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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驰令严控央企非主业证券投资等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针对上述情况,国资委重申,中央企业发生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境外投资;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须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国资委要求,企业需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对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企业,国资委表示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对2006年以来投资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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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启动 自8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国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于保障基金的性质、筹集和管理、适用范围、偿付比例以及处罚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保障基金将补偿投资者保证金的无辜损失;该保障基金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暂行办法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对投资者无辜投资损失进行偿付,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存取现金超5万需出示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自8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项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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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称反垄断法草案已较为完善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漫长立法之路即将迎来终点。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作为《反垄断法》起草单位,商务部的这一评价再次传递出法案出台进入倒计时的信号。
《反垄断法》的精神是要通过惩罚限制竞争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石得以健康运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中国《反垄断法》的轮廓已经逐渐清晰。
草案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即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实体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调查与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规定。
尚明表示:“目前的草案既借鉴了国际反垄断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又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实际,在内容上已经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又有利于促进中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语言组织上,也更加简练明确,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遵守和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行。”
中国现行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以外资并购为例,2003年3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8月进行修订。自《并购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6月,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共收到并购申报案件300余件,申报数量增长迅速。但国内反垄断规定总体存在不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不平衡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早日出台。”尚明说。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距今已经有13年。按照程序,《反垄断法》草案将在本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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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驰令严控央企非主业证券投资等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
针对上述情况,国资委重申,中央企业发生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境外投资;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须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国资委要求,企业需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对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企业,国资委表示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对2006年以来投资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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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实时披露正式施行,增加午间公告披露时段 深交所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8月6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小板公司自该日起临时报告将增加午间披露时段。
据了解,今后中小板公司主要在以下两个时段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一是中午休市期间,即11:30-13:00;二是下午15:30后。
根据规定,中小板公司在8:30-15:00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的,深交所发布的行情信息中该公司证券简称前缀左起第4位将增加字母“A”的标识,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情分析软件看到该新公告标识。
部分行情分析软件由于技术原因,有可能不能直接揭示字母“A”,而是改用其他方式来揭示,投资者可及时向有关方面咨询。
在实时披露制度实施初期,深交所还将通过交易系统发布“走马灯”信息,向投资者提示在中午休市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公告的中小板公司名单。
深交所提醒,投资者通过行情分析软件看到上述新公告标识或走马灯提示后,应尽快上网查阅有关中小板公司新披露的公告。
中小板公司的指定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也可通过上市公司网站、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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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启动 自8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国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于保障基金的性质、筹集和管理、适用范围、偿付比例以及处罚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保障基金将补偿投资者保证金的无辜损失;该保障基金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暂行办法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对投资者无辜投资损失进行偿付,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存取现金超5万需出示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自8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项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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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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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坚决反对美对我出口轮胎“双反” 调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日前表示,7月31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非公路用轮胎正式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五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美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对中国产品发起如此之多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是对WTO相关规则的滥用,这种做法不但对中国产业界极不公平,也无助于发展互利共赢的双边经贸关系,是不明智的、错误的举措。”王新培表示,中国在此问题的立场是明确的,希望美国方面能够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使中美经贸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据了解,美国国内轮胎产业是于6月18日分别向美商务部和美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的,要求对来自中国的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声称按照数量和金额计算,两国开展不公正贸易的此类输美产品已经占据美国内巨大的市场份额且仍在增长,并对美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将继续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同时,申诉方主张选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倾销幅度,指控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87%。按照美相关法律规定,美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后20日内决定是否发起立案调查。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已于6月29日组织出口轮胎生产企业在上海召开会议,介绍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情况以及研究应对措施,参加会议的涉案轮胎企业决定委托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进行无损害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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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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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称反垄断法草案已较为完善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的漫长立法之路即将迎来终点。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作为《反垄断法》起草单位,商务部的这一评价再次传递出法案出台进入倒计时的信号。
《反垄断法》的精神是要通过惩罚限制竞争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石得以健康运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中国《反垄断法》的轮廓已经逐渐清晰。
草案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即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实体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调查与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规定。
尚明表示:“目前的草案既借鉴了国际反垄断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又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实际,在内容上已经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又有利于促进中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语言组织上,也更加简练明确,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遵守和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行。”
中国现行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以外资并购为例,2003年3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8月进行修订。自《并购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6月,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共收到并购申报案件300余件,申报数量增长迅速。但国内反垄断规定总体存在不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不平衡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早日出台。”尚明说。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距今已经有13年。按照程序,《反垄断法》草案将在本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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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年内实施,未涉及自带酒水问题 商务部近日发布消息,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初级生鲜食品配送良好操作规范、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等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负责修订《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中国烹饪协会行业部获悉,今年3月该协会已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标准的送审稿进行了相关修订,并上报有关部门。据介绍,标准涉及的内容主要有餐饮企业的资质、场地、设施、卫生及后续处理的一些问题。诸如顾客是否有权自带酒水之类的条款并未涉及。
去年,《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在云南试行期间,“餐饮企业有权拒绝或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如果允许自带,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等规定,引起了争议。对此,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表示此次修订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无任何关系,也不会以前者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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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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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近日公布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办法对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办法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至25周岁为10年,26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办法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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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广东的九江大桥、江苏的蔡渡大桥、浙江的方桥近一段时期以来均遭船舶撞塌,还有一些公路桥梁被超高的货车撞伤。频繁的“伤”桥事件引起交通部的极大关注,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交通部修改了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日前公布了新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据介绍,此项修改工作早在2004年就已经启动。本次修订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修订后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由原先的四章三十条增加为九章五十条,其中对总则、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与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管理责任划分、桥梁养护工程管理、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章节。
确立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针对现阶段桥梁养护中存在的养护责任主体不清,行业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总则和管理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国道、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均受交通部的监督。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在养护经费分配方面,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各省交通厅制定桥梁安全事故究责制度
各省交通厅要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各省交通厅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权一致、责任清晰”。
公路桥梁养护实行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桥梁养护工程师作为桥梁养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者,是保障桥梁养护质量优良的关键。公路桥梁的具体养护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这些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持证上岗。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主持桥梁的经常的、定期的检查与评定;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近年来桥梁养护突发事件及灾害性事件不断增多,各级交通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原制度中未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应急处置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要求。主要是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桥梁发生三种突发事件,要上报交通部:一是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是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三是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省交通厅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桥梁养护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桥梁养护工作中存在行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桥梁养护逐渐市场化,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公路桥梁养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2、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3、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4、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5、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6、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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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要求合法生育学生退学 据人口计生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 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 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各地人口计生、教育、公安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地、本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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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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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审计,税务总局设立审计司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经中编办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司正式设立。作为税务总局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审计司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有关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审计工作。
据了解,目前国家审计署共有25个特派审计局,基本覆盖了国务院各大部委,负责对所驻部委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审计司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执行税务总局有关审计工作的部署,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审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税务总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财务、基本建设、大宗物品采购等项工作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此外,审计司还负责指导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审计工作,组织审计质量检查,联系、协调地方税务局系统审计工作,审计中央财政划拨地方税务局经费使用情况。负责与审计等部门协调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审计事项,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组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工作的信息统计和资料的汇总分析,管理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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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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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弥补期房权属真空 在中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消费者交了房款后,却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建设部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房屋登记办法》草案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望改变这一状况。
草案第五章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
按照草案,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条件都符合,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专业人士认为,“预告登记”制将会带来“转折性的变化”。对于购买期房或者二手房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的权益也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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