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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须集中存管 证监会日前发布并实施《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份的有序转让。
《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统一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证登集中登记存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证登,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
对于那些在《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证监会要求其应在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针对中证登如何执行,中证登日前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作出详细规定。中证登董事长陈耀先表示:“中证登这十多年来拥有的技术系统和登记平台,证明其清算交易系统是国际一流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收和产权的转让、登记、过户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这些证券以前在“水面”下而未受到透明监管,现在《细则》要求对其历史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细则》要求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证券,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后这些证券的减持、过户、质押登记、权益派发都需向中证登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等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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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指导沪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指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上证所表示,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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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停止收取人民币银行卡ATM境内跨行查询费 针对当前市场反应,经与会员银行协商同意,4月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要求各会员银行于本月20日之前,开始停止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费用。具体停止日期由各行根据各自系统调整所需时间自行决定。
ATM跨行查询业务涉及到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为持卡人提供便捷服务的背后,确实存在占用ATM系统资源,影响各银行加大ATM设备投入积极性的问题。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商业银行根据经营成本变化采取的一种市场化经营方式,与目前的《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无抵触。
近期,根据市场反映,经过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协调,各家商业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当前还有相当多的中低收入群体,为减轻持卡人负担,服务社会大众,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意免费向持卡人提供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服务。至于持卡人查询涉及的各银行ATM投入成本问题,由各银行之间按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各商业银行均表示,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将不断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广大金融消费者。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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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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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须集中存管 证监会日前发布并实施《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份的有序转让。
《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统一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证登集中登记存管。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证登,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
对于那些在《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证监会要求其应在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针对中证登如何执行,中证登日前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作出详细规定。中证登董事长陈耀先表示:“中证登这十多年来拥有的技术系统和登记平台,证明其清算交易系统是国际一流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收和产权的转让、登记、过户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这些证券以前在“水面”下而未受到透明监管,现在《细则》要求对其历史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细则》要求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证券,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后这些证券的减持、过户、质押登记、权益派发都需向中证登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等待审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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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指导沪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指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上证所表示,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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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办法中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证监会对外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
据悉,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该《办法》指出,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
在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办法》表示,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
保护基金公司可在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网站公布拒不缴纳或长期欠缴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名单,并要求其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
此外,《办法》进一步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通报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信息及相关资料。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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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规则 注入资产不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业绩的定向增发方案,将很难再有鱼目混珠的机会。据悉,证监会正在对定向增发的一些基本规则进行明确。
证监会此举旨在鼓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注入优质资产来显著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据了解,不少被证监会否决掉的定向增发方案,原因就在相关方案得利最大的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持有待注入资产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昨天公告取消定向增发的鲁能泰山,当初是证监会确定的定向增发10家试点公司之一。虽然公司没有说明取消定向增发的原因,但据了解,拟注入资产不能显著改善公司业绩才是根源所在;被证监会否决的SST华新定向增发方案也是类似原因。
除了明确禁止上报不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业绩的定向增发方案,证监会明确的定向增发基本规则还包括定向增发的价格和锁定期。确定定向增发价格,届时将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等三个时点,而锁定期是一年还是三年,则和确定的定向增发价格高低直接挂钩。具体而言,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定向增发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并锁定三年;纯粹以现金认购的财务投资者认购价格则因锁定期长短而有所区别,锁定期为一年的以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锁定期为三年的则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做定价时点;对资产+现金模式定向增发的锁定期,以不同的定价基准日确定锁定期。也就是说,资产认购部分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锁定三年,采用股价孰高原则的现金认购部分锁定一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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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及介绍业务资格揭晓 中国证监会近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首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则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则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首先必须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要达到如下风险控制指标: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其中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且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同时,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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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I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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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 降低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 继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后,两高5日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国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司法机关在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量门槛。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此前两高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两高明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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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实行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姜增伟4日表示,今年中国将实行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透明度。
把外国代表旁听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制度化,在中国还是第一次。
有关分析人士认为,中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屡屡发生,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普遍存在着“以罚代刑”现象,司法打击力度不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国家保知办日前公布的《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今年将重点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力度,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实行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将选择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将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2007年,中国还将进一步完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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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采取276项措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近日公布《二00七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今年中国将在十个方面,采取二百七十六项具体措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据了解,这十个方面计划涉及立法、执法、审判、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及专题研究等。
在立法方面,年内有关部门将起草、制定、修订十四个涉及商标、版权、专利和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七个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在执法方面,将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打击盗版教材教辅专项行动、“蓝天会展行动”等十四个专项整治行动,十一个日常执法项目。
在审判工作方面,将采取八项措施保障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在机制建设方面,将采取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等八个方面,四十六项具体措施。
此外,保知办还将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中将通过对话、考察、合作、交流和培训等二十六项具体措施,加强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筹建公安机关重点联系企业名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国有大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九项具体措施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开展二十三项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等。
统计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每年都在迅速增长,中国企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十亿美元。美欧等贸易伙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指责日盛。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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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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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停止收取人民币银行卡ATM境内跨行查询费 针对当前市场反应,经与会员银行协商同意,4月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要求各会员银行于本月20日之前,开始停止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费用。具体停止日期由各行根据各自系统调整所需时间自行决定。
ATM跨行查询业务涉及到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为持卡人提供便捷服务的背后,确实存在占用ATM系统资源,影响各银行加大ATM设备投入积极性的问题。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商业银行根据经营成本变化采取的一种市场化经营方式,与目前的《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无抵触。
