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September 2007 No.21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这是继锌、菜籽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成功推出之后,今年证监会批准的第四个期货新品种。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以信披为核心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明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递交国务院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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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这是继锌、菜籽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成功推出之后,今年证监会批准的第四个期货新品种。

          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黄金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黄金生产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福建、辽宁、湖南、陕西等地。2006年全国黄金产量240.08吨,同比增长7.15%,位居世界第三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黄金的消费量保持快速增长,2006年,我国制造业共消费黄金269.3吨,占世界总消费量的9.23%。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多重属性,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当前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投资活动在全球非常活跃。近年来,黄金价格与其它大宗商品价格一样,持续走高且波动幅度增大,产金用金企业、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迫切需要通过黄金期货交易来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

          我国开展黄金期货交易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用黄金期货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现货市场、远期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三是有利于打击黄金变相期货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黄金市场经过不断的市场化改革,现货和远期交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推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我国期货市场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不懈的基础制度建设,也为黄金期货的上市和平稳运行创造了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能够为大宗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基本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将在近期开展黄金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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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以信披为核心
          r>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明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

          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介绍,《条例》起草贯穿的主线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进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为重点,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通过《条例》的制定,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条例》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包括:解决目前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手段;明确上市公司监管中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部门等的监管协作义务和职责分工,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作为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定位是上承两法,将两法的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条,首先在总则中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在专章中对上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条例》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并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另外,《条例》还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遏制违规担保;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途径,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的要求,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用途的基本要求,强化了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同时,《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在《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责任,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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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递交国务院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出的明确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草案)已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会签,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10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前,有关各方对于按照工商注册还是商务部的行政审批为准确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实施条例未能如期送达国务院审议。不过,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称,对于一些条款各部门仍存有争议。  

          按照最初的安排,实施条例原定6月底送达国务院审议,但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说:“争论点太多了,按计划10月份向社会公布,我们尽量往前推。”   

          争论点之所以如此多,是因为所得税法讨论时化繁为简,许多有争议的内容都交给了实施条例界定。  

          过渡期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就是一个难题。新税法规定,过渡期只限于新税法公布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3月16日之后。“批准设立”四个字也引来了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立法者认为,批准设立就是工商登记注册,但商务部认为“批准设立”就是指前置审批的部门行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解释说,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只有批准才能到工商部门设立,如果不批准是不能设立的,例如企业3月15日批准,但办工商营业执照是3月17日,那么这些企业是否享受过渡期优惠呢?据悉,商务部手里有一大批这样的外资企业。  

          据悉,这一争论已经有了结论,条例将以工商注册为标准,参与征求意见的这位官员解释,从概念上讲,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称为企业的设立。  

          上周,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处处长季怀银说,当初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时候,反复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繁简之争。当时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最详细的将近150多条,最后出台60多条,季怀银说,“现在看来,新税法还是一个简单的稿子。”   

          之所以化繁为简事出有因。新税法中第27条第二项,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草案列出了公路、铁路、电力等项目,非常细。这一条放到人大将近3000名代表面前讨论的时候,大家把焦点放在这一项上。有代表说,为什么有电力,就没有我们水利,电力行业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你们还给它优惠等等。  

          后来为了确保新法通过,把法律草案改成了原则性的条款。法律一粗,就给实施条例留下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施条例规定的是那些由150条缩减到60条后遗留的问题。例如税前扣除,广告费是在当年度一下子扣除,还是分摊到以后的几年陆续扣除,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两种意见至今未能统一。  

          在优惠范围的界定上,争论更为深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税率。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小型和微利如何界定,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汇总纳税的方案还在征求意见当中,是预交还是转移支付尚未做最后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略,大量的配套法规需要制定和补充,并不是一件好事。据悉,国务院仍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界人士说,征集意见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仍有可能出现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万甫说,在所得税法实施之后,除了需要实施条例,还要一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他表示,真正能够指导基层的可能还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此外,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国税总局还将对现行内外资所得税政策进行必要的清理。在现行规定当中存在的一些操作性问题,将通过清理加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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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这是继锌、菜籽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成功推出之后,今年证监会批准的第四个期货新品种。

          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黄金生产国和消费国之一。黄金生产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福建、辽宁、湖南、陕西等地。2006年全国黄金产量240.08吨,同比增长7.15%,位居世界第三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黄金的消费量保持快速增长,2006年,我国制造业共消费黄金269.3吨,占世界总消费量的9.23%。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多重属性,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当前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投资活动在全球非常活跃。近年来,黄金价格与其它大宗商品价格一样,持续走高且波动幅度增大,产金用金企业、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迫切需要通过黄金期货交易来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

          我国开展黄金期货交易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用黄金期货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现货市场、远期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三是有利于打击黄金变相期货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黄金市场经过不断的市场化改革,现货和远期交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推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我国期货市场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不懈的基础制度建设,也为黄金期货的上市和平稳运行创造了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能够为大宗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的精神,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基本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将在近期开展黄金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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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亿元特别国债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批准财政部发行15500亿元特别国债。9月10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其中2000亿元特别国债将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社会公开发行。

