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March 2007 No. 191
 



证监会通知表示将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分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并要求上市公司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保险 INSURANCE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税务 TAXATION
 
 
房地产 REAL ESTATE
 
 
其他 OTHER
 
 
 
证监会通知表示将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将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通知》指出,此次的目标在于使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方面。

《通知》表示,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分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并要求上市公司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通知》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执行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同时,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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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2、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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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将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则将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期权合约交易的开放,意味着未来市场单个个股也可进行对冲避险。

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在内的多项新业务,这将大大改善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进行同质化竞争的局面。新的条例同时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新条例定于4月15日起施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4月15日就能上市。据介绍,条例发布只是为股指期货的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同股指期货上市与否之间并无太多的直接联系,股指期货上市仍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称,目前各期货公司正积极准备,迎接股指期货交易的诞生。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要求,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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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通知表示将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将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通知》指出,此次的目标在于使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方面。

《通知》表示,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分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并要求上市公司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通知》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执行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同时,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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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2、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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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不再要求对特定上市公司实施特殊审计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对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 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 — 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 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 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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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市场存在诸多问题,部署五项重点工作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前日在京指出,在看到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的同时,更要清醒认识到,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加以解决。

今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点

上市公司结构和质量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单一,机构投资者发展不平衡,市场诚信水平不高,市场操纵行为仍然存在,新入市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以及监管思路和方式需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改进等问题的逐步解决。

今年要落实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二是要抓住机遇,加快市场创新发展步伐。三是要强化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四是要持续深入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强化风险防范。五是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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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将引入快速退市机制,规则酝酿四大变局

在股改和清欠基本收尾,中国证券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新形势下,上证所将再次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此次将从定期报告、停牌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四大方面进行全面修订。

定期报告是修订最多的部分,主要体现在: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年度业绩预告,鼓励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明确界定定期报告制作过程中所涉及各方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公司监事和各类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将启动快速退市机制,即退市宽限期将由以前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年报披露不再停牌;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的有关定期报告的审计报告,无法向市场提供有效信息,公司被出具这两类报告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进入退市程序。

对停牌制度的修订主要是基于停牌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后将尽量减少例行性停牌,增加盘中停牌,以提高停牌的警示作用。如将取消年报、股东大会停牌,而对非正常股东大会进行停牌等。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界定一直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股票上市规则,另外就是企业会计准则。如何协调股票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口径的差异,已成为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一个重要课题。此次修订将重新界定关联交易累计计算标准;将鼓励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不预计金额。

上市规则对董秘任职资格也提出了新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经过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

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此次修订就是为提高董秘地位,在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如果董秘不兼任董事、副总或财务总监等有实权的高管职务,则很难做到责、权、利对等,真正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将减少董秘对公司重要事项不知情的尴尬局面。

此外,在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将要求上市公司成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秘负责,以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中新增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这一提法。有效性是指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是有效的,重要的。以前我们主要强调要充分披露,今后我们要抓的是有效披露。

在其他方面的修订主要涉及到:监管对象的外延将扩大到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董事、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予以修改,强化相关人员法律风险意识。

据悉,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将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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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将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则将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期权合约交易的开放,意味着未来市场单个个股也可进行对冲避险。

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在内的多项新业务,这将大大改善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进行同质化竞争的局面。新的条例同时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新条例定于4月15日起施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4月15日就能上市。据介绍,条例发布只是为股指期货的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同股指期货上市与否之间并无太多的直接联系,股指期货上市仍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称,目前各期货公司正积极准备,迎接股指期货交易的诞生。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要求,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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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企业所得税细则初稿出台,外企实际税率大幅提高

日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合伙人李展伟透露,企业所得税的细则初稿已经出炉,预计7、8月份能最后定稿并公布,新税法将对外企的税后利润征收预提税,税率定为10%的几率较大,这样在华外企的实际税率可达32.5%。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将与内资企业按照25%的统一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25%只是名义税率,如果征收10%的预提税,企业的实际税率最高可达32.5%。”李展伟表示,“目前的税法明文规定对企业的红利是免预提税的,但新税法首次把企业的红利列入征收预提税的范围,虽然规定国务院有权减免,但征收的可能性还是很大,而且预提税率会定为10%。”

目前,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税。有消息称,一些内资公司正在进行调整,试图将公司注册地——开曼或者维尔京群岛变为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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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发布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3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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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资委就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提出要求,公允价值显失公允须重编报表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国资发评价〔2007〕3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央企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国资委在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一份通知中提出,今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于5月31日之前报国资委审核认定,以确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期初数。

通知提出,将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要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通知称,要定期开展资产质量核实工作,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通知指出,应当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突击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回合理性的,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通知还强调,各央企应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特别是量化或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及辞退福利都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各企业应严格控制职工薪酬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不得扩大职工薪酬规模。

