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July 2007 No.205
 



沪深交易所部署半年报披露工作

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要求沪深主板及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以进一步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将实行市场定价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证监会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力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日前正式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相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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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部署半年报披露工作

          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要求沪深主板及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以进一步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当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两所通知要求,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否则,自2007年9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证所和深交所主板原则上每日分别安排不超过50家和3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深交所中小板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并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中小板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2007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中小板公司需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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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将实行市场定价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将改变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办法》还要求,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转让办法》指出,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国有及控股企业为实施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现象,《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应在产权变动方案实施前,将产权变动方案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所涉及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值确定应按照《转让办法》中关于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执行。  

          《转让办法》要求,除以下3种情况外,转让行为都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批。这3种情况分别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转让办法》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该办法已经在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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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力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日前正式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相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力度。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两个管理办法对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以提高期货经营机构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照征求意见稿,《高管人员办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两项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和“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都被纳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高管人员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三是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四是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五是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六是丰富和完善了日常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更换等,具体规定了各种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  

          相比征求意见稿,《从业人员办法》未作较大改动,其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是完善从业资格管理模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要求进入期货行业从事期货业务,首先必须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三是明确从业人员执业规则,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管理办法概括规定了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执业规范要求,同时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特定行为规范。  

          四是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赋予协会对违规行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权限。要求协会建立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作出纪律惩戒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  

          有关人士表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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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沪深交易所部署半年报披露工作

          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出通知,要求沪深主板及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以进一步适应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当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两所通知要求,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否则,自2007年9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证所和深交所主板原则上每日分别安排不超过50家和3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深交所中小板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并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中小板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2007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中小板公司需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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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重新修订《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日前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重新修订。重新发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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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将实行市场定价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将改变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办法》还要求,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转让办法》指出,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国有及控股企业为实施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现象,《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应在产权变动方案实施前,将产权变动方案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所涉及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值确定应按照《转让办法》中关于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执行。  

          《转让办法》要求,除以下3种情况外,转让行为都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批。这3种情况分别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转让办法》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该办法已经在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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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力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日前正式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相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力度。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两个管理办法对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以提高期货经营机构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照征求意见稿,《高管人员办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两项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和“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都被纳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高管人员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三是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四是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五是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六是丰富和完善了日常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更换等,具体规定了各种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  

          相比征求意见稿,《从业人员办法》未作较大改动,其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是完善从业资格管理模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要求进入期货行业从事期货业务,首先必须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三是明确从业人员执业规则,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管理办法概括规定了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执业规范要求,同时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特定行为规范。  

          四是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赋予协会对违规行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权限。要求协会建立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作出纪律惩戒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  

          有关人士表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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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费标准出台,股指期货手续费最低为万分之三

          近日,针对股指期货的收费问题,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台了《股指期货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讨论稿)》。据悉,股指期货的收费原则暂定为,只规定服务收费下限,不规定上限,最低收费约为万分之三。

          目前在业内主要是围绕两种收费标准方案展开讨论。一是以投资者权益为计费依据,分档计算费用水平,分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上五个收费档次,并根据投资者月平均日内短线交易流转次数的多少,给予一定的收费折扣。二是,简化处理收费基本标准,只是在行业内定下一个向投资者收取服务费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期货公司自行按照交易量由大到小逐步增加收费比例。

          参与讨论的期货公司大都认为,最重要的是收费标准的最低门槛到底如何确定。

          目前,在收费标准方面,经过讨论后,期货公司拟向投资者收取服务费的最低标准为万分之三。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此标准,目前沪深300指数4000点计算,一个普通投资者参与一手合约单边的手续费将达到360元。其实,一些大型期货公司在之前的期指仿真大赛中,也都把手续费的平均标准定在万分之三左右。

          虽然设立最低价对于维护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但是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这种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设立最低收费标准,实施的约束力不强,可能难以规范期货公司擅自违约的行为。

          此外,对于此前争议颇多的IB和居间人服务收费分成比例的问题,讨论稿也给出较为明确的意见。IB及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两者的分成比例是五五对开;为期货公司提供开户风险和账单签署的,期货公司最低手续费留存的比例为四成;为期货公司提供现场交易设施和交易咨询的,期货公司最低手续费留存的比例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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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

          从5日起,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QDII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将可以正式申请QDII资格,QDII扩容已是箭在弦上。据了解,一些实力雄厚的基金公司和券商已经作了充分的准备。

          南方基金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已着手对QDII产品的准备工作,目前已与美国梅隆集团达成合作协议,产品设计方案也基本成熟,初步设想是,将公司首只QDII产品设计为中等偏高风险的主动型股票基金。而一位券商人士也透露,深圳比较大的券商也很早就在进行相关产品的设计研究,产品也以股票基金为主。

          专业人士认为,对公司来说,多样化的产品结构很重要,业务从境内扩张到境外是根本性的改变;另外,也有不少投资者开始逐渐有了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

          QDII管理办法对拟申请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均作出详尽规定。统计显示,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公司不在少数,约有20家。

          在此之前,银行一直统领着QDII市场。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已经普遍得到投资者的追捧,相信由基金、券商这些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QDII产品也会得到市场的认可。而也有部分人士担忧人民币持续升值的预期会影响该类产品的发售,但许小松表示,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个因素,而且从长期来看,产品收益完全可以弥补人民币升值的损失。

