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July 2007 No.206
 



中国证监会发函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制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证券公司等拆入资金不得用于炒股

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

中国规范福利企业认定,要求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中国民政部日前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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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函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融资审核效率,发行监管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要求,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注意事项》,计算发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确定,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注意事项》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述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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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等拆入资金不得用于炒股

      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

      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

      《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满足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拆借限额核定标准及期限放宽

      与以往的管理政策相比,《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央行还可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此外,《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而由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用途还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因此,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值得金融机构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央行或其支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据了解,央行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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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规范福利企业认定,要求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中国民政部日前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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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发函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融资审核效率,发行监管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要求,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注意事项》,计算发行底价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确定,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注意事项》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述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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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等拆入资金不得用于炒股

      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

      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

      《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满足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拆借限额核定标准及期限放宽

      与以往的管理政策相比,《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央行还可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此外,《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而由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用途还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因此,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值得金融机构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央行或其支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据了解,央行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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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程序明确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试点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明确了电子平台试点交易过程中的证券登记结算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中登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对于交易商之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结算参与人的资格、中登公司在登记结算中扮演的角色、交易和清算时间安排,具体交收和账户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细节。  

      为有效控制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凡T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发生待交收的,中登可提请交易所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在下一交易日撤销指定交易。区分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证券交收违约的情形,中登有权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另外,中登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交易所限制相关证券交易、报告中国证监会等风险管理措施。  

      首批固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核准首批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榜上有名。上证所表示,今后一级交易商名单的增减上证所将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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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管局严打短期资本入境套利

      近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获悉,自去年11月至今年4月,外管局实施贸易收结汇主体分类管理政策、严打短期资本入境套利过程中,全国集中筛查并核定5775家重点关注企业。这些企业将被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鉴于前期对贸易收结汇主体实行分类管理成效明显,外管局正准备进一步强化贸易外汇分类管理,以截流违规流入的境外资金。“我们将进一步加快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进程,积极构建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和贸易外汇收支的动态监测机制,建立企业长效考核机制和统一、科学、高效的贸易外汇分类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境外资金通过贸易渠道违规流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外管局副局长邓先宏日前表示。  

      近年来,外汇资金持续大规模流入,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与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为严厉打击异常资金流入,防范潜在金融风险,2006年9月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据介绍,自2006年11月政策实施以来,全国集中筛查并核定了第一批关注企业共5303家,占企业总数的3.04%。此后,各地外汇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和管理工作。截至2007年4月,全国又陆续核定了472家关注企业。2007年7月,外管汇局通过建立“关注企业名单发布管理系统”结汇,解决了各分局之间“关注企业”名单交互手续繁琐、银行查询不便利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统计数据显示,自实施分类管理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全国预收货款同比增幅较2006年前10个月下降了44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4月末,全国“关注企业”多收汇总额较截至2006年9月末下降了40%。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增强了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健全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短期资本以出口收汇名义混入境内结汇套利的监管机制,遏制了通过贸易渠道实现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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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瑞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商务部长薄熙来与瑞士联邦委员兼经济部长洛伊特哈德8日在京签署了《中国商务部与瑞士经济部联合声明》,瑞士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双方表示将积极推动中瑞自由贸易区的评估和研究。  

      9日,双方还签署了《关于设立中瑞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据悉,瑞士是第75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世贸组织基本的公平贸易规则。目前中国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与中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协议,2016年中国将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届时都将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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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规范福利企业认定,要求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2007年7月11日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起施行,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同时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打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造假行为。

      本次修订坚持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药品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整合药品注册管理资源,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建立高效运转、科学合理的药品注册管理体制。

      28号令对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令不再重复规定。

      28号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强化药品的安全性要求,严把药品上市关

      本次修订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造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一是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防止资料造假。二是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三是调整了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二)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将部分国家局职能明确委托给省局行使。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国家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今后还将根据审评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监控地对审批事项进行委托。

      二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参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28号令明确规定,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将药品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阳光透明。

      (三)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限制低水平重复

      为保护技术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28号令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三是提高了对简单改剂型申请的技术要求,更加关注其技术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进一步引导企业有序申报。四是提高了仿制药品的技术要求,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进一步引导仿制药的研发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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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严打造假行为

      2007年7月11日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起施行,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同时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打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造假行为。

      本次修订坚持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药品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整合药品注册管理资源,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建立高效运转、科学合理的药品注册管理体制。

      28号令对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令不再重复规定。

      28号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强化药品的安全性要求,严把药品上市关

      本次修订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从制度上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造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一是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防止资料造假。二是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三是调整了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二)整合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将部分国家局职能明确委托给省局行使。28号令进一步明确了补充申请的事权划分,在保留了国家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局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明确了报省局备案的程序。今后还将根据审评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条件有监控地对审批事项进行委托。

      二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参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28号令明确规定,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将药品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阳光透明。

      (三)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限制低水平重复

      为保护技术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28号令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三是提高了对简单改剂型申请的技术要求,更加关注其技术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进一步引导企业有序申报。四是提高了仿制药品的技术要求,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进一步引导仿制药的研发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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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规定央企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

      国资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央企应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

      自去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后,国资委在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了试点,本次《通知》即是试图解决试点反映的问题。国资委确定,2007年度率先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7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在首次执行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不得进行追溯补偿。进行追溯调整的支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内退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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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部:将扩大土地招拍挂范围

      为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国土资源部近日发文透露,将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并尽快建立划拨供地公示制度。同时,国土资源部表示,还将探索建立矿业权审批公示制度、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表示,将加快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的市场机制建设,逐步缩小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范围,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尽快建立划拨供地公示制度。  

      据了解,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文件,明确了纳入招拍挂的土地范围和划拨及协议出让的土地范围。其中,招拍挂范围包括: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等情形。  

      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为: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等情形。  

      “所谓扩大招拍挂范围,我认为仍然主要指工业用地。”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上述试行文件规定“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在招拍挂范围之内,所以有些地方政府仍在无偿或低价划拨工业用地。对此国土资源部在去年明确要求,各地要消除等待观望情绪,所有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虽然工业用地已经纳入招拍挂范围之内,但是目前全国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与整体而言仍非常有限。  

      据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的《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2006年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后,全国土地出让面积、价款显著增长。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3.25万公顷,出让价款7676.8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4%和30.5%。但是,招拍挂出让面积仅6.65万公顷,仅占全国土地出让面积的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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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中国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制度

      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外汇政策正在做出相应的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本月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并要求各地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

      原有考核办法旨在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不过,由于中国近年来面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外汇储备高居不下,当前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抑制顺差增加已成中国经济调控的政策取向。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部门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根据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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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中外合采海洋石油外方份额出口下月起不再免税

      财政部与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将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由于海上石油开采风险大、技术要求较高,此前中国通过比较优厚的合作条件来吸引外国合作者共同开发。在此前的一份《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第二条中曾规定,“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但日前这份最新的公告称,上述条款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公告同时表示,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公告并称,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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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税总局补充通知明确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有关细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6月份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为此,财政部11日在其网站上详细公布了相关调整细节及商品代码。  

      据了解,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出口退税调整细节包括,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将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等。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原通知中“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并指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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