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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贷款通则》与多项新规冲突即将废止 中国银监会人士日前透露,现行《贷款通则》将于近日废止,且不会出台相对应的替代性法律法规。
该人士称,《贷款通则》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很多规则条款不仅与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操作不符,也与近年来监管当局颁布的各类风险指引相冲突。“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一个合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则加强风险内控的动力。”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很多做法已经在事实上突破了《贷款通则》的硬性规定。“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指称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这在目前个人贷款期限的设置上是不可想象的。又如第十八条第五款中规定,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这对某些企业如投资公司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银监会人士同时表示,《贷款通则》的废止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制度衔接,其中一些将上升到法律层面。“通则的废止不会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作产生太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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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提高税率设置了5年优惠过渡期 根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根据草案,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根据草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草案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定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将来统一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税率,就是25%的税率。但同时还保留了一些产业的优惠税率,比如说高科技企业继续实行15%的税率。另外,新法专门设置了一个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假如这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新的法律,新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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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致信个税纳税人,按时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3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国家税务总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税务总局在信中提醒,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另外,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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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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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透露创业板、公司债及红筹公司回归的最新进展 创业板能否在今年推出要看准备情况
在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团全体会议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创业板能否在今年推出,要看准备情况,证监会要积极稳妥地充分论证,做好准备工作。“我们要做,就要把它做成功”。
证监会正在加紧研究公司债问题
尚福林表示,证监会正在加紧研究公司债问题,并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推动发展公司债的相关工作。他认为,发展公司债,不仅可给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产品,还可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效益。“所以我们会积极去做”。
红筹公司可直接在A股市场挂牌交易来回归
尚福林表示,证监会倾向于采用直接在A股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推进红筹公司回归。他表示,CDR“可能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一些,办起来也比较复杂”,直接在A股市场挂牌的方式更简单、直接。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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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贷款通则》与多项新规冲突即将废止 中国银监会人士日前透露,现行《贷款通则》将于近日废止,且不会出台相对应的替代性法律法规。
该人士称,《贷款通则》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很多规则条款不仅与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操作不符,也与近年来监管当局颁布的各类风险指引相冲突。“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一个合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则加强风险内控的动力。”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很多做法已经在事实上突破了《贷款通则》的硬性规定。“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指称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这在目前个人贷款期限的设置上是不可想象的。又如第十八条第五款中规定,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这对某些企业如投资公司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银监会人士同时表示,《贷款通则》的废止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制度衔接,其中一些将上升到法律层面。“通则的废止不会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运作产生太大冲击。”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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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TRU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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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促信托公司治理,保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银监会3月7日向信托公司和银监局印发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于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使公司治理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该指引于3月1日起实施。
此指引要求管理层在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隔离机制,保证人员、信息、会计账户之间保持相对独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要为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该指引规定,除上市信托公司之外,信托公司股东持股未满三年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并规定股东不得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并且,要求股东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得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在内部审计方面,该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银监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另外,信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五年。此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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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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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出台八项措施力促小火电机组关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电监会日前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了8项措施,用市场机制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这8项措施包括:一是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作为电力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并健全监管制度,使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于《通知》中明确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暂停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经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属于关停范围的机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整体安排,适时撤销。对未按程序审批或核准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新建小火电机组,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建设的发电项目,新机组建成后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要及时办理原有发电机组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若原有发电机组尚未取得许可证,则不再受理其发电许可申请。三是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许可证的管理。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符合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有关认证文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并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予以备注;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提供认证文件的,注销其许可证。四是加强发电调度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要求安排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对到期应关停机组实施解网,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量。五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进度安排,积极推进将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的发电权交易工作,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用市场机制促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六是开展小火电机组及自备电厂情况调查和登记备案工作,由国家电监会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监管信息系统。研究推动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在线监测,为开展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七是要求各派出机构及时掌握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每年度要汇总上报关停及监管情况,由国家电监会安排定期向社会公布。八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协调,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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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炼:个人直接海外投资或将成行 正在研究A、H股间套利机制;很快将扩大QFII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日前表示,外汇局正在对A、H股套利机制问题做内部研究,但没有最后结果也没有时间表。她还表示,可能会允许个人直接进行在海外投资,而QFII额度也会很快扩大。
胡晓炼表示,A、H股套利机制问题很复杂,涉及到跨境资本流动,也涉及到内地和香港两个市场的融合和沟通,外汇局对此正在内部研究。至于建立这一机制的障碍,她表示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体制方面。
胡晓炼表示,目前上限为100亿美元的QFII投资额度仅剩0.5亿美元,今年会很快扩大其额度上限。她还表示,将会放宽QDII产品设计的范围。胡晓炼认为,现在QDII的问题不在额度。好多银行没有用完获批的额度,这在于产品设计上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今年会进一步拓宽其投资范围。
至于促进个人资金流出方面,胡晓炼说,去年已经规定个人购汇可以有5万美元,在这个基础上可能会考虑进一步放宽个人投资渠道。除QDII模式外,可能会允许个人直接在海外投资。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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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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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提高税率设置了5年优惠过渡期 根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根据草案,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根据草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草案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定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将来统一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税率,就是25%的税率。但同时还保留了一些产业的优惠税率,比如说高科技企业继续实行15%的税率。另外,新法专门设置了一个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假如这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新的法律,新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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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税法 3月8日上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称,草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金人庆介绍称,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草案第一条)
金人庆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草案第二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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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致信个税纳税人,按时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3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国家税务总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税务总局在信中提醒,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另外,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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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F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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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规范基金交易席位,下月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 把握升浪起点 外汇交易怎样开始?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同时,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通知》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此外,《通知》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制度调整之后双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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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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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委将不再新批网吧,禁止虚拟货币购买实物 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规定了今年全国不新增一家网吧、虚拟货币不得购买实物等严厉措施。
据悉,除了强调网吧经营秩序外,该通知的重点在于规范网游秩序,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求网络游戏服务商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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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六类案件要重点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这六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这十六字方针,一方面强调诉讼调解,将其作为与裁判并重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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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
《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原则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指出,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清理结果将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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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草案中通过具体条款充分体现。草案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专家指出,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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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出台 教育部日前颁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符合相关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规定》还指出,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但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同时,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规定》还对民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且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规定》指出,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规定》要求,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规定》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督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规定》还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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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BO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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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负责人首度回应,企业债发行肯定会市场化 企业债发行体制改革是今年“两会”上的热点话题。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企业债发行方式肯定会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但相关体制改革问题正在研究中,各方面意见还没有完全统一;副主任陈德铭亦表示,企业债规模会比去年大一些。
至于企业债券是否统一由证监会来监管,马凯表示,这个问题正在研究中,目前各方面意见还没有完全统一,管理权的最终归属要看专家的论证情况。 Back to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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