央企应及时做好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衔接工作,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而所属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对子企业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进行直接合并。通知还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要补充完善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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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立法提速,电信广电计算机三网要依法合一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衣雪青日前透露,电信法已经在去年进行了多次调研和专家论证会,目前,信产部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国务院审查阶段的工作,并争取在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信产部早在2004年就完成了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在今年刚刚结束的“两会”上,电信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这表明持续多年的立法程序步伐,而今已明显提速。

衣雪青透露,目前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的电信法相关调研、审议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三网融合”等核心问题上,预计“三网融合”将会写入未来的电信法。

另据了解,日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发布2007年工作要点,强调今年将加大“三网融合”的基础性研究力度,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推动“三网融合”相关政策的出台。乐观者认为,这意味着IPTV、手机电视这些“跨行业”新媒体将迎来“最好的时代”,技术的跃进和产业的融合趋势,是促使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合一”的强劲动力,横亘其中的体制壁垒,也有望打破。而保守者估计,真正实现“三网合一”至少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由于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广电部门由于利益不同,三角谈判阻力重重。

中国电信法的立法进程已经持续了20多年,从行业环境、电信企业到消费者都在盼望着该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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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处分外资行高管,相关银行被罚超两亿

银监会披露,此前,确有少数外资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已相继查出外资银行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责任银行的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在外资银行即将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之际,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重申将高度关注开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不断完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维护中国银行体系的安全。

银监会披露,此前,确有少数外资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审慎经营,已相继查出外资银行的大额虚假交易、超范围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关联授信严重超标等问题,先后取消了9名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责任银行的罚款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采取了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对于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其母行必须承诺无条件承担在华分行的全部债务。在日常监管中,银监会要求外资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它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从而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必须以六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国债形式存放在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于在中国注册了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外资银行如果要将境外资产转入境内,必须经过批准,不得将高风险资产和非法交易资产从境外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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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商务部严控外商投资房地产,部分政策将要调整

商务部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今后,中国将严格控制外资投资房地产行业。商务部表示,中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但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称,今后中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

商务部表示,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目前部分涉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将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应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其中:全国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新批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2家,同比下降33.3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47亿美元,同比下降46.64%。但是,高技术产业吸收外商投资稳步增长,200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1.4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81%.宏观调控主要行业外商投资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未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外商投资新项目或扩大产能项目。2006年,钢铁、水泥行业实际使用外资呈现大幅下降,降幅分别为66.67%和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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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将严究责任

对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二十二日表示,近期建设部将对部分省市执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抽查。对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建设部二十二日通报各地执行住房建设规划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显示,截止今年一月底,全国二百七十九个地级以上城市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占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七。其中,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内蒙古、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十二个省区的地级以上城市已全部完成规划编制、备案和对外公布工作。

建设部官员指出,住房建设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近期住房建设的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与需求预测成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确定规划期内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并将其列入近期建设规划。

据悉,近期,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部分省市执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六月份起,要对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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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INSURANCE
 
保监会将出台四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文件

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4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颁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4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200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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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将全面清理红头文件

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何避免“红头文件”违反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又如何避免“红头文件”相互之间的冲突?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表示,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其中有27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政府规章,处理“红头文件”“走形”、“打架”问题。实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纲要》颁布后,国务院法制办建成了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体制框架。

“总的来说,中国政府立法工作已经做到了有章可循。”曹康泰说,目前全国人大制定了《立法法》,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也都制定了各自的立法程序和规则。

今年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

《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清理结果将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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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两国签署引渡条约,明确排除死刑案件适用

正在法国访问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20日在巴黎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法国成为继西班牙之后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

法国司法部透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中法签署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随着中国的日益开放,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引渡个案会越来越多。

中法两国目前在司法方面已有合作项目,自2003年起,法国已为中国培训了60名法官和检察官。两国还在上海专门设立了中法司法公正交流培训中心。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法国最高法院在2006年10月签署了反腐败方面的合作协定。

中国此前曾与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并首次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该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根据条约规定,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中国自1993年以来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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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统一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规定》还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效力以及适用规则。

《规定》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将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了可能,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也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这将有利于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规定》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有关的其他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这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监督法规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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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烟草专卖新办法规定外资商店不准卖烟

近日开始实施的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外商企业将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这意味着,家乐福、百佳、易初莲花、7-ELEVEN等外资超市、商厦和便利店都将不能自行销售香烟。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大卖场、超市把柜台租赁给有专卖资质的商家售卖香烟,却是允许的。如果严格执行新规,7-ELEVEN、OK、喜士多等有外资背景的便利店,将损失惨重。

据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新办法已于3月7日开始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新增了一项条款: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据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在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之前,2004年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广东省烟草局专卖监督处证件科有关人士介绍,原先发放的一批期限为5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数将于2008年到期。根据新办法,将不再给到期的外商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延续。并且,外资新开的便利店也不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该人士还称,“我们将严格执行新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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