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ust 2003 No 20
 



证监会将组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CEO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应该有效运用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组合工具和技术,使两者有效对接,从而达到做实做强做大公司的目的。

向外资转让非流通股细则正在制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透露,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解析条款将出台

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日前透露,为了解析今年4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将推出长达21页的以回答问题形式的解读条款。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开展外资并购活动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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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组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CEO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应该有效运用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组合工具和技术,使两者有效对接,从而达到做实做强做大公司的目的。

  杨华指出,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培育和发展壮大上市公司群体,是深化证券市场服务于宏观经济的迫切需要,最能体现证券市场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机结合的监管目标。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群体的成长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市场创新、拓宽投资人基础等几个重要方面,为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运作技术创造条件。

  杨华指出,市场基础的加强和拓宽,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作为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在鼓励机制创新、责权合理分配、金融产品供需配置优化等方面做更多、更切实的工作。杨华说,鉴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上市公司做实做强的突出重要性,证监会历来重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年来,证监会一直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购并和重组,遏制报表重组,防范和打击虚假重组,为上市公司做实、做强、做大提供广阔空间和健康平台。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监会先后于1998年、2000年和2001年发布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去年底,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形成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规范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近期,证监会将组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一步完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托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委托投票权等方面的监管法规,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手段创新提供动力、提供保障、提供空间,继续深入研究并适时推出上市公司做实、做强、做大的金融创新工具和规范办法。随着并购重组市场的不断规范,证监会还将寻求其他鼓励创新的手段和渠道,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市场化监管理念,为结构优化、行为规范的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杨华同时指出,培育和发展绩优上市公司群体尤其需要依靠上市公司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强化创新意识,说到底是要学会综合利用资本市场的技术和工具,把资本市场运作和商品市场运作结合起来,自主获得超常规发展的机会。证监会一定会保护市场主体的这种积极性。从去年开始,证监会在监管中,坚持把服务和保障寓于监管之中,以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对优质公司的选择机制,以监管促进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高,以监管为上市公司塑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手抓市场基础拓宽,一手抓投资人信念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证监会还将按照尚福林主席最近提出的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监管观念的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和持续发展为目的,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适用理念的同时,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树立持续监管、科学监管、动态监管、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最大程度地降低上市公司所谓的“成长的烦恼”,最大程度地改善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市场环境。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在继续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改进信息披露格式,突出重点,简化内容,降低成本,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全方位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大力提高上市公司依法运作水平;鼓励并规范并购重组,推进上市公司做实、做强、做大等方面做了很多调查研究工作和有关规范、制度的论证准备工作。同时,在共同治理的理念下,积极协调监管部门内外的各种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市场主体创新鸣锣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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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资转让非流通股细则正在制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透露,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冯鹤年是在此间举办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作上述阐述的。他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在外资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商务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冯鹤年称,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将是该细则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细则将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有条件限制的协议收购方式。细则还将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一些方式,如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外商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等。对此,冯鹤年表示,这些也要纳入统一监管中。而监管部门原则上不支持、不赞成外资通过其他收购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冯鹤年指出,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后,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是外资能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得到充分揭示。外资并购比例在30%以下有信息披露义务,在30%以上有要约收购义务。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方面,对内资企业的要求同样适应外资企业。不过,外资并购方必须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防止短期炒作,鼓励中长期投资,外资通过并购进入上市公司后,应当在持满一年以后才能依法转让。另外,外资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该遵循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资收购后不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

  冯鹤年还透露,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证监会拟将之纳入有序的管理计划,目前,正要求两个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此制订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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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解析条款将出台


  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日前透露,为了解析今年4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将推出长达21页的以回答问题形式的解读条款。这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开展外资并购活动的实施。

  张玉卿表示,关于外资并购法规方面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对外资投资所占比例25%的限定上的解禁上。过去,外资占到总投资的25%以上的企业才能被外经贸部认可,称为外资企业,享受有关减免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如果是在25%以下,则只能被认定为合资或者是合作企业,不仅在税收上享受不了外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而且在管理上也不归属外经贸部。目前,这方面的比例限制取消了,这将推动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范化的进程。

