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May 2007 No. 199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

继保险保障基金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依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建立。

证监会发布新规:涉嫌违法账户将被限制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近日发布,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最长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证券业协会发布投资者教育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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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

继保险保障基金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依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建立。

依暂行办法,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期货公司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作为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对于投资者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将由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指定的机构代为管理;管理机构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按照规定,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一定比例缴纳而成。

暂行办法明确,对于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将严格遵循“安全、稳健”原则,仅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损失按比例补偿,是因为保障基金只是一种救助基金,而非责任赔偿。对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和在正常期货投资活动中形成的损失,保障基金将不予补偿。而且,“不是说一有保证金缺口,就要使用保障基金,而是要求期货公司先实施自救。”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使用保障基金前,期货公司应当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仍不足弥补部分,才能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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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涉嫌违法账户将被限制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近日发布,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最长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又包括9种具体情形,分别为: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据介绍,办法是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据介绍,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监管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以利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在履行相应的执法程序后,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具体到《办法》而言,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有利于控制违法行为对市场造成的危害,使得在调查过程中,有效降低当事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办法同时规定了调查部门实施限制交易措施须履行的执法程序,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调查部门、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机构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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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发布投资者教育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指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单位会员以及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适时对各类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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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

继保险保障基金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依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建立。

依暂行办法,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期货公司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作为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对于投资者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将由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指定的机构代为管理;管理机构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按照规定,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一定比例缴纳而成。

暂行办法明确,对于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将严格遵循“安全、稳健”原则,仅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损失按比例补偿,是因为保障基金只是一种救助基金,而非责任赔偿。对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和在正常期货投资活动中形成的损失,保障基金将不予补偿。而且,“不是说一有保证金缺口,就要使用保障基金,而是要求期货公司先实施自救。”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使用保障基金前,期货公司应当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仍不足弥补部分,才能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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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规:涉嫌违法账户将被限制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近日发布,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最长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又包括9种具体情形,分别为: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据介绍,办法是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据介绍,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监管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以利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在履行相应的执法程序后,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具体到《办法》而言,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有利于控制违法行为对市场造成的危害,使得在调查过程中,有效降低当事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办法同时规定了调查部门实施限制交易措施须履行的执法程序,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调查部门、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机构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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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发布投资者教育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指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单位会员以及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适时对各类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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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境外证交所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

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全文见封四),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改动不大,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唯一有实质意义的修改是进一步明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办法》将驻华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为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并规定面向企业举办大型推介活动,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方案。

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此前曾介绍说,在《办法》颁布施行后,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方可根据《办法》向监管机构提出设立驻华办事处的申请,经过监管机构评估之后才能作出批准,纽交所、纳斯达克根据批准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同时,证监会将按照《办法》对境外交易所驻华办事机构进行监管。

去年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纽交所和纳斯达克获得了在华开设代表机构的许可。而在当时,中国就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尚无相关规则。因此,《办法》也被视为两家国际交易所巨头正式进驻中国内地的必要条件。

《办法》明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办法》规定,就上述等事项,证监会可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办法》规定了申请设立代表处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由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在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代表处工作人员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另外,《办法》要求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将参照《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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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发行即将启动 期指择机推出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出席近日举行的第十届科博会“金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中国PE高峰会”时透露,上市公司债发行即将启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也将择机推出。

范福春表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资本市场中长期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得到了积极稳妥的解决,市场发展取得了实质性突破。首先,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清理违规上市公司资金工作逐步完成,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基本化解,行业运作发展的新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多元化的机构投资队伍稳步壮大,市场影响力明显增强。

其次,证券市场信息得到恢复,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上市公司行业覆盖率提高。截至今年5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476家,总市值超过了1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由股改前的17.7%,提高到现在的86.4%。股市交易活跃,沪深两市日平均成交1800多亿,是去年的5倍多。

第三,积极推动产品创新,投资品种日益丰富。在重启IPO的同时,还将定向增发引入再融资领域,鼓励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尤其可喜的是,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即将启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也将择机推出。

第四,中小企业板自2004年5月设立以来稳步发展,对于中小企业的规范、引导、培训的作用日益显现,影响力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认同度不断提高。

范福春表示,种种变化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历史性转折。“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本质没有改变,市场的深层次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仍然存在。”范福春提醒。

