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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修订编报规则13号,季报须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季报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披露内容更为精练,更易阅读。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时,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重要提示,而此前的季报中声明需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只有董事会及其董事。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取消了此前季报披露格式中“公司基本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程式性表述,但保留了其中的重要条款,并结合交易所此前的通知增加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由于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所以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而这两个财务指标在以往的季报中是没有的,它们将成为今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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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起向上市公司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则要求,针对股价出现异动和市场传闻,要求公司董事会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披露董事会为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所函询的对象、方式和结果等内容,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披露义务;规则还明确,公司遇股价持续异常,可向交易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主动与投资者和媒体进行沟通,沟通期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应当停牌,公司应于次日披露沟通情况。
新规则取消了原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一小时例行停牌;取消原股东大会例行停牌,公司可因股东大会异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新规则还强化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的联动监管,规定当市场有传闻且公司股价异动,交易所可采取盘中停牌措施等。
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快速退市;上市公司存在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以及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等情况的,都将被启动退市程序。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将被特别处理。
新规则要求董事会秘书必须由公司副总或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新规则增加了同一关联人的定义,并参照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明确公司对以前经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且履行中没有变化的,以后无需再审议,但为防止损害公司利益,规定关联交易协议最长期限为三年。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鼓励自愿披露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要求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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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法律意见应是“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包括案件移交与反馈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等。二是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三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
《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为保持独立性,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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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修订编报规则13号,季报须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季报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披露内容更为精练,更易阅读。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时,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重要提示,而此前的季报中声明需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只有董事会及其董事。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取消了此前季报披露格式中“公司基本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程式性表述,但保留了其中的重要条款,并结合交易所此前的通知增加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由于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所以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而这两个财务指标在以往的季报中是没有的,它们将成为今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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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起向上市公司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则要求,针对股价出现异动和市场传闻,要求公司董事会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披露董事会为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所函询的对象、方式和结果等内容,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披露义务;规则还明确,公司遇股价持续异常,可向交易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主动与投资者和媒体进行沟通,沟通期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应当停牌,公司应于次日披露沟通情况。
新规则取消了原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一小时例行停牌;取消原股东大会例行停牌,公司可因股东大会异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新规则还强化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的联动监管,规定当市场有传闻且公司股价异动,交易所可采取盘中停牌措施等。
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快速退市;上市公司存在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以及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等情况的,都将被启动退市程序。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将被特别处理。
新规则要求董事会秘书必须由公司副总或董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新规则增加了同一关联人的定义,并参照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明确公司对以前经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且履行中没有变化的,以后无需再审议,但为防止损害公司利益,规定关联交易协议最长期限为三年。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鼓励自愿披露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要求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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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起草意见:国有控股股东减持解禁股立规 今年以来限售股解禁明显增多,在目前相关法规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已开始减持的问题,备受市场关注。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中央企业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的规范意见》,其中将对股权转让进行相应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在即将到来的4月份,大、小非解禁将迎来又一个高峰,沪深两市大、小非解禁合计数量达91.64亿股。以3月27日收盘数据计算,市值高达843.19亿元。分析人士指出,4月份许多重量级上市公司开始加入解禁行列,如华能国际将于4月19日解禁222798.25万股,解禁市值高达201亿元。此外,五粮液、伊利股份、烟台万华、原水股份等均将有逾20亿元市值股份面临解禁。现在的情况是,在相关法规仍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已经开始减持,如伟星股份和泸州老窖。
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的内容,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将按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指二级市场的抛售)。对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目前市场不成文的规定是按照市值的90%进行转让。对于审批,据了解,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三种情形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但就目前来看,以上规定仍不能保证当前市场抛售行为的规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表示,"大小非"的解禁应当在法律范畴之内来进行,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抛售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进行相对等的处罚规定,而国资委应将该处罚规定作为任免下一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依据。
