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 |
| |
| 债券 BONDS |
|
|
| |
| WTO |
|
|
| |
|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 |
| 其他 OTHER |
|
|
|
|
| |
|
| |
| |
银监会与香港金管局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25日在上海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银监会继8月22日与澳门金融管理局签署谅解备忘录后,与其他监管当局签署的第二份监管合作文件。
备忘录的内容具体包括: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机制、定期交流信息机制、对对方在本辖区进行现场检查的互助机制等。权威人士称,这份备忘录有助于两地银行机构的跨境分行、代理机构、代表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分行)和附属机构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开展业务;有助于两地商业银行的总行或母行对其境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控制;有助于两地监管当局相互协助,对其银行机构的跨境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的并表监管。
签字仪式结束后,刘明康介绍了银监会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各项措施,并表示,银监会已经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香港注册银行进入内地市场的有关申请,并与香港金管局保持沟通,随时向香港注册银行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任志刚向银监会转达了香港银行业对落实《安排》的各项建议,提出了与银监会在加强人员交流与培训合作方面的具体建议。
双方均表示,银监会与香港金管局应以此次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新契机。
Back to top |
| |
五部委将进一步督查开发园区过多过滥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27日公布的五部委联合督查情况表明,目前各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力度加大,但省级以下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依然突出。
按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10个督查组,于8月8日至17日分别对上海、内蒙古、吉林、广西、黑龙江、山西、江西、河北、青海、山东等10个省区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第一批专项督查。
督查显示,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整改重点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初步查清开发区数量、种类、面积等情况,有的已开始对开发区进行撤并。山东省宣布撤并省以下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01个。通过清查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发现和纠正了一些问题,提高了土地配置市场化程度。黑龙江省上半年土地收益同比增长达80%。各地清理废止一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针对一些地方边整边犯等问题,督查组明确要求整改。
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及不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依法从严处理。对顶风违法,违规设立开发园区、违法征地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与地方政府研究解决办法。
督查发现,目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片面强调眼前和本地区效益,靠大量占用、浪费和破坏资源,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谋求发展。地方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问题依然突出。
有的地方省级以下开发区情况没有查清,有的瞒报漏报。
有的省级以下园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甚至出现乡乡建园,镇镇办区。有的面积过大,严重脱离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有的开发区徒有虚名,设立后至今没有建设项目。
园区过多过滥、盲目圈占土地产生大量社会矛盾。一些地方经营性土地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个别地方领导仍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出让,以各种借口打招呼,搞虚假招标拍卖挂牌等。
在总结第一批督查情况基础上,第二批10个督查组已启程分赴甘肃、宁夏、海南、新疆、天津、贵州、广东、江苏、北京、陕西进行督查。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方案。
Back to top |
| |
上海推出《实施细则》,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上海日前新制定《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根据《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上海鼓励外资开展的并购活动涉及七个方面:(1)属于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并购;(2)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范畴的并购;(3)属于采用高新技术、拓展新产业领域的并购;(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范畴的并购;(5)有利于提高产品技术能级,开拓国际市场的并购;(6)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利用现有资产存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并购;(7)有利于国有企业重组、改组的并购。
在此基础上,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出了鼓励措施。主要包括: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并购双方提供更为规范、透明、快捷、便利的咨询和服务;实行政策普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适用于内资并购政策,包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交易价格浮动等;简化审批程序,将原审批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合并为一次审批;公开交易价格,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发现和决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规范评估制度,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重视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力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上海市国资委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国资委已制定出三年规划,今后对企业的管理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简单“管”的层面,而是提升到管战略、管预算、管契约三大管理的新高度,真正建立国有资产流得动、政府调得动以及与社会资本联动的国资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和在更大范围的流动,实现国资保值增值。
Back to top |
| |
| |
|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 |
注会执行证券业务要求提高
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作出补充规定: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或分立,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只有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继续执业。
《补充规定》指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它制度健全并执行有效,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60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等条件,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注册会计师2/3以上从事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按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于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事务所,具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的,《补充规定》指出,应当自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Back to top |
| |
银行间市场券商信息披露立新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日前发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与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的突出变化在于,证券公司须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应披露四类信息: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鼓励证券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此外,自8月12日起,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Back to top |
| |
| |
|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
| |
银监会鼓励外资参股中资银行
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在上海指出,银监会鼓励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