  他特别提醒,外资在进行投资并购活动中,一定要关注中国政府出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尽管在理论上是具有指导性,但在实践中是具有强制性的。不仅要注意投资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范畴内,而且还要注意其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张玉卿表示,经济的全球化要求企业做大做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关于外资并购有关条例的出台,为引进外资开辟了新途径。

  张玉卿认为,现行的并购方式有两种: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具体做法和性质上都有本质的差别。中国目前涉及并购的有关法律包括《公司法》、《民事通则》、《证券法》等。因此,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行为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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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央行6项监管职责


  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需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按照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草案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作了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对金融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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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负责人就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3日就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这次存款准备金率由6%上调至7%,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开局良好,经济运行呈现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良好势头。在当前良好的形势下,也要看到经济金融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国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一直保持着对经济运行状况的密切监测,近期又深入认真地分析了当前形势,虽然对目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观察,但各部门一致认为目前货币信贷增长明显偏快。今年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0.5万亿元,同比增长20.8%,比经济增长速度加消费物价涨幅之和高12个百分点。今年前7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18872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贷款增加18475亿元的水平。今年6月份贷款增加5250亿元,创月度贷款的历史最高水平。7月份贷款增量是去年同月增加额的1.7倍,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趋势。贷款的过快增长会助长经济的低水平扩张,加剧结构性的矛盾,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货币信贷的持续高速增长是与金融体系流动性总体偏松相联系的。在我国外汇市场持续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国家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截至6月末,外汇储备余额达到346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601亿美元,相应地,人民币外汇占款增长使流动性大量增加。尽管通过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等公开市场操作进行“对冲”操作,银行体系流动性仍较多。从今后一段时间的形势看,预计金融市场上流动性还可能继续不断增加。一是由于外汇流入增加,人民币外汇占款也将相应上升。今年以来,虽然我国进口不断增加,贸易盈余有所减少,但国际上一些对人民币汇率不恰当的评论和人民币汇率不合理的升值预期,诱使一部分短期资本流入我国,而这一趋势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可能继续存在,从而将增加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二是下半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试点,也还需要中央银行进行一些必要的资金安排,投放一部分基础货币。这样,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货币信贷将有可能进一步加速扩张。综合考虑货币信贷增长对物价、资产价格等方面的滞后影响,应适当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保持货币信贷的稳定增长。

  问:为什么在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以后,还要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答: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票据是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之一。今年以来,人民银行为对冲由于购买外汇而增加的流动性,加大了发行央行票据回笼基础货币的力度。但是,作为灵活性较强的操作工具,中央银行票据用于对冲持续刚性增长的外汇占款受到一定限制,还需要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措施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控制流动性过多的政策效应。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还将有助于提高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功效,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问: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否会引起货币信贷总量的下降?

  答:不会,下半年我国货币信贷仍将保持平稳增长。目前,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余额是1.6万亿元,上调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大体将冻结商业银行1500亿元的超额准备金,是一项温和的政策措施。小幅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会适当影响基础货币的扩张乘数,但不会引起货币信贷下降。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商业银行仍将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水平,依然具备平稳增加贷款的能力。1998年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了很大发展。目前,金融机构持有20000多亿元流动性较高的国债、金融债等债券,还持有4000多亿元中央银行票据。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过程中,有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其持有的中央银行票据或卖出债券,用于弥补存款准备金。同时,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合理需求,适当安排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保持货币信贷的稳定增长。人民银行将继续督促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居民的合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企业和居民经济活动没有影响。

  问:这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否会影响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基本稳定?