          自证监会颁布QDII管理办法以来,市场对此有些恐慌。因为从理论上讲,QDII将对A股市场资金产生分流作用。不过,深圳一位基金经理认为,QDII对A股市场的负面影响相当有限,因为毕竟其资金量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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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就红筹股回归试点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部分券商就红筹股回归试点办法征求意见,这份名为《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规定,红筹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四个条件:股票已在香港证交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股票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亿港元;50%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在境内,或者50%以上的利润来源于境内业务。

          据了解,这份草案在监管部门内部已经进行了多次讨论。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表示,在信息披露上,虽然红筹公司与H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按照以前跟香港方面的协调原则,在信息披露上应该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红筹公司、H股公司都存在双重披露的问题,完全可以借鉴。另外,根据试点办法草案,回归境内上市的红筹公司,其公司设立、股本设置、注册资本缴纳以及组织机构设置,仍将执行公司登记注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而无须根据境内《公司法》予以调整。

          上述人士还指出,红筹股回归目前已经不存在实质性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实际上,从这份红筹股回归试点办法草案中也可以看出,试点范围先确定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最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多年来香港与内地在证券监管合作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此前A+H公司的成功发行,为两地上市的公司在发行会计问题处理上积累了经验。

          据相关方面解释,既然是试点,设置比较高的门槛是为了在初期更加稳妥地推进,不过这些条件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有所调整。另外,红筹股回归涉及上市公司跨境监管问题,国内监管部门会考虑到红筹股是境外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对上市发行条件等相应做一些调整,这些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障碍。

          由于此次试点门槛较高,符合草案中规定条件的红筹公司已成各券商投行部门争夺的焦点。有关人士表示,除了监管部门设定的硬性条件,企业自身是否积极,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方面准备情况等,都会成为选择试点企业时考虑的因素。市场各方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无论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本身还是投资者的立场来说,都希望中国移动等这类超级大型红筹公司能够率先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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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央行:停止对淘汰类投资项目授信

          今后,对于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央行将严格限制对其信贷投入。近日,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央行各分支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  

          停止向淘汰类项目授信  

          《意见》要求,对于不同的项目,金融机构要区别对待,按照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给予不同待遇。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  

          此外,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重点支持高新项目  

          央行着重要求,各政策性银行要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而各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其中,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意见》还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环保评估审批文件将作为授信条件  

          为严格审查贷款企业并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意见》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以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  

          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也将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授信时的重要审查依据。  

          《意见》要求,央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此外,央行还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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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建立银行业衍生品业务联系机制

          今后,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将与监管机构建立起定期的沟通机制。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通知称,为构建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交流平台,提高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有效性,推动中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银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  

          联系机制由银监会组织,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尚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据了解,联系机制是根据原则导向监管理念建立的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发展研究、监管政策沟通与同业交流的监管协调机制,包括“高管会议”与“工作会议”两种形式。会议形成的共识将纳入到相关的监管政策中。  

          “高管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主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副行长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需要沟通协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关于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月或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每次会议将设定主要议题,包括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业务创新进展、市场前景判断、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框架、基础环境建设、监管政策讨论、研究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国际经验,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监管协调事项等。  

          根据《通知》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以主报告行名义参加联系机制,参加联系机制的人员应为主报告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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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银行首期股权激励方案出台

          建设银行日前开始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符合资格的约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目前,受托人已通过股东转让购入了该行的股份。

          根据建行的公告,激励方案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愿出资、建行提取并分配的专项绩效资金及激励基金。据悉,员工的自愿出资为本人上年度税前工资额的5%-10%;专项绩效资金为员工本人出资额的19.9/80.1;激励基金由建行以当年净利润增加额为计算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其中,每年计算提取的激励基金数额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5%。  

          同时,激励基金的提取还需满足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评估指标的要求。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将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  

          公告透露,激励方案下累计购买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建行股本总数的3%,其中首次购买数量不超过建行股本总数的0.5%。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该方案累计获得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建行股本总数的0.01%。  

          据了解,股份分配包括认购股份分配和奖励股份分配。其中,奖励股份分配是指激励对象以分配的激励基金委托受托人购入奖励股份。奖励股份分为基本奖励股份和特殊奖励股份两部分,两者各占50%。  

          据悉,基本奖励股份以员工实际认购股份数量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特殊奖励股份的具体奖励人员名单及数量则要报批。各机构获得特殊奖励股份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人员总量的30%。

          公告表示,这个庞大的激励对象群体包括在建行工作时间满三年、自愿参加激励方案的员工,以及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其它人员。公告还透露,激励对象当年分配的股份,自当年度方案实施之日起,限制期为3年。担任建行一级分行负责人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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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部开展工业用地大调查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03号),表示将对一些省市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做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工作。  

          国土资源部的有关问题已经发至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这次的调查内容包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用及管理经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用及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修订全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控制指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各相关省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月20日以前全面完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调查任务,上报调查报告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调查汇总表。国土资源部还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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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 

          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法律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这部法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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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委出台《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海委出台了《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海建管[2007]36号),标志着海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海委已于2006年底完成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水管单位理顺了管理体制,建立了新的运行机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使水利工程多年以来由于缺乏资金而老化失修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和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起到重要作用。为深化水管体制改革、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养分离工作、确保维修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海委实际,制定了《办法》。

          《办法》界定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范围,明确了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对日常与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了区分;对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项目实施以及验收、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建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系,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职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维修养护工作负总责,承担计划编报、签订合同、招标投标、考核与检查等工作;海委直属管理局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的审批与年度验收;海委负责年度计划中专项维修养护项目的设计审查与验收;二是将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与恢复工程标准相结合。在保证日常维修养护的基础上,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工程恢复到设计(或竣工)标准;三是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工程面貌、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对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水利工程安全、良性运行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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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发文明确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中国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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