刘明康是在“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作上述表态的。这次会议是自1979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首次召开的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银行监管部门和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共同出席的大型监管工作会议。刘明康就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等发表讲话。
刘明康强调,将对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持鼓励态度,但他称,这不是行政干预,是鼓励和支持,鼓励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股权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单一股东可以拉高20%的持股数,但不会突破25%。刘明康说,其实参股有很多好处,不必等一年批准成立一家分行,也不必要等到2006年年底了,可以从事人民币等各种业务。
另据记者了解,8月25日夜晚,刘明康启程赶往南京,刘明康说,他赶往南京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当地城市商业银行,要欢迎外资银行。据介绍,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后,面貌都有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南京市商业银行。中国目前有112家城市商业银行。
刘明康还表示,外资银行监管要强化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实现五个方面的转变,即: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头尾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转变、“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
他强调,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银监会将继续坚持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政策,按入世承诺,逐步开放各项人民币业务、取消客户对象限制和扩大开放地域;加快统一中、外资银行业务审批标准和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公开外资银行准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提高监管透明度;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参股中资银行等方式更广泛参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刘明康透露,银监会将从四方面入手提升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发展;二是通过建立科学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三是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四是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截至2003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1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代表处211家。
入世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和青岛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批准5家外资银行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近一半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
Back to top |
| |
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上海市日前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鼓励外商投资的金融、物流、分销、社会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等8类服务行业,以及城市基础建设和公用事业。
同时推出的还有《上海市外商投资布局导向》。《导向》提出,上海在吸引外资项目时,将充分考虑适应“三个集中”,即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上海还将着重从4个方面继续改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鼓励类项目将由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3000万美元以下;对原审批程序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合并为一次审批;基本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审批依据、程序等全部上网公布。
为配合《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新出台的《实施意见》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上海市商业银行将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或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经市科委等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将被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此外,受雇于外资研发机构的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符合条件、经过批准后,工作关系可转移进沪、户口也可迁入。
Back to top |
| |
上海出台政策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功能
27日,上海市政府向第五批共9家跨国公司在沪机构颁发了地区总部证书,同时出台四方面政策,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功能。
首先是扩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功能。鼓励上海市商业银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帐户进行操作。
其次是赋予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地区总部在上海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的,可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第三是经上海市科委等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是改进对地区总部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年-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
上海是中国内地聚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地方。
去年7月,上海正式发布了《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规定在上海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地区总部设立的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等。此次出台四项政策,是对这一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最新获颁地区总部证书的9家跨国公司分别是: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亚东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海外(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罗氏(中国)有限公司、迪爱生投资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Back to top |
| |
| 保险 INSURANCE |
| |
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步伐加快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日前正式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两家新公司今日举行揭牌仪式。
据悉,重组后的集团公司主要代表国家控股股份公司,并负责99版以前的旧版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保单及其续期业务和相应资产的管理,经营非主业资产,开辟新的业务领域等。股份公司则主要经营99版及以后的所有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保单及相应的资产,通过引进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先进经营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公司做大做强。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宪章透露,现中国人寿的重组改制仍在继续进行,除了目前已批准成立的两家公司以外,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在筹建之中。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再保险公司日前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后挂牌成立。
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再集团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4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
Back to top |
| |
| 债券 BONDS |
|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中国证监会8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一政策,今后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此外,证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和同业拆借的规定,以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渠道。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发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发债的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债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暂行办法》规定,券商债券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并要求募集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的券商债券(其实际发行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应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转让。