  答:不会,货币市场利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通常是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参与者预期等因素决定的。从市场资金供求因素看,根据上面的说明,由于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此次小幅度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后,金融市场流动性总体水平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而且考虑到下半年外汇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继续存在,人民银行将相应增加基础货币供应;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人民银行还将相应投放资金。因此,不会出现由于市场流动性紧张而使货币市场利率大幅度波动。从未来的预期因素看,下半年,人民银行仍将继续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市场银根松紧,适时灵活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中央银行票据发行数量,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基本稳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也不会发生改变。

  保持金融机构信贷平稳增长,将促使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比例趋于合理,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大力支持证券、保险市场发展,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善储蓄构成,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问:为什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答: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试点时期,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从而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由于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尚未结束,因此对城市信用社继续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问:请您谈谈下一阶段货币政策的取向?

  答:今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运行的新变化,加强对货币信贷的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市场操作,灵活进行预调和微调,保持金融机构合理的流动性水平,维持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继续保持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实现货币信贷平稳增长,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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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开立QFII人民币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批准高盛公司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

  依照程序,下一步,高盛公司应委托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以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此前,外汇局批准高盛公司QFII投资额度为5000万美元。

  截至目前,已先后有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共5家QFII获批投资额度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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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FUNDS
 
花旗成为首家投资中国本地基金的外资公司


  据悉,美国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已成为第一家投资中国大陆国内基金的外资公司。截至上周一结算,博时裕富基金已吸金27.4亿元人民币(3.3亿美元)。

  花旗和其它数家外资法人机构先前已获中国政府核准购买人民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根据中国的新开放市场计划,获得境外合格投资机构 (QFII) 的外资可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A 股、可转换债券和基金,而其资产必须在100 亿美元以上,投资金额至少为5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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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WTO官员力促完成TRIPS关于药品的谈判协议


   WTO贸易官员于8月19日表示希望WTO成员能争取达成一项协议,可以使美国在给予贫穷成员更灵活的专利许可使用权,以保证可以在低价必需药品进口的协议文本上签字。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新加坡大使Vanu Gopal Menon已经在8月18日至22日期间的主席声明中表示了上述愿望。该声明旨在解决美国关于担心新的强制许可证制度可能被滥用,从而使给予贫穷国家的药品会转口到发达国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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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取消对中国六类出口产品的“普惠制”


   从2003年11月开始,中国在“普遍优惠制”下享有的六类出口商品关税,将被削减百分之五十的关税优惠幅度,到2004年5月,欧盟将正式取消给予中国的普惠制。

   这六类产品是动物源性产品、塑料和橡胶、纸张、电机产品、民用电子设备、光学仪器和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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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CEPA补充附件有望9月出台


   国务院港澳办联络司司长钱力军日前补充说,CEPA的六个补充附件经过详细研究后,会在9月底前形成文本,方便明年1月1日CEPA实施前,内地多个部门可以根据文本,相应调整有关法规,并作好安排。

   钱力军指出,服务行业的开放不是“到此为止”,还会进一步发展,不断补充及完善。至于目前洽谈申请零关税的273种香港产品,将会一件一件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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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征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中国保监会8月18日发布公告就《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初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发展,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修改和完善。保监会经过调研论证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稿公开发布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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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赔25万,保监会积极支持“酒后驾车险”业务


  针对近段时间引起社会关注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所谓“酒后驾车险”)问题,中国保监会首次正式表态说,这是一项正常的责任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21日明确指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是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

  这位负责人表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最终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但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此前,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率先推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新险种,作为车险附加险,它首次将原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酒后驾车行为列为可赔偿范围,条款中规定:投保人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高可赔偿25万元。这个险种去年底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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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商务部:外资并购国企有大文章可作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在日前举行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表示,从现在看来,外资并购国企条件已趋于成熟,并且其中有大文章可作。他认为,从目前的条件和时机来讲,外资并购在中国今后应该有一个明显的增长趋势。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整个市场开放度越来越大,而且整个投资规则越来越按照国际上的投资规则操作,跨国并购的国际投资形式必然在中国也会逐渐发展起来。今年3月份出台、4月12日开始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整个并购的基本原则、基本的法律框架均做出了总体规定,外资现在中国进行并购,有了比较明确的遵循和操作的法律依据。