李曙光还指出,中央企业应该积极行使股东权,按《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下属上市公司的章程、会计账薄等等进行监管,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则应该在法律上尽快定位。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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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出台持股变动规则 封杀高管违规抛股 为避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抛售股票现象再次出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将联手从制度、技术上进行“封杀”。中国证监会正准备出台一份有关董、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的管理规则,规则将对可抛售的“25%”的基数作出明确的界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公司商定,通过登记公司后台系统,对董、监事和高管持股进行锁定,通过技术手段,使超比例抛售不再出现。
据悉,为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变动的监管工作,上证所上市公司部近日多次发布相关通知,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董、监事和高管发生变动以及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递交书面材料并上网在线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不及时在线更新的公司,上证所将对公司董秘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将予以公开谴责或建议公司更换董秘的处罚。
上证所上市部有关负责人称,近段时期,上证所开始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交易所发现部分公司在线填报内容更新不及时或与事实不符。比如有的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已经更换,但在网上保留的却是原先的资料、信息,没有及时在线更新。有个别公司董事甚至已经离职半年以上,但网上资料却显示该人士仍为公司董事。这些失实的资料不仅向投资者传递了误导信息,同时也给监管造成很大不便,尤其导致交易所监察部门在核查董、监事、高管持股变动的时候经常会以错误的信息为依据。
该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因为根据上市规则3.1.1和3.1.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这项工作的主要监督人是上市公司董秘。”该负责人表示,因为上市规则同时指出,“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所以,董秘应及时落实公司高管持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及时核实,及时填报,如果发现有差异要及时更新。
为此,上证所近期再次发布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通过上证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栏下的“在线填报”对“董监事声明/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信息”栏目进行更新、维护,以保证公司各董、监事、高管人员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据悉,上证所不久将对外网上这部分信息作一个彻底核查,对于没有及时更新有关数据的公司董秘将予以相应的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甚至建议公司更换董秘。
该负责人强调,之所以对违反者采取重罚,是因为这块数据库是所有对董、监事、高管持股变动监管工作的基础数据。根据填报内容,不仅包括高管个人资料,同时也包含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些资料是查处违法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所必需的资料。因此,这块基础数据如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下一步的监管将可能无法落到实处,形成无效监管。
而针对前期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抛售超过25%持股比例的情形,该负责人表示,虽然不排除部分高管有意为之,但也有不少高管是因为对“25%”的理解存在偏差。因为对于这“25%”的基数究竟是最原始的数据还是每年的年初数,以及25%的比例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各个高管的理解不同。由此,才出现了超额抛售的情况。而这个认识上的问题,在证监会有关董、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的管理规则出台后,就可迎刃而解。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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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今年的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日前草拟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1》)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2》),并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在征求完意见后,这两个《办法》也将在4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1》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并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办法2》对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及高管的人数进行了下限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12个条件。
《办法1》首先明确了经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在业务规则方面,《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同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等内容。
《办法1》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用以上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另外,《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期货交易所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临时处置措施。
在监管方面,《办法1》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办法2》指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的条件。并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12个条件。
《办法2》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进行了明确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及境外机构收购、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另外,《办法2》还指出,具有在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一人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设专职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针对客户资产保护问题,《办法2》明确,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保证金和充抵保证金的其他资产。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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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出口退税调整政策即将出台 “国家将加大降低(钢材)出口退税率的力度,”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罗冰生昨日在“第五届钢材市场和贸易国际研讨会”表示,“新的措施不是在酝酿,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很快就要出台。”
而在同一会议上,欧洲、日本、韩国、东盟和拉美五大钢铁企业协会组织有关负责人先后登台演讲,表达对中国钢材产品出口的关切。这些似乎“不约而同”的表态正在增加中国尽快调整钢材出口退税政策的压力。
五大钢协组织中,日本钢铁联盟(JISF)对中国钢材出口的态度听起来不那么强硬,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伊藤仁(Hitoshi Ito)略略有些“酸”地说,2006年中国钢材出口量剧增,一举使日本失去了保持了8年之久的世界头号钢材出口国地位。在分析日本2007年粗钢国外需求时,他承认不确定因素是中国钢材出口的动向。
韩国钢铁协会(KOSA)也如日本钢盟一样低调,该会会长沈允洙(Yoon-Soo Sim)表示,2006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韩国最大的钢铁进口来源国,占韩国进口钢材总量的46%。如果中国出口到韩国的钢材是韩国国内也能生产的,韩国政府可能会考虑控制进口率。他还希望将现存的中韩双边钢铁对话发展为韩国—中国—日本三边对话,并在东北亚钢铁行业寻求紧密合作和平等贸易。
欧洲钢铁联盟(Eurofer)秘书长Gorden Moffat认为,中国由一个净进口国转变为一个净出口国对欧洲钢铁业是一个“挑战”,而且今后中国仍将成为扰乱全球钢铁供应格局的“害群之马(major source)”。他表示,2006年中国出口到欧洲的钢材超过500万吨,希望今年出口量比去年大幅减少。目前欧钢联正在采用对话方式解决中国出口剧增的问题,如果最终不能解决,将考虑采取贸易保护和反倾销措施。
拉丁美洲钢铁协会(ILAFA)国际贸易部主任Renato Vallerini的态度更为强硬,他明确表示,中国巨大的钢铁产量对全球钢铁贸易是一个威胁,将迫使一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并最终导致中国直接和间接出口停滞不前。他表示,2006年拉丁美洲地区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数量同比增长6倍,希望中国能够控制和减少钢材出口。