          财政部表示,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为满足缓解市场流动性的需要,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2000亿元特别国债,均为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票面利率采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国债品种为可流通记账式国债,在流通环节与普通记账式国债没有区别,可以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同时,为满足个人投资者购买需求,特别国债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进行现券买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在目前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流动性偏多矛盾突出,经济增长出现由偏快转为过热趋势的情况下,财政部直接向社会发行2000亿元特别国债,有利于缓解当前流动性偏多、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状况,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当前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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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以信披为核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明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

          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介绍,《条例》起草贯穿的主线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进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为重点,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通过《条例》的制定,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条例》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包括:解决目前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手段;明确上市公司监管中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部门等的监管协作义务和职责分工,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作为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定位是上承两法,将两法的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条,首先在总则中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在专章中对上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条例》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并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另外,《条例》还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遏制违规担保;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途径,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的要求,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用途的基本要求,强化了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同时,《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在《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责任,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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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北京代表处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设立北京代表处,这是2007年7月1日《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的第一家驻华代表机构。此前,只有香港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立了北京代表处。

          纽约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处是去年12月举行的第一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一项具体成果。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办法》,对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进行了规范。《办法》正式实施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并获得了批准。这项工作充分显示了中方为落实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成果所做的积极努力。

          根据《办法》规定,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获准设立后,主要从事与证券上市有关的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并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报告代表处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

          中国在发展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开放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中国不仅认真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而且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开放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正是我国实施的一项自主开放政策。它有利于境内企业近距离地了解境外证券市场,熟悉各类境外融资渠道,更好地选择境外市场和融资方式,降低境外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学习借鉴成熟市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促进市场化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悉,除纽约证券交易所外,世界上主要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也在积极准备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已有多家正式提交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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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发布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并于4日发布。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

          投资资产情况也在重点披露之列。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投资政策、投资资产构成,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投资资产应按投资对象和持有目的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债券、基金、股票、基础设施投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根据持有目的分类时,应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贷款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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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递交国务院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出的明确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草案)已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会签,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10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前,有关各方对于按照工商注册还是商务部的行政审批为准确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实施条例未能如期送达国务院审议。不过,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称,对于一些条款各部门仍存有争议。  

          按照最初的安排,实施条例原定6月底送达国务院审议,但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说:“争论点太多了,按计划10月份向社会公布,我们尽量往前推。”   

          争论点之所以如此多,是因为所得税法讨论时化繁为简,许多有争议的内容都交给了实施条例界定。  

          过渡期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就是一个难题。新税法规定,过渡期只限于新税法公布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3月16日之后。“批准设立”四个字也引来了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立法者认为,批准设立就是工商登记注册,但商务部认为“批准设立”就是指前置审批的部门行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解释说,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只有批准才能到工商部门设立,如果不批准是不能设立的,例如企业3月15日批准,但办工商营业执照是3月17日,那么这些企业是否享受过渡期优惠呢?据悉,商务部手里有一大批这样的外资企业。  

          据悉,这一争论已经有了结论,条例将以工商注册为标准,参与征求意见的这位官员解释,从概念上讲,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称为企业的设立。  

          上周,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处处长季怀银说,当初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时候,反复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繁简之争。当时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最详细的将近150多条,最后出台60多条,季怀银说,“现在看来,新税法还是一个简单的稿子。”   

          之所以化繁为简事出有因。新税法中第27条第二项,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草案列出了公路、铁路、电力等项目,非常细。这一条放到人大将近3000名代表面前讨论的时候,大家把焦点放在这一项上。有代表说,为什么有电力,就没有我们水利,电力行业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你们还给它优惠等等。  

          后来为了确保新法通过,把法律草案改成了原则性的条款。法律一粗,就给实施条例留下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施条例规定的是那些由150条缩减到60条后遗留的问题。例如税前扣除,广告费是在当年度一下子扣除,还是分摊到以后的几年陆续扣除,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两种意见至今未能统一。  

          在优惠范围的界定上,争论更为深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税率。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小型和微利如何界定,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汇总纳税的方案还在征求意见当中,是预交还是转移支付尚未做最后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略,大量的配套法规需要制定和补充,并不是一件好事。据悉,国务院仍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界人士说,征集意见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仍有可能出现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万甫说,在所得税法实施之后,除了需要实施条例,还要一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他表示,真正能够指导基层的可能还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此外,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国税总局还将对现行内外资所得税政策进行必要的清理。在现行规定当中存在的一些操作性问题,将通过清理加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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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

          针对社会上关于《反垄断法》的一些误读,全程参与该法制订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10日举行的第十一届投洽会“中国反垄断法研讨会”上澄清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张穹说,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国政府依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发展。

