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pril 2007 No. 195
 



商务部要求限期整改变相期货交易

近日商务部下达了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在2007年9月30日前对变相期货交易完成整改。

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全国开发区6866个减至1568个,只保留三类开发区

国家有关部门只保留三类开发区,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保险 INSURANCE
 
 
知识产权 IPR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税务 TAXATION
 
 
其他 OTHER
 
 
 
商务部要求限期整改变相期货交易

近日商务部下达了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在2007年9月30日前对变相期货交易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视作变相期货交易,应当进行整改,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三是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商务部指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

同时,各地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和经验,适时出台管理办法;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商准入、资金管理、实物交收等风险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各方组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通知,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变相入市交易;同时,相关市场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核定交易商最大合同订货量,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交易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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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查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查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司法解释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是否所有法律列明的中介机构都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值得探讨。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审慎确定进入管理人名册的资格和条件。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能力,但破产清算事务同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相比,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必然形成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相对人的竞争。

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就是要从机制上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能力加以监督,监督的结果之一就是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更换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程序的审查和重新启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细化,使法律规定的这一权利和程序有操作性。

两部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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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发区6866个减至1568个,只保留三类开发区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今日联合发布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显示,到2006年12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减至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仍将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

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只保留三类开发区,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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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办法即将出台

“大非”减持正日益成为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目前A股中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接近900家,占比达到近七成,股份总规模达3400多亿股,而在这其中部分上市公司,其国有股和法人股持股规模高达30%~70%。随着套现者逐步增多,信息披露、监管缺位、法律法规存在空白问题已开始显现。市场人士呼吁约束法规尽快出台。

据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早在1个半月前就已完成初稿,目前正在向财政部、证监会等部委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征询意见。《暂行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市价转让

据有关人士透露,《暂行办法》中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将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对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要求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转让前30个交易日平均价的90%。

《暂行办法》对于国有股转让流通有了许多具体规定,特别是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国有股流通买卖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其他的只需要备案即可。

如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只要转让后不丧失国有控股权,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或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公司,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且3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3%,就只需备案即可。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也类似,只不过规则稍微宽松一些,由连续3年被调整为1年。

联网监控

另外,作为上述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国资委还将建立一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的国有股权交易实时监管系统,以实时监控国有股的变动情况。

据了解,为保证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具有知情权和监管权,国有控股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而为了确保这些证券账户得到有效的实时监控,国资委还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系统,该系统还将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以保证国资委可随时查询全国国有股权交易情况。

市值考核

另外,此次规定还基本确定了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市值考核的原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日前就表示,以市值取代净资产,将是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考核的必然选择。

有相关人士称,虽然对于市场所期望的诸如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涉及,但未来国资委将加大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的市值考核,实际上就是把企业与上市公司股价联系在一起。虽然国有股东会适当地减持,但也要考虑到对股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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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要求限期整改变相期货交易

近日商务部下达了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在2007年9月30日前对变相期货交易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视作变相期货交易,应当进行整改,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三是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商务部指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

同时,各地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和经验,适时出台管理办法;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商准入、资金管理、实物交收等风险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各方组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通知,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变相入市交易;同时,相关市场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核定交易商最大合同订货量,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交易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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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出台符合银行特点的信披规则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近日在京透露,证监会将出台符合银行特点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证监会将和有关部门及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就上市银行监管差异进行协调,进一步增强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在出席“2007中国金融市场论坛”时,范福春表示,随着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改制上市,银行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资产总量、股份总量、市价总值等指标看,已经在境内上市的8家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上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权重。银行上市,为银行依托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如果说银行转制对上市公司是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那么上市后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则是更为深刻和紧迫,影响更为广泛的自我革命。”范福春说,银行上市只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征途中迈出的第一步。上市银行已经具备了公司治理“形似”的要求,但在“神似”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银行上市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在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体制上下工夫。

为此,范福春对上市银行改善公司治理提出了七项建议:

一是处理好董事会与行长的关系。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关键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重大决策、收益分配、激励和约束以行长为首的管理层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董事会要全力支持行长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日常的工作要求。

二是处理好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银行处理问题的特殊性,源于其资本结构的特殊,即主要资金来源是储户而非注册资本,因此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对于银行治理非常重要。把储户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是上市银行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是处理好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使全体董事各有所长,优势互补。

