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March 2007 No. 188
 



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转让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发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出台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信托 TRUST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税务 TAXATION
 
 
房地产 REAL ESTATE
 
 
其他 OTHER
 
 
 
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转让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据透露,监管部门落实“两法”有关规定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目前,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已起草完毕,即将适时发布;相关监管技术平台和操作系统的建设工作也基本完成。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从技术上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位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是证券市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超比例转让股份、不进行短线交易,既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有序,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人的诚信形象。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要对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的问题认真自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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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述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指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们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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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出台

3月26日起,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需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月27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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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日前表示,上证所将采取积极措施,继续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创造更有利的制度和市场环境,努力推动国内公司的整体上市步伐,促进现有上市公司做优、做大、做强。

耿亮表示,为了加快上海资本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从6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是鼓励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二是加快发展蓝筹股市场,吸引红筹股在上海直接上市。从市场集中度来看,2002年底时上海市场最大的10家上市公司市值占整个市场市价总值的比重仅为21.9%,而到2006年底这一比例已经超过50%,上海蓝筹股市场建设已初获成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吸纳大型蓝筹企业在上海市场发行上市,特别是争取在近期内实现香港红筹股在上海证券市场直接上市。”耿亮说。

三是加强监管,创造公平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部门将以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为重点,严格市场监管,为海内外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投资场所。

四是抓技术进步,进一步提升市场基础设施水平。耿亮透露,上证所将全力以赴,推动新一代交易系统在今年上半年正式上线使用,为上海资本市场的发展打造一个世界一流的交易平台。

五是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推进股票现货、公司债券和金融衍生品三大市场的均衡发展,实现市场结构平衡。

六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市场对外开放。据介绍,目前,上证所已经和全球27家交易所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成功当选为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理事。“今后,我们将加大与国外同行的合作力度,加快上海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建设国际化的蓝筹市场。”耿亮说。

据统计,近一年来,上海资本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上证指数连创新高,市场交易十分活跃。截至2006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842家,股票市价总值达到71612亿元,市价总值与2006年GDP的比率超过36%。从国际排名来看,上海股票市场市价总值在亚洲排名第三,全球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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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正在酝酿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他还强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该负责人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指出,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人如是表示。

他还指出,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易反复,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时,该类违法活动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一遇到适当“气候”,极易死灰复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进行了相应安排,国务院层面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

他还表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为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先后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参加,为有效遏制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负责人介绍,非法证券活动表现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这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2006年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2005年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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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转让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据透露,监管部门落实“两法”有关规定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目前,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已起草完毕,即将适时发布;相关监管技术平台和操作系统的建设工作也基本完成。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从技术上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位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是证券市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超比例转让股份、不进行短线交易,既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有序,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人的诚信形象。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要对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的问题认真自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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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会员管理规则

2月26日,为规范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上证所今后不再新增席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无此规定。目前深圳证交所有会员单位175家,上证所有会员单位151家。

有关人士指出,这一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两所历史上交易模式的差异带来两所目前席位拥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但两所都有限制席位总量的规定,两所规则在主要内容上更是基本相同。

当前,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效十分显著,证券行业发生转折性变化,证券公司步入规范、创新发展新阶段。两所在此时发布《会员管理规则》,对于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建立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将产生积极意义。

该规则在总结会员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立足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明晰了会员管理内容,丰富了会员管理手段,为规范会员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会员管理规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两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并将对规范两所会员管理工作、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介绍,会员管理规则共8章87条,除了总则、附则外,按照准入管理、持续管理、退出管理的逻辑顺序,依次规范了以下内容: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深交所为“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与沪深证交所8年前颁布实施的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新规则有四方面的规定特别需要引起会员的高度重视:一是证交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制度,二是证交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两级管理制度,三是会员对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四是会员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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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TAXATION
 
财政部通知规定购买单位低价房差价部分须交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07] l3号)。《通知》规定: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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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 CORPORATE & COMMERCIAL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述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指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们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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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布《关于加强2007年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关于加强2007年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进一步抓住不良资产管理中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处置、收益入账、完善内控、改进管理等主要环节,注重提高监控能力,着力促进规范管理。要把预防和查处“小金库”问题,作为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

此前曾有专家表示,国企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国企负责人“往往大权在握”,国资收益变成了企业的“小金库”,这是由于央企不上缴红利造成出资人长期缺失。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6年年底也表示,央企可能于2007年开始支付红利。相关文件是由财政部和国资委共同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草案),其中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分红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黄丹华透露,原来央企小金库问题严重,2004年,中央企业共清理小金库635个,涉及金额2.86亿元。

根据此次的《意见》,国资委要求央企促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防范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流失。到2010年,健全促进企业提高执行力、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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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资源部等发文:军队空余土地须进行公开转让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的土地,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凡是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范围。军队空余土地应当首先满足军队单位的用地需求,凡是军队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从现有军队空余土地中调整解决。

《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军队土地转让计划管理。转让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军队空余土地在申请转让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应当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

《通知》还要求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行为。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知》指出,该《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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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TRUST
 
信托业执行新规,直接投资信托最低要买100万

3月1日,我国信托行业开始执行新规定,这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投资门槛,将从原先的5万元大幅跃升至100万元。我国信托业开始将目光瞄准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百万富翁人群,并与国际市场开始接轨。

据了解,近期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 并规定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记者查询发现,近期正在发行的部分信托公司的投资产品已经按照新的规定要求设定,投资门槛有了明显的提升。

根据新办法规定,"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除了对投资门槛提高要求外,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期限也有新规定,即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同时,还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而原先的规定是,"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此外,新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并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但是,原办法则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

"这意味着,上海本地的信托公司将更加方便地在北京、广州等异地,推介自己的产品,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面临的竞争将是全国性的,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将更加宽泛。"业内评价说,"事实上,从国际市场来看,信托业的投资也一直是富人的"专属",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一直被隔离在门外。比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才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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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OTHER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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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

国家林业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林权流转登记发证管理。

《通知》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明确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通知》指出依法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等等。此外,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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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出台

根据江苏省日前出台的《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今后,江苏省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将全部实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作为逐渐被世界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一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方式,代建制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政府工程采购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政府对代建制项目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从而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据了解,今后,江苏省内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和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者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也将全部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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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四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解释和规定。

《解释》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不报或者谎报矿山事故情况的犯罪行为,《解释》明确了该罪的主体范围。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构成犯罪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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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出台

3月26日起,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需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月27日,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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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专项律师事务所 2006 - 亚洲法律事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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