东盟钢铁协会(AISIF)会长Welling Tong似乎更擅长“晓之以情、动之以礼”。他表示,中国8-11%的成品钢材出口退税率和10%的钢坯、板坯出口关税让东盟钢铁业难以承受,“中国的定价策略导致东盟钢铁业严重的市场混乱和生产停顿,如果继续采用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许多钢铁生产商将面临破产”。他建议,中国通过在东盟国家建立合资钢铁项目在扩大生产的同时也使东盟自给自足,东盟钢协则和中钢协一道通过更频繁的对话减少贸易摩擦,并共同制定双边互利互惠的政策。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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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部门:麦当劳、肯德基用工四方面违规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从提供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三家餐饮企业与兼职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来看,企业存在涉嫌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
麦当劳、肯德基用工四方面违规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麦当劳《兼职服务员劳务协议》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务协议是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个人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其次,每小时4元的工资标准肯定是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该负责人表示,在去年12月公布,并在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全省五类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中,最低的一类也达到了4.3元/小时,而广州市的标准是7.5元/小时。他表示,行政部门一旦确认了企业存在这种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工人进行补偿,严重的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每天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不能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兼职的学生,只能见习或实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其他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若签订全日制合同,则不能按照时薪来计酬。
第四,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也不存在试用期。企业安排一个月的试用期,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如有投诉将责令整改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如工作时间超出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明显增多。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省该类从业人员至少有2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以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为主。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企业违反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但并不表明不存在问题,他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现有企业违反该标准的,职工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企业按照工资标准整改,严重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明确纳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只有社保费,至于误餐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不给也没有要求,但肯定不能计入小时标准内,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小时工资必须在标准之上。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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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大短期资金流入检查力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日前透露,外汇局近期即将开展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和部分地区银行自身收结汇检查。
近日召开的2007年全国外汇检查工作会议对今年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邓先宏强调,今年外汇检查工作要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加大对短期异常资金流入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结合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主要因素的检查力度。
据介绍,今年的外汇检查工作将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即将开展的非现场检查将针对外汇业务量较大的10个地区的银行、企事业单位、驻华机构以及个人收汇和结汇业务、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此外,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专项检查将对上海、天津、北京和深圳4个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掌握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了解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对结售汇顺差扩大的影响,查处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为做好今年的外汇检查工作,外汇局还提出,将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加大对外汇领域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非现场检查手段研究,建立非现场检查系统;同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深化外汇信用体系建设;此外,还将加强内控管理和检查队伍建设,防范执法风险。
外汇检查系统去年收缴罚没款1.38亿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的资料显示,外汇检查系统去年全年共立案1914起,结案1915起,累计处罚金额1.39亿元人民币,累积收缴罚 没款1.38亿元人民币。外汇管理部门对29家中、外资银行的2027个机构(包括总行、分行和支行)进行了检查,其中,265个分支机构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被外汇管理部门处以约16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了解,检查发现的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主要有短期外债超指标、外债资金违规结汇与划转、违反外汇贷款管理规定、违反外汇担保管理规定、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违规、挂牌汇价超规定的浮动幅度、违规办理收结汇业务、违规办理售付汇业务、违反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等。检查还发现了拆分金额办理外汇业务等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此外,通过一系列专项检查或专项调查,外汇局还在全国范围内捣毁70多个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交易窝点,破获了网络炒汇、非法买卖核销单、韩币地下流通、境外兑换店大量异常资金流入等一大批大案要案。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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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普通百姓则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介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14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也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5年和2006年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共征集到各方面的意见近20万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项新纪录。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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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法律意见应是“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包括案件移交与反馈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等。二是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三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
《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为保持独立性,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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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适时制定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围绕今年两会提出的关注民生与和谐稳定的中心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出台一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解释。”肖扬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9日召开会议,研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措施。
肖扬强调,务必将代表和委员建议和意见转化为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动力和措施,落实到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当中。