四是加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建设。要从促进专门委员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入手,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是加强风险控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组织架构链条偏长,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要求在传导至组织架构末端的过程中大打折扣的问题,解决经营机制转换严重落后,经营创新不适应市场要求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市场改革的力度,千方百计提高市场执行力和创新开拓市场的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消除管理漏洞。

六是增强透明度。上市银行作为上市公司中的特殊群体,应该在资本市场上做信息披露的表率,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资本市场上树立为市场、为社会可以信赖的正面形象。

七是着力转换经营机制。上市银行必须着力抓好经营观念、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改革,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落实科学发展观,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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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严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券期货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与上述通知同时公布的《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对今年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由于今年是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实施的第一年,为确保新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所以中注协明确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执行情况,并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根据检查方案,中注协将于今年5月至8月,直接组织对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检查面不低于50%。其中,所在省份有1-2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全面检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北京地区,检查比例不应低于1/3;其他地区检查比例不低于1/2。

中注协表示,在确定具体检查名单时,将重点考虑近三年内涉及“炒鱿鱼、接下家”、承接新审计客户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由各地方注协要组织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检查面不低于20%。

在组织实施中,对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将以总所为主体,以上市公司报告为重点,可以延伸至分所。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及时修订审计规程,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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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部署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深交所日前发布通知,针对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积极部署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考虑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重要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知还特别要求他们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参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并报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备案。

与此同时,深交所在网站(www.szse.cn)开设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专门网页,以做好上市公司治理的评议活动,敦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公告。网页分为“公司治理备查文件”、“公司治理情况评议”、“公司治理改进建议”、“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四个专栏。

社会公众可进入“公司治理情况评议”专栏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分。评议指标分为上市公司独立性、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公司透明度、公司治理创新情况。社会公众还可进入“公司治理改进建议”专栏填写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的书面意见及改进建议,深交所每周反馈一次社会公众的改进建议给各上市公司,供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司治理自查、整改时作为参考。

近年来,深交所在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2006年连续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范。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治理是证券市场的永恒主题,更是后股改时代的重要工作。发布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通知,旨在督促公司提升治理水平,相信随着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全面铺开,上市公司独立性、透明度有望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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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定向增发: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又有新突破

阳光股份4月20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有条件审核通过的消息。由此,新加坡Reco Shine Pte Ltd将可能通过认购定向发行的不超过12000 万股股份,成为其新的第一大股股东。此事也为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发行实现对A股公司战略投资开了先河。

阳光股份于2006年4月公布,拟向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Reco Shine Pte Ltd非公开发行12000万股A股,发行完成后,Reco Shine 将以29.12%的持股比例,成为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公司已于2006年12月,与潜在控股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签署了相关合同,拟共同投资成立沈阳上东新资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的定向发行申请于昨日上会,接受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阳光股份今日披露,申请已获有条件审核通过,公司将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发行事宜并公告,而Reco Shine所持有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阳光股份去年4月披露的相关议案显示,向Reco Shine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105%,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北京阳光上东三期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阳光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过会,可谓在制度上有了新的突破。相关人士指出,2005年岁末,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最大的突破是赋予外资直接投资A股的权利,只是在投资规模等方面设立了一定门槛,由此提供了一个外资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便捷渠道。在该办法发布之后,华新水泥、阳光股份、隧道股份、福耀玻璃等公司纷纷推出了通过非公开发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方案,但从审批进度上来说,阳光股份成为获得商务部批文之后,再经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的首家公司。阳光股份方案过会,将能提供示范效应。从宏观视野上来看,这也将有利于国内上市公司进入国际视野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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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IPR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正在进行的专利法修改将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尹新天说,中国的专利法于1984年制定,1985年生效,1992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中国需要对专利法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他指出,此次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采取公开和增加透明度、民主的做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国外政府和企业界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去年底将送审稿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

他透露,专利法的此次修改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政府如何更有效地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及制止对专利权的滥用。因而,此次修改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据统计,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57.3万件,比上年增长20.3%。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26.8万件,比上年增长25.2%;中国法院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196件,其中70%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年审理结案3227件;中国各地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270件,当年处理结案9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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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出现法律真空

日前,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美国电影协会联合主办的“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表示,尽管去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覆盖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然而该办法并没有废除原因就在于废除后会出现明显的法律真空。

