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June 2007 No. 200
 



证监会将治理内幕交易 草案文件转呈至高法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中国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自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柱性法律、关涉民生安全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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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治理内幕交易 草案文件转呈至高法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证监会根据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到“违法所得”的范畴中。此外,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

《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针对连续操纵交易,这次《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更为最重要的是,按照新的认定指引,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作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

随着证监会富有针对性法规的出台,畸形的市场格局有望得到逐步改善,市场结构性调整将继续,有业绩支持的蓝筹股将继续引领大盘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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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

近十年来,中国曾多次通过调整印花税,引导股市健康发展。最近一次发生在2005年,中国决定自当年1月24日起,将A股、B股股票交易印花税由2%下调为1%。当时股市正值低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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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自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柱性法律、关涉民生安全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禁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自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从多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最高法院出台三司法解释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均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三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采用按时计酬法,而是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法律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四项规定严防事故瞒报

自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公务员包养情人予以撤职或开除

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水文条例明确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6月1日起进境旅客携带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超量要征税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规定了数量限制,海关将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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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将治理内幕交易,草案文件转呈至高法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证监会根据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到“违法所得”的范畴中。此外,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

《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针对连续操纵交易,这次《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更为最重要的是,按照新的认定指引,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作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

随着证监会富有针对性法规的出台,畸形的市场格局有望得到逐步改善,市场结构性调整将继续,有业绩支持的蓝筹股将继续引领大盘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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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机构紧锣密鼓准备参股中国证券公司

随着今年下半年外资机构进入中国证券公司的闸门重启,合资券商的阵营将得到一轮快速扩容。据了解,包括JP摩根、花旗银行、美林证券在内的国际金融巨头正紧锣密鼓地与内地券商洽谈参股事宜,一旦政策放开,其中一些合作将很快开花结果。

去年9月14日,证监会发布的一纸禁令暂时关闭了外资机构进入国内证券行业的大门。《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特别说明中明确规定,“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外,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含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

然而,政策上的限制并没能阻挡外资机构进入中国证券行业的热情。较早时候,JP摩根就开始了与一家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本土券商密切接触,商讨入股方式、比例等问题。知情人士透露,双方已经就此达成合作意向,但最终决定权仍在监管部门手中。

除JP摩根外,包括美林证券,花旗银行等在内的外资机构也毫不隐瞒自己对于入股国内券商的浓厚兴趣,并已积极开展相关事宜。有媒体报道,美林证券与华安证券的合资事宜已经万事俱备,只等监管部门最后审批。而花旗银行与一家广东省内券商、湘财证券与交行汇丰、蒙特利尔银行与海通证券之间也曾不断有相关传闻传出。外资机构在入股本土券商一事上的热情可见一斑。而激发他们入股本土券商热情的最大原因,无疑是A股市场扩容潮的到来。

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只有本土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拥有承销A 股IPO的业务资格。换句话说,如果外资金融机构想要从中国A股市场的扩容大潮中分得一杯羹,只能绕道合资券商才能实现。

截至目前,除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外,国内市场中共有7家合资券商。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摩根士丹利参股的中金公司已经在股票债券承销业务上初显优势,而作为瑞银控股的瑞银证券以及高盛控股的高盛高华,在股票承销业务上则开始显示出后来者居上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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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建议尽快颁布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5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建议,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

这一报告指出,总体而言,中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中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

报告认为,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报告建议,应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

报告说,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这一报告指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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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期货公司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将颁布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刘志超日前透露,金融期货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推进。期货公司的股权变更,金融期货各类会员资格的报送、审核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近期将颁布。

此外,中国证监会将和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联合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在股指期货系列培训会议上,刘志超说,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层面上讲,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合约设计以及新的交易体系正在加紧建立、调试和不断完善,以确保金融期货推出以后稳定安全运行。期货公司特别是已经被证券公司控股和参股的,正在抓紧进行各方面的准备,包括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

同时,监管部门、证券和期货业协会以及市场各参与主体正在积极开展金融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近期,证监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修订和起草期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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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IPR
 
中美海关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近日,从海关总署获悉,美国当地时间5月22日,中美海关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中美两国海关将在人员往来、执法实践技术和执法经验交流、执法数据交流和案件信息通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中国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拉尔夫·巴沙姆分别代表本国在备忘录文本上签字,这是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侵权问题也日呈国际化趋势,侵权货物的跨国流通给国际经贸往来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海关总署指出,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为了保证这种伙伴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增进双发的互信和理解,双方有必要携起手来,共同打击假冒盗版货物在两国间的流通,该合作备忘录的签订对于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中国海关不断加强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截至2006年,中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8046起,案值近1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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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管辖

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对经财政部门依《注册会计师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出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登记。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各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

《通知》还对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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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今年试点向国企提取分红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即将开闸。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这也表明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按照通俗的说法,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的是政府针对国有企业经营性收支的计划,即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

从内容来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收入来源一方面是多元化企业的分红,国有独资公司将上缴一部分利润;另一个可能来源就是对于不重要的企业,国资委可以把股权卖出去。支出,一是对重要企业“要保”,补充资本金;二是解决一些困难企业的退出成本。

