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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自查不得避重就轻 招商银行等10家上市公司日前首次集中披露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这是中国证监会自今年3月以来开展的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一部分。
在该活动自查阶段,部分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已要求各证监局和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审查。
2007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这次专项活动是证监会在当前形式下开展的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
通知下发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随即启动,进入第一阶段的自查阶段。自查阶段,大部分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并针对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解决的具体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透露,部分公司在自查工作中存在查找问题不深入、不深刻的问题,对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公司治理概述连篇累牍、问题却一笔带过。针对这种现象,证监会有关部门已要求各证监局和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审查,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深入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真实、客观的反映问题。
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应将公司的真实面目呈现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同时,鼓励公司采用电话、网络平台、公司治理自查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征求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以使公司的自查工作更具透明性,自查结果更加彻底、全面。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即自查阶段,公众评议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按照部署,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在接下来的全面评议阶段,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将结合公司自查及整改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的全面检查。为方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证监会、证监局和两交易所分别设置了专门的电子邮箱。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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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司债发行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试点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市场关注的公司债将于银行间市场还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争论,意见稿规定,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意味着,未来公司债的流通场所初步圈定为交易所市场。
公司债发行拟实行核准制。与央行的短期融资券和发改委主导的期限较长的企业债相比,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公司债是“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的期限结构显然将更为灵活。
意见稿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须满足相关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另外,对于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等情形的,则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意见稿还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该意见稿并未就公司债券的担保问题作出强制规定,但要求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公司应在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公司债发行同样引入了保荐人制度,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同时,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征求意见截至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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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应当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予以明确: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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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自查不得避重就轻 招商银行等10家上市公司日前首次集中披露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这是中国证监会自今年3月以来开展的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一部分。
在该活动自查阶段,部分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已要求各证监局和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审查。
2007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这次专项活动是证监会在当前形式下开展的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
通知下发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随即启动,进入第一阶段的自查阶段。自查阶段,大部分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并针对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解决的具体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透露,部分公司在自查工作中存在查找问题不深入、不深刻的问题,对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公司治理概述连篇累牍、问题却一笔带过。针对这种现象,证监会有关部门已要求各证监局和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审查,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深入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真实、客观的反映问题。
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应将公司的真实面目呈现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同时,鼓励公司采用电话、网络平台、公司治理自查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征求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以使公司的自查工作更具透明性,自查结果更加彻底、全面。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即自查阶段,公众评议阶段和整改提高阶段。按照部署,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在接下来的全面评议阶段,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将结合公司自查及整改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的全面检查。为方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证监会、证监局和两交易所分别设置了专门的电子邮箱。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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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格期货从业人员行为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对期货从业人员及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行为准则等进行了系统地规定。
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此次都被纳入了《从业人员办法》的管理范畴。
《从业人员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除了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办法》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包括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等八项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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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司债发行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试点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市场关注的公司债将于银行间市场还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争论,意见稿规定,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意味着,未来公司债的流通场所初步圈定为交易所市场。
公司债发行拟实行核准制。与央行的短期融资券和发改委主导的期限较长的企业债相比,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公司债是“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的期限结构显然将更为灵活。
意见稿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须满足相关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另外,对于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等情形的,则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意见稿还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该意见稿并未就公司债券的担保问题作出强制规定,但要求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公司应在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公司债发行同样引入了保荐人制度,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同时,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征求意见截至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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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开禁” 基金从业人员往后可以名正言顺买卖基金了。但投资品种仅限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未在允许投资行列。
证监会基金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基金从业人员指的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工作的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业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通知鼓励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在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同时,证监会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报备机制。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此外,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所占比例。