2005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规,其效力不高,而且尚存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等缺陷;去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办法中的未尽之处一一作出补充,并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简称ISP确立“避风港”原则,从而使其成为该条例一大亮点之一。

由于认为已经覆盖了原先办法的涵盖范围,许超说,条例颁布后,国家版权局收到了来自许多方面的建议,认为旧的办法已没有存在必要,应该废除。

然而,因为废除旧办法之后,会在法律上出现巨大的真空,所以办法没有被废止。实际上,办法能够有效弥补条例中不足的地方。

首先,办法明确了网络服务中IC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这个大概念,规定所谓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而从事接入服务、链接服务,或是提供网络空间,则属于ISP(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大概念。

其次,办法明确了发生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后,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按照这个规定,基本上就按照服务器所在地,不管在哪儿上网,只要服务器在这个地方,就按这个地方来确定管辖。”许超表示。

第三,在保存记录方面,办法里明确,网络运营商要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而且这些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此外,在罚则方面,办法的第14条规定,发生网络传播方面的侵权纠纷以后,首先由版权行政部门来确定ISP行为是不是侵害版权的行为,确定以后,信息产业部门才根据信息产业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作出处罚。许超表示,这个规定就向著作权人和ICP明确了发生纠纷后的整个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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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高法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查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查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司法解释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是否所有法律列明的中介机构都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值得探讨。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审慎确定进入管理人名册的资格和条件。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成为管理人的能力,但破产清算事务同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相比,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人选,这就必然形成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相对人的竞争。

为保证这种竞争的公平性,避免这一过程中发生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新公布的司法解释采取分散权力、随机确定、权力制约、加强监督等方式,确保相关人民法院在编制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时,公正行使权力,从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权,就是要从机制上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和能力加以监督,监督的结果之一就是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更换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程序的审查和重新启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细化,使法律规定的这一权利和程序有操作性。

两部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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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详解物权法配套实施内容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被认为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在高票通过的同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建议,物权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应尽快出台。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多次指出,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又指出,要贯彻实施好物权法,须抓紧制定或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

此一配套进程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近日详解了物权法如何配套实施的内容。

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物权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特别注意保护国有资产。在物权法审议和讨论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应先制订国有资产保护法,再制订物权法。王利明说,这个看法不能成立,因为物权法是基本法,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规则,比如物权的范围、保护等,其中包括国有财产权的内容。所以,应先制订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然后再制订具体保护各种不同类别物权的单行法律。

从已经颁布的物权法内容来看,王利明说,对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是比较充实的,比如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专有原则,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了国有财产和民有财产发生纠纷后确权的规则。

王利明认为,尽管这些方面已经规定得比较完备,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尽快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具体落实。依据不同情形,具体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尽快制定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体系中典型的配套空间。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同时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国目前不动产登记体系是相当分散的,各个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其职能不同,而分别行使其登记的职权。杨立新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开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不能使国家掌握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状况,更重要的危害是不能使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而全面了解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情况,不能够掌握不动产物权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信息,也给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极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  

尽快修改或者制定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不久前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被视为物权法颁布后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再次突出了长期存在的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王利明和杨立新两位专家都指出,应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承包经营权被征收征用的情况下,农民作为用益物权所有人应该得到合理补偿,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不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等方面,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些规定与物权法并不完全一致,还有公共利益的界定、合理补偿等,王利明表示,将来应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防洪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制订中细化充实。

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和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规

物权法规定了关乎几亿城市居民安居的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业主享有住宅的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对于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现实中,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冲突,从来就没有中断过。即使是国务院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进行规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作出原则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但是,物业管理条例与此并不完全一致,并且需要补充具体的规则。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应当尽快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以适应城市房屋管理和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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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强调各级法院审案时要统一正确适用物权法

高人民法院十九日发布消息说,该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中指出,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各级法院必须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

通知说,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各级法院要把学习物权法作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物权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以保证统一正确适用物权法。

通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通知强调,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讲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物权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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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发区6866个减至1568个,只保留三类开发区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今日联合发布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显示,到2006年12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减至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仍将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

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只保留三类开发区,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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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2007年4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办法》和《标准》,严把药品广告准入关。要运用好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审批的广告要及时备案,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贯彻《办法》和《标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要加强《办法》和《标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审批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