《暂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托管与转让、信息披露、偿债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督;五是通过契约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涉及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形成集合意见,以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偿债措施,包括:发行人须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的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等。
据悉,证券公司发债将由证监会发行部负责审核发债申请,机构部通过出具监管意见书协助监管。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规则和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管理办法也在研究制定中。
Back to top |
| |
国内航空公司准备发行企业债券解决资金问题
今年以来,世界航空市场普遍不景气,中国各大航空公司的资金也出现了短缺,除了通过股市募集资金之外,一些航空公司也试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解决资金问题。
国航的母公司中国航空集团的负责人透露,中国航空集团准备在今年发行20至30亿元的企业债券,具体发行计划已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南方航空的有关人士表示,尽管南航已经在7月初成功地实现A股上市,募集了26亿元的资金,但仍然希望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参与广州新白云机场建设。但南航方面现在还不能确定能否在今年内实现发行计划。
相比之下,东方航空对发行企业债券一事比较谨慎,现在还没有决定是否在今年内向发改委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Back to top |
| |
| WTO |
| |
中国向WTO报告称不愿进一步降低关税
最近,中国在日内瓦向WTO报告称,不应再要求中国和其他最新加入WTO的新成员方,包括立陶宛、中国台湾和约旦,进一步削减农产品、工业品和生活消费品的关税。中国称不准备在农产品和工业品方面进一步降低关税。中国认为,履行2001年加入WTO时所做的承诺已经存在困难。“进一步降低关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更高的进口压力,将会使中国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计。”中国在向WTO提交的一份文件中说,中国现有九亿农村人口,其中两亿为“剩余”劳动力,二千四百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另外,在城市有“几百万人”没有工作。
美国说中国在降低贸易壁垒和减少补贴方面步伐缓慢,这使很多美国在华大量投资的公司,比如3M公司、吉利公司、以及宝洁公司等受挫。美国商务部长唐纳德.埃文斯上月称布什政府将加强对中国贸易措施的详细审查。
作为全球第六大经济体,中国称已经“作出了广泛而实质性的承诺”,而且在履行这些承诺方面正面临“巨大压力”。
Back to top |
| |
日本解除对中国产鸡肉等的暂停进口措施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近日收到了来自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电话和传真,宣布解除对中国产鸡肉等的暂停进口措施。
日本曾于今年五月以在中国产鸭肉中检测出禽流感病毒为由停止进口中国肉用鸡。最近,中国家畜卫生有关部门提交了调查报告书并回答了日方的问题。八月四日至八日,日本家畜卫生专家在华进行了实地调查。日本农林水产省称其确认中国九十天以上没有发生该疫情、并采取了其他清洁性措施,因此屠宰日期为八月十七日以后的鸡肉等的暂停进口措施予以解除。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有关人士介绍,日本对中国禽肉封关来势突然,中国禽肉行业遭受沉重打击。更为严重的是,这一事件还带来很多连锁反应,比如受这一事件影响,今年马来西亚进口中国禽肉数量也大大下挫。
根据中国农业部统计,中国一至六月份家禽产品出口仅为四点一三亿美元,同比下降百分之十点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有关人士认为,始于今年五月的日本对中国禽肉的封关事件是造成今年上半年中国禽肉出口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Back to top |
| |
世贸组织就减少关税和农业补贴提出折衷方案
据美联社消息,来自全球的世贸组织成员谈判代表于24日观阅了有关减少关税和补贴并进一步开放外贸市场的最新折衷方案。
这份最新折衷方案由乌拉圭驻世贸代表,也是世贸组织理事会主席卡斯蒂罗提出,主要是解决各国在减少补贴及农产品、制成品和银行、电信等服务业上的进口关税问题上的差异。
世贸代表在审阅文件时并没有作出立即反应,这个文件将成为下月在墨西哥坎昆会议上所有146个世贸成员代表将签署的一个协议的提议原文。
在分歧最大的农业问题上,卡斯蒂罗大部分接受了欧盟和美国减少进口关税的提议,但文件中没有包含任何数字。根据文件,发展中国家也将必须减少关税,它在减少多少上提出两个建议。
这个提案与卡斯蒂罗以前提议相比的一个变化是卡斯蒂罗设定了一个消除农业出口补贴的期限。欧盟已经表示它准备减少农业补贴,但不能完全消除它们。主要的农业出口国如巴西和澳大利亚则称农业出口补贴使欧盟的产品人为的便宜下来。
卡斯蒂罗的提议也在一些服务领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优惠,他首次提到了要改变外国的进入条件,以为其它国家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文件还提到由一些非洲国家要求的中止美国、欧盟及其它国家对棉花的补贴。
Back to top |
| |
|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
| |
商务部发出《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通知》说,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在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同时,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也下放到了地方。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国内所有企业都可以获得贸易权,可以从事各项进出口业务。
Back to top |
| |
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确保国务院公布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取消与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此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逐项落实上述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清理取消本地区出台的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Back to top |
| |
中国将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总法律顾问制度将在196家中央企业全面建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抓紧起草相关管理办法,力争年底前后完成。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与总会计师地位相当。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委联合在中央和地方重点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说,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首先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必须加强法律指导并按照规定报告备案。其次要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尽快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以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Back to top |
| |
两年内开放所有行业,深圳国企重组没有禁区
深圳国企重组两年内全面开放,垄断性公共设施领域也将不受限制,包括垄断性、基础性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业全面开放。日前,深圳副市长张思平与深圳市总商会及民营企业家座谈时透露,未来深圳国企改革的领域将不受任何限制,全面开放。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初步方案也在制定中,届时企业无论赚钱与否,都要减持。
据介绍,目前深圳国有资产创造的利润中,有百分之七八十是由能源、港口等垄断行业创造的,其他资产创造的利润只有10%。深圳市国资办有关负责人形象地比喻说:“以前是把好苹果留给自己,烂苹果卖掉,但既没有卖烂苹果的规矩,又没有人愿意买烂苹果。”但这次重组不同,步子将比上海迈得还要大。
据他透露,目前深圳市的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上有600亿到800亿元是可以“卖”的,其中大部分低于实际价,参与国企重组的企业可以说趋之若鹜。
张思平尤其强调“全面开放”这一点,即涉及收购、重组的国有企业中也包括那些垄断性、基础性的公共设施领域如水务、机场、港口等,而且要在一两年内基本改完。
“我们没有做导弹的,也没有印钞票的,除了一些免税的,我们还找不到不可以开放的行业。”他说,未来国企的全面开放,在领域上不受任何限制。
国企改革采用的方式也将不拘一格,有国有控股、相对控股以及参股等多种。张思平认为,最佳的产权结构是集国际大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经营者于一体,因为从1992年至今,重组成功的100多家企业都是这种结构。
据介绍,此次酝酿的国有企业重组方案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大转让,吸引国内及世界上最强的企业来深圳,为深圳的发展增添动力。张思平说,这次重组是围绕深圳的城市发展规划、国际化城市定位以及重大产业方向来做的,是完全开放式的,因此按照这个大方向,一些现在还不错的措施也要修改。
Back to top |
| |
| 其他 OTHER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许可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一法律。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同时明确规定,由此给公民和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Back to top |
