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y 2007 No. 197
 



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成立

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共由25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17人,兼职委员8人。

证交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沪深证券交易所近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20日起需满足三项硬指标

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满足三项硬指标,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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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成立

2007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姚刚主席助理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决定》,桂敏杰副主席向第九届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发审委全体委员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在任发审委委员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发审委形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独立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共由25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志雄、白彦春、白维、吕苏阳、孙勇、张圣怀、陆军、郑建彪、金黎明、徐珊、郭洪俊、高忻、梁烽、傅炳辉、温京辉、韩厚军、魏先锋;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白英姿、吴晓求、李旭利、陈飞、陈洪、胡宝剑、徐林、郭旭东。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的新情况,本届发审委委员在组成上做了相应调整。在组成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专职委员人数,相应减少了兼职委员人数。专职委员由上一届的13名增加为17名。具体构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共5名,其中3名兼职委员、2名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专职委员由10名增加为15名,其中注册会计师由5名增加为9名,律师仍为5名。另增设资产评估师委员1名。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兼职委员由10名减少为5名,分别由发改委、国资委、高校(各1名)和基金管理公司(2名)组成。

据悉,第八届发审委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底共召开发审委会议136次,审核公司共242家次,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203家,通过率为85.29%,未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35家,否决率为14.71%。发审委专职委员平均每人参加发审委会议63次,平均每人审核公司91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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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沪深证券交易所5月9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上证所指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证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以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并要求参照有关高管规定申报并披露。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深交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上市公司已完成了信息申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正在核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待相关信息核实完成后,将于近期完成25%股份的初次解锁。今后,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诚信档案”栏目查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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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20日起需满足三项硬指标

日前出台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满足三项硬指标,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办法于本月20日起施行。

这份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程序、时间、具体指标和限定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国家予以认定的企业中心,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办法指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还规定,已具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办法强调,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自转让、移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做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都将被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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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成立

2007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姚刚主席助理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决定》,桂敏杰副主席向第九届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发审委全体委员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在任发审委委员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发审委形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独立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九届发审委委员共由25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1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志雄、白彦春、白维、吕苏阳、孙勇、张圣怀、陆军、郑建彪、金黎明、徐珊、郭洪俊、高忻、梁烽、傅炳辉、温京辉、韩厚军、魏先锋;兼职委员8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白英姿、吴晓求、李旭利、陈飞、陈洪、胡宝剑、徐林、郭旭东。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的新情况,本届发审委委员在组成上做了相应调整。在组成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专职委员人数,相应减少了兼职委员人数。专职委员由上一届的13名增加为17名。具体构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共5名,其中3名兼职委员、2名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专职委员由10名增加为15名,其中注册会计师由5名增加为9名,律师仍为5名。另增设资产评估师委员1名。中国证监会系统以外的兼职委员由10名减少为5名,分别由发改委、国资委、高校(各1名)和基金管理公司(2名)组成。

据悉,第八届发审委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底共召开发审委会议136次,审核公司共242家次,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203家,通过率为85.29%,未通过发审委会议的公司共35家,否决率为14.71%。发审委专职委员平均每人参加发审委会议63次,平均每人审核公司91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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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立规严管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沪深证券交易所5月9日分别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

上证所指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深交所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上市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证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上证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上证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证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证所可以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上证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发布的指引,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并要求参照有关高管规定申报并披露。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任职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的个人信息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核查该交易行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项的进展而存在不当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买卖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披露,拒不申报的深交所将公开披露;在重大信息筹划及披露的窗口期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对于六个月内买进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上市公司已完成了信息申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正在核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待相关信息核实完成后,将于近期完成25%股份的初次解锁。今后,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诚信档案”栏目查询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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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参与门槛大幅提高

近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中金所以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为重点,对参与股指期货设置了较高门槛。

据介绍,最新公布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中金所依据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结合此前意见征求过程中的反馈和仿真交易中出现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讨论和逐条论证后形成的。其中,实施细则共8项,具体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参与需要更多资金

从征求意见稿看,保证金比例和手续费都作了相应的改动,这将意味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参与门槛再次提高。

首先,股指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将为“合约价值的10%”。之前仿真交易曾规定的最低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提高了两个百分点。以沪深300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558点,再根据合约中关于“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的规定计算,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约为106.74万元。如果按照10%的保证金比例计算,那么现在理论上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所需的最少资金则约为10.67万元;如按原先8%的保证金比例则只需要约为8.53万元资金。但10.67万元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参与门槛。这一10%的保证金比例是中金所向期货公司收取,期货公司则会在此基础上再加上2%至5%的比例,也就是说,投资者将来要投资股指期货的话,一手的保证金比例将约为12%至15%。