如市场中的投资者仍以散户为主,积极披露质量不高,上市公司结构及公司治理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发展不平衡,市场诚信水平不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时有发生,大量新入市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监管方式还不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等问题依然存在。

范福春强调,应继续加强基础型制度建设,抓住有利时机,继续做好推进市场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工作。

同时,范福春指出,资本市场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平台。大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制度创新和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当前资本市场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据介绍,截至目前,中小企业板已有上市公司134家,总融资额达到了391亿元,总市值突破了1900亿。2006年1月,中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报价试点公司正式起步,这是中国资本市场落实国家金融战略的重大举措,目前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06年底,股份挂牌的公司已经有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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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IPR
 
中美签署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

中国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23日在华盛顿宣布,中美两国海关22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这是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中国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和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拉尔夫·巴沙姆分别代表本国在备忘录文本上签字。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中美两国海关将在人员往来、执法实践技术和执法经验交流、执法数据交流和案件信息通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美两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两国海关签署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对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假冒和盗版货物在两国间的流通、促进两国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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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自6月1日起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自六月一日起,中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的关税税率。在此次调整中,将对一百四十二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对两百零九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消息称,此次加征出口关税,是为了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贸易平衡。重点是,对八十多种钢铁产品加征百分之五到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普碳钢线材、板材、型材以及其它钢材产品。

今年四月份,中国已对这些钢铁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并对其它七十多种钢铁产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

中国从下月起还将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等产品,开征百分之十的出口关税,对菱镁矿等产品开征百分之五到十五的出口关税。镍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将由目前的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五;煤焦油等产品的出口关税,也将提高五个百分点。

同时,为鼓励进口,促进贸易平衡,还将对两百零九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煤炭、燃料油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为零到百分之三;排液泵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暂定税率为百分之二到六。

为促进消费,此次还对部分涉及百姓生活的日用品实施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婴儿食品、厨房炊具、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其进口暂定税率为百分之六到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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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含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作出规定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发布了2007年第23号公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公告同时明确,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此外,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合物提取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从《规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进出口的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之一且含量低于一定比例的混合物主要是油漆、黏合剂、涂料、添加剂等日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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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充分体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有必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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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户籍改革文件已报批确定户口迁移基本条件

数易其稿后,公安部修改的户籍改革文件已报批国务院,其中确定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合法固定场所成迁移条件

日前,一位公安部的人士表示,正在等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涉及五大改革措施,其中包括:严密和完善暂住户口登记管理;取消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条件限制;放宽老年人到城市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对于《意见》确立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近日表示,“合法固定住所”抓住了改革的核心,但这一概念需要廓清,比如住房标准,居住期限。其具体认定可由各地城市政府自己做主。以形成不同的“准入门槛”。

今年除要完成《意见》报批外,根据工作安排,针对一些地方因户籍改革而出现的困境,公安部要求12个已经实施了“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省市区公安部门,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来完善配套改革政策;另外还要求其他省份公安系统因地制宜展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国务院难有整体方案

而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户籍改革的背后,是中央难以有效制定统一的方案。

专业人士表示,从1991年中国就开始试图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公安部一直走在前面,但一接触到其他部门的实际利益后,事情就出现难以为继的现象。为此国务院曾酝酿过出台一个总体性文件,以求整体推进。

据了解,1992年国务院就成立了由国办牵头、公安部等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但后来遇到种种阻力,未能按时推出。

分进合击是指在实现居民法律身份平等后,各部门各自解决自己的不平等,在国务院的调控下,形成合力;而稳步推进则指改革顺序照顾到轻重缓急、难易程度。首要的是自由流出流入、滞留居住的权利;其次是进城务工经商外来人口的劳动及其权益;再次是教育权利;最后是相关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要实现这些相关权利,有关人士建议,改革户籍制度就需要在公共政策上分别打破医疗、教育、土地等存在着的垄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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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机动车车船税7月1日起将随交强险征缴

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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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捐赠文化事业获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就文化建设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优惠作出新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与文化部门有关的公益性捐赠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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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部今年将制定完成物权法三部部门配套规章

配合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已经启动了这部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该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物权法的三部部门配套规章将在今年制定完成。

这位负责人认为,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他透露,就物权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原则已经确定:凡是对物权法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凡是关系长远制度建设的,要深入研究,积极试点,认真准备。

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三部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据介绍,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将展开现行法律、法规的清理。他说,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国土资源部提出,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将向全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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