初核统计,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109万亩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面积达5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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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国家海关总署: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做出重大调整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于今年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

          2007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个章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修改主要体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因技术发展变化需要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或新产品单独列目或对有关编码进行重组。如对计算机的定义(第84章注释5)和计算机产品的归类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与印刷和打印技术有关的有关产品的品目结构进行重组,将印刷设备、打印设备、传真设备等归入品目84.43。

          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如考虑到保护部分鱼类资源的需要,对第3章中部分鱼类的子目结构进行了调整;应欧盟、澳大利亚以及《鹿特丹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的要求,对石棉、矿灰、含水银化合物、杀虫剂以及其他有关化学品的列目和命名进行了调整或修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以利于对有害化学品国际贸易的监控。

          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部分品目和子目。如对鸡产品、真空吸尘器、玩具等商品目录结构进行简化。

          为了使协调制度法定条文在语义上更严谨,各方在理解和使用上更统一规范,对有关章注、品目或子目条文加以修订。

          对各国在归类上长期存在争端的商品,经过各方协商、角力和WCO协调制度委员会公平讨论和仲裁,各方最终达成妥协的一些商品,在协调制度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进行了调整。如对涉及计算机技术应用的印刷机、打印机、传真机、软件、有线和无线通讯及影像设备、复印设备、照相机产品等商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利益方围绕WTO框架下《信息技术协定》零关税待遇措施的实施,在商品归类问题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的热点,经过这次修订,各方在这些商品目录结构和归类原则上终于达成最大妥协。

          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调整。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

          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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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正式稿修订完毕 将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在北京确认,《能源法》正式稿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就将向包括民营油企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徐锭明表示,到目前为止,《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已在北京、广东、内蒙、重庆开了四个“片会”,向相关单位和部分专家征求了意见。

          就在近期,《能源法》正式稿最后的起草工作也已完成,即将向全国公布并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其中也包括民营企业。

          此前,在中国能源市场占据一席之地的民营企业一直未获邀参与《能源法》的征求意见工作。有关人士对此解释称,民营能源企业尽管总量较大,但个体体量相对较小,且数量庞大,这是《能源法》征求意见工作尚未涉及民营企业的原因。

          但徐锭明称,接下来民营企业也将成为《能源法》征求意见的对象。“我最近在内蒙已经向部分民营企业家提供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方面还在考虑专门开一次会,让民营企业从他们各自的角度提出问题。这体现了《能源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徐锭明说。

          不过,他拒绝透露《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具体时间,同时也对坊间传闻的成立能源部一事不置可否。

          作为一部辐射未来中国能源整体战略,关涉能源管理架构、定价机制、战略储备等诸多敏感问题的重大基本法,《能源法》从去年启动起草工作以来就一直受到海内外的高度关注。

          去年1月24日,跨部门的《能源法》起草组成立,中国正式启动《能源法》立法起草工作。去年5月1日起,能源办和国家发改委开始以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征集《能源法》草案的制订意见和建议。此后,《能源法》先后进入大纲草拟和法律文本起草阶段。

          根据原定计划,《能源法》将在今年年底前形成送审稿,报至国务院。经过修改后,按照立法程序,届时形成的《能源法》草案要上报人大讨论,再经过“一读”、“二读”、“三读”。其中,每一次讨论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这样就是9个月。之后才提交人大表决,期间还要经过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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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将实施 中国劳动保障全面"布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息,从2008年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大规模的“劳动监察”,届时,一套具备24小时监控能力的“全天候”体系将被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下称“劳仲法草案”)10月下旬将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内地的劳动用工制度正在面临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全面监控。

          “我现在在全国各地给企业培训、讲课,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的用工成本大概增加30%~40%”一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士说,“但是从今年年底开始,我们一定完成全国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置换。”

          显然,在此情况下,企业再想规避《劳动合同法》已非易事。上述人士进一步透露,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新法实施之后,对用人单位实行24小时监控。具体的做法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汇报,然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派人检查,不排除每48小时检查一次也就是每隔一天查一次,从而加强监控密度。

          网格化的监察方式将成为主导。所谓网格化,即是指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明确网格化监察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不给员工上保险、试用期的约定、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保障、工资的支付、维护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将是监察重点。

          “很有可能明年开始搞全国劳动监察,抓违法典型,抓住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以便检查地方政府的某些行政不作为,”一位参与劳动保障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说, “因为各地方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再立法,这就牵扯到具体的实施。”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向记者表示,为了贯彻法律,明年肯定对于法律的执行采取一定的措施。

          “员工在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人士特别强调,“当然,随后我们的‘劳仲法草案’正在准备审议,而草案中有望把原来60天的诉讼实效,改为2年,这就与《民法通则》接轨并保持了一致。”

          但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劳仲法草案”要侧重调解。草案起草阶段,就有关专家指出,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伴随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劳动争议多发阶段的来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创新发展。

          目前正是立法的关键时期,究竟是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还是把诉讼和其他环节分离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究竟是向行政化发展,还是向民间化发展,都将对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乃至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劳仲法草案”有望把原来的一调一裁两审制,改成或裁或审,调解前置。当然,这些都在准备审议阶段,还没有最终确定。

          此外,“劳仲法草案”还在体系上对原有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据透露,在草案阶段,就有提议把劳动争议调解部分交给企业自治,形成企业、工会、劳动局三方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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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出台新规:12月起生产自行车实行编码管理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全国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的长效机制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自行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同时,全面规范自行车购销环节管理。

          通知要求,自2007年12月1日起,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并印制统一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在流通环节,由销售企业负责填写《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对购买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及车辆编码等自行车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报送。

          除了对新车进行编码管理外,四部门还对旧自行车的流通进行了规范,要求旧自行车经销商建立健全旧自行车购销台账制度。经销商经营旧车时,应分别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账》和《旧自行车销售台账》,并妥善保管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旧车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旧货经营者发现盗窃自行车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此外,四部门还要求商务部门加强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改造并审定一批交易规范、手续齐备的旧货市场,为旧自行车提供合法、放心的购销渠道。各级商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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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生产总局:事故隐患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公布,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该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还明确,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所做的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规定要求,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规定指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该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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