坚持三原则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财政部、国资委研究提出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意见。

日前的会议同意了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会议强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国企不分红历史将结束

专家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也表明国企将结束13年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因为收入来源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国企利润。

据了解,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不向政府分红。这是因为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来负担。另外是当时国有企业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当时国家决定“一段时间内不向国有企业征收红利”。

随着国企改革和社保体系逐渐建立,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负担早已与十几年前迥然不同。

据财政部数据,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据财政部研究机构估算,2007年中央企业的收益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地方国有企业利润,规模将超过1.2万亿元。

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今年将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

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加快

专家表示,今年将正式启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会进一步加快。

据了解,中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制度,是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二为一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列预算和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一起,混收、混用、混管。这种做法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无法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

由于没有这项制度,国家想扶持的国有企业保不了,该退的退不出。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中央要求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更容易做到,不重要的企业可以把股权卖出去,重要的企业能够有资金进入,困难的企业则可以在改革成本的支持下退出,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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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发布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出台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的监管文件之后,银监会发布的又一重要风险管理指引。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称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

《指引》共有四章三十一条。从操作风险管理的认识、制度建设、组织结构的设计,到操作风险管理识别、评估、监测、报告、持续经营机制的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的构建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分配模型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指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操作风险的概念,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强调商业银行应从组织架构建设来明确职责,通过制定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来管理风险,通过适情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来抵御风险,建立符合各商业银行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第三章操作风险监管,主要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银监会要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力度,要定期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章附则,明确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并对有关名词概念详细说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进风险监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有助于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银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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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选址深圳为总部的外资法人银行开业

在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后,永亨银行在中国国内成立的法人银行 —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日正式开业,该行总部设在深圳。这是自外资银行设立中国法人银行以来,首家选址深圳为总部的外资法人银行。

永亨银行于1937年成立,最初于广州经营金银找换业务,其后扎根香港。到目前,该行在香港设有39间分行及5间尊贵财富管理中心;在澳门设有13间分行,在内地则设有3个业务据点,包括分别位于深圳、广州及上海的3家分行、位于深圳福民路的1家支行及位于北京的1家代表处。

深圳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的注册设立将提升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的层次,增强深圳金融业对外影响力,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来深圳发展。

截至目前,已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筹建为外资法人银行。在永亨银行之前,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星展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已获准开业。正在进行改制筹建的外资银行是: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荷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美国摩根大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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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自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柱性法律、关涉民生安全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禁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自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从多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最高法院出台三司法解释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均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三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采用按时计酬法,而是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法律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四项规定严防事故瞒报

自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公务员包养情人予以撤职或开除

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水文条例明确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6月1日起进境旅客携带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超量要征税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规定了数量限制,海关将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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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今后,一般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天宣布,该部与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悉,《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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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官员: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力争放宽到全球

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5月31日在京表示,保监会争取在最近一个月左右和央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并力争在年内将投资对象由香港市场为主放宽到全球市场,投资范围也由原来的存款、债券放开到股票型和股权性基金,包括单一股权和衍生产品。

孙建勇是在近日召开的法国兴业银行集团金融衍生工具论坛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说,在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后,相关实施细则也要修改。今年要做到基本打开所有的政策操作层面,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据孙建勇介绍,今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发展的趋势和监管思路,一是管理层逐步放松管制,实行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政策,政策调整的目标是提高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要点包括:所有保险机构都可以购买外汇进入海外市场,投资对象将由香港市场为主进入全球市场,首先要开放的是纽约、伦敦等成熟市场,年内实现全部开放,投资范围也将放开。

二是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在目前阶段主要还是以委托管理为主、直接投资为辅。

据悉,在新的政策发布之后,海外投资可能将实行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政策,即在放松管理的理念之下,保监会会根据中央政府批准的比例内,不再是每一单的审批方式,而是把比例完全交给企业,让其自主选择和控制,最大限度扩大企业运作空间。

据了解,去年外汇投资的收益率非常好。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基金公司今年会有进展,政策会有支持,保监会和证监会合作的比较好,大家看法比较一致,总体判断时机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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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事投资业务或被禁止

为规范保险资金管理、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要求,为了保持保险资金运用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按照要求,保险资金应当独立于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因保险资金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保险资金。保险资金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金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委托机构保险资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保险资金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保险资金强制执行。受托机构和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保险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据介绍,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存入保证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治理,是指在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规范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非保险资金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参照执行。

据悉,为保险资金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市场准入、资格条件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近两年来,保险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运用渠道在不断拓宽,运用水平在不断提升。统计数据显示,保险机构股票直接投资规模已由2005年底的159亿元大幅提升到2006年底的92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也从1.13%左右提高到5.22%。去年共实现资金运用收益955.33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5.82%,比上年提高2.22个百分点,为2001年以来最好水平。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表示,此举意味着保险监管部门为保险资金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基本办法,并逐步形成新的保险资金管理模式、新的保险资金治理体制和机制。为规范保险行业资金运用行为,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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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中国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

近十年来,中国曾多次通过调整印花税,引导股市健康发展。最近一次发生在2005年,中国决定自当年1月24日起,将A股、B股股票交易印花税由2%下调为1%。当时股市正值低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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