| |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为: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因战、因公分别达到9960、9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分别达到255、250、24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分别达到195、190、185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分别达到780、 600、150元。
民政部、财政部明确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Back to top |
| |
高法负责人:将推出23项司法为民新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建立和完善10项制度,推出23项司法为民新举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介绍的。曹建明说,建立和完善10项制度包括:办理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制度;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民事、行政诉讼指导制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制度;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报备案制度;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岗位职责制度;法官廉政谈话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23项新举措则致力于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曹建明说,这23项具体措施包括:
1.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2.对申诉来信来访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3.加强申诉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申诉接访条件;4.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5.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11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6.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7.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8.推进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9.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10.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11.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12.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13.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14.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执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制度;15.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16.改革执行收费制度,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17.培训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18.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20.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21.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22.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23.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Back to top |
| |
中国将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结汇业务作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一是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二是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当前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三是调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以便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
国家外汇局表示,外汇指定银行是中国外汇资金流动的主体,当前中国外汇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通过对银行的检查有助于掌握外汇资金流动的第一手情况,掌握外汇形势的新特点。
据悉,各银行将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银行自查和抽样情况再进行现场检查。目前,各家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已根据外汇局的要求开始自查。
外汇指定银行是中国外汇资金流动的主体,承担着为企业和个人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等业务的重要职责。外汇指定银行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业务,会直接影响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的效果。
Back to top |
| |
外汇局、海关调整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政策
外汇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修订了有关管理政策。
根据1996年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入境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境,必须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4000美元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汇出境,则需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携带证》。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和人员流动日益密切,原来规定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个人在境外的合理日常需求,对个人的对外交往造成了一些不便,由此也形成了一些对外汇黑市的需求,客观上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为此,《办法》提高了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并同时统一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简化了个人、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开立《携带证》的手续。
《办法》规定,今后海关部门在通关检查时只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查验,而对其携带的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办法》规定,今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入境时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境时,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记录的,携带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予以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办法》统一了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方面的管理标准,将有利于满足居民个人正常携带和使用外币现钞的需求,抑制违法违规活动,也将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情况,提高管理的效果与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在《办法》中还强调指出,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Back to top |
| |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扩大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试办范围的通知》
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北京、上海两市也将试办本地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
中国自今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试办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办范围。其中,广东省的试办范围自今年八月二十日起扩大到深圳、珠海市,并将于明年五月一日扩大到全省。
国家旅游局已下发了《关于扩大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试办范围的通知》,通知说,以上试办范围内的居民,个人申办赴港澳旅游,需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分一次和二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试办范围内的居民可以个人赴港澳旅游,也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试办范围外的其他省份居民赴港澳旅游,仍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
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广东省旅游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参加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内地居民,严格遵守内地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不得借此非法前往第三国或第三地旅游,谨防不法分子通过这一渠道进行非法移民活动,特别要防止利用个人赴港澳旅游渠道,前往台湾地区旅游。
Back to top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