其次,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规定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手续费。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之前的仿真交易规则中,手续费定为“30元/手”。又根据沪深300指数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那么按照新的细则,投资者投资一手股指期货的手续费将为53.37元。

过度投机进一步受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最小变动价位将调整为0.2点指数点。之前的仿真合约中的最小变动价位则规定为0.1点指数点。中金所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修改最小变动价位主要由于目前沪深300指数点位的大幅提高,约为仿真交易起步时的2倍,原来的最小变动价位已经不适合现在的这样高点位的要求。如再沿用原先的规定,可能会助长部分投资者的过分投机。因此随着指数点位的提高,最小变动价位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为遏制过度投机,限仓的数量则被大幅地向下做出调整。如,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从原先仿真交易细则中规定的“500手”,降至“200手”;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投资者持仓限额,从之前的“2000手”降至“600手”。

此外,对“强制减仓制度”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将强制减仓的触发条件规定为累计涨跌幅度为16%,且第二个交易日处于涨跌停板状态。

交易会员将扩容

中金所将会员划分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并规定了这些会员的申请条件以及业务权限的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更多金融机构将成为中金所的交易会员。中金所拟定,合规的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只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可以成为中金所的交易会员。也就是说一些股指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甚至保险公司,只要相关监管层同意,也可以成为中金所的会员。

同时,中金所对会员关于信息公开化提出了要求,规定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等当日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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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应对传闻核实澄清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对传闻的出笼全面布防,并要求对传闻据实调查澄清。

深交所称,一段时间以来,因券商研究报告和媒体报道而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指引规定,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5号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上市公司密切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则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应编写刊登澄清公告。对于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公司立场和观点,谴责相关行为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传闻处理过程、补救和完善措施,向深交所报告。

深交所近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两项指引已于4月3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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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再出手打击违规交易账户

针对个别账户通过大笔、连续申报买入,又大量撤单推升股价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再次动用“限制交易”手段,对违规交易进行打击。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交易的日益活跃,证券市场出现了严重的短线炒作现象。上证所在交易监察实时监控中,多次发现个别账户通过以大笔、连续申报买入,又大量撤单的行为来推升股价,严重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供求,误导其他投资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经过对多次出现此类现象的调查分析,上证所对相关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公司总部发出警示函,并约见有关公司人员,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客户停止违规交易并告知交易所将可能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但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

这位负责人说,上证所在4月30日的交易中又发现了指定在万联证券广州石牌东营业部的两个个人账户,在近期一只股票交易中反复进行大笔申报又撤单,严重影响股价。为进一步加大及时制止力度、落实证监会的监管指示精神,在事前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上证所根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

近期,上证所频频“出手”,通过“限制交易”手段打击违规交易。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更多地运用类似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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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发改委严查新增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而发改委近日指出,该项工作开展至今,发现6%的项目存在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程序不符合要求、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三大问题。

发改委方面透露,从去年11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分7批就264个项目征求了发改委意见。截至今年4月底,已完成了214个建设项目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13个,占项目总数的6%。

从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核准的现象。

如中型水库的审批权限已上收中央,但个别地方政府仍在越权审批;还有一些高速公路项目,也存在着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

二是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不符合要求。如按照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应该首先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审批或核准具体的煤矿建设项目,但个别地方未按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就擅自核准项目。

三是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如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但在审查中发现,个别中小城市的道路竟宽达80米,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据了解,目前发改委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核准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备案方式回避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问题等方面开展新增建设用地符合性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务院;对项目必要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用地申请将退回省级政府。

发改委还表示,严格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性审查将对抑制投资过快增长、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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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商务部发布商业特许经营新规,商业特许经营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85号令,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标志着内贸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也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是商务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条例》要求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分别从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方式和备案监管等方面,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方便企业报备,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网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的开发,将有利于简化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过程,提高备案效率;也有利于建立备案人完整的信息档案,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各级商务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动态监管。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而制定的。为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国内特许经营实践,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细化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使得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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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扩大检查范围严打商业贿赂

银监会今年将延续打击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消息人士透露,日前,一份名为《银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至各金融机构。通知要求,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需要在今年5月25日前,将本系统自查自纠的自我评估汇总情况和重点核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银行业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了解,此次参与检查评估的范围除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及在华外资银行。