  胡景岩认为,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到中国,有着广阔的市场,不管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具备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造采取了很多方法,而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企业经营机制方面面临着突破问题。特别是最近国务院领导对此也非常关注,包括在东北召开了座谈会探讨国有企业改革,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有大文章可做。这个文章做好了,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现状,提高其经济效益是大有潜力的,而且从现在来看,条件已经趋于成熟。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中心主任王志乐提出,要利用外资并购推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同行业、产业的竞争力是不同的,像纺织服装、消费电子、玩具、塑料等有成本优势的产业,竞争力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强,应该接受跨国公司的收购和采购,进入其生产和销售的全球网络;汽车、电讯、分销等有市场优势的产业,应该加强跟跨国公司的合作,做大做强,通过并购实现全行业跟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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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紧急通知:暂停电力职工投资电力企业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于二OO三年八月六日联合发布国资改革[2003]37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近年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指经营发电和电网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

  二、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三、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五、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电网调度让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大电网对市、县供电公司的售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对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的购电价格,不得在采购、委托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等业务中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将电力企业利润转给职工持股企业或者通过其他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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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融:稳步推进国资重组 确保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昨日在上海国资改革系列报告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国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贯彻和执行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稳步推进国资重组,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李荣融在题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的报告中认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保障。当前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国资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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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企股权多元化,明年底前完成改制重组


  据悉,武汉市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将以股权多元化为目标,并为此制订了严格的时间表。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319户,其中纳入市国资委授权经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248户,今年要完成248户中72户企业改制重组。该市计划通过对以上72户企业改制重组,使国有资本在工业、商业等竞争性领域中的比重下降到35%。其余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将在明年年底前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的国企改革中,几家大企业集团将是重点。武汉市的政策是,一企一策,采取两段式改革;前期准备改革的外部条件,后期着重产权置换。当前,这些企业主要做好四件事:转换职工身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下大决心剥离辅体;积极确立主业。

  大企业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按照改革的总体思路,降低国有控股比例,股权多元化的目标。武汉市部分上市公司将在今年最迟到明年年底,会引进战略投资者,更换大股东。据介绍,武汉市国有独资或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的部分产权,将尽快在武汉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让。不管是外资、内资或民营的企业,有实力的均可以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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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


  据悉,为使市场准入有章可循,商务部组织起草的《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委审定发布。

  为加强食品流通管理工作,商务部将于年内制定《牛羊屠宰管理办法》、《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还在加紧制订和修订一批肉类、蔬菜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标准。张志刚表示,要加快食品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企业行业信用标准。据透露,上市销售食品将引入安全责任制,有害物超标食品和违规经营者市场退出机制也将尽快落实。商务部将重点抓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瘦肉精”污染等定点监测。

  据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介绍,商务部将以当前在加工和流通中存在问题较多,且与百姓生活关联度较高的肉类、蔬菜等产品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放心。按照部署,今年内要力争达到的目标主要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猪、牛、羊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现象得到基本遏制,肉品质量明显提高;有条件的大中城市逐步推行“农改超”,中等城市和大中城市的郊区积极推行农贸市场退路进厅;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对市场销售食品进行抽检和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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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放宽国际劳务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年9月1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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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条例改革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20日发布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

   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

  国家外汇局称,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而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中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

  二○○一年,国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二○○二年,国家外汇局设计又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广东珠海、天津、北京进行试点。

  国家外汇局表示,新《办法》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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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六大重点


  据悉,国家已经确定今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六大重点,包括:

  ———所有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市、区和街道社区都要建立公共职介机构。同时,要在全国100个大城市逐步通过网络实现就业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地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各地将出台再就业培训的经费补贴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在有条件的城市,还将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帮助创办小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

  ———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而未再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市低保。

  ———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之后,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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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的要求等。

  “结婚登记”主要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以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何种情况下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不予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出具证明材料等。

  “离婚登记”规定了内地居民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等。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申请补领。

  “罚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及乱收费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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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新确立七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法释〔2003〕12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确立七项罪名。包括:一、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四、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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