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呼声由来已久。投资基金的开禁,使得基金从业人员获得了投资基金进而分享股市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合法渠道,也有助于强化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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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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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开征土地增值税 6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知,从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是: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如果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是: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税局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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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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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大案听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意见》共27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说,《意见》有六大看点:一是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二是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三是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特别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四是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五是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六是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倪寿明介绍说,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审判实践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审判公开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具有现实迫切性。
《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公开、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倪寿明认为,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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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应当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予以明确: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返回
两港企合同纠纷,内地法院首次用香港法律判案
6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港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据了解,这是内地法院首例适用香港法律判决的案件。原告钻石租赁公司和被告之一荣辉科技公司都是香港企业,双方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承租人荣辉科技公司被判令返还租用设备。
据了解,双方的纠纷因被告荣辉科技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而起。原告钻石租赁公司诉称,2002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荣辉科技公司向该公司租赁有关机器设备,该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而实际使用人为荣辉电子(中山)有限公司。但荣辉科技公司却违反合同关于支付租金的约定,自2003年9月开始就未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钻石租赁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及两被告交还租赁物。
“本合同在各个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诠释。出租人与承租人愿受香港法庭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出租人可在任何其他主管的司法管辖区法庭强制执行本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16条对解决纠纷适用法律作了约定。
由于钻石租赁公司和荣辉科技公司对双方发生纠纷适用的管辖法律约定为香港法律,中山市中级法院要求钻石租赁公司就法律适用进行举证。钻石租赁公司提供了由香港“的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提出了法律意见。对于违约责任,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香港法律,荣辉科技公司没有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时,钻石可根据该协议的条款以书面通知立即解除该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山中院认为,由钻石租赁公司提供的经香港注册专业律师作出、并由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见证、法律服务公司转递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提供途径规范、合法,其阐述的香港法律内容,也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并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采信。
中山中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荣辉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向钻石租赁公司租赁的所有机械设备。365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据中山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陈薇介绍,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争议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域外法且约定有效的;二是争议双方没有约定,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域外法的,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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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港企合同纠纷,内地法院首次用香港法律判案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银监会已经启动向外资法人银行开放银行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外资法人银行可根据银监会的具体要求和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专家表示,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银行卡对中资银行的影响有限。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中美两国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共识:允许具有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符合中国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待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随着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开放,外资法人银行拓展银行卡业务的需求是现实的。“我们希望外资银行能够运用其多年经营银行卡业务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中国市场实际情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向中国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这位负责人说。
有专业人士认为,短期看来,中资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上具有先发优势,其经营时间久、发卡量大,积累了不少经验,IT技术与设备水平也不亚于外资银行。同时,外资银行现有的机构网点数量较少,难以构成太大影响。他表示,对银行而言,银行卡已成为商业银行在零售业务和个人金融领域的主要载体。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中外资银行在零售业务领域呈全面竞争之势,而高端客户将是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焦点。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外资银行发行人民币银行卡,作为消费者,无疑会乐见其成,因为会多一种选择。
据悉,一些外资银行较看好中国的人民币银行卡市场,对开放人民币卡市场表现也相当积极。汇丰银行中国发言人表示,汇丰与其战略合作伙伴交通银行有信用卡业务合作,由汇丰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的双币信用卡发行已超过200万张。“但是内地信用卡市场的潜力很大,未来将继续与交行合作信用卡业务,同时会按照将出台的银行卡条例,研究其他的可能性。”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曾表示,中国银行业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法人银行已在国民待遇的条件下与中资银行进行全面竞争。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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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6月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命名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不能使用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等。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八不”要求,即: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通用名有特殊要求。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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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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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 中国保监会14日消息称,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监会日前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
《指引》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指引》明确,下列八种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
《指引》明确,发生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初步预测及评估结果,及时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该机构总资产1‰的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保监会。
《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突然发生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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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中国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还缺乏必要的了解。
据统计,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这位负责人表示,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基于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这一法规将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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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获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工作的突出问题,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明确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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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对低收入居民应该不提价或少提价,或者提供补贴等措施。供热利润须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近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城市供热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明确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实行分类热价。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办法》还明确了供热价格的利润核定。今后,城市供热价格核算须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办法同时指出,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今年初出台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供热企业成本利润率应参照中国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上1-2个百分点的风险补偿。
居民用暖逐步实行两部制计费
新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指出,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也就是说,之前居民用热按照住房面积计费的办法,要逐步改变到“热量销售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的计算方法。
据建设部一位专家介绍,两部制算法,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的具体比例须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它能优化供热事业的资源分配。为了落实两部制热价,《办法》要求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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