检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组织动员情况、查找问题情况、分类处理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督促检查情况等。据了解,检查评估工作将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我评估阶段,形成自我评估专题报告。第二阶段为重点核查阶段,核查面不得低于30%。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由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各银监局、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以及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的自查自纠及自我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据了解,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2006年2月展开以来,银行业各机构积极配合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着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据统计,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及金额2608万元,涉及人员164人。

中国银监会监察局局长、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宫杰今年1月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曾表示,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银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今后这两类机构仍将是未来反商业贿赂的重点关注对象。

据统计,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共发案55件,涉案金额2022.32万元;其次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案29件,涉案金额208.2万元。目前,绝大部分案件已做出司法判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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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严禁“以证代文”违规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将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根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另外,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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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20日起需满足三项硬指标

日前出台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需要满足三项硬指标,即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办法于本月20日起施行。

这份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程序、时间、具体指标和限定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国家予以认定的企业中心,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办法指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还规定,已具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办法强调,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不合格;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自转让、移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做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都将被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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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IPR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发布

为促进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全面开展,有计划地组织专利专业人员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的制定为有序开展专利专业人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其他相关资深专利专业人员等赴企业进行专利工作交流提供了条件。以企业专利交流来推动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专利审查工作与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业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沟通交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交流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开展。具体组织专利交流活动时,由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活动方案的落实,指派专人负责,并委派人员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组参加企业专利交流活动。专利交流活动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交流活动的企业或专利工作站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赴企业交流工作组的交流活动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制度,依托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有序组织企业专利交流。根据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需求,选择若干企业,设立以两年为周期的动态管理的专利工作站。专利工作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实施落实企业专利交流计划。《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主要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的任务、功能,以及如何申报、认定、管理工作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公布了《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一批专利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主要针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创建企业展开;条件好的非试点、示范创建企业也可申报。申报设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设站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并提交申报函和专利工作站预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按照《企业专利工作交流试行办法》和《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考察、审查申报企业的情况,择优确定一批企业设站。据悉,今后每年的设站申报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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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TRUST
 
全国55家信托公司筹划重组,信托公司转战新业务

今年4月18日,华宝信托正式更名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转型后获得新牌照的首家信托公司。种种迹象看来,看似平静的信托行业,却酝酿着一场不同寻常的变革。是被淘汰出局,还是转型重新起步?连日来,证监会先后下发了几个关于信托公司的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再次被推到了十字路口上。

这场变革源于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两个文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两个办法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修订,核心就是压缩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风险业务、非专属业务,将信托公司的新业务功能定位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上来。

这两个《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做到以主要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尽量不做或少做固有业务,特别是实业投资业务更是明令禁止。同时,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将自然人的规模和数量设限为100万元以上、50人以下。

对于新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银监会做出了过渡期的安排,指出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条件的公司,可以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目前尚不能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公司,可以有最长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但是如此规定,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据了解,目前70%以上的信托公司均依靠固有财产开展自营业务生存,又在已经开展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中70%以上依靠贷款方式加以运用。因此,如果删去上述这些内容,信托公司的生存将大受影响。另外,信托业的门槛提高后,很多普通投资者无法参与进来。在这种“硬限”下,全国55家信托公司必须结束以前的方向,走上转型和业务重组的历程。

在过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银监会先后下发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并且银监会默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托企业的收购行为。

据了解,在业务转型方面,国内很多家信托公司目前已有了实质性进展。据悉,北京、上海和江浙一带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向银监会递交了直接开展新业务的申请。

目前,联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被银监会选为REITs的试点信托公司,重庆国投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发行准基础设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有一些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合作,进入到证券市场。应该说,国内越来越多新的信托产品正在被创造和升级。

此次转型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一个是运作模式由原有的融资模式向资产管理模式转变,另一个是服务对象由原来的普通投资者向由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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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国家海洋局发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

为深入宣传贯彻《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切实保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国家海洋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渔业法》,已将原《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使用证”中的“使用”二字删除,明确规定只能向养殖用海者发放“养殖证”。《物权法》规定的“从事养殖的权利”只是一种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权,将其称之为“渔业权”或“养殖使用权”,是混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性质的错误做法,容易在养殖用海者中造成混乱,应予澄清。为此,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各类项目用海,尤其是养殖用海的确权发证工作,同时明确指出要立即停止向养殖用海者颁发“养殖使用证”的违法行为。