同时,肖扬指出,要研究司法调解的新发展,指导人民调解的新方式,联动仲裁调解的新结构,努力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责任共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格局。
肖扬还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适合中国国情民情、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在坚持巡回审判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小额债务法庭、简易案件法庭等新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不同类型案件设置相应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提高有限审判资源的利用率。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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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REAL E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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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证实:房屋预售款专户管理办法确在研究中 26日,上海证券报独家报道《相关部门酝酿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管理》,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这一消息进一步从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处得到证实,该管理办法确在研究中。银行人士则表示,继年初央行发布关于二手房交易款专户管理要求后,对开发商所收取的一手房预售款进行专户管理没有技术障碍,可操作性很大。
总部坐落在深圳的一家大型民营房地产开发商曾公开表示,对开发商预售款进行专户管理将是比土地增值税“更有威慑力”的宏观调控利剑。“一旦政策开始执行,将成为土地增值税后又一宏观调控重拳。开发商资金链将面临重大调整,并可能影响未来楼市供给和价格的形成。”上海兴海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谢国亚评价。
对房屋销售款进行专户管理并非首次提出。今年初,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房地产领域的销售款进行专户管理首开先河。通知明确提出在二手房市场建立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以杜绝擅自挪用预售款,伤害购房人利益的行为。为此,记者从建设银行总行了解,建行近日已经专门设立了“房易安”账户业务,作为存储和管理房屋中介机构二手房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
“因为央行对商业银行具有审核、监管、处罚等众多权力,央行的文件一般都会得到各商业银行的严格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支行行长向记者表示。据介绍,目前银行对公企业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四类,一旦将一手房预售款也规定为专用账户,银行将按具体要求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银行在设立账号时会对开发企业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开发商不将预售款存放账户申请为专用账户,一旦发现违规将受到相关处罚。”银行人士称。
上海、江苏等地开发商和银行人士介绍,此前,一些银行也有对开发商预售款进行专户管理的要求,但执行上并不统一,即使有预售款专户,在用途监管方面也相对宽松。“一般来说,只有开发商在该银行有贷款纪录时,银行才要求对其预售款进行专户管理,以监督其现金流。”
据了解,关于一手房预售款专户管理,深圳市曾出台地方性草案。具体做法是:预购人交付的定金、保证金、预售款等各种款项均应当由房地产预售人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收取,开发商不得自行收取。预售款只能用于本项目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但据称,目前这一政策在深圳还没有正式落实。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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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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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称私募基金合法 发改委将出台配套政策 法律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以至市场关于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从来就没断过。但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国却语惊四座:“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他的理由是: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当中,我们其实有法可依。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尽管有出台更多实施细则的需要,但是并无必要颁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私募股权的法律环境已经全面成熟了,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都没有大的法律障碍,私募基金应该全面推行。
公司制是私募基金最好形式
目前中国所有私募基金的组建模式不外三种:契约式、有限合伙式与公司制。尽管这三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有法可依,但沈宏山认为,在这三种模式当中,最值得鼓励的还是公司制。比如,契约式最容易触及法律高压线,很有可能会变成非法集资,而公司制的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但目前中国私募基金鲜有采用公司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税收政策。
同是私募基金,采用公司制与采用其他形式的税负完全不同。沈宏山说,这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使很多人放弃了原本已经非常成熟、科学的公司制。沈宏山呼吁应该尽快改革中国相关税收规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公司制方式成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配套制度亟待解决
尽管私募基金已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规范性配套制度却处于空白状态,如何监管私募基金是一个亟须解决的大问题。
中信创投的周龙华提到,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都存在着一个资格认证和审批的问题,而目前的私募基金经理都没经过资格认证和审批,事实上也找不到哪个部门来审批。周龙华认为,这其实蕴藏着很大风险。比如,前些年,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有人给客户理财,一个账户做空,一个账户做多,这两个账户是不同客户的,不管市场是涨还是跌,基金经理都是盈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道德风险。我们现在马上要面临股指期货推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给这个行业造成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另外,公募基金有严格的账户管理。在私募这里面,如果没有证券账户监管,未来还可能出现对敲操纵股价等问题。
鼎晖资本创投合伙人王树认为,目前中国在发展私募基金的相关政策上甚至存在矛盾之处。而东方港湾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钟兆民则指出中国私募基金存在法律滞后问题:“假如从资金来源、操作、盈利模式来说我们都是诚信的,这样的模式如果还不合法的话,那我认为不是我们违法,而是法律的滞后。”
会上,王树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已经在做相关课题研究,鼎晖创投也受邀参加研究。他认为,私募基金的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时间上应该不会太长。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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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基金销售适用性”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13日。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的四个基本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
同时,要求审慎调查是双向的,即不仅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也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关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征求意见稿要求,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要了解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目的,预期投资期间,期望回报,短期以及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
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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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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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行政规章冲突协商不成可由国务院裁决 在27日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章“打架”,协商解决不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协调,如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报国务院裁决。
据了解,多个规章不一致、不衔接甚至相互“打架”,已经影响到了百姓生活。特别是在涉及审批、收费、处罚等方面,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规定不一致,导致法律依据“各有各的理”、老百姓无所适从。