《通知》指出,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撤消其广告所有批准文号;属于异地跨省发布的违法广告,由发布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由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所有被撤消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严格按照法定处罚程序,依法办理。

此外,新修订《办法》和《标准》执行后,2007年5月1日前审批的广告在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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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GLP认证新办法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颁布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提高了认证检查标准,设定的检查项目由原来的166项细化完善为280项,增强了检查标准的可操作性及评定方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为进一步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了GLP认证管理办法,规范了认证检查、审核、公告的程序和要求。修订后认证标准设定检查项目包括关键项目6项、重点项目30项和一般项目244项。

新办法加强了对通过认证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确立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重大变更或可能影响GLP实施的严重事件的报告制度,规定对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将实施随机检查、有因检查和3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程序要求。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GLP认证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据了解,新办法的修订总结了2003年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的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内外相关的先进管理经验,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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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授权性规定成民行检察监督最大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近日透露,鉴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今年已经提上立法日程,最高检正在进行紧张的实务调研和理论论证工作,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调研、对抗诉制度完善的调研、对设立民行公诉制度的论证等,并将就此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王鸿翼认为,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因此,他希望“通过立法的修改,完善民行检察制度,以推动民行检察迈出新的步伐”。

据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法律没有授权性规定”是最大的难点,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难以开展相应的工作。而现行法律有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也使得实践中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业内人士乐观估计,立法修改建议一旦提出并被采纳,将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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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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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卫生强制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据悉,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百姓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升级。

该标准是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中各项指标已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总体水平基本达到一致。

据专家介绍,新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同时,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修订后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增加了4项,扩大了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的检验范围;毒理指标由15项增至74项,主要用于扩大对水源地农药和工业污染的检验范围;在饮水消毒环节中,消毒剂指标增加;对于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嗅味、色、浑浊度等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增加5项。

标准专家分析说,新标准规定有机化合物指标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同时增加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而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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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发指引,保险公司将对股价变动风险评估

今年7月1日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的变动将纳入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体系。这是昨日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规定的。

《指引》强调,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来进行风险控制。根据《指引》,从今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4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保险风险指由于对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判断不正确导致产品定价错误或者准备金提取不足、再保险安排不当、非预期重大理赔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以及由于重大危机造成业务收入无法弥补费用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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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厉问责独立董事制度

今后,一套严格的“问责制度”将约束中国保险商独立董事的一举一动。日前,中国保监会对外下发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商对其已聘任的独立董事进行重新审查,不合规的将予以解聘,而到今年7月前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

在日前出台的书面文件中,监管部门表示,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实际上,独董制在中国保险界一直有些“水土不服”,甚至被誉为“花瓶独董”。在国外,良好品行是独董所必备的,他们一般不从公司领取报酬。但中国目前的独董不仅在选任上存在问题,而且相当一部分独董都从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很难保持独立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中国保险商董事会“走形式”的弊病一直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牵肠挂肚”。在2005年的“全保会”上,吴定富甚至措辞严厉地批评保险商董事会走形式,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并责令其当年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这则以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新规中,针对上述问题,一套严格的考察体系跃然纸上。

新规定中指出:“独立董事必须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都必须一一过目。

同时,独立董事在媒体上的公开声明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而与保险公司有法律、审计、银行等业务合作或提供咨询的人都不可担任独立董事。

而根据规定,到今年7月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和新华人寿等保险商都聘有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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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并征求意见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条款、价格等问题,普通消费者也将有发言权。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了《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听证会制度,纳入到了保险产品的审批流程中。

此前,在国内惟一一项强制保险交强险出台时,市民对该产品费率争论颇多,但监管部门未举行听证会。因质疑交强险实施之初就有暴利之嫌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的呼声,至今仍然很高。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了《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该办法针对的保险产品主要是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实际上,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监管部门就将“贴近民生”作为今年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的出发点之一。而就在该办法公布的前一天,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明确指出保险必须要紧紧围绕关系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自身服务的定位和切入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上报产品后,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获批后一年都没有保费收入,就将视同停售产品,应在备案一年后向保监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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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国税总局:个人财产拍卖收入纳税新规下月起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进一步明确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拍卖收入征税规定分两类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转让收入额为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按转让收入3%或2%核定个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由拍卖单位负责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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