针对近年来港口码头、临海工业、填海造地等海洋开发活动与养殖用海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养殖区范围的,应当给予原养殖用海者相应的补偿。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及其他补助资金,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

鉴于海域使用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对已经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一次登记核查工作,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项目用海,要依据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原始材料及变更情况,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搭车收费行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和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对于渔民(指以捕捞或者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坚决防止以征收海域使用金为名义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坚决制止一些地区向养殖用海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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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布《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交通部近日出台《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对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予以规范,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认为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规定指出,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同时,港口工程设计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港口工程要建立起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同时强调,港口工程要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详列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2006年9月,交通部就颁布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加强国家对港口规划和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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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一”长假前夕,交通部及时发布了《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处理意见,四大国际班轮运价协议组织试图从五月15日和六月1日起,在华四省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将码头作业费(THC)肆意提高两至三倍的行为“胎死腹中”。

四大班轮组织加收三倍THC

从4月初开始,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CSA)及广大货主相继接到四大班轮运价协议组织 — 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IRSA)及亚洲区域内运价协议组织(IADA)的加价通知函。函中声明将于5月15日和6月1日分别向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的进出口贸易货主增收最高340%的码头作业费(THC)。

据广东货主协会介绍,按照上述声明,本月15日起从四省区港口出发运往中东、南亚、红海地区的货柜,每普通箱的THC将由原来370元人民币每小箱、560元人民币每大箱提高到141美元每小箱、269美元每大箱。6月1日起,运往东南亚近洋航线的THC价格也由原来的370元人民币每小箱、560元人民币每大箱提高到136美元每小箱、259美元每大箱。

一旦上述声明生效,华南四省区货主将在以往每年缴纳数百亿美元THC的基础上,再度被迫缴纳更多的THC,将严重削弱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交通部认定协议无效

此次交通部及时宣布处理意见,多位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这是吸取了自2001年以来历时长久的THC之争的教训。

据了解,2001年所有在华运营的国外船运巨头突然联手,以国际班轮公会的名义宣布:从2002年1月起在中国港口向中国货主代征收一项名为“码头作业费”的额外费用,每20英尺集装箱征收370元人民币。处于弱势地位的贸易货主一方面无可奈何地缴纳THC,另一方面将国际班轮公会告到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直到去年,交通部才联合其他部委发布公告,明确“按照规定和条例,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等一系列条款。

从本次交通部所发的处理意见中,可以发现很多公告中条款的身影,如指出ISAA和IRSA未依法备案其组织章程协议,从而认定其订立的协议无效,且禁止其1年内在华开展活动的资格。对于IRA和IADA,交通部指出,其未依照规定履行备案中国境内的指定联络机构,而且各成员公司提交的有关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备案材料不齐备,因此其所订立的协议也不成立。

国内货主伤痛难消

大型国际船公司收THC,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国际贸易成交方式。目前中国出口货物中,大都以FOB条款成交,运费是由进口方承担。由于是进口商支付运费,指定船公司的权力也自然在进口商手上。对进口商来说,大都青睐实力雄厚的国际航运巨头,这也是目前国际航运局抢占中国海运市场大部分份额的主要原因。

迫于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口企业和贸易货主们不得不屈服于国际班轮公司的肆意加收THC行为。虽然在去年交通部所发的公告中,明确了THC应该属于运费的一部分,谁付运费谁付THC,但由于自2001年以来的THC之争历时过久,该项费用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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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盗抢诈骗机动车犯罪

为进一步加大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行为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形式合法化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以避免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跨地区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案件时发生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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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即将实施,裸装速冻食品下月将退市

目前在超市中随意可见的散装速冻食品将于下月1日起退市。从6月1日开始,由商务部发布的国家《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开始实施,按规定,不经预包装的速冻食品不得销售,而违规的商场超市,最高将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下月实行的新标准,大多消费者都表示不知情,看法也是两极分化。一些消费者表示并不习惯散装速冻食品退出超市柜台,毕竟他们可以近距离摸一摸、看一看,无包装速冻食品价格也比较便宜。更多的消费者则表示很欢迎新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出台可使一些不达标企业难以借散装食品之名将不合格速冻水饺和汤圆等食品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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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税款将多退少补

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税款将多退少补。

宋兰最近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1995年1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她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待项目完工并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这是该税种开征以来明确规定的。

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问题和难点,在征管方面作出一些规定,简化了清算办法。

她说,上述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这项通知明确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这个通知下发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正在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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