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通知后,国务院法制办做了专门部署,并把“打架”规章作为清理重点之一。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要求: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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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实施 扣分将要有新标准 本周日起,接到罚单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会再被扣12分了。记者上午10时从市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91号令的规定,三项被直接扣12分的法规将被取消。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公布后,其中多条内容都与2004年公布的公安部71号令有着很大的差异。记者发现在91号令附件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扣分分值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变化。其中,关于机动车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规定变化最多。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删除。
对于司机影响最大的,就是取消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接受民警现场处罚后,或非现场处罚(如电子眼监测)已到执法站接受过处理后,但司机没在3个月内到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其牡丹交通卡内的扣分就会自动变为12分的规定。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新91号令从4月1日开始实行后,这条一次被扣12分的规定会被删除,司机卡内的违法扣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而不会存在因为自己疏忽没有去缴纳罚款自动生成的扣分。
如果司机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一次被扣6分,而对这项违法行为在4月1日以前,也要一次被扣除12分。
91号令实施后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分的法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取消)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改为扣6分)
91号令保留一次性处罚12分的法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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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 公安部29日召开了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之一是讨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据介绍,中国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限制,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
新华网的报道提及,黑龙江省在2006年决定在哈尔滨和牡丹江两市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通过这两个市的户籍改革试点,有望于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然而也有专家指出,如果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能承载过多人口,新进城的人就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不能靠户口一迁了之,而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专家认为,户籍改革还应当坚持分类指导,兼顾不同地区的特殊性。中国人口总量大,地区分布不均衡,加之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在户口迁移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方面,既要确保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又要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给地方足够的自主权。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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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拘留所看守所将彻底分家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约有一百多个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警戒围墙。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国监总队长(处长)暨拘留所“三基”工程建设现场会上获悉,目前除西藏外,全国还有三百多个拘留所仍在看守所的警戒围墙内,在今年底,这些拘留所将全部搬出,与看守所彻底“剥离”。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张卫航表示,在今年底之前,全国除西藏外的所有拘留所将全部搬出看守所的警戒围墙,迁不出警戒围墙的,除拘留所不得达标外,所在看守所也不得评为二级或以上看守所。“规范拘留所的设置,是拘留所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也是保证拘留所严格公正执法,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将从根本上解决被拘留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关混管的问题。”
规范拘留所设置是公安监管“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河南、山东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拘留所单设,湖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兵团等地的拘留所已全部迁出看守所警戒围墙。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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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施行 离婚案缴费起点增高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从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是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按标的收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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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今年将颁布护士条例 中国目前拥有护士一百三十九万,今年将颁布实施《护士条例》,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这是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今天披露的信息。
他在此间召开的二00七年医院管理年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称,今年将制订颁布的七个有关医政的部令规章中除《护士条例》外,还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他说,为解决临床一线护士数量不足问题,卫生部提出三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护士的配备必须达到护士与床位零点四比一的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要争取达到零点六比一。同时医院要把有限的护士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
马晓伟提出,护理工作要“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要求护士努力为入住患者营造家的氛围,时刻关注患者的需求,主动告知注意事项,对术后或病重患者进行重点护理等。
据知,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云南、陕西等省、市已提出新的临床一线护士配备标准。北京、河北要求到二0一0年三级甲等医院普通病房的床位与护士比达到一比零点五,重症监护病房床位与护士数之比达到一比二点五至三;浙江省提出三级医院实际床位与在岗护士数之比达到一比零点七五;部分医院也开始充实临床一线的护士人力。
卫生部统计数据称,前年、去年间中国内地共增加九万护士,是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两年。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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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刑事赔偿新标准:每日赔偿金83.66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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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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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撰文表示,要加强保险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安全。
中国证券报今日报道称,他表示,保监会将加强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理顺资金管理流程;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高素质的投资队伍;制定保险资产托管办法,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
同时,鼓励没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小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场检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债券回购等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在银行、证券公司等开立的账户和租用的席位进行检查。
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吴定富表示,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督促公司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定向募集增资、重组并购、上市和发行次级债等不同途径和办法改善偿付能力。对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的公司,适当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或者直接向其主要股东发出风险提示函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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