近期,根据市场反映,经过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协调,各家商业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当前还有相当多的中低收入群体,为减轻持卡人负担,服务社会大众,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意免费向持卡人提供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服务。至于持卡人查询涉及的各银行ATM投入成本问题,由各银行之间按市场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各商业银行均表示,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将不断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广大金融消费者。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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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为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缩小金融发展的区域性差距,近日,银监会在适时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又下发了《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通知》同时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视为同城分支机构管理。这打破了传统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模式,体现了监管政策原则引领和灵活创新的有机结合。
《通知》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统一的机构年度发展规划提出申请,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和本《通知》有关精神审批。各相关银监局要加强对所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经营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近年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银行业有效监管能力日益提高,允许中小商业银行稳步有序地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是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和银行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地调整相关市场准入政策的必然。这也是银监会依法放宽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又一重大创新举措,对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此《通知》精神也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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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最高将被罚款5000元。
该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这些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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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物权立法正在积极推进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该部将积极推进完善土地物权立法工作,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为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做好前期准备。
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则授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物权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而土地又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他认为,为了保证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同时,地方在国家立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也可结合本地区土地登记的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物权法构建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主要内容的物权体系,同时明确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为适应这一物权体系的需要,今年,国土资源部将抓紧起草并出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权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快起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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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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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测绘局联合颁布《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近日联合颁布《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强化基础测绘计划管理,逐步改变目前基础测绘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被动局面。
自1997年国家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但是,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衔接、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中的细节问题仍需进一步规范,以加速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经过多年研究,按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5章30条,分别就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的有关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了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执行、监督检查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各环节之间的法定程序。
二是明确了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中长期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定性地位。
三是建立起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和基础测绘经费保障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落实的资金保障措施。
四是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之间建立起了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上的相互协作分工关系,界定了各有关部门在基础测绘计划管理中的有关责任和各地区的权限。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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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4月三审通过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引起更多关注的法律。其佐证是,在2005年12月底通过一审之后,2006年3月起《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
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劳资——这一对在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角色之间的争论或曰矛盾开始浮出水面。而进一步观察,其更深的分歧在于,如何判断中国今日的社会矛盾以及应该采取何种立场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这分歧不仅关乎立法技术,更关乎价值取向和利益立场。
因为争论激烈,其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月推迟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进行三审的时间也一再延后。3月23日,据称为三审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范围的立法座谈会在成都举行。会议上的消息称,该草案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
但如果各方矛盾难以协调,三审之后会否再现《物权法》历经四审、五审、六审、七审的局面,也未可知。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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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日前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司法能力。
曹建明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不仅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群体性行政争议也比较突出,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也比较大。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司法解释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曹建明说,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运用协调解决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不能当判不判,久拖不结。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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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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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重疾险疾病定义规范出台 须含六种疾病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日前宣布,即日起保险业开始使用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个规范是中国首个重疾险规范,今后随着医学的进步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将及时调整。
规范统一了最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并规定今后保险公司销售所谓重大疾病险必须包含其中六种发生率最高的疾病,即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按照规范,从8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要使用行业统一定义,而且重疾险的保险期间将主要为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阶段。保险行业协会表示,在重疾险中,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疾险业务量最大,因此使用规范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
此外,规范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也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重疾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也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比如,宣传材料中,若没有疾病定义,则必须包含副标题明确保障范围。六种疾病之外的重大疾病必须按照拼音顺序排列,以便于消费者比对选购。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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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投连险和万能险风险保额不得低于5% 中国保监会4日正式发布实施《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和《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根据要求,今年10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投连险业务均应按新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均应按新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 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不符合新规定的投连险产品和万能险产品不得销售。
而即日起,保监会2003年发《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较引人关注的是,它强化了个人投连险和个人万能险的保障功能,针对个人客户明确要求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而原规定中只是简单规定,投连险、万能险产品必须包括身故给付要素。
投连险、万能险是两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即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的投资型险种。很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是将其视为一种投资工具,而忽略其保障功能。新规定对风险保额的最低比例做出明确要求,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树立正确的保险保障意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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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版车险开始启用 从4月1日开始,2007年新版车险开始在各大保险公司启用。保监会表示,新旧版车险的最大不同是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个险种。虽然新版仍然为A、B、C三套产品,但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价格总体上也没有差别,消费者更便于选择。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表示,今年4月1日启用的行业条款是在2006年7月1日实施的行业条款基础上修改完善的。除了扩大覆盖面外,新条款文字更加简化、更加统一,内容更加清晰,而且新版产品对于一些风险因子简易化、规范化、统一化了。
此前,旧版车险产品仅车损险、三者险的价格行业是统一的,各公司开发的附加险存在一定差异,这让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比较价格,也要比较保障范围。新版启用后,附加险的价格差异性减小,消费者更注重的将不是价格而是服务、品牌。
另外,酒后丢车在新版三款产品中都不赔。董波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的驾驶人并非合法驾驶人,其驾车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机动车盗抢损失自然不包含在保险责任内。
此外,为奖优罚劣,新版车险中费率浮动系数更加细化,历史理赔记录将分为7档,上年发生5次或以上赔款的,费率将上涨30%,旧版是上涨100%。上3年没有赔款的,可以优惠为7折;同时投保三者险和车损险可优惠9.5折;女性驾驶员可以9.5折费率优惠;年龄在25岁以下或60岁以上的驾驶员,费率上调5%。保险车辆一年内行驶里程3万公里以内可以优惠9折,超过5万公里将上浮10%至30%等。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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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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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联手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 从4月下旬起,一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八部门的联合部署下全面展开,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涉及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根据已经作出的部署,此次整治行动将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也均在检查之列。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据透露,此次整治行动将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据了解,截至目前,此次行动所涉及的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已完成相关分工部署。从4月下旬至2008年1月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方案,4月下旬至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7至8月,地级以上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9至10月,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11至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据悉,在八部门抽查结束后,将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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