          张穹说,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因为垄断企业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反垄断都是如此,并不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是违法的,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张穹说,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这些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存在,有些是自然垄断的属性,有些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结果,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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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IPR
           
          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建对外知识产权纠纷应诉预备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研究建立企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应诉预备资金,以帮助国内企业应对诉讼风险,减轻其对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压力。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透露,该局今后将针对企业开展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扶持工作。  

          张勤表示,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中外知识产权诉讼增多,这一方面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运用知识产权能力较差有关。“但也不排除一些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企图扼杀中国企业崛起的因素”。   

          据商务部相关报告,我国企业近年因遭遇国外知识产权纠纷而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91亿美元,贸易机会损失1470亿美元。  

          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2006年底,美国对我国产品发起了58次调查,其中2006年有13次,约占当年调查案件总数的39.3%。中国已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该调查最大受害国。   

          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研究建立企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应诉预备资金。  

          除这一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工作还包括,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会诊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指导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专利战略研究;协助企业构建相关技术领域的中外专利信息平台,建立竞争对手技术跟踪预警机制;指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等。   

          同时,据悉,相关部委正在积极研究和制定与知识产权政策相衔接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科技政策、教育政策,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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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OTHERS
           
          最高检披露腐败案件八特点:转移赃款外逃增多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虽然总体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呈高发态势,并且呈现出一些新规律、新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王利民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高峰会议上,详细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8个新特点。  

          贿赂案件查办总体数量平稳  

          据介绍,2003年以来,全国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逐年上升,千万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防止腐败的措施逐步见效,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总体数量平稳,但是大案的数量却明显呈增多之势,单笔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  

          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  

          根据各地检察机关得来数据:今年1至7月,重庆检察机关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80人;今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5人;从去年至今年4月份,贵州省共有90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2006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查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9人。"县处级以上要案占有较大比例,高中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王利民说,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43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6%。  

          资金密集等领域属高发领域  

          王利民说,从发案部位看,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领域特点十分明显;从发案领域看,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大的领域,往往容易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  

          据介绍,在检察机关近两年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案件,占72.4%。其中仅工程建设领域,就占将近31%。一些领域和行业,如金融、交通等,过去一直是贪污贿赂犯罪传统的高发部位,也有一些系统和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随着职能的强化,逐渐成为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和行业。   

          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比例降低  

          "从犯罪主体构成看,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逐步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逐步上升。"王利民说。 

           据介绍,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69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1%。  

          王利民进一步解释说,过去,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占大多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陆续改制,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犯罪主体身份和案件管辖发生了改变,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式,加大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案数量以及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贿赂案件比例上升趋势较明显  

          "与上一个特点相联系,贿赂案件所占比例上升趋势也比较明显。"王利民分析道,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涉案件,大部分为贿赂案件。随着国企改制,贪污、挪用犯罪案件数量减少,所占比例降低,贿赂案件的比例相应上升。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2003年,贿赂案件占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31.3%,2004年占32.2%,2005年占33.6%,2006年占39.2%。  

           一些地方和行业窝案串案增多  

          "许多案件的查处,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王利民说,检察机关从一条线索、一起案件入手,经过滚动深挖,带出了一批窝案串案,有的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这反映出,一些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的确很严重,上下勾结、内外勾结作案现象比较突出。"   

          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为了规避法律、对抗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基本上是一对一进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抗审能力增强,翻供反证的现象增多,同时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犯罪,钻法律空子的新型犯罪形式。"王利民说,这说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  

          "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贪官有二百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在谈到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最后一个新特点时,王利民首先进行了澄清。  

          王利民说,近年,犯罪分子潜逃境外现象增多。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企图利用某些国家与我国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逃避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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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信息产业部发通知 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

          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知称,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若主叫用户未操作确认而直接挂机,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确因系统改造等原因,个别条款规定暂时无法实现的,各电信企业应积极改造,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执行,但应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  

          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电信企业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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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规定1949年前文物禁止出境

          海关目前已开始执行新的出境文物审核标准,禁止和限制出境文物的界限大幅扩大。原先对于1795年之前的文物禁止出境,现在调整到1949年。  

          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要求,新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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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布 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公众关注度很高。8月24日至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为了使这部重要法律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在常委会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后,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具体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  

          根据有关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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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基层法院陪审员额度不低于法官人数50%

          最高人民法院9月4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在不低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  

          他要求,要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真正选任一批敢于说真话,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给审判事业注入新鲜血液,给司法民主建设带来勃勃生机。  

          “目前,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理。这既不利于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和使用,也会影响其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曹建明坦言。  

          曹建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补充选任和更换机制,以保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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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同意正式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于8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天然气利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天然气利用政策》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三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是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五是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六是保障措施。  

          根据这个政策,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城市燃气列为优先类,禁止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禁止在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站;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C项目。  

          该政策规定,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要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煤代气项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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